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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融统计

第三节 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金融统计内容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中,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哈尔滨市分行合并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内金融机构有: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的分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东方财务公司、中油财务公司)、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这些是涉及货币和银行统计的金融机构,不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的发展,依法加强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统计管理规定》,使金融统计走上了制度化轨道;1996年,人民银行开始实行“全科目”统计制度,规范和统一了各金融机构的统计指标体系;1997年金融统计实施了重大改革,对金融机构数据源实行标准化管理,统一了金融机构的报送指标体系;2002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对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金融统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金融统计指标(称全科目统计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由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是区域性派驻机构,对省内各金融机构的统计业务实行归口管理,并向省统计局抄报相关报表。

  一、信贷收支统计

  信贷收支统计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统计,包括金融机构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业务。信贷收支表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资金平衡表,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掌握金融活动信息的主要工具。信贷收支表分资金来源项目与资金运用项目,各项目按资金流动性、部门、地区等多种标志分组。资金来源项目列于左方,包括:(1)各项存款:企业活期和定期存款、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活期和定期储蓄、农业存款、委托存款、其他存款;(2)金融债券;(3)应付及暂收款;(4)同业往来;(5)流通中货币;(6)各项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7)所有者权益、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本年利润等。资金运用项目列于右方,包括:(1)各项贷款:分工业、商业、建筑业、农业等短期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票据融资、各项垫款等;(2)有价证券及投资;(3)应收及预付款;(4)同业往来;(5)库存现金;(6)外汇占款;(7)财政借款等。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需要,又增设了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新的统计指标。资金来源总计与资金运用总计平衡。信贷收支报表繁简不一,报告期有日、周、旬、月、季报。从各类金融机构的信贷收支表,分层次汇总成全省金融机构的信贷收支表。见下图:


图8 金融机构信贷收支报表汇总层次图

  为全面反映银行、信用社人民币贷款的周转情况,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服务,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是指对自年初至报告时点为止人民币贷款的累计发放、累计收回金额的统计。设置的指标包括:短期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各项垫款。

金融机构累放累收统计报表(表式) 表1-15

项目名称

累计发放

累计收回

贷款净放收额

平均余额

周转次数

周转天数

今年

去年

今年

去年

今年

去年

今年

去年

今年

去年

今年

去年

贷款合计











 

 

1. 短期贷款











 

 

(1)工业贷款











 

 

(2)商业贷款











 

 

(3)建筑业贷款











 

 

(4)农业贷款











 

 

(5)乡镇企业贷款











 

 

(6)三资企业贷款











 

 

(7)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











 

 

(8)其他短期贷款











 

 

其中:个人短期消费贷款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3.中长期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











 

 

(3)其他中长期贷款











 

 

其中: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

 








 

 

4.票据融资











 

 

5.各项垫款











 

 



  累计发放是报告期内实际发放贷款的累计额,是报告期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额累计加总的结果。累计收回是报告期内实际收回贷款的累计额,是报告期内收回的每笔贷款额累计加总的结果,反映报告期贷款收回的总水平。贷款净放收额是报告期内贷款的净发放(收回)额,即:累计发放额减累计收回额。平均余额为报告期内各时点的贷款余额的平均水平,具体算法为:[(结转数贷款余额+报告期末贷款余额)/2+期间各期贷款余额之和]/报告期月份数。周转次数为贷款在一年内周转(从发放到收回)的次数,具体算法为:(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收回数/贷款平均余额)/报告期月份数×12。周转天数为贷款周转(从发放到收回)一次需要的天数,具体算法为:365/周转次数。
  为了有效地识别资产风险,全面反映银行贷款质量情况,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订了《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统计表》。传统的贷款质量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四类,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借款人的还款时间或还款状况,评价滞后,不利于及时发现有问题的贷款。新的贷款质量分类标准,是利用国际上通行的五级分类法制订的一套对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评价,并对银行抵御贷款损失的能力进行评估的系统方法。五级分类法按照贷款质量的高低依次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这种方法评价贷款质量的标准是多维的,包括借款人偿还本息的情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借款目的及作用、信贷风险及控制、信贷支持状况等。贷款五级分类法有助于商业银行更系统、更全面地评价把握贷款质量。分析每类贷款的总额及变动趋势;逾期贷款的总额及变动趋势;贷款集中情况;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的有效性及贷款准备的充足性。评价的结构与过程有利于进行贷款管理;更符合审慎会计原则。各金融机构从2002年开始按季度上报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统计表。

  二、现金收支统计

  现金收支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活动,商业银行现金收支相抵后的净额,为市场现金流通量的增加或减少额。银行体系外现金即为市场现金流通量。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现金是居民日常生活支付的主要工具,控制现金投放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银行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现金活动中心,是国家调节货币流通的枢纽。现金收支统计是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中央银行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现金收支统计是通过编制现金收支报表进行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要求,银行现金收支统计是全面统计,它要求所有发生现金收支的银行基层单位,对每笔现金收支业务按其性质进行分项汇总并逐级上报加总。现金收入统计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收入、税款收入、城乡个体经营收入、储蓄存款收入、汇兑收入、居民归还贷款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项;现金支出统计包括工资性支出、工农业产品采购支出、行政企事业管理费支出、储蓄存款支出、城乡个体经营支出、汇兑支出等项。基层银行每日统计的现金收付合计数及内部现金往来、业务库存,应与当日会计科目的日结单核对一致,收付总数必须平衡;现金项目报表的现金收入、支出总额,与会计报表中的“现金”科目的发生额核对一致。现金收入与支出相抵,为货币投放(+)或回笼(-)。

  三、外汇收支统计

  外汇收支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用对方可接受的货币必须同其他国家立即结清的各种到期支付的款项。外汇收支统计就是国家为全面了解一定时期内的外汇收支平衡状况而设立的一种统计制度。外汇收支统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涵。从1950年到1978年,国家实行外汇垄断制,对外汇资金的收付买卖、调拨转移、进出国境实行严格管制,指定中国银行为外汇专业银行,办理外汇结算业务,建立了《国家外汇收支表》《国家外汇非贸易收支情况表》;1979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职责分工,国家外汇管理局接管了原来属中国银行负责汇总编报的国家外汇收支统计报表。1981年黑龙江外汇管理分局成立,承担了外汇收支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任务,为国家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提供基础资料。
  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外汇留成及上缴制度,实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并成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指定银行依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为境内单位及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外汇管理局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每日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业务统计及所有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的余额统计。银行结售汇统计是外汇收支统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基于中国外汇管理中的银行结售汇制度而建立的,包括结汇收入、售汇支出两部分。结汇收入是指境内机构及个人按规定将所取得的外汇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主要项目有:贸易收入(出口、加工装配等外汇收入)、非贸易收入(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维修、劳务承包等外汇收入)、资本收入(外汇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境外法人投资等外汇收入)及其他收入;售汇支出指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境内机构及个人兑付外汇的支出,主要项目有:贸易支出(进口、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支出等对外支付)、非贸易支出(民航、海运、铁路、邮电、对外援助、劳务及承包工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汇出利润等外汇支出)、资本支出(偿还境外借款、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购买有价证券、境外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本金的外汇支付)、其他支出。数据来源渠道,由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汇总本行的统计数据,报黑龙江省外汇管理分局。分局将统计数据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旬报和月报。除结售汇统计制度外,外汇管理部门还设有《外债统计监测制度》《对外担保统计监测制度》《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制度》《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统计》《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统计制度》《外汇案件查处信息管理系统》《出口核销统计制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统计》等业务统计制度。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

  国家的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黑龙江省设有分公司,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为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和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依据,199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并规定各省、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当地金融资产公司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统计数据包括人民币业务数据和外汇业务数据,有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等流动资产统计;购入贷款、待处理贷款,长期投资等长期资产统计;以及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统计等94项统计指标,资料来源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科目取得。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汇总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数据,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表》和《金融资产公司损益表》。

  五、银行业监管统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及时反映金融运行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统计部门按季编制《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按月编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统计报表》,报送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为内部资料,各分支行不得对外发布。非现场监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本充足率明细表》《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报表》《非现场监管表》《非现场监管明细表》。通过上述统计报表,全面完整地反映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情况、资产风险情况、信贷质量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综合计算出金融机构的效益和风险,并集中反映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汇总表》中。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汇总表(表式) 表1-16

项目名称

标准值

本期数

比上期

比年初

比去年同期

基本情况

总资产
存 款
贷 款

 

 

 

 

 

安全性指标

资本充足情况

表内风险资产
表外风险资产
资本净额
资本充足率

>=8%

 

 

 

 

资本质量

逾期贷款率
呆滞贷款率
呆账贷款率
不良贷款比率

<=8%
<=5%
<=2%
<=15%

 

 

 

 

风险集中

单一客户
十家客户

<=10%
<=50%

 

 

 

 

流动性指标

资产流动性比例
准备金比例

>=25%
>=5%

 

 

 

 

中长期贷款比

人民币
外 币

<=120%
<=60%

 

 

 

 

效益性指标

利息回收率
资本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

 

 

 

 

 

总量控制指标

存贷比

人民币
外  币

< =75%
< =85%

 

 

 

 

拆借比

拆入资金比例
拆出资金比例

< =4%
< =8%

 

 

 

 

 

境外资金运用比例
国际商业借款比例
外汇资产比例

< =30%
< =100%

 

 

 

 


  ① 资本充足率=(资产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② 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各项贷款余额)×100
  ③ 呆滞贷款率=(呆滞贷款/各项贷款余额)×100
  ④ 呆账贷款率:(呆账贷款/各项贷款余额)×100
  ⑤ 不良贷款比率=(不良贷款合计/各项贷款余额)×100
  ⑥ 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⑦ 准备金比例=[准备金(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各项存款]×100
  ⑧ 中长期贷款比(人民币)=(报告日距借款合同到期日超过一年的贷款/报告日距借款合同到期日超过一年的存款)×100
  ⑨ 中长期贷款比(外币)=(报告日距借款合同到期日超过一年的贷款/外汇贷款期末余额)×100
  ⑩ 利息回收率=[本年应收利息实际回收额/(本年利息收入+本年表外应收利息回收额)]×100
  ⑾ 资本利润率=[期末税前利润总额/资本总额(所有者权益)]×100
  ⑿ 资产利润率=(期末税前利润总额/表内资产一年中的季末平均数)×100
  ⒀ 存贷比=(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⒁ 拆入(拆出)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拆出资金)/各项存款]×100
  ⒂ 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对境外贷款、投资、拆放(投放)同业款项/外汇资产期末余额]×100
  ⒃ 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商业银行借款+境外发行债券)/资本净额]×100
  ⒄ 外汇资产比例=外汇资产期末余额/资产总计期末余额


  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颁布实施了《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作为一个专业术语代替了人民银行“金融统计”中银行业监管统计职能,由银监会正式履行银行业监管统计职能;2005年银监会颁布了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现场检查规程》,进一步深化了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