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采用新的统计标准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84)于1984年制定,1985年1月正式实施。1994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出现了许多新兴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发展较快,如信息传输、商务经济、资源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活动迅速发展,而原有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却难以对这些活动进行准确的反映。同时,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逐步融合,面临着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更需要一部既能准确反映现阶段经济活动的状况,又能与国际分类相衔接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新修订的行业分类将标准名称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对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进行了调整。新行业为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与1994年的行业分类比较,门类增加了4个,大类增加了3个,中类增加了28个,小类增加67个。其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一)对门类的修改与调整
1.增加了“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国际组织”六个门类。
2.调整了部分门类的名称和内容:“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取消了“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和“其他行业”两个门类,并将有关内容调整到其他门类中。
(二)对大类的修改与调整
1.按照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将“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从原“采掘业”调入“农、林、牧、渔业”中;将原“社会服务业”中的“城市公共交通业”调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
2.将原社会服务业中的“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业”的部分内容,分别调入新标准的“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门类中。
3.为准确反映我国经济部门的行业结构情况,新标准增加了部分大类类别,如“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软件业”“批发业”“证券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和“环境管理业”等。
全国三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门类如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4754—94)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4754—2002)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4754—84) | 门 类 | 门 类 | 门 类 | Ⅰ 农、林、牧、渔、水利业 | A 农、林、牧、渔业 | A 农、林、牧、渔业 | Ⅱ 工业 | B 采掘业 | B 采矿业 | Ⅲ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 C 制造业 | C 制造业 | Ⅳ 建筑业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Ⅴ 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 E 建筑业 | E 建筑业 | Ⅵ 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 F 地质勘查、水利管理业 |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Ⅶ 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 |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Ⅷ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H 批发和零售业 | Ⅸ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 | I 金融、保险业 | I 住宿和餐饮业 | Ⅹ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 J 房地产业 | J 金融业 | Ⅺ 金融、保险业 | K 社会服务业 | K 房地产业 | Ⅻ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L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Ⅻ 其他行业 | M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下分75个大类,310个中类,668个小类。 | N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 P 其他行业 | P 教育 | | 下分92个大类,368个中类,846个小类。 |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 | T 国际组织 | | | 下分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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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次产业的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本规定自2003年5月起执行,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同时废止。与原规定比较,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根据经济活动性质,将农、林、牧、渔服务业从第三产业划归第一产业。第二,新的规定不再对第三产业划分四个层次。第三,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或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也有一些调整。如“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由第二产业划归第一产业。
三、信息相关产业分类 为了统一和规范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准确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同时与国际上相关分类进行比较,2003年1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
信息相关产业分类
一、电子信息设备制造 | 2.通信设备销售 | 1.电子计算机设备制造 | 通信设备零售 | 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 | 3.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 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 |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 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 | 三、电子信息传输服务 | 2.通信设备制造 | 1.电信 | 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 固定电信服务 | 通信交换设备制造 | 移动电信服务 | 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 其他电信服务 | 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制造 | 2.互联网信息服务 | 其他通信设备制造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3.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 | 3.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 |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4.卫星传输服务 | 4.家用视听设备制造 | 卫星传输服务 | 5.电子器件和元件制造 |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 电工仪器仪表制造 | 集成电路制造 | 四、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 1.计算机服务 |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 计算机系统服务 | 印制电路板制造 | 数据处理 | 6.专用电子仪器仪表制造 | 计算机维修 |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 其他计算机服务 |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 2.软件服务 | 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 | 基础软件服务 |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 应用软件服务 | 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 | 其他软件服务 | 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 | 五、其他信息相关服务 | 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 1.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 其他专用仪器制造 | 广播 | 7.通用电子仪器仪表制造 | 电视 | 家用影视设备制造 | 电影制作与发行 | 家用音响设备制造 | 电影放映 | 实验分析仪器制造 | 音像制作 | 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 | 2.新闻出版业 | 8. 其他电子信息设备制造 | 新闻业 | 电线电缆制造 | 图书出版 | 光纤·光缆制造 | 报纸出版 | 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 | 期刊出版 | 二、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 | 音像制品出版 | 1.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 | 电子出版物出版 |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 其他出版 |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 3.图书馆与档案馆 | 其他电子产品零售 | 图书馆 | | 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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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管理和文化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2003年由中共中央宣传部牵头,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单位参加完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简称《文化产业分类》)的研制工作,2004年3月29日以国家统计局的名义印发。
《文化产业分类》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及相关活动的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一部分 文化服务 | 其他文化艺术 | 一、新闻服务 | 五、网络文化服务 | 1.新闻服务 | 1.互联网信息服务 | 新闻业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 1.书、报、刊出版发行 | 1.旅游文化服务 | (1)书、报、刊出版 | 旅行社 | 图书出版 | 风景名胜区管理 | 报纸出版 | 公园管理 | 期刊出版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其他出版 | 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 (2)书、报、刊制作 | 2.娱乐文化服务 | 书、报、刊印刷 | 室内娱乐活动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游乐园 | (3)书、报、刊发行 |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 图书批发 | 其他计算机服务* | 图书零售 | 其他娱乐活动 | 报刊批发 | 七、其他文化服务 | 报刊零售 | 1.文化艺术面务代理服务 | 2.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 |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 (1)音像制品出版和制作 | 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 音像制品出版 | 2.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 | 音像制作 | 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 | (2)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制作 | 贸易经纪与代理* | 电子出版物出版 | 3.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 | (3)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 | 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记录媒介的复制* | 第二部分 相关文化服务 | (4)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发行 | 八、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 1.文化用品生产 |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 文化用品制造 | 3.版权服务 | 乐器制造 | 知识产权服务* | 玩具制造 | 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1.广播、电视服务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广播 | 手工纸制造* | 电视 | 信息化学品制造* | 2.广播、电视传输 |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2.文化设备生产 |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 卫星传输服务* |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3.电影服务 | 电影机械制造 | 电视制作与发行 | 家用视听设备制造 | 广告业 |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 会议及展览服务 | 3.相关文化产品生产 | 电影放映 | 工艺美术品制造 | 四、文化艺术服务 | 摄影扩印服务 | 1.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文艺创作与表演 | 九、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 艺术表演场馆 | 1.文化用品销售 | 2.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 | 文具用品批发 | 文物及文化保护 | 文具用品零售 | 博物馆 |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 烈士陵园、纪念馆 |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 图书馆 | 2.文化设备销售 | 档案馆 |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 3.群众文化服务 | 照相器材零售 | 群众文化活动 | 家用电器批发* | 4.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 | 家用电器零售* |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 3.相关文化产品销售 | 专业性社会团体* |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 5.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 注:“*”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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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成分的划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1992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8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制发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在几年的执行中,该规定对反映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把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混淆在一起,既不利于准确反映所有制结构情况,也不利于准确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和国有控股情况的变化。为此,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制订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本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类型分类将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组织形式相混淆的问题,从概念上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区别开来,把经济成分规范为两个层次(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五种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仅限于综合部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对综合指标进行宏观经济分析时使用。
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将登记注册企业划分为以下几种:
(一)内资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国有企业 | 国有独资公司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集体企业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股份合作企业 | 股份有限公司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联营企业 | 私营企业 | 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联营企业 | 私营独资企业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集体联营企业 | 私营合伙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其他联营企业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外资企业 | | 其他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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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于1998年8月28日公布施行。这两项规定的区别,一是范围不同。按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个体经营”户,不属于企业。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特指的是“企业”的登记类型。因此,新规定中不包括“个体经营”类,但其仍属统计范围。二是新规定不反映所有制的构成情况。原经济类型分类为了反映所有制结构,把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分别归入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新规定完全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行登记类型及管理方式为依据,将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归并到“联营企业”;将原在国有经济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列入了“有限责任公司”。三是新规定又增设了一些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七、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 为了全面反映全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在普查年份,“控股情况”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经济成分控股的细分类列示;从2005年统计年报开始,各专业在相关综合统计数据中,增加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分组。
控股经济分类
公有控股经济 | 非公有控股经济 | 国有控股 | 私人控股 | 国有绝对控股 | 私人绝对控股 | 国有相对控股 | 私人相对控股 | 集体控股 | 港澳台商控股 | 集体绝对控股 |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 集体相对控股 |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 | 外商控投 | | 外商绝对控股 | | 外商相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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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本单位划分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各种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科学地进行统计资料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分析,国家统计局在1993年建立统计调查单位报表制度的同时,制定了统计调查单位划分标准,初步规范了各专业的统计调查单位;在1996年5月和2001年6月开展第一、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中,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订了划分基本单位的规定。200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基本单位按性质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一)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是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其他法人是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是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是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二)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1)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以及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三项条件的单位。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三)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九、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5月发布《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的划分。划分企业规模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表1-3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说明:1.“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 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 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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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城乡划分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80年代以后,城乡地域、人口及产业结构、城镇数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城乡划分标准未能及时调整,使得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不一致。鉴于中国城乡情况复杂,城乡划分标准涉及的部门和专业较多,为便于各部门、各专业更好地掌握城乡划分标准,准确地反映城乡的实际情况,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将中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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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分类 城 镇 城 市 设区市的市区 不设区市的市区 镇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镇区 其他建制镇的镇区 乡 村 集 镇 农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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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是指在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1)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2)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3)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1)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2)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镇的镇区。镇区是指:(1)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2)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居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乡村是指城镇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
凡地处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按镇划定;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按乡村划定。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省统计局于2000年在部分城市进行了城乡划分的试点工作,试点的单位有两个设区的市辖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哈尔滨市动力区);两个建制镇(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鸡西市的密山市裴德镇)。研究对城区建设延伸地区的划定,收集了基本情况资料,编写了试点情况说明上报国家统计局,作为进一步修改和为制定城乡划分标准的依据。
十一、职业分类标准 职业分类是按从业人口本人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1999年7月作为国家标准实施的《职业分类与代码》,将职业分类划分为8个大类、65个中类、410个小类。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十二、工农业产品分类标准 工农业产品分类标准是为国民经济统一核算和国家经济信息系统提供的工农业产品分类编码体系。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标准局信息编码研究所编制的《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7635-87),于1987年4月28日发布,供各地区、各部门使用。该分类标准共分农林牧渔类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电力、蒸气供热量、煤气和水;加工食品、饮料、烟草加工和饲料;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及其缝纫品、鞋帽、皮革、毛皮及其制品;木材、竹、藤、棕、草制品及家具;纸浆、纸和纸制品、印刷品、文教体育用品;石油制品、焦炭及煤制品;化工产品;医药;橡胶制品和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金属制品;普通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工艺美术品、古玩及珍藏品;废旧物资;其他产品(商品、物资)等共有23个门类,门类下共分4层次,各层均留有适当空码,供增加或调整类目用。
① 1999年以来国家统计局从标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已对1999年的规定进行了研究和修订,并于2006年3月发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