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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章程

第二节 章程


  黑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于1999年10月25日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共6章15条,包括总则、任务、理事、组织、经费、附则。
  主要内容有:
  一、本会的性质是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
  二、本会的宗旨是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参与主体,贯彻自觉自愿、互利互惠、义利兼顾的原则,开展开发式扶贫的光彩事业,通过民间渠道,按照经济规律,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推进黑龙江省扶贫工作的进程,实现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本会的主要任务:1.鼓励引导、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员、开展贸易。2.动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资农业项目(尤其在贫困地区)建立农、工、贸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推进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进程。3.支持、吸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下岗再就业工程。4.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扩大光彩事业的参与队伍。5.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研究政策,制定规划,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6.与省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四、理事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五、理事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维护本会名誉,执行本会决议;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3.按时缴纳会费。
  六、本会的主要职责:1.听取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制订和修改章程;3.选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本会的经费来源:1.会费;2.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3.其他资助;4.企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