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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流通、消费价格调查

第二节 流通、消费价格调查


  流通和消费价格调查是按照科学可行的调查制度,通过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作为样本,调查搜集基础价格资料,依据消费结构确定权数,编制各类价格指数。为监测价格变动,分析物价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影响,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工作由各级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实施。

  一、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调查

  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调查,是流通和消费价格调查的基础,它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经常、系统地调查、整理和积累各种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资料,分析各种商品之间的差价、比价,准确编制各种价格指数。
  1986~1988年,全省抽中14个调查市、县(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和讷河、富锦、尚志、宁安等11个市、县为计算全国价格指数的调查市、县,称国家调查点;双鸭山、七台河和林口等3个市、县为省内价格调查市、县,称地方调查点),抽选出800余个商店、集贸市场、服务行业及网点,作为长期价格调查监测基层网点。按照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要求,又抽选出包括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服务项目在内的380余个代表规格品和近500个备用规格品,由上述14个市、县城调队指定调查员,定点、定时对其零售价格(包括牌价、议价、市价)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监测。另外还在农副产品主产区抽选调查监测点,对40余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进行调查。根据市场调查的第一手资料,计算出各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农产品和工业品的单项比价和各种价格指数。
  这一时期,除编报各种价格指数报表外,国家规定的定期报表还有:月报——《市、县全社会综合平均价格和国营商业综合平均价格计算表》;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商品零售混合平均价格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混合平均价格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与工业品单项比价年报》。为了及时了解集贸市场主要商品行情,黑龙江省制订了《集市行情》报送制度,即各市、县调查队每月5日、15日、25日将当日集贸市场包括粮油、鲜菜、肉、禽、蛋、水产品等30余种主要商品的价格以电话通讯方式报送省城调队。
  1989年,省政府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实施以“保障供给,平抑物价”为宗旨的“383工程”。为了扩大物价监测面,全省又陆续增加鸡西、海林、拜泉、五常、兰西、肇源和黑河(后为爱辉区)作为省内价格调查市、县。从此全省调查市、县增至21个(其中:国家调查点11个,地方调查点10个);价格调查监测基层网点达到1300余个。
  1990年,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商品价格的“多轨制”形式逐步消失,大部分商品价格市场化。1993年全国取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商品零售混合平均价格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混合平均价格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与工业品单项比价年报》等3套报表。价格统计信息传输及加工手段逐步现代化,全省实现计算机汇总和远程传输上报数据,大大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劳动量。
  1994年,全国取消了《市、县全社会综合平均价格和国营商业综合平均价格计算表》月报。同年3月,黑龙江省终止《集市行情》的报送制度。
  1995年,全省价格调查监测网络不断发展壮大,先后增选绥化市(后为绥化市北林区)、绥化地区(后为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等为价格调查的地方点。至此全省共有价格调查市、县24个(国家点11个、地方点13个);价格调查监测基层网点1500余个。价格调查网络覆盖全省,提高了价格调查的代表性。
  2002年,全国增加了农产品价格监测项目,黑龙江省确定的价格调查监测品种为:水稻、大米、大豆、豆油、绿豆、甜菜、牛奶等7个主要农产品,抽选富锦、宁安、五常、肇源、绥化、双城等6个主产区,实施按季度调查、报送制度。
  2004年,随着经济升温,价格水平上涨,价格波动成为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为了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全国确定67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消费品及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按旬调查、报送制度。
  2005年,价格走势平缓,终止了农产品价格监测项目和67种主要消费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查、报送制度。

  二、流通和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

  全国各级城调队编制的流通和消费价格指数主要有以下几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零售物价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的综合比价指数等。流通和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建立起相互配套的科学、系统的价格指数体系。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1986年,全省按月、按年编制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各抽中城市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县城编制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包括按全社会综合平均价格计算和国营商业综合平均价格计算两种口径。全社会综合平均价格,是指国营商店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期内的零售牌价、议价和市价(牌价是指令性计划价格、议价是指导性价格、市价是市场成交价格)各按其消费量加权计算的综合平均价格;国营商业综合平均价格,是指国营商店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期内的零售牌价和议价各按其消费量加权计算的综合平均价格。由于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包括商品支出和非商品的服务性支出,因此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由消费品价格指数与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加权计算编制而成。消费品按其用途分为食品、衣着、日用品、文化娱乐用品、书报杂志、药及医疗用品、燃料等7个大类、37个小类,抽选287种代表规格品,按其全省综合平均价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其价格指数;服务项目分为房租、水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医疗保健费、学杂保育费、文娱费、修理及其他服务费等8个小类,抽选26种代表规格品,按其全省综合平均价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其价格指数。
  由于价格指数是用一定数量的代表品种反映价格总水平的变化,必须确定每一种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对价格总水平影响的重要程度(称为权数),用以加权计算分类价格指数直至价格总指数。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所用权数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用在各类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支出额占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黑龙江省确定权数的依据是城乡居民家庭住户调查资料,并辅之以一些典型调查作为补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变化,为此每年还对权数进行调整,通常是以上年的权数来计算本年的价格指数。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除地域口径为“城市”外,与上述方法完全相同;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与上述方法略有不同:一是只按国营商业综合平均价格计算,不包括集市贸易部分;二是在计算农民消费品指数中,食品类不包括“鲜菜”;三是地域口径为“县城”。在此期间计算的价格指数均为环比(以上年价格为100)指数。汇总方法采用“综合平均价格法”,即“全年指数”通过汇总全年综合平均价格计算;“全省指数”通过汇总全省综合平均价格计算。
  1988年,为了增强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代表性,在原消费品分类的基础上,增设“建筑材料类”,因此消费品中共包括食品、衣着、日用品、文化娱乐用品、书报杂志、药及医疗用品、建筑装潢材料、燃料等8大类。同时,增加代表规格品,使消费品达到331种,服务项目达到29种。
  1989年,全国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抢购风迭起,物价大幅度上涨。3月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今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中提出:为调整消费结构,引导购买力分流,需增加一种新的价格指数,即按月环比(以上月价格为100)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利率和储蓄保值的依据。国家统计局根据上述要求,在月度价格指数统计中,增加了“月环比”价格指数指标,从1989年4月份开始试算,1989年12月正式计算。从此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又多了一套“月环比”指数。
  1990年,增加了代表规格品,使消费品达到352种,服务项目达到30种。
  1994年,为了进一步完善价格指数体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全国对价格指数的编报制度作了进一步调整。首先,“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改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也相应地改为“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其次,计算方案也做出相应改动:一是将原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两大类重新划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服务项目等8大类;代表规格品调整为320种。二是汇总方法由“综合平均价格法”改为“指数体系法”(即全年指数通过各月指数平均计算;全省指数通过市、县指数加权计算)。三是终止按国营商业口径编制的居民生活价格指数。
  1995年,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代表规格品增加5种,达到325种。
  2001年,为了实现统计指标与国际接轨,全国对1994年制定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报制度做了较大改动。一是除继续编报“年环比”“月环比”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外,增报一套“定基比”(以某确定年份价格为100)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首轮基期为2000年,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二是按照国际标准,对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调查内容及分类进行调整,按用途重新划分为8大类,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在八大类下,根据全国城乡居民消费模式和消费习惯,参照按抽样调查原理选出的近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其中城市近5万户,农村近7万户)的消费支出数据,并结合其他相关资料,选取了251个基本分类。黑龙江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00余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作为经常性调查项目。三是指数计算公式采用国际上运用比较普遍的链式拉氏公式,即Lt=〔∑W(t-1)Pt/P(t-1)〕L(t-1),式中:L为指数;W为权数;P为价格;t为报告期;t-1为报告期的上一时期。2001年制定的这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案沿用至今。

  (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商品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以及向农民出售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水平的变动趋势。
  1986年,全省按月、按年编制零售物价指数(后改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并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配套编制,由消费品价格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加权计算编制而成。零售物价指数也包括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和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两种口径。其中消费品价格指数与计算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中的消费品价格指数一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则由小农具、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及农药械、农机用油、其他等7个小类、50个代表规格品的全省综合平均价格加权计算。城镇的零售物价指数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部分。这一时期仅编制“年环比”指数,并且采用“综合平均价格法”汇总。
  1988年,除消费品中增加“建筑材料类”及其代表规格品外,农业生产资料中的代表规格品增加2种,达到52种。
  1989年4月起,全省增编零售物价“月环比”指数。
  1994年,零售物价指数改为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搞好价格统计配套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价格统计方法制度,提高价格指数的科学性,实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分类调整为:食品、饮料和烟酒、服装和鞋帽、纺织品、中西药品、化妆品、书报杂志、文化体育用品、日用品、家用电器、首饰、燃料、建筑装潢材料、机电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十五大类,代表规格品调整为353种。汇总方法亦由原“综合平均价格法”改为“指数体系法”。并终止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
  1995年,在计算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十五大类中,剔除农业生产资料类,以其余的14大类、304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加权计算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开始单独编制,由小农具、饲料、幼禽家畜、大牲畜、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及农药械、农机用油、其他等十大类、49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加权计算,其编制方案与同期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相同。
  2003年,全国统一调整了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一是除继续编报商品零售价格的“年环比”“月环比”指数外、增加了“定基比”指数,首轮基期为2002年。二是调查范围和内容相应调整。涉及各种类型的工业、商业、饮食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出售的商品价格。重新划分为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十六个大类、225个基本分类。三是计算公式改用链式拉氏公式,该套方案沿用至今。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相对应,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一是增报“定基比”指数;二是将原分类中的幼禽家畜、大牲畜调整为产品畜、役畜;三是采用“链式拉氏”公式计算指数。该方案沿用至今。

  (三)集市贸易价格指数

  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用以观察集贸市场成交价格的变化情况和研究集市贸易价格与国营商业价格的比价关系,按月、按年编制。根据集市贸易主要商品的平均价格,以成交额为权数,按加权调和平均公式计算。农村、城市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分别编制。农村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由抽中县城编制,包括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两大类,消费品中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鲜菜、干菜、肉禽蛋、水产品、鲜果、干果、日用杂品、柴草、其他等11类、83种代表规格品;农业生产资料中包括饲料、小农具、幼禽家畜、大牲畜、竹木材等5类、25种代表规格品。城市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由抽中城市编制,只包括消费品部分,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当时,除计算与上年同期对比的动态指数外,还要同时计算与国营商业价格对比的静态指数,用来观察国营商业价格与集市贸易价格的平均差率。
  1989年4月,增加了集市贸易价格的“月环比”指数。
  1994年,停止编制集市贸易价格指数,改为由抽中城市编制城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该指数由粮食、油脂、鲜菜、干菜、肉禽蛋、水产品、鲜果、干果等8类加权计算,计算方法不变。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种价格逐步并轨,以及价格指数体系的不断完善,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已逐渐失去意义,于2000年停止编制。

  (四)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是指居民购买或获得的用于基本生活消费的日用生活消费品和主要服务项目,包括生活资料和少量发展资料,不包括高档消费品及各种享受资料。编制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为了及时准确反映价格变动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程度。
  1988年10月,在出现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开始按月、按年编制城镇职工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根据各种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居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和作用,选择居民经常购买的生活必需品,包括部分供应充足的低档耐用消费品。分吃、穿、用、烧、居住、服务项目等类,确定40种生活消费品和7种主要服务项目,共47种商品,再按中等偏下的等级,分品种确定代表规格品,并调查市场价格,采用数量加权计算年环比价格指数。
  1989年,增加了“月环比”指数的编制。
  1994年,将“城镇职工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更名为“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995年,又改为“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1998年来,全国经济实现“软着陆”后,物价平稳,甚至出现负增长,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监测失去作用。自2001年起终止了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

  (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农产品收购价格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产品最初进入流通领域的价格,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编制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反映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变动情况及其对生产者、收购者货币收支等方面的影响,为国家制定农产品收购政策、研究工农产品比价提供依据。
  1986年,由省城调队编制上半年和全年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参照国家确定的商品目录,结合本省情况,按商品用途分为:粮食、经济作物、木材、禽畜产品、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9个大类,又细分为若干小类,抽选出40余种代表规格品,由抽中的主产县直接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工、商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按国家定购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形式调查实际成交价格、数量和金额。不包括从国营农业生产单位的收购。指数的编制方法根据各调查商品的全省综合平均收购价格(定购价、指导价、市场价等3种价格的综合平均价格),用报告期收购额采用加权调和平均公式计算。全省平均价格用各调查县价格以其收购额加权平均计算。
  1991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分别编制季度指数和全年指数。
  1994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改为“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并扩大农产品收购价格统计的调查范围,即包括国营农业生产单位在内的全社会的农产品生产者和收购者。同时取消“季度指数”和“上半年指数”的编制,只编制“全年指数”。至2000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编制方案没有变化。
  从2001年起,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改由省农调队编制。

  (六)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综合比价指数

  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的综合比价指数(简称工农产品比价指数),又称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是反映工农产品之间比价变化情况的统计指标,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政策性,是国家合理调控工农产品价格比例关系,制定价格和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
  1986~1993年,该指数是采用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和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根据农村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中的食用植物油、干菜、调味品、食糖、烟酒茶、糖果、糕点、奶及奶制品、罐头、西药及医疗用品等小类,以及衣着、日用品、文化娱乐用品、书报杂志、建筑材料、燃料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类指数加权计算)计算的,有正指标与逆指标之分。正指标是以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基数计算(即:工农产品比价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100)。其经济含义是反映农民用等量的农产品所换到工业品数量的变化情况。是以农民为主体来观察工农产品交换的比价变化的。逆指标是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基数计算(即:工农产品比价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00)。是以国家为主体观察工农产品交换比价的变化情况。
  从1994年起,工农产品比价指数不再单独编制,而通过相关指标加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