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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营经济统计

第四节 民营经济统计


  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加快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省政府决定开展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

  一、筹备阶段

  根据省委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重点工作推进小组的要求,全面开展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摸清2003年民营经济统计基数,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充分研究论证了民营经济统计的可行性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分别制定和下发了《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2003年全省民营经济统计数据测算方案》《2003年市(地)及农垦系统民营经济总量数据测算方案》。2003年11月14日,召开全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会议,对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民营经济统计面广,调查对象复杂,涉及省直多个主管部门。为了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2003年11月20日,由省长助理孔令学主持召开了民营经济统计部门协调会议,会议确定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以统计部门为主,部门统计为辅的工作原则,落实了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分工事宜。会议听取了省统计局局长贲起利同志关于开展全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项准备情况的汇报,以及对全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和统计制度的遵循原则、统计范围、统计方式、资料来源、部门分工、上报时间等所作的详细说明。会议在肯定方案和制度的设计思路的前提下,分别就统计指标设置、报送时间、部门分工和民营经济所包括的范围进行了研讨。为了保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统计局于2003年11月下旬就民营经济统计方案和统计制度向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外资局、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8个厅(局)进行了征询,针对其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在10天之内完成了与上述厅(局)的文件会签工作。

  二、组织实施

  2003年12月24日,全省社会经济调查工作暨培训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全省各地、市、县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布置了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民营服务业等抽样调查工作,并结合上述工作,就民营经济统计基本知识和方法制度对参会人员进行了培训。为加强对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任务落实到位,2004年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向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印发了《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开展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对全面了解全省民营经济总量和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民营经济统计方案以政府统计为主,统一制度、部门配合,搞准总量、分清结构,最终结果共同论证、统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
  (一)统计方法制度的确立。主要包括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民营规模以下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民营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民营无资质等级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采取定期报表、年报和抽样调查。资料来源: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或会计)资料的基础上,缺口部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单独调查。1.来源于政府统计的资料有:农村统计、工业和交通运输统计、建筑业统计、贸易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2.来源于部门统计(或会计)的资料有:(1)作为对民营经济统计结果评估与分析参考依据的工商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的业务统计;(2)作为推算有关行业民营经济总体数据的依据的有:交通部门、民政部门统计;(3)农垦部门单独组织本系统的各项民营统计,由农垦总局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3.单独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负责调查的统计项目包括:以市(地)为总体,民营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以市(地)为总体,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资质等级民营建筑业抽样调查;以市(地)为总体,民营服务业抽样调查;民营经济进出口额统计全面统计报表。
  (二)统计范围。1.民营经济统计的经济类型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及非集体经济的各类企业、公司。具体包括: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个体经营(包括个体户以及个人合伙、民办事业和社会团体)。2.民营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3.民营服务业统计范围为:23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中的民营经济部分,行业大类分别为: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住宿业、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体育、娱乐业。4.民营无资质等级建筑业统计调查范围为:4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分别为: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
  (三)统计内容。1.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内容包括民营经济总量及基本情况统计、民营经济投资额统计、民营经济进出口额统计。2.民营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等总量指标。3.民营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生成总产出、增加值等总量指标。4.民营无资质等级建筑业统计调查内容反映生产规模、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生成总产值、增加值等总量指标。5.民营企业大户数据库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标识指标以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上缴税金、固定资产等经济指标。6.2004年曾一年度建立民营经济进出口统计,后因与通过海关所统计的进出口额在口径范围上有较大出入随即终止,进出口统计仍以海关统计为准。
  (四)统计频率。民营经济总量统计为年报和半年报;民营经济投资额统计和民营经济进出口额统计为季报;民营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分为年报和半年报;民营服务业统计为年报和半年报;民营无资质等级建筑业统计为定期报表和年报。
  (五)统计调查方法。1.民营经济由省、市(地)两级分别统计,由省统计局组织各级统计局,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2.民营规模以下工业统计采取抽样调查方法,其中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采用一阶段目录抽样,个体经营工业单位采用一阶段整群抽样。3.民营服务业统计、民营无资质等级建筑业统计采用一阶段目录抽样调查方法。

  三、民营经济统计成果

  (一)完成了2003~2005年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调查,以统计专报形式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这些数据对制订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建立了黑龙江省民营企业大户数据库。为了便于企业查询,以及为有关部门服务,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建立了全省民营企业大户数据库查询系统,并在不断完善。

  ① 民营企业大户系指工业规模以上企业的前100家、资质2级以上上建筑企业前100家、限额以上批零贸易、餐饮业前100家、星级以上住宿业企业、资质2级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科学与试验发展企(事)业、初中以上民办学校、年收入300万以上民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