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兜底保障。疫情发生后,针对困难群体受疫情影响情况,省民政厅组织全省民政系统及时建立“日报告”“日对比”制度,进行全面排查、实施全面救助。疫情期间低保特困一律“不退出”,保障169.2万困难群众不因疫情受困;低保特困不停办,新审批低保、特困、低收入对象近18万人;救助保障资金不停发,发放各类生活保障资金67.2亿元;低保办理采取“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动态复查”四个不见面服务。全力兜底保障脱贫攻坚。实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专项行动,继续落实“单人保”“大病保”“延时保”等政策,将27.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占建档立卡贫困总人口的47.5%;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累计排查52.2万人,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纳入低保、特困供养2.8万人,临时救助2.1万人次,实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早帮扶;全面开展孤寡老人、留守老人、困境儿童、分散供养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提标、扩围、救急”政策覆盖更多人群。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四连增”,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395元/人年。启动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4.48亿元,惠及困难群众近1134.98万人次。推进社会救助“扩围”,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纳入低保,向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临时救助,将支出型贫困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全省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全覆盖,群众遇到困难可先行救助,后补手续。
(高扬)
特困人员供养 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特困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由6200元/人年和4300元/人年分别提高到9996元/人年和7008元/人年。城市特困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达到17736元/人年和12420元/人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拓展到18周岁,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工作,确保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机构、落实集中供养,逐步健全完善特困供养政策,实现特困供养制度的统筹发展,提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强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特困供养对象10.42万人。实现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服务均等化,确保在同一机构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公平、适度统一的供养服务,对因乡镇敬老院整合、撤并原因导致农村特困人员在城镇供养机构供养的,参照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其供养水平。
(高扬)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全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1408人次。省民政厅等11个厅局联合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20项工作措施和任务清单。在全省启动“全面开展照料服务达标”“大力开展救助寻亲服务”“持续开展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集中开展落户安置”“全力推进源头治理”“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干部队伍素质行动”等6个方面内容的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7个厅(局),制定完善了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6月12日,召开省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再次研究落实专项行动具体措施。8月25日,组织召开全省专项行动阶段性推进工作会议暨省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省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沈莹出席会议并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完成疫情期间遇困群众的安置工作。向省政府上报专题报告提出解决措施建议,做好哈尔滨火车站现场遇困群众安置、返乡接送等工作,各地设立临时安置点117个,妥善安置遇困群众581人。组织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和落户安置专项活动。民政、公安部门通过人脸识别、DNA比对,在全国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信息等手段,为153名身份不明滞留超过10天的救助对象查明身份,全部送(接)回原籍。通过三轮排查,199名需要落户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全部落户安置。规范救助管理工作制度流程,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全省80个市、县全部建立健全返乡人员信息台账、易走失人员信息库、托养机构临时安置人员定期回访工作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返乡人员再次流浪。9月24日,省民政厅组织召开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培训暨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对专项行动及“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等工作进行了培训。全省81个救助管理机构一线工作人员全部通过视频参加会议,实现救助工作人员技能培训全覆盖。
(李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