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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统计调查体系改革

第三节 统计调查体系改革


  一、周期性普查制度

  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先后开展了第三产业普查(1993年)、工业普查(1995年)、基本单位普查(1996年、2001年两次)、农业普查(1997年)、人口普查(1990年、2000年两次)和经济普查(2004年)。1994年7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正式确立了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具体普查项目包括人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等,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基本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2004年开始,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经济普查,并将以前各项普查没有涵盖的建筑业纳入经济普查中,每5年(逢3年、逢8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逢0年)、农业普查(逢6年)仍为每10年进行一次。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过去工业、第三产业、基本单位普查的整合,解决了第一轮普查中的不足。新一轮普查,以普查结果作为经常性统计的基准,确立了普查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化、规范化的周期性普查制度。1986年以来,各部门还组织了体育场地、公路、港口、城市公用事业等14项一次性专项普查(详见第二篇第一章第八节)。普查的范围扩大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二、抽样调查

  1986年进入“七五”时期后,统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粮食产量、城乡住户、价格、人口变动等方面的抽样调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样本轮换工作,有效地提高了抽样调查的质量。但在统计调查总体上,抽样调查的比例很小,大部分专业统计基本上依赖于层层汇总的全面统计报表。调查方法改革的滞后,已直接影响到整个统计工作改革的进展。进入90年代,农业调查在粮食产量、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又推行了农村劳动力、畜产品产量、播种面积、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农村贫困监测等抽样调查;在城市调查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城市住户抽样调查制度,建立了城市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服务业的抽样调查制度和企业景气调查制度;人口统计定期组织了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儿童情况、人口生育率、残疾人等多项抽样调查;价格统计先后建立了居民消费价格、工业品出厂与原材料购进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价格等抽样调查制度;交通运输统计1998年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公路客货运量抽样调查;工业统计从1998年开始推行规模以下的非国有企业抽样调查方法;贸易统计从1994年开始在全国率先推行限额以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法,作为全省统计报表制度改革的突破口,1999年推行了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抽样调查。推广应用目录抽样方法是这一时期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录抽样法,即“抓大抽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逐个调查(全数调查),对规模以下较小的单位按一定比例抽取一部分进行抽样调查和推断。如2000年,全省限额以上工业企业2666个(工业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为全部国有企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占全省工业企业22990个的16.6%,其工业总产值2461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3540亿元的69.5%;全省限额以上批发零贸易和餐饮业718个(批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限额以上企业标准为批发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末从业人员20人以上的企业;零售业为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年末从业人员60人以上的企业;餐饮业为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的企业),其销售收入642亿元,占全省批零贸易和餐饮业销售收入1806亿元的35.5%。对上述限额以上工业、贸易企业,以及资质等级4级以上建筑企业、农村专业养殖户等,逐个进行调查,对大量限额以下规模小的单位和农户,按一定比例抽取一部分进行抽样调查和推断。就调查总体来说,这是一种不等概率不等比例的抽样调查方法。抽样调查方法正在广泛应用于统计调查的各个领域。

  三、专项调查

  由定期报表制度和年度报表制度组成的基本调查制度,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具有较强的可比性,能够在长时期内反映宏观经济及社会的发展趋势,这一制度对于变化万端,新事物层出不穷的现实来说,则难以进行及时、迅速的反映和跟踪。正因如此,在基本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每年又进行了大量的专项调查,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管理、中小企业及私营经济发展、市场商品需求、企业技术改造、现有土地和房屋占用、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扶贫开发、经济发展环境、社情民意、“非典”等热点、焦点问题。针对松花江哈尔滨段水体污染的影响,省统计局、省企调队及沿江城市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对重点企业在临时停水期间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快速调查;牡丹江市在宁安沙兰镇突发200年不遇的特大洪灾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迅速建立并逐步完善了灾情应急统计。这类调查共有100多项,其特点就是灵活、快速,能够及时满足宏观调控、行业管理对统计信息“快、精、准”的需求。

  四、与部门统计分工合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部门统计的职能由过去单纯为主管部门服务转变为宏观调控、行业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统计对象由所管辖的企事业扩大到全行业。1993年全国实施统一的新的统计报表制度,规范了各行各业的基层统计报表。黑龙江省统计局在《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新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中,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部门统计的任务和统计范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方法,也由过去单一地依靠层层汇总上报的全面统计报表,转变为简化全面统计报表,在交通运输、人口社会、商品流通等领域广泛开展了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部门统计的任务和分工如下:(1)对于施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如铁道、邮电、民航、管道等及归口管理的地方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布置基层一套表和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向统计局提供综合汇总数据和原始数据软盘。除此以外的单位均由政府统计部门或主管部门布置基层一套表,并负责汇总。(2)对有关生产条件的统计,如土地资源、农业机械化、农田水利、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专业设备、建筑业机械等,国家只制定综合表式,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资料。(3)新报表制度未包括的属于基本国情、国力的统计,如户籍、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外经、外贸等,由有关部门统计,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综合统计资料。(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提供计算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所需财政、财务核算资料的通知》,要求财政、银行、保险、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综合部门建立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制度。在政府统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统计之间按照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建立起横向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做到明确职责、科学分工、渠道畅通、相互补充和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2002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部门要确定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重申了各部门向省统计局报送或抄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及业务资料,做到信息共享;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数据;要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在对外公布前要与省统计局进行沟通,防止出现数据重复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