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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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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建和更名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组建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整后,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林业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事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9个专门委员会。
  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了规范、保障和促进哈尔滨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实际,现就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省级部分管理职能。二、哈尔滨新区的规划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三、新区管委会负责哈尔滨新区内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简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协调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新区的产业布局,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快推进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二)组织编制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统筹协调和统计汇总新区规划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四)需要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的其他工作。四、按照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要求,新区管委会直接管理松北区全部事务;同时采取托管的方式,管理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即呼兰区纳入新区规划范围的7街全部事务。对于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区域内,需要以区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名义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由松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共享新区政策,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共享新区政策运行机制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五、对依法可以下放的省级事权,可以由省政府或者省级实施部门直接下放给新区。六、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新区内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事权,接受派出部门的管理和新区管委会的监督指导。七、省级及哈尔滨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