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贫困监测
第四节 农村贫困监测
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八七扶贫计划》,作出到20世纪末基本解决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战略部署。1989年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贫困县农村经济开发情况统计表》,反映农村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贫困县人口脱贫情况,每年填报一次。20世纪90年代,国家加大了农村扶贫工作力度。1997年国务院指定国家统计局负责建立农村贫困监测工作。国家统计局在原有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强化了贫困县的贫困状况调查。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要求成立了以副省长孙魁文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宝福、省统计局局长贺全宾为副组长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的农村贫困监测领导小组,开展了农村贫困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农村贫困监测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报表,比较客观、科学地测算了贫困标准、贫困规模以及贫困程度,为配置扶贫资源、制定扶贫政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一、农村贫困标准和监测调查的范围
1998年,国家制定了农村贫困标准,按当年价格计算为人均635元。这是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计算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满足最低热量标准(2100大卡)的基本食品需求,即食物贫困线;另一部分是最低限度的衣着、住房、交通、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的非食品消费需求,即非食物贫困线。该标准是保证贫困人口最低生存需要的温饱标准。监测调查的范围,国家《八七扶贫计划》中确定黑龙江省国家级贫困县11个,有桦南、延寿、抚远、林甸、克东、杜蒙自治县、甘南、泰来、明水、青冈、同江;省级贫困县5个,有绥滨、汤源、饶河、依安、拜泉。每个县各抽取10个村,每个村抽取10户,每个县共100个调查户。全省调查16个县、160个村、1600个农户。2001年国家重新调整了贫困调查县,共有14个国定县:延寿、泰来、甘南、拜泉、绥滨、饶河、林甸、桦南、桦川、汤源、抚远、同江、兰西、杜蒙自治县;7个省定县:青冈、明水、克东、肇源、富裕、通河、龙江。新选定的贫困调查县共21个。
二、贫困监测样本抽选
以扶贫工作重点县为总体,按县分层抽样。县以下样本抽选分两阶段进行,即县抽村,村抽调查农户。
(一)样本数量。平均每个定点贫困县的样本量为100户,每个县抽10个村,每个村抽10户。
(二)代表性检查。县抽村时,代表性检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样本村的收入与总体收入进行比较,不超过5%为有代表性;二是样本中贫困村的比重与县内贫困村的比重比较,不超过10%为有代表性,样本中贫困村的比重应等于或略高于全县贫困村的比重。村抽户时,只要求作收入的代表性检查。
(三)抽样方法。1.没有住户调查网点的贫困县。县抽村,以全县所有村前三年的人均纯收入排队,相对应的农村人口作为辅助资料,累计编制成抽样框,根据确定的样本量,采用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选贫困监测调查村。村抽调查户,用全村农户的上年人均纯收入排队,逐户累计,编制成抽样框。全村各户人均纯收入采用一次性调查取得,包括家庭经营得到的纯收入和劳动者报酬收入两部分。用农户人口计算人均纯收入。村抽调查户时,不用人口辅助资料计算组距,而用规定的抽样调查户数除以全村户数计算出组距,采用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选确定调查农户。2.已有住户调查网点的贫困县。利用原有的抽样框资料,在现行住户调查网点的基础上,根据对称原则进行扩点和调整,调整后的样本中贫困村的比重应与县内贫困村的比重基本一致。
三、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内容
贫困监测调查分县级调查、社区调查、住户调查、个人调查、住户收支5种调查表,其中县级统计报表采用全面统计的形式,其他表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一)县级调查表。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统计监测表,每年调查填报一次。有48个指标,分为四大项。1.贫困县基本情况,包括贫困乡个数、年末贫困人口、当年脱贫人口、当年返贫人口;2.贫困县扶贫资金的来源与使用,包括中央扶贫专项贷款、扶贫专项贷款收回再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财政为中央财政配套资金等;3.实际扶贫投资资金,包括用于基础设施改善、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卫生教育等;4.扶贫投资项目的效果,包括当年扶持贫困户数和人口、吸收贫困户劳动力、项目经营总收入、利税总额、形成固定资产、新增基本农田、公路、经济林面积、解决饮水等。
(二)社区基本情况调查表。每个调查户每年调查一次。有62个指标,内容包括:贫困地区的环境、地势(平原、丘陵、山区)、地区类别(老区、边区、少数民族地区)、是否通电、通电话、通邮、通公路;文教卫生、人口、土地资源、乡村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三)调查户家庭成员个人调查表。每个调查户每年调查填报一次。有27个指标,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户与户主关系、家庭成员、劳动力情况、文化程度、参加劳动情况、学生及失学儿童、妇女、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生活消费等。
(四)住户基本情况调查表。每个调查户每年调查填报一次。有55个指标,内容包括:住户的生活基本设施、财产及资产状况、住房状况、拥有耐用消费品、生产机械拥有状况、年末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土地承包情况、社会保障、技术培训等。
(五)住户收支情况调查表。每季调查填报一次。包括住户、现金、实物收支情况登记账。
四、调查数据质量控制
贫困监测调查原则上由县级调查员承担,在县级调查员人力不足的情况下,聘请辅助调查员帮助调查,辅助调查员要经过认真的专业培训,切实掌握所有调查指标的含义;调查员帮助被调查人详细、准确地登记所有的家庭日常收支项目。省、县两级调查人员经常到各调查点检查住户记账情况,省统计局、农调队至少每年到基层检查一次,县统计局或农调队每个季度至少到调查点检查指导一次,了解情况;在调查数据收集完成后,半月内对10%的被调查户进行上户复查,复查由县级监测调查专职人员进行。各级调查人员对调查数据仔细审核把关,由调查员进行初审;然后交县级贫困监测负责人审核,以保证数据质量;省农调队收到各县上报的数据后要进行复核,发现差错或疑问,及时查对修改。
五、调查数据
2000年是《国家八七扶贫计划》的最后一年,原有绝大多数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据住户调查测算,2000年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625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为152.8万人,其中返贫人口83万人,绝对贫困人口比1993年的281万人减少128.2万人,减少幅度为45.6%,贫困发生率为8.2%,比1993年的14.6%下降了6.9个百分点,其中,16个贫困县的贫困发生率为26%,剩余农村贫困人口约为101.7万人,占全省农村剩余贫困人口的66.6%。自1994年起,黑龙江省累计脱贫人口211.2万人,由于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等各种原因返贫人口83万人,从未解决过温饱问题的农村贫困人口为69.8万人,占农村人口的4%。由于2000年黑龙江省半数以上的贫困县遭受严重的旱灾,加之1998年的特大洪水、1999年的早霜和几年来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影响了贫困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全省农村的脱贫进程,也使一些本已经脱贫的农户重新步入贫困的行列。2005年底全省农村贫困户人均纯收入为-249.88元,绝对贫困人口为93.6万人,比2000年的152.8万人减少59.2万人,减少38.7%,贫困户发生率为4.8%,比2000年的8.2%下降3.4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