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就业与劳动报酬统计
第六节 劳动就业与劳动报酬统计
劳动统计,是研究劳动力资源及其配置、劳动力使用、劳动时间利用、劳动生产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劳动力调查和培训等情况的专业统计。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订,各级统计局分别布置,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省统计局报送国家统计局。省级数据综合范围为辖区内的全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调查内容包括各单位从业人员数和劳动报酬。报告期分为年度和季度。
1985年7月,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对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做了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属于国情国力的基本统计,如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统计等由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调查、汇总;属于城镇就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人等专业性的劳动统计,由各省劳动人事部门负责。1986年劳动工资年报和1987年定期报表,按各自分工由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共同布置,分别汇总。本节侧重记述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城镇劳动力调查等项内容。
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1985年劳动工资综合统计内容包括城乡劳动力资源与分配、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人数与工资,计划外用工人数,工业企业、建筑业职工分类,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增加和减少变动,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劳保福利费用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人数等。
1986年,为了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控制,在劳动工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增加了奖金构成情况、津贴构成情况、其他劳动报酬构成的统计;为了满足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需要,在年报中增加了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分组,以及企业各级人员工资水平年报;还增加了企业待安置的富余人员、参加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出国援外人员、劳务出国人员、按国家规定未列入奖金税计征项目的奖金以及年劳动工资预计等项指标。省统计局从1986年定期报表开始,取消条块结合的报送办法,各地市县按全口径(包括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国防工办、劳改局、建工局、地质局和哈尔滨铁路局所属单位)汇总上报一套劳资报表。
1987年除继续报送劳动工资定期报表的电讯月(季)报外,有以下变化:一是增加了职工工资总额、劳保福利费以外的其他收入情况年报,以适应工资改革和研究消费基金及职工收入水平变化的需要。二是由哈尔滨市选择20个工业建筑业单位增加填报全民所有制工业、建筑业等各类人员工资总额及收入情况年报。三是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人数和工资,工业、建筑业职工分类情况及补充资料,集体所有制工业、建筑业全部职工人数,租赁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等4张年报表。
1990年修订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打破了过去按所有制分表的做法,将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单位工人数与工资合并为一张表。年内,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还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订了《199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办法》。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统计范围涉及到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黑龙江省由统计部门牵头,成立了由9个部门组成的省、地市、县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在各单位(企业)自审的基础上,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过联合核实签章,银行才予以支付工资。工资联审工作已经形成制度。
1993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对劳动工资统计的方法制度、计算方法、统计范围等都作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将国民经济13个行业划分为16个行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与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艺和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行业),对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改革,在所有基层单位填报的“七加一套表”中、统一设置两张,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同时,由综合统计部门搜集相关资料填报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职工个人收入情况两张表。
1994年,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并与国际统计口径接轨,将“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改为“单位从业人员数和劳动报酬”。增加了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改变了劳动力资源的计算口径,引入经济活动人口和非经济活动人口的概念,将“待业人员”改为“失业人员”,增加了从业人员按就业身份分组的指标。
从1993年年报开始,劳动统计实行全国超级汇总,对各地区“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了统一编码。从1995年报起,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制度》。要求基层单位按年填报劳动统计年报核实表,核实劳动情况统计年报年末人数、领取的劳动报酬与从银行支取的劳动报酬是否不一致,差额是多少,并查出不一致的原因,包括:(1)年报数比银行数少的原因:从银行支取现金未发或少发;支取工资中包括了煤款、独生子女费、离退休费等;(2)年报数比银行数多的原因:发放的实物性劳动报酬;从各种提成(回扣)中支付的劳动报酬;从预算外收入中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的临时劳动报酬;用政府、生活拨款发放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等。并附核实情况说明。
自1995年至2005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继续实施劳动情况表,其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增减变动、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三部分。劳动情况表的综合,要求按全部单位、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等)分别汇总,按企业、事业、机关、国民经济19个行业及109个大类分组。劳动统计的定期报表为劳动情况季报,简要反映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1996~1997年,增加“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生活费”“下岗职工年平均人数”等项指标;年报报送一律采用远程传输;1998年取消了工业建筑业职工人数、城乡劳动资源配置情况、职工个人收入情况等3种综合年报。2003年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年报,反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保险费应缴数和实缴数。
二、劳动工资统计台账
统计台账是最基础的统计资料,是确保工资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1986年,全省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建立了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内容包括全部用工情况、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津贴和补贴构成、劳保福利费以外其他收入情况、离退休、离职人员数、职工年龄、文化程度、政治情况和工资水平、职工增减变动登记;经济情况、价值劳动生产率、职工工资等级等。
1991年,省统计局协同劳动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进行了联合审查。审核内容包括台账记录是否齐全,指标口径、范围、计量单位等是否同劳动工资报表相吻合,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奖金、津贴补贴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否一致等。从1996年年报开始,全面推广并逐步完善劳动统计台账。1997年,省统计局重新印制了劳动统计台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全省基层单位使用劳动统计台账的普及程度已达到50%以上。2001年,各基层单位逐步健全劳动统计台账,统计范围扩大到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2002年全省劳动统计台账使用率达到60%以上。
三、劳动工资调查
劳动工资调查,包括职工人数、城镇劳动力、工资水平及劳动就业等方面的专项调查。早在1993年就开始连续组织职工工资水平调查;1995年劳动部向各省下发了《企业工人成本抽样调查试点方案》;1996年国家开始建立城镇劳动力定期调查制度,首次开展劳动力调查,以后,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相继组织了职工就业、从业人员、工人素质、工资与工时等多次劳动调查。
(一)工资水平调查
1993年3月,为了科学地进行各类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对比,为国家制定工资政策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发了《工资水平调查试点实施方案》,调查范围为北京、黑龙江和深圳的部分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调查对象为企业、事业、机关中能进行同类比较的职工。同年4~5月,黑龙江省在牡丹江市、德都县对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了调查。被调查单位共有70家,其中工业企业9家,3005人;机关61家,3017人。调查结果表明,企业干部工资收入高于机关干部。被调查企业干部年人均工资(指1992年4月~1993年3月调查年度)为3155元,机关干部人均年工资为2861元,企业干部比机关干部高10.3%。
1994年5月,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省统计局和省人事厅联合发文,在哈尔滨市及所辖县市进行1993年度工资水平调查试点。调查范围为国有制造业和国家机关,调查规模为10000人,企业、机关各5000人。调查内容,包括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学历、工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等);职工收入情况(工资总额及构成、洗理费、下上班交通费等)。
1994年全国工资水平抽样调查是两年工资试点调查的继续和延伸。1995年4月,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向13个省市下发了工资水平调查方案,要求每省(直辖市)各抽取机关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4000人左右,全国共抽取近10万人。根据新的抽样方法计算,黑龙江省在哈尔滨、牡丹江、鹤岗3市分别抽取机关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774人、2125人、1101人,共计8000人。抽取的范围:机关为公务员中的现职的正处(县、局)长、正科(局)长和科员,企业为与机关干部相当的正处级、正科级和科员级管理人员(如工厂的正副厂长和书记、公司正副经理和书记等)。以省统计局为主并与省人事厅联合组织实施了该项调查。省统计局采取分行业等距抽样的原则,抽取了样本单位,制定了工资水平调查表。调查项目有: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隶属关系、企业规模等)、职工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等)、职工家庭有关情况(包括住房面积、住房产权情况、月房租额等)、职工工资及构成情况、职工从单位获得的实物性收入情况、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金的交纳情况。工资和收入资料为1994年全年,住房租金资料为1994年12月,其他资料为1994年年底。调查中组织了复查和质量抽查。依据调查资料计算的工资水平,略比统计年报数据高,更为接近实际。调查结果比较,199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与企业的差距已经缩小,有的级别机关的工资水平已经接近国营企业。
(二)城镇劳动力调查
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局于1996年建立的一项季度抽样调查制度。调查范围为全国城镇人口,调查对象为调查范围内被抽中的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调查方法,以住户为单位,由调查员入户调查。调查的项目包括被调查对象就业、未就业和失业情况。此项调查不单独抽样,而是利用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样本中的城镇样本进行的,样本量为25万人。其中第三季度的调查,与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合进行(使用同一张调查表)。
1996年机构改革后,将人口与劳动工资两项统计业务合并。为全面掌握城镇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状况,国家统计局决定从该年第三季度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以现行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为基础,在城镇样本上进行跟踪调查。本省从该年起,在城市住户调查中增加劳动力调查表,在2、5、8、11月份的15日所在的周进行调查,并由人口与就业部门根据调查资料计算就业率及失业率。从1997年起,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改由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共同制发,合作组织调查。全国劳动统计的重点和难点是职工人数和工资水平,按季度开展的劳动力调查的重点和难点是失业人口。据调查得知,1997年第二季度城镇劳动力参与率(即经济活动人口与劳动力资源的比重)上升为68.4%,失业率下降到4.2%。在城镇失业人口中,16—29岁的青年人口占93.1%,是失业人口的主体。1996年底,全省城镇各种经济成分的从业人员达到969.3万人,1991~1996年度已安置失业人员135万人,平均每年安置22.5万人就业。1998年末,全省单位从业人员为628.0万人(新的劳动统计制度规定,当年已离岗职工165.6万人不包括在“单位从业人员”中),比上年减少63.3万人。
1999~2000年,国家统计局在《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及其调查表中的调查项目,按人填报的项目有: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状况、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目前是否有工作单位或场所、暂未工作的状态、未工作的原因、寻找工作的方式、当前有无就业可能、是否下岗再就业、就业者身份、是否属离退休再就业等16个项目;按户填报的项目有:本户住址编码、户别、本户总人口、本户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本户15岁以下人口等5个项目。1998年末,全省城镇从业人员有786.6万人,比上年减少33.5万人,下降4.1%。2000年末,全省城镇从业人员比上年减少62.9万人,实有723.7万人。
2001~2002年,继续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和按季度组织劳动力调查的规定,并在人口调查表中增加有关“行业”和“职业”两个调查项目,按人填报的项目增至18项。2001年第二季度调查时点是2001年5月20日24时,调查5月14日至5月20日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状况。第四季度的城镇劳动力调查时点为2001年12月15日24时,调查12月9日至12月15日的就业状况。跟踪2001年10月1日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的城镇样本。调查结果证实,2001年一、二季度末,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数分别为549.4万人(不含城镇私营和个体户,下同)和553万人,比上年末减少5.9万人和2.3万人,分别下降1.1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
2003~2004年《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所要了解的仍是被调查者在调查时点前一周即调查周的就业与失业情况。调查项目减至16项。其中,增加的项目为“目前的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应聘或未找工作的原因”等项。调查时点改为本年第四季度的10月31日24时,次年第二季度的5月15日24时;调查周分别为10月25~31日、5月9~15日。经调查测算,本省城镇劳动力失业率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即从2003年第2季度的5.88%降至2004年第2季度的5.66%。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并于2004年9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首次劳动力调查于2005年11月随1%人口抽样调查同时进行。
(三)劳动就业与收入情况抽样调查
为了掌握本省职工收入、下岗人员及其有关情况,为省政府制定劳动就业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于1998年上半年在全省57个市、县进行了劳动就业与收入情况抽样调查。本次调查以全省职工为抽样总体,采取分层、分阶段、按比例抽样的方法,样本规模为3000人,收回有效问卷2969份,回收率为99%。调查内容为职工所在单位类型,职工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及收入情况等4项。按在岗职工和离岗职工分组。调查结果显示,在岗职工中,男性占57.1%,女性占42.9%;离岗职工女性多于男性,以36—45岁年龄段人数居多,占41.9%。全部职工年均收入5229元,其中工资性收入4545元,占86.9%;工资外收入684元,占13.1%;在岗职工收入高于离岗职工,分别为5810元和5752元;职工文化程度影响职工收入水平:初中、高中(中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职工收入比例关系为1:1.29:1.56;工资收入,男性职工是女性职工的1.15倍,分别为5629元与4717元。
2001年,本省参加了全国从业人员工资与工时情况试点调查,全国技术工人技术素质现状和需要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黑龙江省劳动就业渠道不断拓宽,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各级政府采取扶持措施,开发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吸纳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截至2005年末,全省城镇就业人员799.6万人,比2000年增加76.8万人。其中第一产业108.8万人,第二产业267.9万人,第三产业422.9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分别为13.6%、33.5%、52.9%。其中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12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