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民政统计
第八节 民政统计
民政部门是政府实施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民政工作具有社会性、群众性和相对独立的特性,统计工作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主要有:行政区划及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救灾扶贫、社会团体、社区服务、残疾人安置和康复、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少数民族地方自治区综合发展等。
1986~1988年,省民政厅执行民政部于1985年制发的民政统计报表制度。当年增加的主要内容有开展“双扶”街道和乡镇数、新增“双扶”户数、新增专业户数和脱贫户数、在扶户数、“双扶”经济联合体数;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社会散居孤老残幼救济情况;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情况;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变化情况;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国家办光荣院情况;盲人按摩诊所(医院)经营情况。1987年,增加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和“人代会”换届选举统计表一套7张。
1989年,执行民政部重新制定的民政统计表,共有7张年报表,分城、乡填报。(1)优抚对象情况统计年报表。主要指标有年末优抚对象(革命伤残人员、烈军属户数、人数、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退伍军人、孤老人数),得到抚恤补助优待人数、户数、金额,烈士褒扬人数等。(2)社会救济对象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有救济对象户数、人数,得到救济困难户数、人数、金额,社会散居孤老、残、幼救济人数、金额,精减退职工救济人数等。(3)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离职人员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有直接发放离退休、退职金人员数,本年接收离退休、退职人员数等。(4)农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指标有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粮食作物减产程度,因灾损失情况,成灾人口数、缺粮情况,得到国家救济户数、人数等。(5)社会举办优抚福利事业、企业统计年报表。指标有集体办光荣院单位数、职工数、床位数、供养人数、供给金额;敬老院乡镇数、院数、职工数、床位数、收养人数、供给金额;社会办福利工厂单位数、职工数、总产值、利润额;社会办福利商业服务业单位数、职工数、总收入、利润额;街道分散安置“四残”人数。(6)民政部门开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扶贫、城市社区服务统计年报表。主要指标有农村社会保障、救济保险、扶贫扶优、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等28项指标。(7)行政区划、婚姻登记统计年报表。主要指标有行政区划、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地名管理、婚姻登记、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等39项。还有基层表6张: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休(疗)养院、社会福利院统计年报表、民政部门举办的企业性单位统计年报表、退伍军人管理单位、社团管理(年)统计报表、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收容遣送安置单位统计年报表、殡葬事业单位统计年报表、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统计年报表。
1995年,民政部下发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1998年中国残联下发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以及目标完成情况。1998年以来,民政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制定了《民政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民政统计代码编码规则》《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等十几个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推动了民政统计制度的建设。整合了统计调查项目。依据1999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民政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了清理,为民政部门建立良好的统计调查秩序打下了基础。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民政部门先从统计报表入手,逐步完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统计报表体系,包括年报、年报快报、半年报、季报、月报等,使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有了很大的提高。省民政厅每月均可采集到从乡镇到市县、地市的各级民政统计信息。
2000年由民政部制订、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设有18张年报表: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统计表、优抚安置工作统计表、社会救济与捐赠工作统计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统计表、婚姻和收养登记统计表、民政行政机关人员统计表、优抚安置单位统计表、收养性单位统计表、福利企业单位统计表、收容遣送安置单位统计表、殡仪服务单位统计表、募捐单位统计表、社区服务单位统计表、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表、民政事业费乡镇执行情况表、民政事业资金收入情况表、民政事业费支出明细表、民政部门其他资金收入情况表等。省民政厅又增加了分部门、分单位的财务状况表。
2000~2001年,省残疾人联合会执行中国残联下发的2000年及200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全国麻风畸残者康复需求调查制度》《盲人保健按摩师培训项目调查制度》《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统计表》等5种统计制表。
2001年,省民政厅组织实施民政部颁发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民政事业统计季报制度、收容遣送站月报表、全国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表)、村委会选举情况统计调查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中国城乡老年人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表。同年4月,省统计局批复省民政厅申请建立的5种统计调查表:行政区划情况统计表、社会福利企业统计报表、全省优抚工作情况统计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接收退伍军人情况统计表。
从2002年起,建立民政统计名录库。一是规范了信息发布程序。按照政务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对社会公布民政统计工作的内容,如:民政统计制度、报表种类、数据发布时间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编辑出版《民政统计年鉴》等。二是对民政管理的各种业务,如:民政对象、民政企事业单位、社会行政事务等实行动态管理,直接将行政记录转化为统计信息。还通过2004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民政统计名录库中的一部分纳入全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将统计报表与名录库建立在一个软件平台上,将行政记录直接转化为统计信息,并将各项民政业务的主要信息纳入这个平台,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可以直接从名录库中提取,有利于数据的及时上报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2004年,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指标体系统更加合理,统计内容更加完整。一是报表总量增大,由2002年的83张表,增加到161张表,接近一倍。其中有主表100张,新增附表61张。二是新表增多,达17张,主要表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情况,烈士褒扬和安置义务兵、士官情况,复员军人疗养院,救助管理站财务状况,老龄事业统计表,民政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抚情况、资金支出情况、支出明细、平均支出水平、民政部门其他资金收入情况,以及优抚安置单位、社区服务单位、殡仪服务等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等。三是指标增加,对年报名称进行了调整。如将“收容类单位情况”改为“救助单位情况”,将“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管理站情况”,体现了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2005年,民政统计工作又有新发展,一是修订和规范了民政统计七项工作制度,即《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包括《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民政事业统计台账电子化工作规范》《城市低保(统计)制度》《农村特困家庭摸底调查》等)《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包括《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月报、季报、快报、年报)公布日(期)制度》《民政统计台账和报表传输通道(内、外网)方式》《民政统计软件培训》制度;《民政统计工作(统计报表、台账质量、统计制度建设、统计管理)评价标准》等。二是对民政统计报表进行了简化。除继续保留民政统计月报、季报、快报报表外,民政统计年报表简化为21种,即民间组织、抚恤、补助,安置,优待,救济、捐赠,婚姻、收养,优抚安置单位,基层组织情况,社会服务中心,收养类单位,救助类单位,殡葬服务单位、福利企业,彩票、募捐单位,老龄事业,其他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基本建设投资等,以及民政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民政事业费预算当年安排情况,民政事业资金收支情况,民政事业费支出明细、民政部门其他资金收支情况。三是将民政对象、民政事业单位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等三类19种统计台账登记卡扩充到29种。新增设的10种民政统计台卡为:农村定期救助对象台卡、民间组织台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台卡、收费性单位台卡、救助类单位台卡、婚姻类台卡、救助类台卡、收养类台卡、殡葬类台卡、残疾人台卡。为基层民政统计提供了更多依据。四是省民政厅还根据本省需要,自行组织了一些调查,设置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调查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季)报表、黑龙江省乡(镇)村行政区划统计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情况统计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汇总表、社会福利企业统计报表等。五是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得到了加强。1988年12月,黑龙江省残联成立,为省民政厅下属二级局单位,1996年升格为正厅级单位。残疾人事业统计,从1998年设置的一张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统计表,到200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增加到21张。2004年中国残联统一制订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制度》,设置了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生活社会保障、扶贫、专门协会、盲人按摩、宣传文件、维权(法制建设)、组织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11个方面的20张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