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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妇女儿童发展统计监测

第四节 妇女儿童发展统计监测


  1990年6月,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通知》,要求从1990年9月15日起进行一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1994年,国家制定了全国实现九十年代儿童发展中期目标及其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1995年7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通知》,将妇女的发展水平,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从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11个方面平等权利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指标,要求在国家统计系统中设立妇女分类统计指标,建立国家和省级妇女数据库,做好有关妇女的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为预测发展趋势、制订规划、科学决策、检查评估等提供依据。199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三年来我国妇女儿童工作情况和“九五”期间工作任务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通知,国家统计局分别于1998年2月19日和9月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监测统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布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监测统计基本情况表〉的通知》,进一步将妇女、儿童发展监测统计工作制度化。该表为综合年报表,填报1995、1996、1997各年内的基本国情、参政议政、社会生产、劳动权益、教育培训、卫生保健、婚姻家庭、法律保护、清除贫困、社会福利等10个方面内容、379项统计监测指标。2004年国家开始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为了推动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省政府组建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于1992年与1996年先后制定了《九十年代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和《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13个地市、66个县(市)普遍建立了由地方党政领导牵头,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妇儿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宣传媒体,对儿童健康、保护、教育等内容进行社会宣传。加大了资金投入,1990~2000年全省用于妇幼卫生、健康防疫、基础教育等经费支出近400亿元。2000年全省治理环境污染投资11.1亿元,使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进一步得到了改善。为确保全省妇儿分工目标的最终实现,省妇儿工委充分发挥了综合、指导、协调和推动作用,积极组织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统计等部门分工落实妇女、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形成了政府统筹、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妇女儿童统计监测工作的格局。2000年以来,省统计局完成多篇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报告。统计表明,黑龙江省基本实现了90年代及21世纪初期两个规划确定的妇女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全省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一、妇女发展状况的监测与评估

  (一)2000年《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在《黑龙江省妇女发展状况分析》和《黑龙江省(1996~2000年)妇女发展规划临终期监测评估报告》中,反映了以下监测与评估结果。
  1.妇女就业。(1)积极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权利,促使妇女就业结构日趋合理。2000年,在全省1601.6万名从业人员中有女性581.4万人;在城镇 555.3万名从业人员中,有女性200.6万人(占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36.1%)。与1995年比较,适合妇女就业的行业中,女性比重明显上升: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上升2.7个百分点,金融、保险业上升3个百分点。而不适合妇女就业的重体力行业中女性比重显著下降:采掘行业中女性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下降4.4个百分点,制造业女性比重下降5.6个百分点,其他行业中女性比重下降6.2个百分点。妇女就业领域已经开始由体力劳动向脑力劳动领域流动。(2)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下岗女工实现再就业。全省各劳动部门、职能部门与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劳动监察,创办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培训基地,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妇女参与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针对女性特点,开办服装裁剪、家政服务、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等职业培训,免费为下岗女职工和女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就业,使大部分下岗女工重新找到工作。(3)保护妇女的安全和健康。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招用女童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禁忌的劳动,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安全。但在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落实得还较差。
  2.妇女参与决策。省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政治权益,先后制定了《黑龙江省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五年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的工作意见》。并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在女职工集中的行业和部门适当多配备一些女领导干部,在建立后备干部队伍中,让女干部占有一定比例,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在推荐女干部中的作用等措施,使一批批优秀女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提高了全省妇女的政治地位。(1)妇女全面参与国家管理,参政议政。截至2000年,省、地(市)两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均至少配备1名女性干部;县(市、区)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93.3%的班子配备了女性干部;乡、镇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91.3%的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在妇女较集中的行业、部门领导班子中,有80%以上的班子配备了女干部;省人大代表女性占21%,省政协代表女性占16%,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女性比例占25.3%。(2)女性党员数量增加,素质提高。2000年,女性共产党员已达40多万人,占全省共产党员总人数的20.6%,比1995年(19.1%)高出1.5个百分点,比男性增长幅度高出4.1个百分点。说明了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提升了妇女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
  3.妇女与教育。(1)加大教育投资,改善教学环境。通过稳定教师队伍、改善教学条件、实施“希望工程”和“教育扶贫”,使一批贫困弱残学生(特别是贫困弱残女学生)得到了受教育的机会。(2)继续抓好“普九”教育,巩固基础教育成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本省已提前达标。2000年全省小学学龄儿童净人学率达到99.1%,其中女生为98.6%,男生为99.5%;小学辍学率已控制在0.5%,其中女生0.4%;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5%,其中女生为2.2%。(3)通过高校扩招,为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创造了良好机遇。据2000年统计,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有20万人,其中女生8.4万人,比1995年增长了90.1%,女生占在校生比例为42%;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11.5万人,其中女生为7万人,占在校生人数的60.9%;成人高等学校在校生7.6万人,其中女性3.6万人,占在校生人数的47.4%;成人中等学校在校生297万人,其中女生172.5万人,占在校生人数的58.1%。说明本省实施《规划》以来,男女受教育程度的差异进一步缩小。(4)巩固扫盲成果,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截至2000年11月,全省13个市(地)青壮年文盲率为0.85%,共扫除青壮年文盲1.54万人,其中扫除妇女文盲0.93万人。全省各地还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使脱盲人员巩固率控制在95%以上;实用技术培训,全省受训的青壮年农民达到400万人以上,并使其掌握1—2项先进的农业新技术,从而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综合素质和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4.妇女与健康。(1)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改善妇幼保健条件。2000年,全省妇幼保健机构有168个,床位2825张,妇幼保健专职医生3333人。重点加强了乡级卫生院的产科建设和对农村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开展了妇女生殖保健和疾病查治工作。改善了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设施,提高了避孕、节育有效率,降低了节育手术并发症和剖宫产率。女性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1.9岁(比男性人口高出3.1岁)。(2)大力宣传实施《母婴保健法》,强化母婴保护措施。各级卫生部门、妇幼保健部门深入农村和山区,宣传《母婴保健法》,增强全民保障母婴健康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强化母婴保护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的服务质量,改善落后偏僻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促进了妇幼保健工作。2000年,全省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新法接生率都上了一个新台阶。(3)大力提倡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00年本省孕产妇死亡率已从1990年的59.9/10万,下降到24.5/10万,降幅超过了《纲要》要求,提前达标。
  5.妇女与法律保障。(1)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妇女的法制观念和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各级司法部门积极宣传贯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版画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法律援助,使广大妇女维护自身权益和自我法律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2)加大打击危害妇女犯罪行为的力度,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各级公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次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严打”专项斗争,对危害妇女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坚决打击,对违法的娱乐场所予以坚决取缔。对黄色书刊、音像等非法出版物,以及贩卖黄色淫品的书市、书摊予以坚决查禁和收缴。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2000年,全省共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119起,破获强奸案件1857起,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382起。
  6.妇女与社会环境。(1)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建设,为妇女提供学习活动场所。2000年,全省13个市(地)都建立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培训和活动的场所已发展到32个,比1995年增加了13个,为广大妇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2)发展社区服务,减轻妇女的家务负担。截至2000年,全省已建立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网点1万多个,便民利民服务网点5.4万个,幼儿园4503所。(3)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保护特殊妇女群体。通过办福利院、敬老院为无劳动能力的孤老、孤儿和残疾人解决了生活困难。截至2000年底,全省已有福利院1095个,福利院在院人数3.07万人,其中女性0.63万人。(4)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观,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各级妇联及有关职能部门大力倡导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夫妻之间和睦相处,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抚养子女,树立良好风气,创建五好文明家庭。还通过开办家长学校等形式传播教育子女的知识和经验,使进步、文明、健康的婚姻家庭观深入人心。

  (二)2002年《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2001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王先民为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省长助理付晓光、省政府副秘书长孔令学、省妇联主席符凤春等为副主任,省直32个委办厅局负责人为成员。随后,又公布了省妇儿规划统计监测组的任命,省统计局副局长刘树胜为组长、省统计局人口与社科处副处长魏书慧、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副主任朱丕丽为副组长、省直26个单位为成员。同年8月27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黑龙江省2001~201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黑龙江省2001~2010年儿童发展规划》,于9月17日正式颁布实施。省政府向全省各地、市、县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规划》的总体指标包括了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基本指标;保护妇女儿童的特殊指标和优先发展的指标;妇女儿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度较大的指标。其中,在《妇女发展规划》中的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6个领域,共设置了35项主要目标、55项支持性目标、108项策略措施。在《儿童发展规划》中的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共设置了18项主要目标、53项支持性目标、73项策略措施。同年12月,设在省统计局人口与社科处的省妇儿工委监测统计组又申请建立了两个规划的监测统计指标体系,为组织指导地市统计监测、搜集上报监测数据、撰写监测报告,进而建立图文并茂的数据库创造了条件。
  2002年底,黑龙江省两纲监测组与省统计局联合发布了《2002年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监测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截至2002年底,全省女性从业人员达到632.2万人。比2000年增加50.8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8.5%。在国有企业60.7万名下岗女职工中,有20万名实现了再就业。
  2.加大社会保险力度,确保妇女社会保障权利。2002年,有143.6万名女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183.6万名女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168.9万名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70.5万名女性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还有153.2万名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当年全省用于扶贫方面的投入有2180万元,比2001年增长29.8%。
  3.妇女参政程度提高。2002年,在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102人中有女性25人,在省人大代表586中有女性116人;在本省的31名全国政协委员中有3人为女性。在省政协委员736人中有女性126人,省、地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分别有100%、69.2%和79.9%配备了女干部;在城镇、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性比例分别占72%、19%和79%。
  4.妇女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女性在校研究生人数由2000年的3768人增加到2002年的7065人,增长87.5%;占全部在校研究生的比重由35.4%提高到40.2%;全省成人女性识字率达90.9%,青壮年女性识字率为97.3%,还有165.1万名农村妇女参加过实用技术培训。
  5.妇女身心健康有了保障。2002年,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2.7%,孕产期保健覆盖率达到90.9%,住院分娩率为82.4%,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4/10万。在全省1168.3万名育龄妇女中,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为93.1%。但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上升到19‰,比2000年上升11个千分点。
  6.妇女的人身和生存环境有了改善。2002年,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覆盖面达97.5%,妇女发展电视节目覆盖率达到98.7%,全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投入达到56亿元,比2000年增加8亿元。城市污水处理率为51.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54.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50.3%,分别比2000年提高4.2个和5.7个百分点;区域环境噪声系统54.3分贝,比2000年下降0.4分贝。大气环境按功能区达标的地级以上城市所占比重为33.3%,比2000年下降16.7个百分点。

  (三)2004年《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参政,受教育、女性就业和劳动保障等项量化指标呈现上升趋势。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加大选拔、培养和任用女干部工作的力度,提升了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2004年,全省共有女干部48.5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42.2%,比2000年提高1.9个百分点。地(厅)级、县(处)级女干部达到170人和3607人,分别比2000年增长27.8%和21.6%。

  二、儿童发展状况监测

  省统计局于1994年建立的儿童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分为6大部分,即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儿童健康与营养状况;基础教育状况;妇女状况;供水与卫生状况;社区服务、家庭教育及其他,共有64项指标。在建立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先搜集了1990年度、1993年度指标监测数据。以后又逐步完成了各年度的儿童发展监测报告,包括:生存环境,出生与死亡,喂养与营养,保健和保护,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全球中期目标达标情况等7个部分。

  (一)2000年《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2001年完成的《黑龙江省九十年代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期目标完成情况》及《终期监测评估报告》,反映了以下监测与评估结果:
  1990~2000年,全省经济总量不断增加,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妇幼卫生和卫生防疫支出的增加,有效地保证了儿童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口综合素质的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全省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人口总量增长趋缓,老龄人口增多,儿童人口比重下降。1999年末,全省人口有3792万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有205万人,占总人口的5.4%;0—14岁人口7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5%;0—17岁儿童967万人,占总人口的25.5%,其中男性儿童504万人,占52.1%,女性儿童463万人,占47.9%。儿童逐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群体。全省有66个县(市)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已有90%的县制定了儿童发展规划,66个县(市)开展了儿童监测工作。在全省24项监测目标中,已经达标的有22项,占91.7%;其余2项数据显示,亦有相应的判定。(1)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到2000年,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2.30‰和25.36‰,基本实现了目标要求。(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到2000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4.5/10万,实现了降低1/2的目标要求。(3)降低儿童营养不良状况。到200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已降至1.5%。比1990年下降15.3个百分点,实现了终期目标要求。(4)普及安全饮用水。到2000年,全省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达到97.4%,实现了目标要求。(5)普及卫生厕所。到2000年,全省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44.6%,实现了目标要求。(6)普及基础教育。2000年,全省小学一年级按时入学率达到99.9%,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1%。小学学生辍学率和留级率分别为0.5%和0.1%,小学学生完成率达到92.4%;初中辍学率呈下降趋势。普及基础教育已经完成终期目标。(7)扫除成人文盲。到2000年,全省已有124个县、市、区通过国家“两基”验收,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92.5%,青壮年文盲率已降至0.85%,实现了目标要求。(8)保护困境中的儿童。2000年,通过“希望工程”累计救助失学儿童53515人。社会助学活动也给残疾儿童入学打开了方便之门。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77所,在校生7684人。2000年,全省社会性收养单位达到1118所,收养儿童3000多名;其中有6所儿童福利院收养儿童925名,59个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儿童3611人次,使流浪儿童找到了归宿。(9)预防艾滋病,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到2000年,全省共发现艾滋病感染者6例,分别比1995年、1999年减少10例和7例。至今未发现15岁以下感染者。使艾滋病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10)合理控制育龄妇女生育间隔时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和晚婚晚育工作的开展,促使绝大多数家庭只生育一个儿童,有特殊生育政策的少数民族家庭虽然可以生育两个儿童,但他们也延长了生育间隔时间。早婚早育现象正在减少。实现了该项目标。(11)孕期保健和安全接生。200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孕产妇产前医学检查率、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率分别达到71.3%、98.7%和98.5%,综合判定已经实现目标要求。(12)降低低体重出生儿比重。目标要求低出生体重发生率低于10%。2000年低体重出生儿的比例仅为3.6%,实现了目标要求。(13)降低妇女缺铁性贫血。目标要求妇女缺铁性贫血患病率比1990年降低1/3。由于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实施《母婴保健法》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加强了孕产期保健质量的管理工作,提高了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增强了广大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接受保健服务的能力,使孕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明显降低。(14)消除碘缺乏症。黑龙江省曾是全国碘缺乏病地区之一,通过改水和食用碘盐,消除碘缺乏病已取得重大进展,8至10岁在校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已由1990年的20%下降到6.9%。2000年,全省居民户食用碘盐合格率达到95.8%,达到了95%的目标要求。(15)消除维生素A缺乏病。目标要求全面消除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通过积极开办育儿学校、保健门诊,开展母乳喂养、合理添加辅食等指导活动,提高了儿童保健服务水平,基本消除了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16)提倡母乳喂养。2000年,全省共创建爱婴医院、卫生院458所。大部分婴儿家长主动尽到母乳哺育婴儿的义务。4—6月婴儿母乳喂养率已达到85%,实现了目标要求。(17)消灭脊髓灰质炎。到2000年,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已达到99.9%,连续多年未有因病毒引发的脊灰病例的发生,达到了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实现了目标。(18)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要求以县为单位,将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控制在小于1%。2000年,本省各县(市)连续实施新生儿强化免疫接种,使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到0.25/万,实现了目标要求。(19)降低麻疹发病与死亡率。要求将麻疹发病率降低90%,死亡率降低95%。随着计划免疫工作的推进,使麻疹等儿童传染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全省新生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到2000年,全省麻疹发病率已降至0.13/10万,连续多年未有麻疹死亡病例出现,实现了上述两个目标。(20)儿童计划免疫。1983年实施计划免疫接种以来,全省疫苗接种呈上升趋势。1988年、1990年、1996年全省分别实现了儿童免疫接种率三个85%的目标,四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麻疹疫苗)接种率在九十年代一直保持在93%以上。2000年,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8%,提前实现了90%的目标要求。(21)降低儿童腹泻死亡率。1998年,全省5岁以下儿童腹泻发病率为4.6%,比1990年下降了2.6个百分点。未发现儿童腹泻死亡病例。(22)降低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现象。2000年,本省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率仅为3.4‰,表明在降低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上已经实现目标。(23)扩大早期儿童发展教育活动。2000年,全省3—6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65%,实现了目标要求。(24)开展生命知识和生活技能宣传。2000年,全省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上升到97%和98%,有线广播电视用户达209万户;出版报纸、杂志、图书2464种,印数9.1亿册(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医疗保健和娱乐、教育、文化服务支出799.3元,比1990年增加6.4倍,占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上升到20.9%,比1990年提高10.6个百分点;农民家庭人均全年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267.9元,比1990年增加3.7倍,占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上升到19.5%,比1990年提高9.8个百分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更有助于实现自身与环境的持续、健康和协调发展。

  (二)2002年《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2003年6月完成的《2002年〈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实施监测报告》,反映了以下情况:
  1.儿童保健快速发展。2002年,全省城乡婚前医学检查率分别达到71.9%和73.6%,超过了65%以上的规划目标。1999年以来组织开展的对9万余名新生婴儿进行的疾病筛查确定,每万名新生儿中的出生缺陷发生率由2000年的67.9个下降到55.8个。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和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75.9%和99.9%。而婴儿死亡率则下降到28.8‰。均提前实现了规划目标。
  2.儿童教育进一步提高。2002年,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119.9%(其中女生为117.7%)。小学五年巩固率为99.3%(其中女生为98.7%),初中生入学率为108.2%(其中女生为109.1%),初中三年巩固率为90.8%(其中女生91.9%),小学学生辍学率为0.4%(其中女生0.39%)。前四项分别比2000年提高了21.1个、0.7个、5.3个、0.78个百分点。后一项则降低0.1个百分点。中小学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从2000年的91%上升到91.1%。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40.6%,比2000年提高9.1个百分点。
  3.儿童生存环境日益改善。2002年,全省城乡各项环保指标均有所提高,城市绿化覆盖面积4.1万公顷,比2000年增长20.6%。城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1.3%和25.0%;农村改水受益率、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自来水普及率及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97.4%、59.4%、54.2%和50.3%。当年全省出版少年儿童图书196.4万册,儿童期刊911.3万册,少儿录音制品2.4万册;评出90.6万个“五好文明家庭”;省民政厅拨款410万元改建8所儿童福利院,收养孤儿弃婴2314人,有697名智残儿童、310名脑瘫残疾儿童得到康复训练。

  三、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评估报告及统计报表

  省政府妇儿工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情况进行中期(2001~2005年)评估。两个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包括6个领域、49项主要评估目标、147项监测统计指标。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组织领导情况、两个规划目标落实情况。省统计局作为统计监测的牵头单位,开展了年度统计监测,在两个《规划》实施的中期监测评估之年,及时地向国家和省政府呈报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以及2001~2005年《黑龙江省妇女儿童统计监测数据汇总表》。统计监测结果表明,本省妇女与儿童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规划》中的大部分目标正在顺利实施之中。
  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全省妇女儿童的发展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和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省统计局依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2004年起,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设计了妇女儿童情况年报表式。上报时间为2005年5月1日前。这是将妇女和儿童发展的两项监测工作进行了归并,将2000~2003年组织实施的全省《妇女发展规划监测》的7方面内容123项指标与《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的5方面内容75项统计指标进行了归并和精简,统一定为1张妇女儿童情况统计年报表,规定填报经济与人口,卫生保健,教育,就业与社会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法律保护,社会、生活环境等方面的83项指标。其中女性指标有5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