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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开展多种经营

第六节 开展多种经营


  1986年,黑龙江省发行业呈现下滑趋势,部分发行企业出现亏损。省出版总社为了扭转这一现象,对一些亏损单位放宽了政策,允许以“书业为主,以副补主”的原则开展多种经营。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创办美术广告公司,除发行本版书,还积极开展广告业务,给23家厂矿企业制作广告挂历。其中较好的如《人间》编辑部采取了以校养刊,坚持办好“刊大”,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黑龙江画报社创办彩色摄影公司,赢利12万元,补贴了画报亏损。
  1988年,南岗书店集资8万元,利用门市部画册组的一块店面开办儿童玩具专柜,单独核算,经营60余个品种,从6月1日到年底,销售额10万多元,获纯利1万元。与市内一家工艺美术厂联营,利用闲置的年货柜台联合经营工艺美术品,双方按纯利6:4分成,书店获纯利2.4万元。10月16日,省新华书店召开多种经营工作会议,会议指出:“根据图书发行行业特点,开展多种经营项目势在必行。在做好图书发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多种经营项目,最好从事与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相关的商品营销,如磁带、文教用品、复印等。有条件的店出租房屋、办招待所、放映厅。可独自经营,也可与其他单位联营,实行薄利多销,联销计酬,多劳多得,但要防止短期行为。多种经营要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书店班子中要有一名领导主管多种经营,及时检查指导。”
  1989年2月15日,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发出通知,批转了省新华书店起草的《关于全省新华书店开展多种经营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县遵照执行。
  1990年3月22至24日,新闻出版署在北京召开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关于国营书店开展多种经营的暂行规定》。1991年5月20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国营书店多种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开展多种经营,原则上应以丰富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以及与图书发行行业相关的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为主,如:文教用品、音像制品、美术工艺品和打字、复印等。老少边穷地区国营书店的多种经营范围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得挤占书店经营图书的流动资金。对书店的固定资产要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要制定适当的分配原则。多种经营的盈利部分,应提取一定比例投入图书发行主业中。
  从1987年到1991年间,鹤岗市新华书店严格按照新闻出版署的规定,实现副业创收60万元。同时多方筹集资金,翻盖、扩建了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五层营业大楼。
  1992年,省新闻出版局积极推动并大力支持直属单位兴办第三产业。1993年,大庆市新华书店所属八大公司产值利润都有增长,其中主业图书销售2300万元,利税148万元;副业产值突破4000万元,利润200万元。从1983年到1992年,该店图书销售由200万元上升到2100万元,向国家纳税由22.7万元上升到108万元。在2800平方米的营业室,陈列图书2.7万多种。副业自1985年起步,先后办起洗衣店、旅店、百货店、眼镜店、医疗器械店、黄金首饰店、建筑公司,与泰国外商合资开办了泰国皇家大酒店,还到新加坡投资开办文化有限公司。副业的发展反哺了主营业务,他们投入190万元装饰了书店门市,购买了4台汽车用于流动售书,安装了电脑自动化管理系统,以副养主增强了发行工作实力。省新闻出版局认真总结了大庆书店的经验,号召全省出版发行单位向大庆书店学习。此后,牡丹江、佳木斯等地都先后利用多种经营、以副养主来创收利润,搞活经济。大庆书店经验推广后,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所属各单位和全省各级新华书店积极转变观念,大力开辟“第二战场”,多种经营有了一定发展。
  1994年,多种经营步伐明显加快。新华书店系统县以上单位绝大多数都有了副业项目,省新华书店音像公司销售码洋637万元,比上年增长10%;省店经贸公司当年实现产值100多万元。新华印刷厂多种经营收入75万元,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副业实现利润100万元。
  2002年,大庆新华书店与新玛特商场合作,开辟了一个750平方米的图书超市,全年销售图书260万元;2003年又在红岗区和大学城建立了两个网点,两店年销售图书近70万元;在新东风休闲购物商场开设了营业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图书超市。开办以上四个连锁店,增加图书销售200多万元。自2003年起该店还与邮政局合作,使图书销售进入社区、进入报亭,增加图书销售20多万元。
  1995~2005年,多种经营作为全省发行业搞活经济的一种运营方式,已经进入稳定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