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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流量核算

第四节 资金流量核算


  1986年,在国务院国民经济核算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组成了联合研制小组,从事资金流量核算的课题研究工作。研制小组通过对国外资金流量核算理论和方法的学习研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了中国资金流量核算的基本表式,经过试点和修订之后,纳入《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1992年3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联合通知,确定从1992年开始编制国家和省级年度资金流量表。资金流量总表由统计局、人民银行共同负责汇编,具体分工,统计部门负责编制资金流量表的收入与分配部分,银行部门负责编制资金流量表的金融交易部分。黑龙江省从1992年开始编制了资金流量表。

金融机构部门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

各种专业银行和其他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政府部门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地方财政预算外

以政府预算拨款为主要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

非金融企业部门

法人企业

住户部门

城乡居民、个体经营户

国外部门

 



  资金流量核算包括实物交易核算和金融交易核算两部分。实物交易核算反映各机构部门及经济总体的收入分配、可支配收入使用、非金融投资和金融投资情况;金融交易核算反映由各种交易活动引起的各机构部门及经济总体的各种类型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净增加额。收入分配包括收入初次分配和收入再分配。收入初次分配指增加值对参与生产过程的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分配(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以及生产者因从事生产活动向政府作出的支付和从政府得到的补贴(生产税和生产补贴)。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国内各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国内各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和称为国民总收入。收入再分配是在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经常性转移所实现的收入分配,其结果形成国内各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和国外部门的经常往来差额。国内各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之和等于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是国内各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在最终消费和储蓄之间的分配。储蓄是国内各机构部门非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非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还包括资本转移净收入和借入资金。非金融投资即资本形成总额与其他非金融资产的获得减处置之和。当一机构部门的总储蓄与资本转移净收入之和大于它的非金融投资时,表现为资金的剩余;当一机构部门的总储蓄与资本转移净收入之和小于它的非金融投资时,表现为资金不足。拥有剩余资金的机构部门往往通过借出资金获得收益,表现为这些机构部门金融资产的增加。资金不足的机构部门往往通过借入资金来弥补资金的缺口,表现为这些机构部门负债的增加。借出资金和借入资金均称为金融投资,前者表现为正值,后者表现为负值。在资金从剩余部门向不足部门的运动过程中,金融机构起着桥梁的作用。
  资金流量核算所反映的资金运动过程图示如下:


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