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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民经济核算试点

第一节 国民经济核算试点


  1984年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日常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承担),经过4年多的理论研讨、方案制订和修改,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初步方案,组织了局部性的试点。鉴于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特别是同计划、统计、财政、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关系密切,需要统筹协调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核算制度,1989年8月26日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全国国民经济核算协调委员会,进一步论证初步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组织了各省、市扩大试点,研究会计、统计、业务核算协调的途径,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的框架结构和指标体系。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黑龙江省先后组织开展了5次试点;90年代后期又组织了资源环境核算的试点。

  一、第一次试点

  由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和黑龙江省会计学会、黑龙江省统计学会通过布置15个工业企业试填《会计、统计核算协调可行性调查表》,研究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数据来源和资料基础。调查表分生产与消耗、收益分配、价格变动、职工工资、企业资产、债权债务、产品销售去向、专用基金收支等8大项104个指标。在企业试填调查表的基础上,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6年6月2日至7日,在牡丹江市召开了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协调、统一讨论会。参加讨论会的有国家统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和统计学会、省财政厅和会计学会、牡丹江市统计局以及沈阳、哈尔滨、牡丹江三个城市部分企业主管会计、统计人员共38人。国家统计局制度方法司原司长黄海、国民经济平衡统计司原副司长钟兆修参加会议,参加讨论的邓子善、韩孝廉、范炳礼等都是企业核算方面的专家。会议讨论了会计、统计、业务核算协调、统一的必要性,协调、统一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国民经济核算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主要有:(1)关于生产经营成果的核算。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应以销售额为主要综合指标,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同时以产品销售收入、产成品期初期末增减、生产周期长的企业在制品期末期初增减、发出商品期末期初增减等四个指标组成。按销售法计算的总产值,可以直接利用会计科目的资料加工计算,并取得有关销售、库存和资金结算等多项核算指标;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核算产成品销售收入用的是销售价格,而产成品库存和发出商品却是按成本价计算的,两种不同价格计算的指标不能相加,同时按销售法计算总产值,涉及产成品库存、发出商品等核算指标,基层企业不能像计算总产值指标那样做到月后一日上报。两种方法各有利弊。试填调查表的15个企业,1984年、1985年工业总产值分别是14.1亿元和16.7亿元,用销售法计算的总产值为14.1亿元和16.4亿元,两者很接近。(2)中间投入的核算问题。可从相应的原材料购、销、存会计科目中汇集所需资料,剔除企业原材料转售和用于非生产的消耗。(3)价格变动的核算问题。讨论中提出用不变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的弊端很多,应采用环比价格指数求定基价格指数方法,逐步取代用不变价格计算工业发展速度。(4)企业收益分配核算问题。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分别计算国家、本企业职工、社会居民、非物质生产部门、企业等5个方面的初次分配所得。15个试填调查表的企业提供了各类所得的数据。(5)各项劳务消耗的核算问题。为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要求企业反映各项劳务支出,列出对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支出,对外单位职工的支付等明细项目。(6)大修理费用的核算问题。会计核算与统计核算要统一口径,会计制度规定大修理不增加固定资产,统计也不应计算总产值。

  二、第二次试点

  按照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分省、市进行企业试点的要求,黑龙江省选定5个工业企业、两个国营农场,对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可行性、基层企业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之间的差别进行深入一步的研究。如对企业经营活动和中间投入的核算范围,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划分主营活动和附营活动,而会计核算将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主体,核算企业的全部收支;企业会计核算的收益分配收支中有很多是综合性项目,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区分支付对象,探索以基层企业的会计核算、统计核算、业务核算为基础,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途径。在试点过程中围绕国民经济核算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了工业企业和国营农场的财务收支统计制度,并组织了试填。工业企业财务收支统计制度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条件(各类资产)、经营成果(投入产出)、收益分配、实现投资等,共有172个收支项目,数字来源有表可依,有账可查,制订了数据来源对照表,其中直接从会计决算表中取得的有78项,占45.3%;需要从会计科目中查找的有43项,占25%;需要重新收集或建立辅助登记加工整理的有30项,占17.4%;还有21项,可以从企业统计核算或业务核算中取得。国营农场财务收支统计制度共有62个收支项目,主要来源于农场的会计核算科目,内容包括生产成果、收益分配、价格变动、劳动工资、有形资产和商品流通6个部分,对国有经济、家庭农场等多种经济形式,以及统购包销、合同订购、生产自销等多种交易方式,进行统一核算,概括了国营农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貌。通过建立工业企业和国营农场财务收支统计制度,摸清了国民经济核算的资料来源,也对建立基层企业一套表进行了有益探索。

  三、第三次试点

  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8年6月委托河北、辽宁、上海、江西、黑龙江等9省、市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试点,重点研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资料来源问题,试点分为局部试点(核算体系中的某一项核算)和全面试点(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基本表和第二层次账户进行全面核算)。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为全面试点城市之一。
  黑龙江省统计局、佳木斯市统计局共同组成试点领导小组。提出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点工作方案》,取得了省财政厅和佳木斯市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9月份,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了有各部门、重点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组织了培训。按照全面试算的要求,设计了与国民经济核算相对应的四张基层表:《增加值表》《收入支出账户》《资金筹集账户》和《资产负债账户》。这4项核算主要取材于会计核算,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全面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分配关系、可支配收入的形成和使用、资金来源和占用。基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存在这4项核算。


图3

  为便于基层单位填报《实施方案》中的基本表式或账户,在试点过程中还制订了四个附件,即:(1)中间消耗中“其他物质消耗”细分项目;(2)“中间劳务消耗”细分项目;(3)增加值初次分配中“其他”项目;(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此外,还制发了有关综合性会计科目的三张分解过录表,即:(1)专用资金分解过录表;(2)生产费用分解过录表;(3)营业外支出分解过录表。试算范围包括市区所有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企业和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行政、服务业,共1077个基层单位。到10月中旬,上报核算资料经过逐表审核,于12月25日完成微机录入和汇总,编制了国民经济核算总表及编制说明。试点的实践证明,这四张基层单位核算表式,在设计与填报方法上是可行的。
  1989年初总结了试点工作,编写了《国民经济核算与微观核算的衔接》(内部发行),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国民经济核算与微观核算的关系,系统地归纳了国民经济核算的资料来源,各产业部门基层单位增加值和财务收支报表的编制方法,以及根据1077个基层单位和相关资料编制的佳木斯市国民经济核算综合表(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表、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四、第四次试点

  1990年在阿城市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点。1990年3月23日,全国国民经济核算协调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市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进行各行各业的增加值统计。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确定在阿城市全面试点,研究各行各业增加值计算的资料来源,计算增加值的分配、企业可支配收入的形成和使用,测算部分企业增加值的可比价格换算指数。这次试点,由省统计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税务局,以及哈尔滨市统计局、阿城市人民政府、阿城市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国民经济核算领导小组,抽调15人组成办公室。1990年4月12日召开试点动员和培训会。全国国民经济核算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制度方法司副司长李启明来阿城市指导试点工作。试点历时半年多,共有932个基层单位试填了基层核算表,包括增加值表、收入支出账户、资产负债账户、工业总产出和中间消耗的价格指数计算表。通过试点,研究了进一步完善基层核算表式;比较了从基层企、事业收支账户汇总或通过从各部门收集资料加工整理,两种不同的资金流量表编表方法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了核算体系可比价格换算问题。
  1990年末,省统计局在总结多次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完成了全国统计科研立项课题《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过渡问题的研究》,着重研究了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过渡的途径。主要内容是:把宏观的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微观核算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基层核算单位的增加值、收入支出、资金筹集、资产负债四个账户;协调、理顺会计、统计核算关系,保证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基本数据来源,逐步实现基础核算一元化,信息转换多功能;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法,多渠道地开辟国民经济核算信息源;改革统计制度方法,使国民经济核算与专业统计相互配套,融为一体。获得全国统计科研课题一等奖。

  五、第五次试点

  1991年5月按照全国的统一分工,黑龙江省负责组织了工业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增加值统计试点。这次试点的主要目的是:从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结合统计调查制度进行大面积推广增加值统计的可行性,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专业增加值统计方案,将工业、农业、建筑业增加值统计纳入1991年统计年报制度;从1992年年报起,将商业、运输邮电业、非物质生产部门计算增加值所需的财务统计指标纳入统计年报制度。黑龙江省选择机械、冶金、纺织、建材、电子、化工、木材、煤炭、电力、石化工业、乡镇企业等76户工业企业,以及教育、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五大系统的独立核算单位及其附属盈利性单位等非物质生产部门,进行增加值核算试点。在试点单位主管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支持和帮助下,研究解决了试填增加值表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工作于同年三季度完成,确认了工业部门建立增加值统计制度、非物质生产部门建立财务收支统计制度的可行性,同时研究了简化计算增加值所需资料的取材方法,进一步理顺资料报送渠道。

  六、资源和环境核算试点

  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家已将“自然资源与环境核算方法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研究”项目列入第一批《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森林资源资产是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首先选择森林资源资产作为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突破口,其目的:一是探索资源资产核算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方法;二是提供科学、系统、全面的森林资源资产存量、流量、分布、结构及经营效益的基础数据,为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合理利用和保护政策提供依据,对于研究森林资源资产的开发与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改革,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林业用地面积2131.24万公顷,活立木蓄积为15.66亿立方米,均居全国首位。森林资源资产的变化,在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黑龙江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核算试点,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国家统计局、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7年3月14日联合发出《关于在黑龙江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核算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林业部副部长李育才、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潘岳、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翟立功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黑龙江省于1997年4月21日成立了以省统计局局长贺全宾为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厅、中国龙江森林工业总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总公司、林业部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省统计局副局长李志范为主任的试点工作办公室。从1997年4月到1998年1月,通过资料收集、典型调查、数据加工、报表编制、审核论证等几个阶段的细致工作,完成了《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实物量核算阶段性成果报告》《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实物量核算汇总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核算基本指标解释》和《森林资源实物量核算表编制说明》等试点成果,完成了国家要求的实物量核算阶段的试点任务。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摸清了黑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实物形态存量与流量变动因素,探讨了有关资源资产核算方法。1998年1月16日,全国森林资源资产核算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点工作研讨会在黑龙江省召开,总结了试点前期工作创造了“三个第一”:一是第一次多部门参与资源核算试点工作,共同研究,使得工作更扎实,更富有成效;二是第一次由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布置开展的资源核算试点工作,因此更具推广和指导意义;三是第一次将资源核算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使资源核算向实际应用方面迈进了一大步。由于前期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下一步由实物量向价值量转换及纳入新核算体系的试点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1998年和1999年进一步对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林分各优势树种和营林培育、生产经营和销售,各类林木成本、价格,疏林、散生木、四旁树、枯倒木、采伐剩余物、森林林地条件及林地价格等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以苇河林业局为试点单位开展了核算研究。在分别对大兴安岭林管局、省森工总局、省林业厅三个系统林木和林地价值量核算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黑龙江省林木、林地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总体匡算结果。在此基础上,对全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进行了探讨性的核算。价值量核算研究依据下列原则和做法:
  1.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的数据以1995年年初、年末的森林资源资产存量和1995年价格计算;
  2.全省性的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与选择有代表性的林业局或林场的微观核算试点相结合,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提供经验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3.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总的原则是采用市场价格,其中近、成、过熟林以市场价格为主,中幼林以培育成本费用价为主;
  4.林地实行模拟基准价格的办法进行价值量核算,无林地、荒山、荒滩、荒水等以承包、租赁市场交易价为参考进行核算;
  5.为体现天然林的价值,将天然林比作人工林用同样的方法核算其培育成本,计算价值;
  6.全省森林资源资产的宏观核算以微观详测资料为基础,为使总体核算合理,对关键数据资料进行重点测算,如:林木分17个优势树种的培育成本按林龄段核算;蓄积出材率,分别树种从48个林业局综合平均计算得出;林地价格以56个承包、156个租赁交易实例作参考,再与林地净收益相结合,进行分析计算确定等。
  通过价值量核算,全省森林资源经济价值总量1651.02亿元。其中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价1117.6亿元(省林业厅系统217.95亿元,省森工总局系统468.75亿元,大兴安岭林管局430.94亿元);林地价值533.38亿元(省林业厅系统167.71亿元,省森工总局系统159.95亿元,大兴安岭林管局205.72亿元)。生态效益约为6515.8亿元。
  2005年,大兴安岭地区作为重点国有林区,在全国率先从地区层面对森林资源价值进行了核算,并探讨如何将核算成果纳入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问题。《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森林资源价值评价及纳入绿色GDP核算研究》,阐述了大兴安岭地区森林资源价值评价及纳入绿色GDP核算研究的必要性,计算出大兴安岭林区的森林环境效益约为每年780亿元,其中森林固碳供氧、保育土壤和涵养水源所占比重较大,分别占森林环境效益的33.7%、25.9%和24.8%。有关专家建议,为保障大兴安岭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国家生态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尽快将森林资源价值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