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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制度建设与贯彻《信访条例》

第四篇 制度建设与贯彻《信访条例》


  省信访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积极迎新、大胆实践,全力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和法治化建设进程,着力打造责任信访、法制信访,大量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信访法规,它用来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行为。《信访条例》的发布和施行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标志着信访工作从此纳入了国家法制轨道,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信访工作更好地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全省各级党政组织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把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