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 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1986年末,省工商联和民建省委联合转发民建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的通知》,组织会员企业学习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对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和会员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和促进了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和会员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工商联企业会员素质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工商联于1990年6月下发《关于开展“文明企业、文明职工”竞赛活动的通知》。制定了全省工商联“文明企业”标准和全省工商联“文明职工”标准,在全省工商联系统中推行。
  哈尔滨市工商联在民营企业中开展争创文明企业(标兵)、文明业户(标兵)活动。开展货真价实满意店、双十佳、巾帼创业带头人、杰出青年、光彩企业、光彩企业家等评选表彰活动,树立政治觉悟高,社会影响大,回报社会有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使“共同富裕”的旗帜和“义利兼顾”的观念,逐步渗透到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伊春市工商联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2001年全市有12户私营企业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100个业户被授予市级文明业户,市工商联与市委宣传部、统战部、精神文明办、非国有经济发展局联合召开了全市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座谈会,树立了新昊实业公司等一批先进典型。2002年,伊春市工商联提出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开展双十百千万活动,通过评选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文明业户、文明员工活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中央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刊物刊登题为《伊春市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