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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典型案例

第二节 典型案例



  一、张树森贪污案

  张树森,男,汉族,大专文化,1966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任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科科长。1989年2月,张树森在办理租印全日制五年制小学试用课本《思想品德》过程中,借社领导同意以稿费形式提取现金之机,在填报核准登记表时加上了其妹夫张慧洁的名字,在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交社里领导签批,骗得签批后,他在编号495稿费右上角注明“第七、九册稿酬寄到沈阳7407工厂财务科张慧洁收(3001.68元)”交社财务科。财务科按其提供的人名地址,于9月6日将款汇出,此笔稿费被其占为己有。1991年2月事情败露后,张树森又违反纪律,背着组织给辽宁美术出版社领导打电话,要求对方收下存在其名下的3000元,帮助其蒙混过关,遭拒绝后,让其妹转交,再一次被辽宁美术出版社拒绝。
  另在1990年第四季度,辽美社出版科根据张树森在工作中为辽宁美术出版社做了一定工作的情况,征得了社领导同意,由张树森提供名单,通过辽宁美术出版社财务科,以稿费名义汇给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张树森等人劳务费1400元。款到后,张树森没有遵守社内关于在业务往来中,如对方主动给钱给物,应拒收或交公处理的规定,并自作主张,将徐永进、周庆翔(300元)的应收汇款分别交给二人后,自己则在本人(500元)和姜丽雯(300元)的汇款单加盖出版科的公章,在自己和姜丽雯的名下签了字,分别于1990年12月9日、13日将款从邮局取出来,据为己有。
  1992年,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机关纪委做出决定:张树森身为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在业务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多次弄虚作假,将汇给辽宁美术出版社的8956.71元现金中的3001.68元据为己有,时间长达17个月之久,事实上已构成贪污;接到辽宁美术出版社1400元汇款后,不向组织汇报,自行处理,不仅将自己名下的500元收留,而且还将他人的300元冒名领取,据为己有,犯有违纪错误。张树森所犯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造成的影响是很坏的。但考虑到其工作多年,经教育能退回赃款及不应收的款项。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根据中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张树森所犯错误的事实,经局机关纪委讨论,并报局机关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树森开除党籍处分,建议行政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二、《乱世鸳鸯梦》案

  1994年初,北京书商冯富学等人拿着从境外非法带入,经他们重新拣排定名为《乱世逍遥梦》(后改为《乱世鸳鸯梦》)书稿来到黑龙江省,找到时任北方文艺出版社小说编辑室的编辑李廷君。李在没有报图书选题的情况下,与书商相勾结,接受书稿,不负责任地匆匆改稿。钻社里管理混乱的空子,隐瞒了书商参与、“卖书号”等实情,采取欺骗的手段,在二审马合省、三审王智忠没有看稿的情况下,取得他们的签字,并取得负责印刷环节的社领导王智忠签字。用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出版活动,并直接参与书商的出版活动,擅自决定增加印数1.1万套,为书商提供了盖有社内公章的空白办公用纸,将该书的印发权交给书商,使书商出版《乱世鸳鸯梦》一路绿灯。
  《乱世鸳鸯梦》一书1994年5月出书,共印出14975套,由书商发出9600套,其余在案发后被查封销毁。
  《乱世鸳鸯梦》一书发行后,书中以武侠小说的形式,采用影射的手法,恶毒攻击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内容十分反动。被读者发现后,于7月份向中宣部举报,引起中央领导的关注,责令新闻出版署和黑龙江省追查。省新闻出版局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牵头的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司法机关较快地查清了《乱世鸳鸯梦》一书严重违纪出版的事实。事实查清后,省新闻出版局党组于1995年5月31日会议决定,撤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王智忠副社长、副总编辑、《名人》杂志社副主编职务;出版社责令责任编辑李廷君停职反省。1996年4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决定,给予社长兼总编辑陈澉行政记大过处分;北方文艺出版社给予马合省行政降职处分;1996年6月6日局直属机关党委做出决定,给予陈澉、王智忠、马合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在该社整顿期间,检察机关一直立案侦查,责任编辑李廷君被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关押。1998年4月,哈尔滨市检察院对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王智忠、马合省、李廷君3人决定撤销立案后,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及北方文艺出版社分别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理。陈澉调离北方文艺出版社,另行分配工作。给予马合省行政降职处分,由主任降为副主任。给予李廷君留用察看一年处分,调离编辑岗位,另行分配工作。由于该书问题的性质非常严重,给稳定大局添了乱,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北方文艺出版社受到国家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近两年的处罚(1994.8~1996.6)。

  三、刘志航挪用公款案

  1999年8月15日,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发生了一起利用职务之便,以制造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非法挪用巨额公款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刘志航为该社财务科原出纳员、会计,自1995年5月4日至1999年8月9日,以制造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非法挪用公款67次(挪出45次、挪回22次),累计金额达630多万元,造成该社直接经济损失630多万元。这起案件的发生,不仅给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了出版社的正常工作,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严重影响。
  1993年,黑龙江省少年儿童出版社经过挑选将刘志航调入该社当出纳员。大约一年之后,社领导曾发现刘志航在上班时间与同学交往太多,对其进行过谈话教育。1995年也曾发现刘志航存在记账不及时,马马虎虎,钥匙插在金库上就走人的问题。对此,社领导只是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
  从1995年开始,刘志航开始钻银行不在对账单上盖章、社内无人去银行对账的空子,挪出资金,由少到多,并用赃款购买了汽车、住房和高档生活用品。由于缺少监督,他失去了理智,疯狂作案,最多一次竟挪出100多万,无人察觉。从1995年至1999年的5年里,他共挪出资金45次,有时他怕被发现,又少量地挪回,挪回也达22次。
  案件发生后,为了弄清刘志航非法挪用公款案有关人员的责任,省新闻出版局机关纪委、计财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2000年3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局党组、机关纪委、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对刘志航非法挪用公款案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分别做出了党纪政纪处理:对犯有失职失察错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社长兼总编辑于茂昌,批准其辞去社长兼总编辑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犯有失职失察错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前任社长兼总编辑李庆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犯有失职失察错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财务科科长张晓波,批准其辞去财务科科长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财务岗位。犯罪嫌疑人刘志航案发当天被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全部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