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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建设

法规建设


  2020年,共制定或重新制定省本级地方性法规4部、法规性决议决定4部,修订10部,废止9部;批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17部、修改22部、废止8部。其中,立法意义重大、影响面广泛的法规5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中医药事业战略部署,推动中药产业化,为公众提供更优质中医药服务,制定《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在院内制剂的调剂使用上,作出进一步规范,缓解患者需求与市场中药品种不适配的矛盾;在中药产业发展上,坚持规范与扶持相结合,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注重发挥资源优势,打造龙江特色中医药品牌;在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上,对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才的待遇作出设定。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针对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积累的问题,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为避免出现分光农村集体积累的情况,规定“不得将征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非经营性收益分给成员”;针对农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注重从农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便利化,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补贴资金、捐款捐物等顺畅使用、提高效率等方面进行规定;并确立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功能定位,规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这部创制性的法规,为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制定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在省级层面为全国改革提供“龙江经验”。制定《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利用大数据和云平台将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发挥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对切断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存在的利益联系作出规定,对更换物业服务人时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实际问题作出规定。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维护管理范围,规定“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实际情况,规定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针对小区内有关问题“无人管”的现象,规定“执法进小区”内容。制定《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厘清辅警的职责权限和警辅关系。严格规范辅警的管理使用,建立人民警察和辅警党建、队建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制定《黑龙江省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既保证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合法化,弥补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突出对人权的保障,针对某些基层自治组织采用锁门、断路、堆放物料等硬措施封锁小区和道路等现象,对未经批准擅自采取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一创设性规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记者问时所引用。2020年,还制定《关于黑龙江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黑龙江省关于任命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的办法的决定》,修改《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打包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

(孙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