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资产负债核算
第五节 资产负债核算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统计局开始研究资产负债核算,并选择一些省、市进行试点,1992年把资产负债核算纳入《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1995年上半年,国家统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制定了《资产负债表试编方案》,并召开了全国国民经济核算专家研讨会,对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会后又组织部分省、市进行了试点。根据研讨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试点情况,国家统计局对上述方案作了修订。黑龙江省于1997年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编制了1995年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编制步骤是:一、按各机构部门或各项指标搜集原始资料;二、按照资产负债核算的基本概念、基本核算原则和指标的口径范围对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对有缺口的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根据有关资料推算;对同一指标有两种以上资料来源的进行比较、对照,选择最合适的资料来源;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指标的总量数据按各个部门的特点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得到资产负债表初表;四、将资产负债表初表与国民经济核算中的流量核算部分,如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进行协调,得到最终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资料来源于各种财务会计决算、统计年报、城乡居民家计调查资料,宏观业务核算资料。取材方法因资料来源的不同而各异:
一、凡是向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税务部门上报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国有单位及向财税部门上报年度资产负债表的非国有单位,均可从有关部门取得年度汇总的资产负债表,也可采用直接向各主管部门搜集行业资产负债表的方法,以取得总量数据和较详细的结构数据。
二、未实行会计核算或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居民户、个体工商户以及无法从各主管部门取材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只有通过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全面推算相结合的方法,或采用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搜集有关资料以及从省城调队、农调队住户处搜集城乡居民家计调查资料,放大计算总量数据和结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