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制定地方性法规6件,修改2件、废止1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提报法规24件。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作出《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依法明确新区的管理机构定位、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管理权限。制定《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突出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在管理体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选人用人、人才引进服务、容错机制、薪酬社保、税费分成返还、建设项目审批、诚信建设、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面作出创制性规定,为促进新区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赋予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法制保障。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重新制定《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保障人大更好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法治黑龙江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作出《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五大安全”战略,落实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的要求,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在全国率先制定《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条例》在构建协调联动工作格局、强化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等方面,进行开创性探索与实践,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弘德立法要求,修订《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着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细化落实到文明单位评选条件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条例》突出黑龙江省特有的承载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体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特色。指导和支持七台河市制定《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围绕民生和生态保护立法,制定《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强化全程监管,对公开水质监测信息、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条件、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安全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修订《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明晰禁止非法种植的范围,增加重点环节检验检测项目、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等规定,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重新制定《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补充完善野生动物适用范围、收容救护、损害补偿、人工繁育等规定,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强省建设。2019年,常委会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畅通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坚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制度,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立法联系点作用,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加强立法论证和评估,做好《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立法工作,举行专家论证会,对完善条例草案起到重要作用。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可能涉及到的情况和问题作出分析预判,制定预案。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和阐释工作,推动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加强对设区的市法规审查批准工作,坚持提前介入指导,强调要“小切口、不抵触、有特色”。推行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专班”制度,形成“大专班定事、小专班办事”的工作机制,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