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文化统计
第三节 文化统计
文化统计由省文化厅、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分管。省文化厅统计的内容有文化事业机构人员、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场所情况、演出情况、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情况及业务活动情况等。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统计的内容有文物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情况。1986~1995年,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发行统计由省文化厅归口管理。1995年以后,由省广播电视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独立进行。本节所记述的文化统计,不包括广播电视统计和新闻出版统计。文化事业统计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基层表由文化部门的基层单位填报。综合表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填报。
1986~1990年,全省一直执行文化部于1983年制订的12张年报及其附表,内容包括:文化事业机构数、人数、固定及合同制职工构成情况,文化(文物)事业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及第三产业增加值,基本建设情况,文化部门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及收支情况,文化部门艺术表演场所基本情况,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负责指导的单位基本情况,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基本情况,文化部门以文补文基本情况,文化部门教育机构基本情况,其他文化事业机构基本情况,文化厅(局)机关文化事业编制及经费支出情况等。1991年开始执行文化部制订的《全国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包括9张年报及相应的综合表。主要内容为:(1)艺术表演团体基本情况年报。指标有职工人数、首演剧目个数、国内演出场次、国内观众人次、到港澳台及国外演出场次、拨入差额补助费、拨入专项资金、总收入、总支出、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值、公用房屋建筑面积。(2)艺术表演场所基本情况年报。指标有坐席数、演出场次、观众人次、演员招待所床位等。(3)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年报。指标有总藏量(分列古籍、图书、报刊、缩微制品、视听文献等,还列出总藏量中的外文图书、报刊数)、书架单层总长度、发放借书证数、总流通人次、书刊外借册次、为读者服务举办各种活动次数及参加人次、服务点数、新购藏量、书库及阅览室建筑面积、阅览室坐席数量。(4)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基本情况年报。指标有举办展览个数、组织文艺活动次数、举办训练班班次及结业人次、录像放映场次及观众人次、藏书、藏文物以及由本馆指导的各类文化机构的单位数、人数等。(5)文化部门文化站基本情况年报。(6)文化部门教育机构基本情况年报。指标有毕业生数、招生数、在校生数(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美术等类)、培训干部数、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等。(7)其他文化事(企)业机构基本情况年报。指标有机构人员、收支等。(8)文化主管部门机关事业编制及事业费支出情况年报。指标有事业编制人数、拨入经费、拨入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等。(9)文化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年报。指标有计划投资、建筑面积、本年计划投资额及完成投资额。
文物事业统计,原来由省文化厅主管,1979年起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主管。年报有6张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基本情况综合年报、其他文物机构基本情况综合年报、博物馆基本情况综合年报、文物商店基本情况综合年报、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情况年报、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综合年报。1991年起执行2张表:(1)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其他文物机构基本情况年报。指标有职工人数、文物藏品数、举办陈列次数、举办展览次数、参观人次、业务及其他收入、总支出、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值、公用房屋建筑面积等,由市、区县文物管理部门、博物馆及其他文物机构填报。(2)文物商店基本情况年报。指标有职工人数、周转金总额、库存件数、收购件数、调入件数、调出件数、销售件数、盈亏金额、固定资产原值等,由独立核算的文物商店填报。1996年7月,省文化厅开始执行文化部制订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随着文化建设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文化统计的范围由文化系统内,扩大到全社会,由公益性文化活动扩大到经营性文化活动。2000~2001年,省文化厅、省文管会向全省县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转发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全省从事文化活动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文化系统事(企)业单位办的非文化产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文化企事业基本单位统计中,基层单位统一填报企业登记注册情况、所属关系、机构类型、核算模式、部门类别、行业代码、活动状态等13项内容。基层表内通用指标,又分为机构、人员类、财务状况类、三次产业及其增加值、总产出和中间消耗,以及设施等。填报基层表的单位包括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部门教育机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文物保护、考古研究、科研机构、文化艺术科技、科研机构、博物馆、文物商店等。在汇总基层表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各类综合表。2003年对综合表作了部分简化。2004年又增加了对外文化交流的统计内容。上述文化统计报表制度沿用至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