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维权
第二节 法律维权
中共中央〔1991〕15号文件明确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商联同民主党派一起参政议政;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紧紧围绕15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服务职能,积极探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新途径,采取建立健全维权机构体系,宣传、培训法律知识,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其重要前提之一是帮助会员企业学法、懂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各市(地)工商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资料、会刊等宣传工具及时向会员宣传法律知识。佳木斯市工商联利用简报将法律知识及维权工作典型事例转发到各级工商联组织。桦南县工商联利用电视台,开办《企业之星》电视专栏,每月一期,专题采访各有关部门,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伊春等市工商联采取信息、咨询、培训的方式,为会员企业服务。牡丹江市工商联从1997年开始,把开展法律培训工作纳入全年工作中,每年都制定培训计划,并把培训纳入全年工作目标管理方案,进行检查,坚持评比和考核,在具体实施中,采用了六种办法:一是聘请专家、教授、高级律师讲课。二是组织会员企业收听和收看国家级专家、教授的普法教育录音和录像。三是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市普法办举办的法律培训班。四是聘请会员企业涉及的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专题讲课。五是把法律培训资料印发到会员企业。六是利用新闻媒体与市政法委、市政协法制办联合在报社、电视台推出法律教育专栏节目,结合企业案例,进行普法教育。几年来,牡丹江市各级工商联举办法律培训班达56期,培训人数3800多人次。培训的法律有宪法、税法、合同法、质量监督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十几部法律。
1994年1月,省工商联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为个体、私营经济、会员企业、合资、乡镇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履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能。经省司法厅正式批准成立工商联系统第一家法律事务所———黑龙江省法律事务所。该事务所为会员及其企业提供了法律咨询、调解经济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开展工作的第一年就受理经济案件10多起,为个体私营企业和会办企业索回3万元资金。随后,该所向市县延伸,在双城市建立了办事处。哈尔滨、牡丹江市工商联先后建立了法律顾问处。
1998年,佳木斯、鸡西市工商联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机构。部分市(地)工商联还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对重点私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方式,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颇受广大会员欢迎。
2002年6月,按照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征集全国工商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材料的通知》要求,省工商联对全省工商联系统维权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鹤岗、绥化8市工商联共成立维权机构35个,解决各类维权案例712起,挽回经济损失4364万元。牡丹江市共成立了11个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接待会员企业42户,开展法律咨询服务218次,代理诉讼案件41起,代写法律文书79次,修改起草各种合同、协议66次,解决经济纠纷21起,为会员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280万元,协助政府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缓解了社会矛盾,保护了私营企业的财产,起到了为会员企业保驾护航,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2004年,为加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工商联组织的维权职能,省工商联决定成立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由两位企业家副会长曹滨顺、王振生担任,委员由16位企业家会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联办公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发挥工商联与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广大会员广泛联系的优势,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会员解决有关侵权等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2005〕3号文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2005〕20号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工商联组织的法律维权职能,省及各市(地)、县(区)工商联陆续成立了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受理中心,为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据2005年末统计,全省各级工商联共成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受理中心35个,其中省工商联1个,市(地)工商联8个,县(区)工商联26个。挽回经济损失4364万元,协助解决各类维权案件71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