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公安司法统计
第十节 公安司法统计
公安司法统计,又称政法统计,由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分别组织实施。省公安厅负责户籍人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刑事案件发案破案情况,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查处情况等项统计;省检察院负责对审查批捕人犯、起诉案件情况统计;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省刑事、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统计;省司法厅负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人民调解情况统计。
一、公安统计
公安统计范围较广,统计报表亦较多(涉及户籍管理登记、公民身份证发放等,人口变动登记将在另节记述)。1988年公安部先后制定了《公安机关贯彻执行〈统计法〉试行办法》及《公安统计工作规则》,对公安统计指标体系、指标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统计登记报告术语和代码等做了明确规定。统计调查方法开始多样化,除对定期组织的全面调查外,还开展了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专项统计调查。随后,又制订了《1990~1994年改进公安统计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了公安统计机构和统计管理制度,改进了公安统计报表制度,完善了指标体系,提高了数字质量,开展了公安统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研制工作。下面侧重记述刑事案件统计、火灾消防统计、交通事故统计、公安业务统计、群众安全感调查等。
1.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1986~1998年,省公安厅对各种刑事案件,按月对刑事案件发、破情况按地区、按类别进行统计。主要月报表有两种,即《刑事案件发、破情况按地区统计表》和《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1999~2005年,执行公安部于1999年及2002年制订、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刑事案件一套表,共有15张月报表:(1)刑事案件综合统计月报表,指标有几类主要案件、盗窃、诈骗、毒品犯罪等14项。(2)刑事案件综合统计月报表。(3)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4)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7)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8)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9)侵犯财产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10)侵犯财产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1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1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13)涉枪及盗枪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14)毒品犯罪案件统计月报表。(15)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月报表。
2.火灾消防统计。1984年,建立了火灾统计月报表,有分工业、商业财贸、交通邮电、文教体育卫生、机关团体、街道生产服务业、街道居民、国营农场、农村人民公社的火灾次数、死人、伤人、损失折款及火灾原因等,补充指标有本月烧毁粮食、棉花数,本月一次损失万元以上的火灾次数和损失金额,本月一次烧死3人以上的火灾次数和烧死人数,本月一次受灾30户以上的次数和户数,本月烧毁集体山林草原亩数,本月烧死大牲口头数等。1986~1989年,按综合、城市、农村分别进行填报。1989年12月,省公安厅、省劳动局、省统计局联合转发国家颁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规定,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要列入火灾统计范围;并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等级划分为特大、重大及一般三类。1997年国家又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确定火灾统计按照“谁监督、谁统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制定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火灾统计资料由公安、统计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公布。1995年7月,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向各市地公安局、统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的通知》,按照《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16项)指标体系表》《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等规定,进行了评价汇总。
3.交通事故统计。1986年3月,中宣部、公安部、广电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定期公布城市交通事故统计制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的通知》,提出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城市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车物直接损失折款数等。公安部每月向新闻界公布一次全国城市交通事故总数;省公安厅每月公布一次本省(区)城市交通事故数字,各城市公安局每周或10天公布一次本市交通事故数字(到2004年,省广播电台的交通台,每天多次报道城市交通事故发生情况)。1986年12月8日,国家统计局、交通部布置非交通系统载货汽车调查,建立行业统计。同年同月31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民用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数量的统计由交通部门移交给公安部门;从1986年末起,建立民用车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范围、口径进行审查。
4.公安业务统计。1999年、2001年、2002年公安部连续3次制发《公安业务统计报表制度》。黑龙江省自1999~2005年,共执行以下4套公安业务统计表:一是从1999年起施行的刑事案件综合统计月报表,共15张表。二是赴港审批情况统计季报表,指标有定居、探亲、商务、入出境通行证等19项。三是治安拘留月报、季报,共有8张表:治安拘留所拘留人员情况统计月报表、看守所在押人员统计月报表、安康医院精神病人收治情况统计月报表、收容教育所收治情况统计月报表、强制戒毒所收治情况统计月报表、看守所在押人员管理情况季报表、治安拘留人员统计月报表、治安案件统计月报表。四是治安灾害统计,共有8张表:治安灾害事故统计月报表;公安机关信息通信能力统计年报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情况统计半年报表;公务用枪丢失、被盗(抢)统计月报表;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人员统计季报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统计半年报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情况统计季报表;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季报表。
5.群众安全感调查。群众安全感调查工作是中央交办的调查任务,有助于科学、准确地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客观反映社会治安状况,为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判断和部署社会治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2001年以前进行了四次调查,都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好评,调查的主要数据公开发表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2001年10月份起,本省每年结合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组织开展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群众安全感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下发,调查结果由公安部门汇总和上报。据2004年11月调查显示,93.4%的群众对安全状况基本满意,比2003上升0.18个百分点。调查同时显示,蓝领,农民工等社会安全感最高,中上等收入人群安全感偏低。2005年8月,国家统计局向各省、市、区统计局下发《2005年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方案》,要求以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样本为载体,在本省抽取33个县、165调查小区3300户(人)为群众安全感的调查样本,以群众的安全感受、影响安全感的主要因素、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的心理感受,对政法工作和队伍的心理感受、对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满意程度为主要调查内容,由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组织人口调查员进行入户调查,由县级单位将填好的问卷送省进行数据录入,用电子邮件上报国家汇总处理。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目前的社会治安环境,有超过九成的群众认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与2004年相比,认为“安全”的比重上升了2.6个百分点,认为“基本安全”的下降了1.6个百分点。在群众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中,被调查人员选择“社会风气问题”“就业失业问题”和“腐败问题”居前3位。
二、检察院统计
检察院统计报表制度,20年来有过三次较大变动。
1985年12月,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制定了《黑龙江省检察系统统计工作制度的几项规定(试行)》和《检察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具体内容是:统计报表呈报制度、各种统计报表时间、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报表审核制度、统计人员责任。规定报表的种类有14种,其中月报10种:有检察工作主要情况月报,刑事检察批捕月报,刑事检察审查起诉月报,刑事检察出庭、控诉、纠正违法、复查申诉月报,自行侦查法纪案件月报,自行侦查经济案件月报,自行侦查监、改场所干警犯罪案件月报,监所检查批捕、起诉、复查、申诉月报,检查监管、改造场所违法情况月报,处理控告申述月报。还有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半年报,检察系统全员基本情况半年报,检察系统在职干部培训情况半年报和检察机关装备情况年报。1986~1989年增加了一张检察系统奖惩、因公伤亡情况年报。
从1990年开始,本省执行全国各级检察院统一实行的一套表。有月报14种20张,季报2种2张,半年报2种2张,年报6种18张。同年9月,依照最高检察院制发的大中型企业派出检察机构情况调查表,对全省大中型企业派出检察机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从1991年起,对全省各地检察院统计报表的质量开展了定期检查评比,逐步建立了案件登记、统计台账、报表管理、数据审核、面报面审、通报评比等项制度。省检察院通过报盘快递,实现了快汇快报。从1992年起,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了统一适用的案件登记卡和检察院统计台账。这套案件登记卡有5种,即审查批捕案件登记卡,审查起诉案件登记卡,抗诉、二审、再审出庭案件登记卡,自行侦查经济案件登记卡,自行侦查法纪案件登记卡,另有统计台账19种,即审查批捕统计台账,审查起诉、免诉统计台账,出庭公诉、抗诉统计台账,自侦经济案件受案统计台账,自侦经济案件立结案统计台账,自侦法纪案件受案统计台账,自侦法纪案件立结案统计台账,检查纠正超期羁押人犯统计台账,检察纠正监管改造活动违法统计台账,检察被监管改造人员逃跑和非正常死亡统计台账,检察监外服刑罪犯监改统计台账,控告检举违法犯罪统计台账,申诉案件统计台账,检察技术工作统计台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台账,检察干部培训情况统计台账,检察机关表彰先进情况统计台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统计台账,检察机关装备情况统计台账。这套统计案卡和统计台账项目,包括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和基本情况,内容广泛,做到了规范、统一、科学。
2001年和2002年,省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察院的规定,制定了《检察统计报表制度》和《非检察业务统计制度》。其中,检察机关业务类报表有13种17张月报表: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情况月报;贪污贿赂案件侦结情况月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情况月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情况月报附表;立案潜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情况月报;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侦结情况月报;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情况月报;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情况月报附表;审查逮捕情况月报;决定逮捕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月报;决定逮捕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月报;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月报;刑事立案监督、侦察活动监督情况月报。
在非检察业务统计报表中,有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月报、落实三个“百分之百”(即接待、受理、答复)工作情况半年报、刑事申诉、赔偿案件情况半年报、检察长接待及交办案件半年报。
三、法院统计
法院系统的统计报表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海事等案件情况的客观反映,是政法部门领导掌握和了解法院工作情况的重要手段。法院统计报表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长期无大变化。20年来,大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制订、经国家统计局备案下发的一套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系统的统计报表及指标进行了简化与合并,由原来的11种减为8种,月报、季报和年报均使用此套报表。(1)将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罪两表合并的刑事案件统计表;(2)刑事二审、复核案件统计表;(3)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4)初审民事案件统计表;(5)将初审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中的经济案件分类细分为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国内)、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包括涉中国香港、澳门)、海事海商海洋环保纠纷案件(国内外)、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国内外)、不服行政机关处分的经济纠纷案件(国内外)、其他经济纠纷案件;(6)初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执行民事诉讼法情况表;(7)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8)民事、经济纠纷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院系统新报表制度》及《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并对全国各地法院统计卡片、统计报表、统计台账、案件卷宗“四一致”情况进行了互相检查。当年,省高院配备了长城电脑,为每月向国家报送统计数据传输软盘奠定了基础。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3项法院行政人员统计制度,即法院系统人事信息报表、年度全国系统财务统计报表、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统计报表。其中,法院系统人事信息统计报表有18种:包括法院工作人员法律职务、行政职务、法院工作人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院审判庭庭长、副庭长、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院书记员、法院司法警察的学历层次、年龄情况;法院正、副院长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奖励情况等。
四、司法统计
司法统计的内容包括司法行政、法律公证、律师事务、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劳改劳教、法学教育、监狱统计等8个方面。20年来,全省司法统计报表制度经历了五次较大的修订。其中公证、律师、人民调解等方面的统计报表无大变化。1986~1987年,本省执行司法部于1983年制定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制式统计表。有3类、15种:(1)法律公证:国内公证文书统计表,主要有办理公证文书中的受理、办结、拒绝和撤销,民事公证事项分类、经济公证事项分类;涉外及港澳公证文书统计,主要有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事项分类件数、分文书使用目的和使用地的件数;其他业务公证收费统计表,主要有接待群众来访人次、处理来信件数、外地公证处委托事项件数和公证费收入情况;公证机构人员统计表,有应建公证处、现有公证处、公证人员数和公证人员状况;公证社会效益统计表,有办理公证事项涉及金额、拒绝公证和提出司法建议情况。(2)律师事务:律师工作人员、机构统计表,有专职律师人数和状况,律师助理、专职辅助人员、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人员、兼职律师、特邀律师、非职业律师人数,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形式及专业所数;律师工作情况统计表,有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事务,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和举办律师业务训练班情况等;法律顾问基本情况卡片、重点法律顾问处业务活动调查表。(3)基层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统计表,有应建调解委员会数、已建调解委员会数、企业人民调解管理组织情况,调解人员数、培训调解人员人次、整顿调委会数、设调解办公室的厂矿数和人数、受表彰情况和调委会分类状况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有调解纠纷总数,分调解纠纷种类的成功和未成功数、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件数和人数、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数、配合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人数和建立文明村(街)、厂、户数;司法助理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有建制数、已配司法助理单位数、专职司法助理员的情况、兼职司法助理员人数、培训司法助理员、受表彰情况,司法助理员处理纠纷情况、协助调委会调解件数、建立司法所(科)的数量和人数等。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统计表,有建制数、已建法律服务所数、法律工作者人数、人员构成、培训情况、取得律师资格人数和受表彰情况;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统计表,有调解数量、法制宣传场次和受教育人数、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人次、挽回经济损失、避免经济损失等。由省司法厅制定的业务统计报表有5类19种,即法制宣传3种:普法对象、机关学习10法1例、16个法规学习;干部教育3种:党员培训、函授教育、干部培训;劳改管理7种:打击劳改犯再犯罪情况旬报、新收押犯人旬报、监狱劳改队在押犯人统计季报、新增罪犯人头费计划、狱内发生案件季报、监狱劳改队在押犯刑期统计和劳改支队直报省劳改局卡片室的犯人就业人员变动报告表。劳教统计4种:劳教人员旬报、月报、季报及季报补充说明表。
1988~1997年,省司法厅先后执行司法部于1988年、1990年两次修订的公证、调解、律师统计报表。1998年至2005年执行司法部于1997年制定的律师统计4张综合年报表、公证统计8张年报表及1998年制定的调解统计7张综合年报表。
2002年,省司法厅遵照司法部的规定制订了全省司法统计一套表,有8个方面,52张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1)公证工作统计报表(上半年报、全年报):国内公证文书统计表,涉外公证文书统计表,涉港澳台公证文书统计表,寄送和收到公证书副本情况统计表,其他业务、公证收费统计表,公证机构统计表,公证人员统计表,公证社会效益统计表等8张表。(2)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年报、半年报):律师人员统计表,律师机构统计表,律师业务统计表等4张表。(3)法律援助统计表:法律援助机构统计表,法律援助业务统计表等3张年报、半年报表。(4)人民调解统计表:年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统计表,年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统计表,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统计表,年度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织建设统计表,年度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工作情况统计表,年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统计表等7张统计表。(5)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定期统计年报表: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人员统计表,政法院校、司法学校及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人员统计表,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增加、减少情况统计表,补充资料(表),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情况统计表,司法行政机构编制补充表,司法行政部门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培训情况统计表,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学历情况统计表,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立功受奖情况统计表,司法行政部门集体立功受奖情况统计表,司法行政部门党组织及党员情况统计表等13张表。(6)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定期统计年报表: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基本情况统计表,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增加、减少情况统计表,劳动教养工作人员警察培训情况统计表,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学历情况统计表,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个人立功受奖情况统计表,劳动教养管理部门集体立功受奖情况统计表,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党组织及党员情况统计表,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等14张表。(7)劳动教养人员统计表:劳动教养人员统计月报表、劳动教养人员统计季报表。(8)监狱押犯统计表:监狱在押犯统计月报表。
与司法统计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还有:1994年12月颁发的《缉私统计报表制度》。1996年省政府法制局在全省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调查。2000年司法部下发的年度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工作统计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发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在全省法制部门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