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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环境统计

第六节 环境统计


  环境统计是从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起步而开始的。直到1972年瑞典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国际会议后,各国政府才认识到需要运用统计数字对环境状况作出评价。1980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办公室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了《建立环境统计制度的决定》。1985年以前,黑龙江省基本上执行这项统计制度。1986~2005年,随着国家对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开展,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不断拓展,环保统计工作逐步得到加强。本省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了8次环境保护专门调查。环境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环境统计、自然资源环境统计、能源环境统计、人类居住区环境统计、环境污染统计(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状况以及污染源排放和治理状况)等5个方面。本省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统计内容主要有:三废污染及治理情况,锅炉、炉窑拥有改造情况,交通噪声、环境管理情况等;在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统计内容主要有:城市公用厕所、垃圾箱、废物箱、倒粪站、化粪池等卫生设施,清扫道路、清运垃圾、清运粪便,以及扫路车、洒水车、垃圾车、清雪车等环卫机械等。

  一、环境统计报表

  1986年,黑龙江省执行的环境统计报表,共有12张年报。有环境保护系统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房屋建筑面积情况、机动车(船)拥有情况、仪器设备拥有情况、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情况、“三废”排放、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企事业污染治理情况、企事业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费征收、使用和污染赔(罚)款情况、环保系统科研、教育等工作情况。为了解环境保护建设情况,同年还增加了当年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年报表(“三同时”是指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1990年,省环保部门在完善四级环境统计调查网络的同时,建立健全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行了“三废”排放季报制度。国家环保局在组织环保科研部门开展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的基础上,对“七五”环境统计指标进行了评价和筛选,并根据“八五”环境统计的要求,制订了1991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在全国实施。1991年,国家环保局将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分为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和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两种,共有10张综合年报、12张专业年报和4张基层报表。综合报表的内容为环境污染排放和治理情况,调查范围是有污染物排放的县及县以上工业企业,调查指标比以前细化,并将各项指标按行业进行汇总,信息量成倍增加;专业报表的内容为环境管理工作情况和环保系统自身建设情况等,调查范围是各级环境保护系统,调查内容增加了法规和信访工作情况、档案工作情况等。
  1994年,保留了各地区工业“三废”排放及处理情况、各地区企事业污染治理情况、企事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张表。
  1995年6月,国家环保局发布实施《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环境统计报表实行统一编号》《环境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总体方案》,本省各地市开展了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综合运用试点。
  1996年执行国家新制订的环保统计年报表,填报的指标有增加。如各地区工业“三废”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共有9张表101项指标;各地区工业污染治理情况共有2张表30项指标。当年新增加的报表有2张:各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各地区环保产业基本情况。
  从1997起,执行国家环保局制订的《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制度》,有4张表。一是各地区工业“三废”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分别按行业和地市填报。二是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表。三是各地区重点调查乡镇工业污染情况,分别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三部分填报。四是各地区生活及其他污染情况。
  2001年,国家环保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了11项环保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基层表、专业年报,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消费及进出口情况调查,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月报制度,工业污染企业达标进度月报制度,造纸行业达标排放有关情况调查等。
  2003~2005年,省环保局执行新的环保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修订、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制度,以及2004年的《环境保护专业报表》制度。综合年报基本上是沿用2001~2002年的报表。专业年报共有24张表,其中新增加年报表有环境保护机构明细表、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2001~2005)情况、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完成情况、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情况、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情况、排污收费主要指标、各地区自然保护区名录、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农业面源污染及治理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增减情况、建成项目主要污染物情况等14张表;并将环境法规工作情况表改为环境法制工作情况表。统计范围包括13个地市及农垦总局环保局,所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及其他排污单位、实施废物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城市污水处置厂。

  二、环境调查与监测

  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环保部门还经常组织一些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以弥补定期报表资料的不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本省进行了多次环境专门调查和环境状况监测。主要有:1986~1987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调查;1990年和1996年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1994年全国环境保护产业基本情况调查;1998~2001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调查,重点矿业生态环境调查,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调查,以及省政府组织的1998年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监测,全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规划纲要监测,全省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与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评估,1999~2050年全省生态环境达标规划目标监测。2001年组织实施《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对《黑龙江省“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全省生态示范省建设》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历次环境调查,均由省政府组成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省环保局和省统计局在组织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制订各项考核量化指标,建立部门监督台账,进行监测评估,预测环境质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布环境发展变化公报,提交年度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