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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6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73元,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35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6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900元年提高至每人每年4017元,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年2082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144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40万人,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连续13年增长。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分析比对,对全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情况进行监测。全省有1.8万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审核审批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其中重病、重残人员1.3万人。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25.9万名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3.9万人,特困供养人员2万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六精准”活动的补充通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集中解决特殊困难群体“脱保”“漏保”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办事不求人”,落实四个100%(政策知晓率、申请受理率、审核入户率、审批公示率100%),开通一个“直通车”(省、市、县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采取交叉互检、重点抽查、舆论监督、结果通报等综合监管手段,重点整治“关系保”“人情保”“脱保”“漏保”等问题。
  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 省民政厅争取省财政厅支持,出台殡葬救助政策,减免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四项基本丧葬费用;协调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政策,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发生交通事故7日内抢救费用实施垫付,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下岗失业困难家庭救助政策,完善困难家庭贫困程度综合评估办法,落实困难家庭特殊成员重点保障办法,加大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家庭临时救助力度,加强相关制度衔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完善县乡两级审核审批办法,加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实行“先行救助”,从省级层面首次明确临时救助标准,确保临时救助落实更加精准规范。全省临时救助17.7万人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将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至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至1178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至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至6394元/人年。全省保障特困供养对象10.6万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建立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全年,全省救助22953人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25个厅局为成员的省级联席会议制度。6月19日,全省各市(地)开展以“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的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宣传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救助工作成果、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10月15日,召开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

(董艳雪 张涵 曹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