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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员发展

第一节 会员发展


  1985年,黑龙江省工商联根据全国工商联关于吸收新会员的指示和组织工作座谈会精神,先后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主委副主委、秘书长联席会议和全省工商联组织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全国工商联关于恢复市、县工商联组织同时吸收新会员的指示和全国工商联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并参照河北省正定县、吉林省梨树县及黑龙江省一些市县吸收新会员的经验,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省工商联开展了大力吸收新会员工作。
  1985年底,全省共有会员6778名,其中老会员6024人,企业会员319个,个人会员420人,团体会员15个。同时吸收新会员754个。由于增加了新会员,组建了新的领导班子,增强了工商联工作的活力。
  1986年11月,省工商联召开全省工商联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今后的组织建设中,应以老会员为基础,适当吸收新会员及有关方面代表组建新的领导班子,这是搞好组织建设、增强工作活力的重要一环。各地在恢复组织、吸收新会员的基础上,一般都进行换届,要以老会员为基础,适当吸收新会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组建新的领导班子。其次在恢复工商联的同时,必须抓好吸收新会员的工作,改变原来单一的会员结构,以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的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各地在恢复工商联组织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抓好发展新会员工作。发展新会员要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分批发展,稳步前进,保证质量。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现实基础,在吸收新会员上各有侧重,使恢复起来的工商联组织能够反映当地的经济结构和实际特点。
  1987年1月,根据全国工商联五届五次常委会议《关于发展新会员、加强组织建设的决议》精神,省工商联召开四届二次执委会议贯彻执行。《决议》要求,各地工商联都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发展新会员的工作。为此,省工商联制定了发展新会员,加强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坚持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全面推进发展新会员工作。
  1987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工商联工作的指示和全国工商联五届三次执委会《关于发展新会员和加强组织建设的决议》精神,省工商联召开主委(扩大)会议,传达贯彻上述指示和《决议》精神,分析黑龙江省恢复工商联、发展新会员试点工作情况和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会议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做出继续试点一年的安排。提出要继续在大中城市进行吸收新会员试点,在试点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入会自愿的原则,不搞行政指派。
  1987年9、10月间,为推动组织建设和发挥民间商会的积极作用,省工商联会同省委统战部联合组成工作组,分别到8个市、3个地区、13个县(市)就恢复工商联组织、发展新会员和发挥民间商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了全省工商联工作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和发挥积极作用的意见。
  1988年,按照全国工商联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省工商联将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企业集团、经济联合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可以参加为企业会员;供销合作社、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公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联谊会)、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团体可以参加为团体会员;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邀请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人参加为会员。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1988年12月,按照全国工商联关于吸收新会员的部署,省工商联提出要在巩固发展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做好吸收新会员工作,使工商联逐渐变成由多种经济成分的工商企业、团体和经营工商业人员组成的人民团体。
  1989年9月底,全省共吸收新会员4118个,其中企业会员2138个,团体会员128个,个人会员1852人。企业会员中,国营企业942个,集体企业808个,乡镇企业298个,私营企业64个,三资企业21个,联合体5个。全省共有各类新老会员10060名,其中老会员5942名,占会员总数的59.07%,新会员4118名,占会员总数49.93%。
  1990年6月29日,省工商联召开五届三次主委会议,就适应新形势如何发展会员工作进行了讨论,通过了《关于省工商联吸收直属会员的意见》。《意见》指出:“凡在我省的中直和省直大中型工商企业、中直、省直工商企业服务性公司、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团体(供销合作社、个体劳动协会、省属行业协会、贸促会等)、省工商联直属公司、有代表性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与省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商业者、理论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在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直属会员。”此后,省工商联会员部门按照会议精神,积极组织贯彻实施。1990年底统计,全省共有会员14288个(人),其中老会员6989个(人),新会员7299个。新会员中企业会员3141个,团体会员151个,个人会员3897人。企业会员中,国营企业1424个,集体企业1138个,其他企业578个。
  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发〔1991〕15号文件)。《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新时期工商联的性质、任务、工作对象和主要职能。明确规定,工商联的工作对象除原工商业者外,主要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
  1992年3月,为深入贯彻中发〔1991〕15号文件精神,省工商联五届三次执委会议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工商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5号文件的两年规划》。
  1993年,黑龙江省基本完成了对工商联组织的调整和职能转变,一年来共发展新会员3174个(人)。全省会员总数已发展到18794个(人),其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会员8850个(人),占会员总数的47.1%。一批拥护党领导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积极分子队伍初步形成。全省各级工商联已组建起近3000人的积极分子队伍,被推荐参加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和领导机构的达1259人。
  1994年底,共发展新会员6051个(人),其中团体会员8个,企业会员968个,个人会员5075人,超额完成了预定指标。1994年发展会员有三个特点:一是各地侧重发展了一批有影响的私企大户和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二是科技含量大。特别是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发展了一批新崛起的高科技民营企业。省工商联也相继发展了省民营科技实业协会、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现代机电系统工程公司、双龙给水设备厂等12家高科技生产型企业为团体和个人会员。三是出现了一批主动要求入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995年,全省各级工商联积极发展新会员,并着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会员。全省共发展新会员12553个,其中私营企业会员1071个,“三胞”投资企业会员57个。1995年底,全省共有会员38037个(人),其中企业会员6464个,个人会员26020人,团体会员269个。1996年底,全省发展新会员24341个(人),全省会员总数已达43144个,其中企业会员7684个,团体会员335个,个人会员35116人。
  自1997年8月省工商联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后,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1999年,全省会员总数27844个,其中新会员24694个。2000年,全省会员总数25580个,其中新会员22507个。2003年,全省工商联会员总数达30232个,其中新会员27087个,老会员3145个。2004年,全省工商联会员总数32501个,其中新会员29498个(其中企业会员10613个),老会员3003名。
  截至2005年底,全省工商联会员总数达36078个(人),其中新会员33654个(人)(其中企业会员11547个,团体会员388个,个人会员21719人),老会员242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