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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员结构

第二节 会员结构


  全省工商联组织恢复初期,会员的主要成分是原工商业者,会员结构单一,而且年龄老化比较严重。这种状况远不能适应中国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的经济体制。要解决工商联组织状况同客观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就必须调整会员结构,扩大会员对象,发展新会员,使工商联组织由“主要由过去经营工商业的人员组成的人民团体”逐步转化为“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工商业、团体和经营工商业的人员组成的人民团体”。这是客观的要求,历史的必然。
  1985年8月,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组织工作座谈会,对新时期会员构成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对乡镇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三胞”投资企业和与工商联有联系或要求工商联提供各项服务的国营企业,可以考虑吸收为企业会员;上述企业负责人和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考虑吸收为个人会员;城镇集体企业协会、合作社联社、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他行业性经济组织等团体,可考虑吸收为团体会员。关于国营中小型企业,从有利于增加反映他们建议和要求的渠道,又与工商联有历史和现实的联系,亦可考虑接纳为会员。
  1987年底,全省共有省级组织1个、地市级组织10个、县(市)级组织34个。共有会员11426个(人),其中老会员8836个(人)、新会员2590个(人)(其中企业会员1318个、团体会员89个、个人会员1183人)。这些新会员多数是当地比较有影响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及工商经济工作者。工商联的组织状况,初步反映了当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面貌,体现了新时期工商联组织结构的新变化、新格局。
  1989年,会员结构改变了原来主要由原工商业者组成的会员结构,转变成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统战性、民间性、经济性统一的民间对内对外商会,也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特点。
  1991年7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发〔1991〕15号),对新时期工商联的性质、任务、工作对象和主要职能做了进一步阐述,尤其对发展会员、调整会员结构提出了新要求,成为指导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中共中央15号文件指出,“新时期工商联的会员对象,除原工商业者外,主要应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大、中型国营企业不参加工商联。因对外交往需要,大、中型国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个人名义入会。少数中小型国营企业(主要是指与工商联有历史联系和业务联系的),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工商联,但不宜成为主体。”“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参加工商联,他们中间有些非党主要负责人可经协商、选举担任同级工商联的负责人。可由这些协会积极推荐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直接参加工商联,以利工商联更好地发挥作用。”15号文件还指出:“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对象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而不是国营企业。”
  1991年10月12日,省工商联召开五届四次常委(扩大)会议,学习贯彻中发〔1991〕15号文件,并通过《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15号文件的决议》。此后,按照文件精神,省工商联大力开展了会员结构调整工作。截至1991年底,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联组织共有会员16105人,其中老会员7065人,占会员总数的43.9%;公有制会员5793人,占会员总数的35.9%,非公有制经济会员1766人,占会员总数的10.96%,其余1485人为专职会务干部和有关部门代表。非公有制经济会员的比例有所上升,较1990年上升了近8个百分点。
  1992年3月9~11日,省工商联召开五届三次执委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工商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5号文件的两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正式文件下发。《规划》指出:“根据中央15号文件精神,从现在起要停止吸收国营企业会员。为了改变现在的会员结构,各地要本着积极而又慎重的方针,按照自愿的原则,优先把那些遵纪守法,经营效果比较好,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及其代表人士吸收到工商联组织中来,特别要注意吸收私营企业代表人士、‘三胞’投资企业代表人士加入工商联组织,以扩大工商联的影响,提高工商联的知名度。这项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要一哄而起,要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各地吸收新会员的数量要因地制宜,使工商联的会员结构,逐步实现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规划》下发后,省工商联确定了“试点引路,全面推进”的思路,确定了牡丹江市、绥化地区、尚志市为省工商联试点单位,驻会主委明确分工,指导试点单位的工作。各地工商联也都层层搞了试点,以点带面,相互推动,加快了职能调整进程。
  1992年6月下旬,为贯彻落实中央15号文件和全国工商联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工商联组织结构和主要职能调整到位,省工商联在尚志市召开了全省工商联组织工作会议。各市、地工商联负责组织工作的领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四市工商联会员处处长及部分(市、县、区)工商联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全国工商联会员部部长周文仁、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杨彦平到会并讲话。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工商联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尚志、海林、安达、德都、哈尔滨南岗区、齐齐哈尔建华区等6个县区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通过了《关于工商联职能调整试点工作安排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1992年下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把试点工作全面展开。每个市(地)都要选择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都要选择1~2个乡镇(筹建乡镇分会试点)进行试点,以点带面,使工商联职能调整在点上较快到位,进而推动各级工商联职能调整工作较快的全面地开展起来。”
  《意见》就调整会员结构、吸收新会员提出了要求,指出:“根据中央15号文件精神,新时期工商联的会员对象,除原工商业者外,主要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各有关协会和非公有制经济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参加。”“吸收新会员要从当地经济地位、影响、作用着眼,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具体发展对象可以有所侧重。发展会员的重点是私营企业、‘三胞’投资企业,特别是那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以外的投资者(包括私营企业的合伙人或投资者,台、港、澳、侨胞投资者)和法人代表以外的主要经营者。其代表性和影响较大的,可以发展为个人会员。应适当吸收具有高级职称的经济工作者和经济理论工作者为会员。对个体工商户,要发展其中代表性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发展较慢,数量也很少的地方,工作重点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但发展会员要积极慎重,坚持条件,强调质量。数量要有所控制,一定要做到逐步发展。”
  1992年11月,省工商联组织结构、会员结构有了显著变化,积极分子队伍也有了一定的规模。发展新会员2050个,会员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已达50%以上,完成了《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
  1993年3月,全省各级工商联推荐的代表人士已达610名,省工商联从中选择了65名作为第一批直接联系对象,并将其中10名推荐给全国工商联。
  1994年2月22日,省工商联召开六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要加大力度,积极广泛吸收新会员,壮大会员队伍,优化会员结构。重点是吸收私营企业、“三胞”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入会。把那些经济上有一定实力,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吸收到工商联组织中来。省工商联和市、区工商联协调,也要吸收一些具有相当规模,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私企大户、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为直属新会员。
  1997年8月,省工商联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以后,根据全国工商联的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工作,一方面调整了近7000个长期不参加活动、失去代表性的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另一方面吸收了一批质量好、实力强、具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会,进一步调整了会员结构,使工商联组织的会员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1999年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进一步以“稳步发展,提高质量”为方向,调整会员结构;以“完善机制,发挥作用”为重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2003年,工商联组织建设认真贯彻全国工商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的“积极引导,稳妥发展,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强服务,动态管理”的方针,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形势,不断扩大会员数量,优化会员结构,提高会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