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
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筑牢振兴发展法治根基,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工作思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深化经济领域立法。在全国率先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界定、组织机构法定地位、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法规形式固化黑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在省级层面为全国改革提供“龙江经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法规出台意义重大,为全国立法提供有力支持。立足发挥中医药在预防和治疗疾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重新制定《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明确促进黑龙江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一系列举措,在强化政府职责、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扶持中药材种植和精深加工、推动中医药与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培养中医药人才、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推进惠民立法和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制定《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围绕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解决物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依法推动物业管理补短板、强弱项,打通一些公共服务事项“最后一公里”。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部署,新增并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对辅警职责定位、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性规定,为完善社会治理模式、建设平安龙江提供法治保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作出《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发挥资源税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有利于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加强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精准衔接。适应国家深化司法改革、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修改《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废止《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依据新修改的选举法,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破除国有重点林区改革制度障碍,废止《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展民营经济等重大部署,打包修改和废止15件地方性法规。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和动物防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3次大规模法规清理。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推进精细化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8件法规和有关决定。对住宅物业管理等重要法规草案强化沟通协调和专家论证,实行“二审三通过”。坚持开门立法,认真做好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迈出新步伐。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指导设区的市在相关立法中强化水生态治理、制止餐饮浪费等方面规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解读阐释工作,重要法规出台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讲法规,编印法规释义,主动讲好立法故事,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