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划生育统计 在政府指导下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人口统计,是出于对育龄夫妇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的需要,反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执行情况的专业统计;通过计划生育统计,获取人口变动、人口增长和人口发展数据,为促进入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人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2003年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改名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增强了对全省人口发展调控的职能。
计划生育统计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基层统计台账制度,统计报表制度,部门统计工作制度等。主要内容包括全省人口自然变动、计划内(外)出生人口、孩次构成、已婚育龄妇女现有一孩妊娠情况、女性初婚及晚育情况、已婚育龄妇女构成、采取节育措施、节育手术情况等。本节侧重记述的是计划生育统计账卡、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质量检查。
一、计划生育基层统计账卡 基层计划生育账卡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础,也是各类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源头。长期以来,本省一直坚持使用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的统一内容、统一口径、统一形式的基层计划生育统计账卡。省计生委规定,基层账卡的内容,必须满足填报国家、省级计划生育报表的要求;基层上报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必须经过账卡进行核对以求其一致。其中,总人口数源于乡村的户记录登记或以户主为主逐人登记底账;出生人口数要按育龄妇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婴儿的性别,孩次、计划内(外)的原始记录;女性初婚要按实际年龄登记等。1986年,省计生委决定在全省各地市县统一建立计划生育基层统计原始记录凭证、计划生育统计台账和统计信息板等,即“八单、一卡、十簿、两板”,简称单、卡、簿、板。1989年,省计生委下发了《关于简化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基础账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市)的县以下乡(镇、街)、村(居)两级建立计划生育基础统计账卡。1990年5月,省计生委、省统计局联合转发《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台账”。台账的具体内容包括:总人口数和人口变动情况;婚姻情况;避孕节育情况;独生子女领证及计划生育政策兑现(奖惩)情况。准确、及时地逐项记录人口、计划生育事件的变化,做到了一月一清、一月一查。在县级,逐步采用计算机管理统计台账。
1995年8月,国家计生委下发《村级计划生育账卡管理方案(试行)》。主要内容包括:一单:原始登记报告单;一卡:已婚育龄妇女卡(分城市和农村);两表:已婚育龄妇女情况一览表;常住人口变动情况汇总表。五簿:住户基本情况登记簿、生育计划安排服务登记簿、妇女健康检查服务登记簿、避孕药具服务登记簿、(节育)手术服务登记簿。
1999年3月,国家计生委在新颁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统计账卡制度。因为统计账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账卡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最原始的信息,也是填写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基础。专门统计调查,则与统计账卡、报表制度等互为补充。
2000年,省计生委印发《黑龙江省县、乡、村计划生育报表、账册、档案设置规范》,对县(市、区)级的9种报表、2种账册、9类档案,乡(镇、街道)级5种报表、10种账册、12类档案,以及村(居)委会级的《计划生育家庭户卡》《计划生育工作手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簿》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地通过规范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报表、账册,确保了计划生育源头数据质量。
2003~2005年,各乡(镇、街道)计生办所填报表的数据,均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报告单》,使计划生育基层统计账卡更加简化。
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最初规定的内容比较简单,仅有出生、避孕、节育等几项指标。随着国家对人口发展指标的严格管理和计划生育统计体系的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逐渐发展到全省人口总量控制、育龄妇女构成人数、晚婚率、生育孩次率、生育胎次、独生子女领证情况、节育措施、节育手术等多项指标。基本上满足了各级政府制定有关人口生育政策的需要。1986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两次制订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三次修订和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1986~1988年,基本上是组织填报1985年所制订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以1987年为例,当年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有季报3种、半年报8种、年报5种。其中有季报兼半年报3种,即:全省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节育及领取独生子女证情况报表、出生及晚婚情况报表。半年报兼年报5种,即:全省人口出生情况表、全省已婚育龄妇女现有一孩初婚妊娠情况表、全省已婚育龄妇女构成情况表、全省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情况表、全省节育手术情况表。
1989年5月,省计生委根据国家计生委通知精神,规定从1989年起全省启用新批准的5种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有季报4种,年报1种,分城市、城镇、乡村统计。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人口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内居住半年以上(包括暂住人口和无户口人员),具有中国国籍的全部人员。报表名称及指标如下:(1)季度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有总人口、出生人数、出生孩次、计划内出生、死亡人数等16项指标。(2)季度已婚育龄妇女、女性初婚、妊娠情况表:有育龄妇女(15—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现有一孩、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女性初婚、早婚、晚婚、妊娠人数、妊娠当年生、妊娠计划外等11项指标。(3)季度节育情况表: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人数、不应采取节育措施人数、本期手术例数、男扎、女扎、其他,人工流产、中期引产、大月份引产等21项指标。(4)季度无计划外生育乡、村统计表:现有乡级单位个数、现有村级单位个数、连续12个月无计划外生育的乡级、村级数(其他非城乡行政区划建制的单位)、按现行生育政策符合照顾生育二胎妇女数等5项指标。(5)全年育龄妇女年龄别出生情况表:有年龄、妇女人数、出生人数(分一孩、二孩、多孩)等4项指标。当年,还布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半年报。
1990年5月,省计生委、省统计局向全省各市、地、县计生委、统计局以及农垦、林业、铁路等系统计生办转发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这是我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第一部管理办法,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统计对象、工作制度、机构队伍、统计经费等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实施计划生育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对反映人口及计划生育现状及其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指令性统计和调查,对统计报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是:有关人口及其生育、节育的情况,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业务情况,机构人员情况等。还规定各地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级统计报表的项目,指标含义必须同上级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按规定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年度报表包括由国家制订及本省制订的两个部分:
1.国家计生委制发的报表,有4种:(1)人口变动情况半年报及年报,指标有年初年末总人口数、分性别1孩、2孩、多孩出生数。(2)领取独生子女证及女性结婚情况半年报及年报,指标有已婚育龄妇女人数、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初婚人数、19周岁以下结婚人数、23周岁及以上结婚人数。(3)节育情况半年报及年报,指标有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人数、手术例数。(4)育龄妇女年龄别出生情况半年报及年报,指标有按年龄分的(15至49周岁)妇女计划内出生1孩数、2孩数、多孩数、计划外出生1孩数、2孩数、多孩数。
2.省计生委制发的报表,有人口出生月报、计划外生育情况季报、总人口、育龄妇女、结婚及死亡情况半年报及年报、出生婴儿未报、补报户口情况半年报及年报、各乡镇、街道出生情况半年报及年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半年报及年报、农业人口出生年报、预计两年人口出生年报,审批二胎情况年报。各表由各地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基层表后逐级汇总上报。
自1994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计生委下发的14张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一般情况统计表、出生情况统计表、节育情况统计表。以上3张表均分为半年报和年报。另有精减后的计划生育系统科技、药具、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信访统计报表共计11张,分别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计划生育手术统计表、计划生育手术近期并发症统计表、计划生育手术远期(初诊)并发症统计表、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表、避孕药具购调存报表、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情况统计表、群众来信情况统计表、群众来访情况统计表、群众来信处理情况统计表、群众来访处理情况统计表。
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国家计生委新修订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8项基本任务,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定期报表制度,组织计划生育专门调查,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检查统计数据质量等;规定建立基本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主要有统计账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该《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分类及主要内容;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业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的统计报表。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节育、避孕等情况;事业单位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2000年初,国家计生委下发《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以及计划生育活动与经费情况统计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情况统计表。
2002年9月,国家计生委下发通知,决定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数量及统计项目予以精减。精减的内容包括:(1)取消全国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报表中“女性初婚人数”“死亡人数”两项统计项目。(2)将原全国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报表中的“人口一般情况”“出生概况”和“节育情况”3张表精减为“人口与出生情况”和“节育情况”两张表。(3)取消半年报。对“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项目,农村是通过逐户逐人逐项登记上报;城市则利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科学推算。此举是为减轻基层,特别是乡、村两级的统计负担,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当年启用的年报表有:(1)人口与出生情况年报,指标有分地区人口总数(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期末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期末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本期出生人数(分一孩、二孩、多孩出生男、女)、往年出生未报人数。(2)节育情况年报,指标有分地区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分列7项措施)、本期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分列6种手术)。
通过历年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汇总,取得了以下3个方面的数据:
(1)全省避孕节育统计数据
项目 | 单位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率 | % | 93.91 | 92.78 | 92.80 | 92.95 | 93.08 | 男性节育率 | % | 0.11 | 0.09 | 0.08 | 0.09 | 0.06 | 女性节育率 | % | 33.22 | 30.97 | 29.4 | 27.48 | 25.76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 | 59.47 | 61.68 | 61.39 | 64.08 | 67.30 | 皮埋 | % | 0.49 | 0.48 | 0.47 | 0.43 | 0.40 | 口服药 | % | 2.05 | 2.06 | 1.74 | 1.88 | 1.39 | 避孕套 | % | 4.39 | 4.46 | 6.58 | 5.73 | 4.80 | 外用药 | % | 0.16 | 0.15 | 0.23 | 0.20 | 0.18 | 其他 | % | 0.11 | 0.10 | 0.11 | 0.11 | 0.11 |
(2)全省手术例数统计数据
项目 | 单位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全年男性绝育手术 | 例 | 29 | 74 | 17 | 12 | 137 | 全年女性绝育手术 | 例 | 16097 | 12412 | 6494 | 4332 | 3654 | 全年放置宫内节育器 | 例 | 226982 | 202160 | 187338 | 180462 | 181309 | 出生人流比 | | 1:0.05 | 1:0.05 | 1:0.04 | 1:0.04 | 1:0.11 |
(3)全省人口出生、结婚统计数据
项目 | 单位 | 1986 | 1989 | 1990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一孩率 | % | 79.27 | 73.58 | 79.88 | 87.13 | 89.06 | 89.58 | 86.74 | 84.45 | 二孩率 | % | 18.04 | 22.17 | 17.76 | 12.19 | 10.57 | 10.08 | 12.79 | 15.07 | 多孩率 | % | 2.68 | 4.25 | 2.36 | 0.68 | 0.37 | 0.34 | 0.47 | 0.47 | 计划生育率 | % | 86.31 | 82.04 | 79.0 | 97.12 | 96.99 | 97.06 | 96.22 | 96.5 |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 万人 | 561.8 | | 698.1 | 807.5 | 807 | 813 | 811 | 807 | 晚婚率 | % | 59.92 | | | 45.99 | 45.80 | 45.85 | 40.94 | 40.9 | 早婚率 | % | | | | 1.07 | 1.50 | 1.58 | 1.97 | 1.95 | 领独生子女证人数 | 万人 | 136.7 | | 180.4 | 261 | 261 | 271 | 272 | 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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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省计生委执行国家计生委精减后的计划生育统计表。并对原报表中的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对流动人口总数的统计,二是增加对各孩次计划内出生人数的统计。2004年在出生人口中,一孩、二孩、多孩率分别为81.44%、18.03%、0.53%;计划生育率和育龄妇女节育率分别达到96.77%和93.01%。
2005年,省计生委根据《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正式启用精减后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通知》,经省统计局批准,启用了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出生死亡情况、节育情况)。统计对象为本省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以及户口待定的人;户口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内的人;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有常住趋势的人。流入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从其他省(市、自治区)、市、县、乡(镇)到本地居住,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18周岁至49周岁人口。
三、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20年来,本省积极参加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调查,有1987年全国妇女生育力抽样调查;1988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1997年和2001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此外还从1991年开始,采取直接入户的方法进行计划生育状况抽查,有1995年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抽样调查;1996年生育节育抽样调查;1998年计划生育统计年报质量抽样联查;1999年出生人口漏报、瞒报“两清”调查等。调查结果表明,黑龙江省是人口控制搞得比较好的省份,综合避孕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1988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
1988年,全国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这项调查是由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联合组织实施的。调查内容,包括人口构成、计划生育、15—57岁妇女怀孕史、避孕史、婚姻、死亡,1981年以来的人口移动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经济情况。设有住户调查表、已婚妇女调查表和样本点调查表等三种主要表式,还有调查员登记表、调查范围登记表等辅助表式。被调查人数,全国210万人,各省4—10万人。调查登记从7月1日开始,至7月上半月完成了现场调查登记工作。据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手工汇总数据推算:1987年全国出生率为23.28‰,死亡率为7.15‰,自然增长率为16.13‰。在全国除西藏以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京、津、沪三个直辖市,东北三省及江苏、浙江、四川省为第一类,是人口增长控制得比较好的省份。1987年人口出生率低于15‰的是上海,低于20‰的是浙江、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苏。1987年全国人口出生一孩率为52.72%,二孩率为32.33%,多孩率为14.95%。黑龙江省多孩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88年本省人口出生率为17.12‰,自然增长率为12.71‰,计划生育率为71.78%,分别居于26个省区的第6、7位,居于全国上游水平。
(二)1989年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年报质量联查和1999年“两清”调查
计划生育统计数字失真,在全国带有普遍性。1988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手工汇总结果揭示:黑龙江省1987年人口出生率,抽样调查是19.86‰,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是11.98‰。漏报率高达三分之一以上。为了搞准搞实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省计生委于1989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抽调地市计生委主任、省计生委处科级干部300多名,组成31个联查小组,对全省31个县(区)、33个村(居)委会的34558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作为样本单位,对1988年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年报质量进行实地调查。联查内容,除有年报项目外,还增加了流动人口等内容,共有28项指标。联查之后,又将33个村的联查结果与当年的年报数据进行了对比。总人口,年报37136人,联查为35448人,多报4.8%;出生人口,年报461人,联查为570人,少报19.1%;计划外二孩,年报46人,联查为96人,少报51%,计划外二孩,年报13人,联查为29人,少报55.2%;人口出生率,年报为12.39‰,联查为15.87‰,少报3.48个千分点;人口死亡率,年报5.13‰,联查为4.71‰,多报0.42个千分点;多胎率,年报2.82%,联查为5.09%,少报2.27个百分点;计划生育率,年报为86.55%,联查为76.67%,多报9.88个百分点;晚婚率,年报为36.84%,联查为19.80%,多报17.04个百分点。
联查结果与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手工汇总结果所提供的黑龙江省1987年统计数字相比较:出生率:1988年为15.87‰,1987年为19.86‰;多胎率:1988年为5.09%,1987年为8.61%;计划生育率:1988年为76.67%,1987年为70.28%。1988年比1987年,出生率和多胎率分别降低了3.99个千分点和3.52个百分点,计划生育率则提高了6.39个百分点。上述结果显示,本省1987年人口出生统计的置信程度为95%,年报出生漏报率为33.42%,1988年联查出生漏报率仍为25%。
1999年,又组织了全省出生人口漏报、瞒报现象的“两清”调查,调查显示,1990年至1998年全省累计漏报出生人口约有34万人,平均漏报率为10%。
(三)1995年全省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抽样调查
1995年10月,省计生委组织各地市采取系统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在每个县各抽取3个或3个以上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样本单位,对1994年全年,1995年1至3季度落实节育措施的情况进行专项抽样调查。调查方法有二:一是到被抽中村屯调查核实:样本单位内计划生育统计基础账卡中记录的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和期内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二是入户询问:有出生、人流(引产)现象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本次调查共有5种调查表,分别填写1994年全年及1995年1—3季度的各项数据。其中,表一为采取节育措施情况调查表,指标有怀孕总量(报表)、出生、人流(引产)、本期采取措施(结扎、环埋、药具)例数、欠账人数、欠账率、应落未落人数;实查应采取节育措施人数,已采取节育(结扎、环埋、药具)人数、本期出生、人流中不用落实措施人数、应采取措施未落实人数、欠账率,表二为实查应落实对象分类及落实程度调查表、表三为出生或人流后不用落实情况分类表、表四为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未落实原因分析表、表五为实际采取措施人数与报表数对比分析表。调查表由省计生委统一汇总。
(四)1996年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务调查
早期的孕前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省计生委1987年从克山、克东等县组织试点开始的,到1992年在全省推广,1994年纳入全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1996年8月,国家计生委组织专家调查组,在张维庆副主任的率领下,利用10天时间,深入到哈尔滨、杜蒙、克山、克东等县的乡、村屯、企业、街道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对计划生育孕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实地典型调查研究。通过调查得知,黑龙江省推行孕前管理和服务工作达到了较高水平。10年来,全省出生人流比,由1987年的1:0.44下降到1995年的1:0.12;引流产数由1987年的15.5万人下降到1995年的4.1万人,比原来减少74%。有效地保护了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实现孕前管理和服务,减少计划外怀孕,已成为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新台阶的重要标志。时任国家计生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的张维庆在其《大力抓好孕前和服务工作—关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报告》中,“建议由(国家计生委)科技司牵头组织力量,(再)到黑龙江省的城乡基层,对他们做好孕前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的做法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指导和推动全国的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1997年和2001年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调查
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已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十分重要的内容。国家计生委于1997年和2001年组织了两次全国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调查。后者调查的目的是回顾1990~2000年全国妇女的生育水平,掌握当前我国育龄人口的避孕情况和生殖健康水平,为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提供科学依据。这是继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范围的生殖健康抽样调查。调查方式分为住户调查、个人调查、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调查、村级社区调查4个部分;调查内容包括育龄人口的生育、避孕、生殖健康状况,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行政村提供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服务的状况,以及社区基本情况。2001年的调查,是在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样本点上进行的,全国共涉及337个县(市、区),1041个村(居)民小组,育龄妇女近4万人。黑龙江省共抽取10个县(市、区)、30多个村(居)民小组作为调查点。这是我国计划生育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跟踪调查。这次调查抽样方法科学,样本量适宜,组织管理严密,数据质量较高,对分析研究我国妇女婚姻、生育、节育、生殖健康状况与需求、人口与计划生育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均具有重要价值。
两次调查均设置了个人问卷、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问卷、村级社区问卷。其中,个人问卷是由调查员入户调查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出生年月、民族、受教育程度、初婚时间、娘家住地),怀孕和生育(理想子女个数、怀孕次数、孕期服务情况),避孕情况,与丈夫有关的情况,生殖健康服务情况,性病,艾滋病,宣传教育等7个方面80个属性指标。由调查员根据参加座谈会人员的讨论结果填写的村级社区问卷、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问卷,分别有24个与33个问卷题目。省计生委参加了这两次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状况调查。调查数据上报国家计生委后由全国统一汇总,编制出全国分东、中、西部地区,以及按农村、城镇分组的大量数据资料。其中中部地区15—49岁育龄妇女,不识字或很少识字的占15%,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分别占29.3%、38.9%、13.1%和3.7%;初婚与再婚的占75.2%和2.7%,离婚与丧偶占2%和0.9%,还有19.1%的人未婚;已生育1孩、2孩的占56.6%、15.5%,3孩、4孩占1.5%、0.1%,未生育的占26.2%;按理想子女数划分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希望要1个或2个孩子的分别占36.7%和57.8%,想要3个、4个或5个以上的分别占2.3%、1.0%和0.1%,不希望要孩或无所谓要几个的仅占1%和1.1%。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中,娘家住地在本村、本乡、本县、本地市、本省的分别占18.5%、40.7%、26%、6.4%和4.8%,外省仅占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