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财政统计

第一节 财政统计


  财政统计依据会计核算资料编报各种统计报表,反映国家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及其收支平衡关系,为制定政策和监督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提供依据。财政统计报表一般分为旬报、月报、季报、年报。由于财政管理体制的变革,财政收支科目经常有所调整,财政统计的收支项目也随之发生变化,各年之间的统计范围口径不尽相同。总的趋势是国家加强财政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预算做到收支平衡。1950年财政管理体制为“统收统支”;1950年以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中央对地方有时强调集中多一些,有时强调分散多一些;1985~1993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央、省、市(地)、县的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省和市(地)、县的收入,中央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税制财政体制管理以1993年为基期年,中央将消费税的全部、增值税的75%上划中央。上划收入按增幅的1:0.3通过税收返还返给地方。根据各个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建立了相应的反映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在建立和加强财政收支统计的基础上,为了反映多渠道供应建设资金的状况,进一步加强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统计。

  一、财政收入统计

  财政收入统计是指地方财政集中的资金来源及其分类统计。按照1994年3月2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财政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预算收入的范围,地方财政收入统计列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农业税等税收收入统计,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项统计。

  (一)工商税收统计

  在财政统计报表中,各个时期工商税收统计的变化,主要是税种的调整。根据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工商税收收入统计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盐税、关税、棉纱统销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12种。以后进行了多次调整,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进行了税制改革,开征了一些新税种,由税利并存改为以税代利,并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1985年工商税收统计分为5类,20个税种,即按商品销售额课征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按利润额课征的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按资源开发征收的资源税;以制约积累和消费基金过度膨胀而开征的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就财产使用课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展开全面的工商税制改革,一是以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配合征收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格局;二是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三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增强其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的功能;四是陆续调整、简并、开征了一些税种,使工商税制趋于科学合理与规范。工商税制共设置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遗产税、证券交易税暂未开征。根据各个时期的税种,相应地设立了工商税收的收入统计指标,按各行业和部门分别统计税收来源。

  (二)农业税收统计

  农业税统计在各个时期均列入财政收入统计报表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1985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土地清查核实,1985年8月结束,清查后全省耕地面积1.43亿亩,其中农业税计税面积1.23亿亩,比清查前增加8.8%。农业税收入在恢复时期是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1952年农业税税率为23%。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对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以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1961年降为13.5%,一直延续到上个世纪90年代,始终保持在13%上下;2000年降到11.9%。2004年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全部免除了吉林、黑龙江两省的农业税。按上年缴纳的农业税计算,黑龙江省当年免交农业税16.3亿元。到2005年仅剩下少量往年陈欠的农业税收入和特产税。

  (三)企业收入统计

  包括:(1)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主要是工业、商业、粮食、外贸、农垦、森工及其他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由于财政体制的变革,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由“六五”时期的34.1%,下降到“九五”时期的5.5%。(2)对各类国有企业的计划亏损补贴。1985年全省国有企业亏损补贴15.4亿元,1990年高达20.3亿元,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亏损补贴大幅度下降,到2003年已降至3亿元。

  (四)其他收入

  有公安、司法、民政、税务、劳动保障、工商等行政性收费收入;交通、技术质量监督、物价、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工商、海关等罚没收入;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财政支出统计

  财政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财政支出统计是指地方财政预算支出总额及其分类的统计。1986年全省财政支出61.3亿元,2000年增加到408.7亿元。2005年增加到861亿元,其中经济建设费占20.7%,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占18%,抚恤、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占18.1%,行政管理费占8.1%。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统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授权机构(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和各种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掌握的专项资金以及从所属单位或系统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如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广告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让、出租收入等);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的社会保障基金。同时1996年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6年6月至9月全省开展了一次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各地、市、县和省直部门统一填报《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登记表》《预算外资金项目情况登记表》《预算外资金自查违纪情况登记表》3张表及其汇总表。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为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从1992年开始建立了预算外资金收支统计报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统筹收入、其他收入统计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乡镇自筹统筹支出、其他支出统计预算外资金支出。2005年全省预算外收入135.8亿元,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34.6%,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103.1亿元),占预算外收入的76%;预算外支出106.7亿元,占财政预算支出的12.4%,主要是行政事业费支出(99.8亿元),占预算外支出的94%。

  四、财务管理统计

  财务管理统计报表主要有:(1)反映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的《企业财务统计报表》,有分工业、农业、商业、粮食、建筑业、文教、金融业等部门的国有资产、负债、利润总额等指标;(2)反映政府消费的《政府采购统计表》,分货物、工程、服务统计的采购预算、采购金额、资金来源(预算内、外及自筹)、节约资金;(3)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状况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统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发放情况统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发放统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统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统计》等报表;(4)反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农业综合开发统计表》,统计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工程进度和增产增收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