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土资源统计
第五节 国土资源统计
国土资源统计的范围较广,涉及的部门较多。1985年,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国土区划办公室编写的《黑龙江省国土资源》调查与评价资料中,曾将国土资源分列为土地资源、水利资源、地下水资源、气候资源、森林资源、鱼类资源、旅游资源、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山产土产资源等12大类。国土资源统计,经历了由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发展过程。1986~1999年,土地调查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统计由省地质矿产局组织实施。2000年省土地管理局与省地质矿产局合并组成省国土资源厅,从此形成了统一的国土资源统计。
一、土地资源统计调查
为准确、及时地调查、提供各地区、各农业生产单位的土地数量、种类、构成及其利用情况,早在80年代初期就建立了土地统计报表制度。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分析土地利用效果提供依据。
1984年5月,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省从1984年起到1990年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开展土地评价,汇总出准确的各类土地数据资料。本省从1986年开始历时10年,以县(市)为单位,对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分类与分布,以及利用状况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调查。并于每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汇总上报国家。从1996年开始,又连续组织了对全省土地变更调查及县、市、省三级汇总。2004年8月,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土地更新调查。查清了全省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及利用状况,摸清了本省土地资源的家底,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巩固各地土地详查成果,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1987年5月下发《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报表制度的通知》,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由已经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下发到乡(镇),以详查数据为基础进行填报。为了保证全国耕地统计数字不断、不乱,国家统计局与农牧渔业部联合制发了耕地面积综合统计表;与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发了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概查)面积三张统计表。本省各级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认真执行了上述土地统计年报制度。至1990年,各级土地部门利用各年土地详查数、概查数作基础,填报了以上5张年报表;各级统计部门则利用原有的耕地数作基础进行汇总。虽然土地统计实行的双轨制,但当年在同一行政辖区内的耕地增减变化数据(含国家、集体、个人三项建设用地、农业结构凋整、灾害毁地等5项指标),两个部门统计的结果基本一致。
1991年,国务院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从该年起正式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即《土地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在全国普遍实施。从1992年元月1日起,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废除我国沿袭多年的市亩、市分、市厘制,在土地统计计量单位和对外签约中,一律改用国际通用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平方公里、公顷、平方米。1991年土地统计年报12张,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概查)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情况、违法占地分类、违法占地处理情况、土地管理机构和人数、主要仪器设备拥有量、汽车拥有量、预算内资金拨入。定期报表2张:审批建设用地情况、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该年报综合表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有土地总面积,耕地(下分水田、旱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林地(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牧草地(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水域(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沟渠、水上建筑物、冰川及永久积雪),未利用土地(荒草地、盐碱地、沼泽池、河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其他),未利用土地中可开垦荒地。(2)耕地面积变化情况。有年初耕地面积(详查数、概查数)、年内增加的耕地面积(开荒、围垦、废弃地利用、其他)、年内减少的耕地面积(国家建设用地: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其他等;集体建设用地:农林道路、农田水利、乡镇企业(其中:独立工矿)、其他;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农业结构调整占地:改园地、改林地、改牧地、改鱼塘、灾害毁地、年末耕地面积(详查数、概查数)、耕地荒芜面积。(3)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有国家建设用地(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农林道路、农田水利、乡镇企业(其中:独立工矿)]、其他(其中独立工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4)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有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用地、公用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其他用地。(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概查)面积。有土地总面积、耕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其中:可垦荒地)。
本省自1984年起对耕地、林地、牧草地、水域、交通、居民区及工矿用地等各类土地面积、权属、利用现状等开展实地调查(即土地详查),至1994年已完成了全部县级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每年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变化,及时地开展了土地变更调查。获取了全省土地资源的丰富资料。
1997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依据国家土地局1996年制发的《国家土地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汇总编制了1996年度全省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年报表。增加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面积、获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土地违法案件检察处理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土地开发、复垦情况、审批用地和计划执行情况。
1999年7月~10月,省统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委、省土地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局《关于开展全国现有房屋及其占用土地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要求,采用(5%)抽样调查方法,对全省1999年6月30日所有已经建成和正在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占用情况(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价值量情况以及房屋的各类用途、房屋使用的行业分布情况)进行了建国以来的首次大型抽样调查。并以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为依据进行汇总和评估。
省土地管理局先后编制了《黑龙江省1986~1996年土地变更数据统计报告》《1997~1999年全省土地变更统计分析报告》。至1999年,全省土地利用变更总面积为230.8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33%(包括加格达奇、松岭两区)。省国土资源厅从2000年起到2002年,每年编制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统计分析报告。至2002年,本省土地利用变更总面积为95.4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13%。
2001年4月~11月,省政府办公厅连续三次向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属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对城市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和动态监测,归类统计土地储备对象;对全省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与评估;对全省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规定了土地统计调查实施办法。
2004年8月,为进一步查清本省土地资源状况,有效监测各类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数据,省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工作。此次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现状,更新原有图件;在完成土地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对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设定登记,对申请登记后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微机化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在全面完成土地更新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提供准确的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信息,为土地管理、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地质矿产资源开发统计
1986年6月,国家统计局核发了地质矿产部修订的矿产储量(调查登记)表,对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储量单位做了统一规定。同年8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地质矿产部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省地质矿产局、省统计局每年向全省冶金、化工、石油、煤田、地勘、非金属地质、黄金、水文以及相关地质勘查队颁发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主要统计内容有:新增矿产储量计划完成情况快速年报、新发现的主要矿产地、新增矿产储量计划完成情况、可供工农业建设利用的地质报告提交情况、提交可供详查的大中型矿产地、区域地质调查工作、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石油天然气普查成果、航空物探和航空遥感工作、固体矿产和水文物化探工作、石油物探工作、石油地质钻井基本情况、地质实验工作完成情况、岩矿测试大型精密仪器工作情况、主要地质工作项目基本情况、地质勘探主要工作完成情况、机械岩心钻探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机械岩心钻探工作时间利用情况、机械岩心钻探完工钻孔情况、地质工作情况、野外地质工作基本情况、单位一览表、野外基层单位建制基本情况、职工人数与各类人员。统计范围包括用国家预算拨款、社会资金及其他资金所进行的所有地质勘探活动。省统计局根据基层上报的年报资料,整理汇总出职工人数与各类人员、探明储量计划完成情况、可供工农业建设利用的地质报告提交情况、地质勘探一览表、地质勘探主要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主要设备仪器年末实有情况等6张表。其余专业统计报表由省地质矿产局综合汇总上报。
1995年1月,地质矿产部发布施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矿产储量统计纳入国家统计系列。本省各级地矿部门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统计渠道和统计程序。省地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填报的基层矿产储量表进行统计汇总,编制出全省各年度矿产储量统计表。在1995年基本完成了中央和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之后,又利用三年时间,完成了地市县所属的地方国有、集体矿山企业、私营和个体采矿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从1999年起对全省已登记的矿产储量开始着手建立数据库,通过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建立实物账户和价值账户。在各级矿山企业调查登记中,普遍使用了地质勘查单位探明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矿产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代码表。地矿统计报表制度一直保持相对稳定。从1996年起实行《全国矿山企业年报制度》,下发了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和汇总表,对矿产品产存销情况、年产矿石总量、从业人员、伤亡人数、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保有储量、开采回收率等指标进行了综合汇总。
2000年11月,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矿山企业年报制度》进行了修订。建立了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统计调查内容为矿山企业上年度生产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矿产品产存销情况、矿产资源消耗及开发利用情况、矿山环境情况共6栏,47个主要经济指标,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每年填报一次。省地(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统计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工成汇总报表。
2001~2003年,省国土资源厅还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发的《油气矿产储量统计报表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制度》《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报表制度》。2004年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油气矿产、固体矿产、地热及矿泉水等3类资源统计基础表。其中年度油气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下列3张附表,即分(子)公司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油气田基本情况及开采技术指标、油气田储量及其变动情况表,主要统计指标包括油、气矿产储量丰度、总产值、年度增加值、销售收入、储量变动情况等42项;年度固体矿产(4类171种)资源统计基础表列有矿山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矿产品产存销情况、采矿技术指标、选矿技术指标、矿山用地环境、矿山组合,统计对象及储量单位等20个栏目100余项统计指标;年度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列有矿山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地热特征、地热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矿泉水特征及产品方案、矿泉水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等6个栏目48项统计指标。
三、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
2000年~2004年,省国土资源厅执行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概况、国土资源调查完成情况、土地资源状况及土地资源行政管理、矿产资源状况及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等。综合统计报表有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表,国土资源调查完成情况,土地利用状况,耕地增减变动情况,审批用地情况,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土地供应及收益情况,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地质勘查投入情况,新发现的矿产地,新查明矿产资源情况,矿产资源保有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产品进出口情况,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矿业权转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查处,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复议情况,科学研究机构、人员及成果,科学研究机构经费收支情况,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等。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除继续贯彻《国土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组织填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国土及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外,还开始执行国土资源部重新修订的2005年《国土资源统计综合报表制度》。该制度列有综合年报33张、定期报表7张。新增加的综合年报表有土地征用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国有土地供应情况,地质资料汇交及利用情况、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公园建设、信息化建设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