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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人口、就业与居民生活

第九节 人口、就业与居民生活


  一、人口问题

  1994年利用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以及历次人口普查资料,分析了黑龙江省人口的发展现状、城乡分布、结构变化、文化素质、婚姻与家庭、生育现状、人口迁移、少数民族人口、人口预期寿命、劳动力资源与就业、人口发展前景等问题。以《跨世纪的中国人口》(黑龙江卷)的形式公开出版,全书共分15章,35万字。
  从1996年8月到1999年6月,共写了《黑龙江省“八五”时期人口发展特点》等14篇反映人口问题的统计分析报告,其中有11篇是利用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所作的分析,内容涉及人口总量、年龄结构、在业人口、文化素质、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少数民族、人口迁移、人口可持续发展等10个方面,主要内容综合如下:
  1.人口总量。据1%人口抽样调查,1995年全省总人口出生率为13.2‰,死亡率为5.39‰,自然增长率为7.9‰,依此推算,1995年全省总人口为3701万人,比1990年增加158万人,增长4.5%,年均增长0.9%,比“七五”时期回落0.2个百分点,低于全国1.2个百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仅高于山东、辽宁、浙江居第4位。表明“八五”时期人口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九五”时期和2010年人口规划目标的实现打下了良好基础。
  2.人口年龄结构。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八五”时期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很大变化:40岁以下人口减少,40岁以上人口增加,人口年龄中位数由1990年的25.3岁上升到29岁;平均年龄由26.9岁上升到30.5岁,老少比(65岁以上人口/15岁以下人口)为0.19,按照国际通用人口年龄构成标准衡量,属于成年型人口。详见下表:

1990年、1995年黑龙江省人口年龄构成 表3-61

年龄

人口数量(万人)

年龄构成(%)

1990

1995

增长%

年均增长%

1990

1995

增减

全省总人口

3543

3701

4.5

0.9

100

100

0—14岁

937

868

-7.4

-1.5

26.6

23.5

-3.1

15—39岁

1770

1754

-0.1

-0.02

50.3

47.4

-2.9

40—59岁

594

797

34.2

6.1

16.8

21.5

+4.7

60岁以上

221

281

27.2

4.9

6.3

7.6

+1.3

65岁以上

133

169

27.1

4.9

3.8

4.6

+0.8

退休年龄人口

274

352

28.5

5.1

7.8

9.5

+1.7


  说明:退休年龄指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

  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带来了两个社会问题:一是就业压力增大。1995年劳动年龄人口(男16—59岁,女16—54岁)已达2416万人,占总人口的65.3%;预计到2000年将增加到2560万人,占总人口的65.7%,5年增加144万人,与“九五”时期间安置130万人就业的目标相比较,就业岗位不足的矛盾会很突出。二是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1995年65岁以上的、60岁以上,退休年龄人口(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分别为169万人、281万人、352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4.6%、7.6%和9.6%。2000年以上三种类型的人口将分别增长28.4%、18.1%和17.3%(年均增长5.1%、3.4%和3.2%),占总人口的比重将比分别达到5.5%、8.5%和10.6%,2010年将分别达到7.2%、10.3%和14.8%。各年老年人口数量及构成详见下表:

1995~2020年黑龙江省老年人口数量及构成 表3-62

年度

老年人口数量(万人)

占总人口的比重(%)

65岁以上

60岁以上

退休年龄人口

65岁以上

60岁以上

退休年龄人口

1995

169

281

352

4.6

7.6

9.6

2000

217

332

413

5.5

8.5

10.6

2010

298

422

609

7.2

10.3

14.8

2020

486

662

926

11.7

15.9

22.2



  按照国际通用标准,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老少比达到0.3以上,属于老年型人口。按照目前的人口年龄结构和生育水平预测,2010年以前即可进入老龄社会。这就是说,我们用20年左右的时间,就能实现发达国家50—60年才实现的人口老龄化进程。老年人口的比重上升,意味着劳动年龄人口对老年人口的负担加重。1990年老年人口(退休年龄人口)负担系数为12.2%,1995年上升到14.5%,预计2000年将上升到16.1%,2010年和2020年将分别上升到22.3%和39.1%。人口老龄化速度越快,被抚养人口的需求增加的就越快,社会负担增加的也就越快。由于我国未经过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的巨大积累就迎来了老龄社会,所以在老龄社会到来之前就要对社会保障事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模式筹集养老基金,推进多元化的养老模式,建立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并将社会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切实抓好。
  3.人口文化素质。由于大力普及9年义务制教育、发展各类教育事业和加强扫盲工作,人口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高。1995年6岁以上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为89.5%,比1990年(85.4%)提高4.1个百分点,其中大专及以上占3.4%,高中占12.7%,初中占35.2%,小学占38.2%,除高中下降0.4个百分点以外,大专及以上、初中、小学分别提高1、3.4和0.1个百分点。高学历人口增长尤为显著,1995年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117万人,比1990年增长47.8%,其中有51.3%是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学历的。高中文化程度人口434万人,比1990年下降0.3%,主要是由于发展成人高等教育,较快地提高了高中层次人口的文化水平。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分别为1204万人、1306万人,分别比1990年增长14.1%和3.8%。扫盲工作卓有成效。1995年全省15岁以上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307万人,比1990年减少79万人,占同龄人口的比重由1990年的11%下降到8.3%,下降2.7个百分点,比全国(12%)低3.7个百分点,仅高于京、沪、吉、津、辽、粤6个省市,居第七位。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与文盲、半文盲人口的比例,1990年为1:5.1,1995年下降为1:2.6,仅高于京、沪、津、辽、吉5个省市,居第6位。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人口文化素质提高的程度和速度。在人口文化素质提高的当中,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倾向:一是女性人口文化程度与男性的差距缩小。6岁以上受过教育的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男性由1990年的89.9%上升到1995年的93.3%,上升到3.4个百分点;女性由80.7%上升到85.6%,上升5.4个百分点;女性受教育的人口比重由1990年低于男性的9.2个百分点,缩小到低7.1个百分点,各种文化程度人口男女比例变化情况如下表:

不同性别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比例 表3-63

以男性受教育的人口为1

年度

大专及以上

高中

初中

小学

文盲、半文盲

1990

1:0.56

1:0.83

1:0.76

1:0.97

1:2.08

1995

1:0.65

1:0.87

1:0.80

1:1.02

1:2.31



  从上表看出,1995年女性受大专及以上、高中、初中、小学教育的人口低于男性的比例分别比1990年缩小0.09、0.04、0.04、0.05个百分点。但女性人口文盲、半文盲高于男性的比例都上升了0.23个百分点。1995年15岁以上女性人口文盲率为15.3%,高于男性人口(6.4%)8.9个百分点。二是文盲率下降背后存在的隐忧。随着教育的普及和人口年龄的增长,文盲率随着年龄的下降逐渐降低。如65岁以上人口文盲率占63.1%,而15—19岁仅占0.8%,比1990年的1.76%降低0.95个百分点,说明“八五”时期新生文盲减少3.6万人。在全省15岁以上307万文盲、半文盲人口中,50岁以上占71.3%(其中60岁以上占50.9%),15—49岁占28.7%。详见下表:

黑龙江省不同年龄人口文盲率及文盲人口年龄构成 表3-64

单位:%

年龄

文盲率

文盲人口年龄构成

年龄

文盲率

文盲人口年龄构成

15—19岁

0.8

0.8

45-49岁

10.5

7.1

20—24岁

1.2

1.5

50-54岁

19.6

8.2

25—29岁

2.0

2.6

55-59岁

26.2

12.2

30—34岁

2.6

3.1

60-64岁

44.0

16.0

35—39岁

5.2

5.4

65岁以上

63.1

34.9

40—44岁

8.6

8.4

合计

8.3

100.0



  问题在全省7—14岁的学龄人口中,有26万人未上过学,占同龄组人口的5%;还有6.6万人中途辍学,占同龄人口的1.3%,两者共占6.3%。这32.6万学龄人口的入学问题不解决,将会变成新的文盲。三是“普九”教育的重点在农村。全省城乡人口的比例为1:1.14,城乡文盲人口比例为1:1.7,其中青壮年文盲比例为1:3.1。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于城镇,剩余劳动力日益增多,一些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纷纷进城务工经商,大批文盲人口滞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从而加重了脱贫致富的难度,尤其是农村大量文盲妇女的存在,又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速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都十分不利。农村人口入学晚、辍学率高,升学率低,是产生大量文盲人口的重要原因,也是今后“普九”教育的工作重点。全省7—14岁未在校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例如下:

黑龙江省7—14岁未在校人口与同龄人口的比例 表3-65

以同龄人口为100

年龄

全省合计

城镇未在校人口

农村未在校人口

7岁

7.1

5.9

34.0

8岁

2.3

1.9

2.5

9岁

1.2

1.2

1.3

10岁

1.1

1.0

1.2

11岁

1.6

1.1

1.9

12岁

2.8

1.7

3.6

13岁

6.8

3.4

9.3

14岁

17.8

9.4

22.9



  从上表看出:农村7岁未在校人口比重大,说明入学晚;12岁以后未在校比例上升,说明开始辍学;14岁未在校比例猛升,说明初中升学率低。农村少年儿童就学率低,除因有些农村家长对子女教育不够重视外,主要是农村学校网点少,适龄儿童入学不方便;初中接纳小学毕业生的能力有限;一些贫困农村、贫困家庭支付不起日趋增多的学杂费。解决未在校少年儿童就学,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不是个别家庭和教育部门所能独立解决的,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增加教育投入,积极为“普九”教育创造条件,大力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帮助贫困的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同时大力扫除青壮年文盲,有效控制青壮年人口的文盲率。
  4.在业人口。90年代中期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增加,就业压力增大,但在业人口规模仍呈扩大趋势。1995年全省15岁及以上在业人口1899万人,比1990年增加154万人,增长8.8%,人口在业率为51.4%,比1990年上升1.8个百分点。女性在业人口752万人,占在业人口的39.6%,比1990年上升0.9个百分点。受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30岁以上在业人口所占比重由1990年的45.6%上升到50.3%,上升4.7个百分点。在各年龄组中,15—19岁男性人口在业率占50.4%,女性占44.8%;20—24岁男性人口在业率占87.5%,女性占67.2%;男性人口就业高峰在25—49岁,在业率占94%~95%以上;女性人口就业高峰在30—39岁,在业率占71%~72%以上,而40—49岁则降到51%~65.8%;50—54岁男性人口在业率占83.4%,女性占28.7%;55—59岁男性人口在业率占62.6%,女性占12.4%;60岁以上男性人口在业率占34%以下,女性占6%以下。在业人口的文化结构也在发生变化。1995年在全省在业人口中,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占95.1%,比1990年(92.8%)上升2.3个百分点。其中大专及以上由3.4%上升到5.3%,上升1.9个百分点;高中由18.4%下降到16.9%,下降1.4个百分点(有一部分人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初中由40.5%上升到41.3%,上升0.8个百分点;小学由30.6%上升到31.6%,上升1个百分点;文盲及半文盲由7.2%下降到4.9%,下降2.3个百分点。女性在业人口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5.2%,高中占17.9%,初中占36.9%,小学占37.7%,文盲半文盲占2.3%。其中大专以上、初中、文盲及半文盲低于男性,高中、小学高于男性。据1%人口抽样调查,1995年从事脑力劳动的在业人口占15.1%,从事体力劳动的占84.9%,二者之比为1:5.6。详见下表:

黑龙江省在业劳动者中从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比例 表3-66

以在业人口总数为100

职业

15岁及以上在业人口

 

脑力劳动者

15.1

14.4

16.1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8.5

6.1

12.5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负责人

3.3

4.4

1.5

 办事人员

3.3

3.9

2.5

体力劳动者

84.9

85.6

83.9

脑体比例(以脑力劳动者为1)

1:5.6

1:5.9

1:5.2


黑龙江省按三次产业划分的在业人口比例 表3-67

以在业人口总数为100

年份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工业

1990

39.7

35.2

30.2

25.1

1995

36.8

34.3

29.4

28.9



  5.婚姻家庭。根据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婚姻状况发生以下变化:(1)未婚人口比重下降。15岁及以上人口未婚比重占18.9%(其中男性占21.6%,女性占16.2%),比1990年(24.1%)下降5.2个百分点。未婚人口比重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15—29岁青年人口所占比重由1990年的45.3%下降到37.6%,下降7.7个百分点;二是晚婚人口增多。1995年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23岁,比1990(22.7岁)提高0.3岁。其中女性初婚年龄为22.2岁,比1990年提高0.3岁。未婚人口男性多于女性:男性占57.9%,女性占42.1%。(2)婚姻关系比较稳定。15岁及以上人口有配偶的占75.6%(其中男性占74.1%,女性占77.1%),比1990年(70.4%)提高5.2个百分点。其中初婚占97.1%,再婚占2.9%,说明婚姻关系比较稳定。分年龄看,25—64岁有配偶的占80%以上,其中30—54岁占90%以上。分性别看,45岁以下男性有配偶的低于女性;45岁以上男性有配偶的高于女性,其中65岁以上男性有配偶的占68.7%,女性有配偶的占47.4%。家庭规模呈缩小趋势,1995年平均每户家庭人口3.6人,比1990年(3.9人)减少0.3人。3人户、4人户家庭占家庭总户数的64.6%,比1990年上升6.6个百分点。(3)早婚现象不容忽视。早婚是《婚姻法》规定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结婚的人口。1995年全省早婚人口近12万人,占同龄人口的3.3%,虽比1990年(5.7%)有所下降,但绝对量仍然不少。早婚人口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男性多于女性。男性早婚比重占4.3%,为女性(1.8%)的2.3倍。二是农村早婚现象比较突出,早婚比重占4.3%,高于市(1.2%)、镇(2%)的2—3倍。三是法定结婚年龄前一年结婚的人口比重大。男性21岁结婚的占同龄人口的16.7%;女性19岁结婚的占同龄人口的7.4%。四是文化程度低的早婚人口比重大。以女性为例,15岁以下初婚女性人口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0.3%;15—19岁初婚女性人口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5.7%。不同文化程度女性人口初婚年龄如下表:

黑龙江省不同文化程度女性人口初婚年龄所占比重 表3-68

文化程度

合计

20岁以下

20-24岁

25-29岁

30岁以上

初婚年龄中位数

大专及以上

100

3.5

66.0

28.2

2.4

24.5

高 中

100

8.3

74.7

16.0

1.1

23.3

初 中

100

25.7

64.8

8.8

0.7

22.0

小 学

100

50.6

45.2

3.7

0.5

20.8

扫盲班

100

64.0

31.3

3.9

0.9

19.9

未上过学

100

64.5

31.2

4.0

1.3

19.8



  早婚现象的存在,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在1995年新出生的婴儿中,有3.1%是早婚妇女所生的,全省大约有1.5万人。早婚不仅影响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还影响到全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是构成家庭不稳定的因素。(4)离婚人口比重上升。1995年全省离婚人口26.3万人,比1990年增加6.9万人,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0.93%,比1990年(0.75%)上升0.18个百分点。其中男性占1.11%,上升0.21个百分点;女性占0.61,上升0.13个百分点。男性离婚人口多于女性,女性离婚后再婚的多于男性。分地域看,城市人口离婚率为1.37%,高于乡镇(0.91%)和农村(0.66%)。反映了城乡人口婚姻观念方面的差异。(5)丧偶人口比重下降。1995年丧偶人口占同龄人口的4.6%,比1990年(4.8%)下降0.2个百分点,其中男性占3.2%,下降0.4个百分点;女性占6%,下降0.1个百分点。女性丧偶比重高于男性1.4个百分点。丧偶人口比重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上升。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丧偶比重高达40.2%。在全部丧偶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52.5%。从性别上看,45岁以下人口丧偶比重男女接近,45岁以上女性丧偶高于男性一倍以上,这也是女性平均寿命较高的缘故。随着家庭规模的缩小,在有两个老年人的家庭中,老夫妻单独居住的占38.4%;在有一个老年人的家庭中,老人单身户占7.9%。
  6.妇女状况。妇女发展和妇女地位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全省在岗女职工222.6万人,占在岗职工的36.7%。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有了提高。1998年全省有女干部53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9.1%,比1995年提高1.5个百分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重:省级占10%,地级占7.6%,县级占8%,分别比1995年提高5、4和1.7个百分点。1998年黑龙江省出席全国九届人大的女代表占24%;出席全国九届政协的女委员占12%。妇女接受教育的程度也在提高,1998年中专以上在校女生22.8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50.5%,比1995年提高6个百分点。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女生5.3万人,占在校生的40.1%,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女生5.7万人,占在校生的51.4%;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女生4.4万人,占在校生的51.8%。妇女健康与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1998年全省有妇幼保健机构177个,床位2133张,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8%,产前检查率达到87%,产后访视率达到80.5%,均比1995年有较大提高。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病率降到0.5%。孕产妇死亡率由1990年的0.6‰下降到0.26‰。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危害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得到严肃处理。1998年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60件,强奸案件2219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158件,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审理。但妇女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存在一定难度。1998年全省有下岗女职工241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49.3%。这些下岗女职工除相当一部分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以及就业观念陈旧,存在等、靠、要思想外,一些用工单位存在重男轻女现象,也增加了妇女就业的难度。(2)基层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功能薄弱,救助困难。(3)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仍有发生,犯罪复发率上升。
  7.儿童状况。1996年12月,写了题为《我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期目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1999年6月又以《黑龙江省儿童生存与发展状况分析》为题,对《规划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主要内容有:(1)儿童数量减少。1998年全省0—14岁儿童776.1万人,比1990年减少165.9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由26.6%下降到20.6%。儿童数量减少的根本原因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和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全省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由1990年的91%提高到93.9%;育龄妇女与出生人口之比由100:6.7变为100:3.8;1998年全省出生人口44.1万人,比1990年减少20.2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1.8‰下降到6.4‰。(2)儿童教育得到保证。3—6岁学龄前儿童188.5万人,入园率占61%;7—12岁小学学龄儿童334万人,在校学生占98.7%;13—14岁初中学龄儿童106.1万人,在校学生占93.2%。还有许多儿童家长出资对儿童施以特殊技能教育。(3)儿童营养状况良好。1998年与1990年比较,4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由65%提高到82%;儿童口服补液疗法使用率由40%提高到83%;5岁以下儿童腹泻发病率由7.2%下降到4.6%,重度低体重患病率由16.8%下降到8.1%;8—14岁在校儿童甲状腺肿大率由20%下降到6%。(4)儿童保健水平提高。儿童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制剂、麻疹疫苗等4苗全程免疫接种率由1990年的93.8%提高到99.1%;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由62.3%提高到76.5%;新生婴儿访视率由71.3%提高到85%;新生婴儿破伤风发病率由1.2‰下降到不足0.1‰。(5)儿童福利和救助有了保障。全省有儿童社会福利院6所,比1990年增加2所,收养儿童702人。“希望工程”累计救助失学儿童5.3万人;残疾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75.1%上升到96%。(6)儿童生存环境越来越好。儿童的发育成长纳入了依法保障和管理的轨道;妇女健康与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教育、卫生经费逐年增加;安全饮用水覆盖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逐年提高;环境卫生有了很大改善。这些都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儿童生存与发展状况尽管有了明显改善,基本上如期实现了规划目标,但从长远发展来考虑,仍存在诸多不利于甚至危害儿童生存与发展的因素,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一是营养配置不够合理。4个月以内婴儿有18%的母亲由于营养、健康或保护身材等原因选择了人工喂养;5岁以下儿童有8.1%营养摄入不足;有的由于脂肪摄入量过多,维生素摄人量过少,出现体重超常现象。二是基础素质教育存在盲点。3—6岁儿童尚有39%未能接受正规的学龄前教育;有0.2万名儿童未能按时就学,小学辍学儿童达1.7万人。儿童教育存在重智、轻德、轻体的现象,儿童心理素质脆弱、体质下降的现象比较严重。三是农村儿童生存与发展环境相对落后。5岁以下儿童重度低体重和腹泻病主要集中在农村。儿童营养补充、学龄前教育农村明显低于城镇。农村初中学龄儿童在校学生比重(88.6%)比城镇(93.6%)低5个百分点。农村小学、初中新增专任教师中,本、专科师范学校毕业生所占比重仅为40%,比城镇(60.1%)低20.1个百分点。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远不如城镇。农村安全用水人口覆盖率只有44.4%,比城镇(86.1%)低41.7个百分点;卫生厕所人口覆盖率只有42.4%,比城镇(63.4%)低21个百分点。四是与儿童发展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事业投入不足。1998年教育、卫生事业费支出分别只有38.4亿元和11.2亿元,分别占财政支出的17.1%和5.1%。比全国低2个和0.8个百分点,妇幼经费仅占卫生经费的4%,列居全国第21位。妇女保健水平相对较低。五是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全省不足15岁的少年儿童从事农业劳动或外出打工者有12.1万人,占同龄少年儿童的3.8%。弃婴、拐卖、残害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儿童法律保护任重道远。
  8.少数民族。1995年全省有少数民族人口219万人,比1990年增加19万人,增长9.5%,年均增长1.7%,高于全省0.8个百分点,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由1990年的5.7%上升到5.9%,上升0.2个百分点。从年龄构成看,0—14岁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6.2%,比1990年下降3个百分点;15—64岁占69.2%,比1990年上升2.4个百分点;65岁以上占4.7%,比1990年上升0.6个百分点。与全省比较,0—14岁人口比重高于全省2.7个百分点,说明少数民族享有优于汉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从文化构成看,1995年6岁以上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略高于全省,比1990年上升0.8个百分点。其中大专及以上占3.4%,上升0.9个百分点;高中占12.6%,下降0.3个百分点;初中占33.8%,上升0.2个百分点;小学占39.7%,上升0.6个百分点。变动趋势与全省相接近。
  9.人口迁移。黑龙江省曾是人口大规模迁入的省份。1949~1979年净迁入740万人;改革开放后迁入人口也多于迁出。“七五”时期净迁入36.7万人,占全省新增人口的19.7%。“八五”时期净迁入23.2万人,比“七五”时期减少36.8%,占全省新增人口的14.7%。迁入人口男性多于女性,为114:100。迁入人口年龄大多集中在20—39岁之间,占58.8%,其中25—29岁女性占女性迁入人口的43.5%。迁入人口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占86.8%,低于全省(89.5%),但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占5.2%,明显高于全省(3.4%)。在迁入人口中,从事脑力劳动的占12.3%,从事体力劳动的占87.7%,脑体劳动者的比例为1:7.1。从事体力劳动的比例高于全省(1:5.6)。迁入人口失业率为5.2%,包括下岗职工为5.3%,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迁入人口有76.5%从事第二、三产业,补充了城市劳动力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在业人口的产业分布,促进了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同时也促进了科技文化信息的交流。迁入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5.4%,低于常住人口的比例(7.6%),这对延缓人口老龄化、拓宽通婚圈都有良好影响。但流动人口的增加,也使城市负载加重,不仅给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困难,也会出现无正当职业的流动人员滋生犯罪现象。
  10.人口形势。“八五”时期,虽然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由于受第三次生育高峰期的影响,“九五”时期全省育龄妇女将由1995年的1120万人增加到2000年的1707万人。庞大的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是人口增长的潜在因素,因此“九五”时期人口控制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今人类社会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生存与发展问题。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协调好人口、资源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为后代开创一个健康发展的基础。在《我省人口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战略选择》这篇分析报告里,探讨了以下4个问题:(1)人口增长加大了资源、环境和消费需求的压力。“八五”期间平均每年开垦荒地243.3平方公里,而同期由于基建占地及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而弃耕面积多达273平方公里;人均耕地面积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4亩减少到3.6亩,人口对耕地的压力年均增长1.9%。人口增长不仅使生态环境恶化,而且居住环境的改善也要受到冲击,同时扩大了人口对消费需求的压力。“八五”时期新增的GDP中,有15.2%被新增人口的消费所抵消。(2)人口文化素质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全省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与文盲、半文盲人口的比例为1:2.6,文盲、半文盲人口多达307万人,由于人口文化素质偏低,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的能力有限,遵守自然规律的自觉性不强,在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必然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女性人口的生育观念与文化程度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文化水平越低,生育水平越高。详见下表:

黑龙江省不同文化程度女性人口的生育情况 表3-69

指标

大专及以上

高中

初中

小学

文盲、半文盲

总和生育率(%)

1.23

1.27

1.61

2.1

2.2

平均生育年龄(岁)

27.0

25.9

24.9

24.4

24.3

峰值生育年龄(岁)

25.0

24.0

23.0

22.0

21.0



  1995年,农村劳动力受过小学教育的占47.7%,初中占38.8%,高中占4.9%,大专及以上仅占0.05%,平均受教育年限不到7年,比全省(8.4年)低1.5个百分点。由于技术密集型新兴产业的出现,传统产业的主导地位将逐渐让位于新兴产业。现代科学技术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会出现技术密集型产业劳动力不足,传统产业劳动力过剩的局面,不仅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3)人口就业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传统的就业结构与城市化发展很不协调,1995年城镇人口比重为46.5%,而就业人口中第二产业仅占34.3%,其中工业仅占29.4%,工业化水平还不高,尤其是县级工业基础还相当薄弱,与城市化发展的需求相差甚远。第一产业就业人口比重大(1995年占36.8%,而发达国家均在10%以下),而且下降缓慢(“八五”期间仅下降2.9个百分点),对人口控制、城市化建设和科技发展都很不利。(4)人口年龄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除育龄妇女持续增加,生育潜力依然很大以外,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比重逐年上升,就业压力增大。1995年全省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2551万人,占总人口比重由1990年的67.1%上升到68.9%,年均增长1.5%,超过总人口增长速度(0.9%)0.6个百分点。“九五”期间每年约有40万人进入劳动年龄,而每年退出劳动年龄的不到20万人。1995年,在劳动部门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口为26万人,失业率为2.6%,而通过1%人口抽样调查,失业率为6.9%,如果包括下岗职工则为8.5%。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就业格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这不仅给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带来了阻力,而且这种就业压力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尤其会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陷入“两难”之中:要么鼓励农民大量进城,从而带来“过度城市化”的不良后果;要么限制农民进城,结果又导致农业现代化遥遥无期。此外,人口出生率下降和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将使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这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005年,利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及相关资料,围绕人口的内在规律、人口文化素质、人口城镇化、人口与劳动就业、人口与资源环境、少数民族人口、人口流动与迁移、人口与区域经济发展、未来人口展望等方面,站在面向21世纪的高度,进行了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回答了一些难点、疑点问题。以《世纪之交的中国人口》(黑龙江卷)的形式公开版,全书共13章,34万字。

  二、就业问题

  在劳动就业方面,1995年12月写了《我省城镇人口失业状况及就业对策》主要内容如下:
  1.城镇人口失业状况。(1)职工人数减少,失业人口增加。1995年9月末,全省职工人数848.5万人,比年初减少4.2万人,下降0.6%。其中,国有单位职工减少7万人;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减少0.8万人;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增加3.6万人。9月末,全省城镇失业人口26万人,比年初增加3万人;失业率为2.4%,与往年持平。(2)城镇失业人口主要来自国有单位和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年初以来,城镇由就业转向失业的人口共有1万人,其中来自国有单位0.5万人,占50%;从事临时性工作的0.3万人,占30%;来自城镇集体单位0.1万人,占10%;城镇个体劳动者0.1万人,占10%。(3)失业人口以青年为主,女性比重大。截至9月末,全省共有失业青年21万人,占失业人口的80.8%,比年初(79.2%)上升1.6个百分点。其中女性11万人,占失业青年的52.4%,比年初下降5.5个百分点。
  2.失业人口增加的原因。(1)大批人口进入劳动年龄。根据城镇人口年龄结构,全省每年有40多万人口进入劳动年龄,而每年退出劳动年龄的人口接近20万,且有一部分仍从事一定的工作,只有10多万人口真正离开工作岗位,加上原有20多万失业人口,每年将有40多万人口等待就业,形成庞大的失业人口群。而农村每年又有一大批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冲击城镇劳动力市场。虽然采取各种就业措施,每年只能安置20万人左右。因此,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失业人口,并呈增加趋势。(2)企业吸纳就业能力有限。国有企业近几年来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下滑,一些企业本身就存在就业不充分的问题,无力吸纳就业人口。集体企业1994年停产、破产1543户,涉及职工11.9万人,占集体企业职工总数的6.3%。因此,国有和集体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都极为有限。从1994年新就业的21万失业人口的分配去向看,国有单位接收5万人,占23.8%,比1992年下降13.8个百分点;集体单位接收6万人,占28.6%,比1992年下降12.6个百分点;从事个体经营5万人,占23.8%,比1992年上升14个百分点,从事临时性工作4万人,占19.1%,比1992年上升8.1个百分点;其他所有制单位接纳0.5万人,占2.4%,比1992年上升2.2个百分点。(3)企业改革中富余人员下岗。全国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约有30%~40%的职工被分离出来,本省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也使一部分职工下岗。此外,在企业租赁、兼并、关停、破产等多种形式产权制度改革中,也使一部分富余人员离岗成为失业人口。
  3.人口就业存在的问题。(1)失业人口就业意识不强。全省城镇存在大量的原有失业人口,每年又有大量新增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加上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尽管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安置,但由于一些失业人口传统观念较深,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意识不强,不愿从事艰苦工作。据齐齐哈尔市对失业人口就业意向的问卷调查,有94%的失业人口选择效益较好的国有单位,选择三资企业的占5.9%,私营企业几乎无人问津。由于在择业意识上与发达地区存在差距,致使许多失业人口宁可在家待业,也不愿意干比较艰苦的个体劳动。(2)文化程度偏低是就业的主要障碍。据鸡西市调查,失业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77.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2.5%;有95%的人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文化程度低又无技术专长,成为失业人口再就业的主要障碍。(3)外省劳动力抢占劳动力市场。1994年有16.8万名外省劳动力来本省就业,占本省1994年末城镇失业人口的70%。这就意味着,这些岗位如果用本省劳动力,将会解决70%的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这就是黑龙江省失业人口在择业意识和自身素质方面与外省劳动力存在的差距。(4)失业人口生活困难。1994年全省停产、半停产企业有4048户,涉及职工60.2万人,占全省职工人数的8.4%,其中发标准工资的有3.7万人,减发标准工资的有21.8万人,停发工资的有31.5万人,分别占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总数的6.1%、36.2%和52.3%。据齐齐哈尔市问卷调查,失业职工生活难以维持的占51.2%,基本能维持的占37.6%,能维持的占11.2%。另据鸡西市调查,失业人口家庭人均月生活费在110—200元之间,最低的只有45元。这些失业人口由于无经济来源或收入很少,给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因素。
  从1996年9月到1998年11月,分别写了8篇有关劳动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统计分析报告:有1996年9月的《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黑龙江省富余职工状况调查分析》;1997年7月的《我省城镇失业人口状况、成因及对策》;1997年8月的《我省劳动就业状况、问题及对策》;1997年9月的《黑龙江省不在业人口变化情况》《改变现实,走出困境——黑龙江省下岗职工现状及特点》;1997年11月的《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富余职工现状及再就业出路》;1998年7月的《关于我省职工就业与收入情况的调查报告》;1998年11月的《抓住机遇,推进改革——对我省职工下岗现象的再认识》。主要内容综合如下:
  1.城镇人口就业形势严峻。1997年与1990年比较,全省城镇人口由1699.2万人增加到2021.8万人,增加322.6万人,占全省人口的比重由48%上升到53.9%。此间虽然安置了159万城镇人口就业(平均每年安置22.7万人),1997年城镇从业人员达到971.7万人,比1990年增加70.5万人,但城镇人口就业率由53%下降到48%,下降5个百分点。据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城镇失业人口有49.7万人,失业率为4.7%。估计1997年失业人口不少于60万人,失业率不低于5%。在就业率下降的情况下,全省职工人数呈绝对减少趋势,由1990年的856.2万人减少到1997年的797万人,减少59.2万人,其中国有单位职工由616.9万人减少到608.2万人,减少8.7万人(与最高年份1994年的647万人相比,减少38.8万人);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由237.2万人减少到157.9万人,减少79.3万人;其它所有制单位职工由2.1万人增加到30.9万人,增加28.8万人。职工人数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由95%下降到82%,下降13个百分点。此间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由36.1万人增加到156.6万人,增加120.5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由4%上升到16.1%,上升12.1个百分点。上述情况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就业格局(国有单位为就业主渠道,城镇集体单位为辅助渠道)已被打破,正在被多元化的就业格局所取代。
  2.富余人员比重大,隐性失业问题严重。国有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虽然大量减少(与1990年相比,1997年减少88万人),但人浮于事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据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全省国有和城镇集体单位共有富余人员174万人,占全部职工的21.4%,其中国有单位123万人,占19.5%;集体单位78万人,占44.7%。随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隐性失业将会变成显性失业。
  3.下岗职工增多,再就业难度大。随着“减人增效”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长期以来形成的“高就业率、低生产率”的用工制度逐渐被打破。1996年末,全省职工总数814.6万人,其中下岗职工93.5万人,占全部职工的11.5%,少于辽宁,多于吉林(辽宁下岗职工117.9万人,占全部职工的11.8%;吉林下岗职工41.5万人,占全部职工的8.1%)。其中国有单位职工下岗58.1万人,占国有单位职工的9.4%;城镇集体单位职工下岗32.7万人,占集体单位职工的19.6%。下岗职工主要分布在第二、三产业,分别有62.8万人和27.1万人,分别占下岗职工总数的67.1%和29%,占第二、三产业职工总数的13.5%和9.1%。在第二产业中,制造业下岗职工46.6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一半。下岗职工有以下特点:一是年龄偏大。30—50岁的占60.9%,比在岗职工高8个百分点;50岁以上的占9%,比在岗职工高2.1个百分点。二是文化水平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5.4%。三是女性比例偏高。在岗职工女性比例占38.2%,下岗女职工占41.6%,高于在岗职工3.4个百分点。1997年,在全省职工总数比上年减少17.6万人的情况下,下岗职工又比上年增加30.5万人,达到124万人,占全部职工的15.5%,其中国有单位职工下岗82万人,比上年增加23.9万人,占国有单位职工的13.5%;城镇集体单位职工下岗38.8万人,比上年增加6.1万人,占集体单位职工的24.6%。到1998年6月末,在国有单位63万名有再就业要求的下岗职工中,已有26.5万人实现再就业,占42.1%,其中通过中介机构安置1.7万人,占6.5%;通过亲友介绍3.3万人,占12.4%;有21.4万人自谋职业,占81.1%。在未就业的36.6万人(占有再就业要求的57.9%)中,有32.1万人(占未就业的87.8%)正在以各种方式谋求新的工作。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富余人员比例较低,但也存在再就业难的问题。据全省33户试点企业(国有企业28户,非国有企业5户)调查,这33户企业共有职工14.6万人,1996年末已分流富余人员1.14万人,占全部职工的7.8%,其中安排到其他单位占29.4%,下岗培训占12.2%,提前退休占18.9%,待业占39.5%。
  4.扩大劳动就业的建议。(1)增强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意识。(2)努力扩大就业渠道。(3)加快劳动市场建设。(4)提高失业人口劳动技能。

  三、城镇居民生活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城镇居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增长速度慢于全国。“八五”时期以来,连续写了26篇反映职工工资、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生活质量、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等方面的统计分析报告。
  1992年写了《城镇居民九十年代消费大趋势》《城镇居民收入状况及提高的途径》,1995年写了《1994年我省职工工资变化情况》,1994年4月写了《我省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增长相对缓慢的主要原因》,共4篇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扭转了改革开放前20多年来城镇居民生活增长缓慢的局面,工资收入、消费水平、生活质量都比过去有很大提高。但由于多种原因,增长速度慢于全国,由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变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差距不断扩大。
  1.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与全国的差距扩大。(1)职工工资。黑龙江省职工人数占社会劳动者人数的59.7%。197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721元,高于全国(615元)17.2%,居全国第七位。1984年低于全国,降到第十五位。1984年以后的10年当中,有8年增幅低于全国。1993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3236元,黑龙江省2560元,低于全国20.9%,降到第二十七位。黑龙江省职工工资水平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奖金,全国职工人均奖金由1980年的69元增加到1993年的660元,增长8.6倍;黑龙江省由61元增加到343元,增长4.6倍,比全国低48.1%,居全国末位。如果本省奖金与全国拉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可由20.9%缩小到8.9%。(2)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有80%来自职工工资。198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678元,仅比全国(685元)少7元,居全国第十六位。1993年全国增加到2377元,黑龙江省增加到1746元,比全国少591元,低25.4%,降到第二十七位。(3)城镇居民储蓄存款。由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低,人均储蓄存款也少于全国。1979年全国城镇人均储蓄存款19.7元,黑龙江省18.8元,比全国低4.6%;1993年全国增至729元,增长37倍,年均增长16.2%,黑龙江省增至316元,增长16.8倍,年均增长12.5%,比全国低56.7%。
  2.影响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原因。1993年,黑龙江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居全国第19位,人均财政收入居第十四位,分别高于全国的6.8%和3.9%;工业劳动生产率与全国基本相当。那么为什么职工平均工资、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居民消费水平、人均储蓄存款等居27、28位甚至末位,低于全国20%多甚至40%多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经济增长慢。1993年国内生产总值比1978年平均每年增长5.7%,比全国(9.3%)低3.6个百分点,由占全国第九位降到第十二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虽高于全国的6.8%,但由第五位降到第九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比例(全国为100)为100:70.4。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幅比例为100:67.5,尽管两个增幅比例相差不多,但如果工资增幅比例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幅比例保持同步,工资水平与全国的差距可由原来的20.9%缩小到16.7%。工资水平上不去,也与工资基数低有关。黑龙江省工资区类别划定偏低,寒冷补贴多年未得解决,1978年职工平均工资721元,虽高于全国(615元)的17.2%,但与当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出全国的比例(比全国高51.3%)相差悬殊。如果1978年工资基数大体上相当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出全国的比例,维持原来的工资增长速度,也完全可以达到全国1993年的工资水平,保持在第15位左右。(2)经济效益差。全省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1978年为31.4%,高于全国7.3个百分点,1993年降为2.95%,低于全国7.7个百分点(扣除大庆石油管理局以低于市场价格72%的调拨价格售出原油而造成的巨额亏损,资金利税率为5.9%,仍低于全国4.7个百分点)。利税的减少,直接影响到工业增加值乃至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经济效益下降,既有结构上(初级产品比重大,精深加工产品少)、体制上(指令性计划比重大,利益分配统得过死)、价格上(产品低价调出,原材料高价购进)的原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由于企业亏损面扩大,亏损额增加,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不仅影响职工晋级和增发奖金,而且不能保证正常发放工资,1993年仅煤炭、森工、军工企业就拖欠职工工资13.8亿元,占工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3%,占全省职工工资总额的6.4%。(3)投资欠账多。黑龙江省198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5%,1993年降到2.7%,10年平均占3.5%。1983年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6.9%,1993年降到3.5%,10年平均占4.4%。与全国投资增幅相比,10年共少投资790亿元,为实际投资(1446亿元)的54.6%。固定资产投资中约有40%直接转化为消费基金。790亿元的投资可形成316亿元的职工工资,可使10年累计工资总额增加20.8%,1993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可由原来的2560元增加到3092元,由原来低于全国20.9%变为仅低4.4%。(4)财政负担重。黑龙江省城镇人口比重大(占72.6%,全国占27.6%),职工占社会劳动者的比重大(占59.7%,全国占24.9%),耕地面积多(占全国的9.3%,人均耕地面积比全国多2倍),使全省用于城市维护、价格补贴、支援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大。1992年全省价格补贴多达31.6亿元,占财政支出的31.8%,比全国(12.8%)高24.1个百分点,人均比全国多支出103元,超过人均财政支出多于全国63元的63.5%。由于财政负担重,全省用于基建拨款、挖潜改造、增拨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发展生产的支出比重比全国低14个百分点,其中基建拨款全国占18.4%,黑龙江省仅占5.5%,比全国低12.9个百分点。这既是投资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对工资福利性支出的正常增长带来不利的影响。职工寒冷补贴多年来未能解决,主要因为财政承担能力不足。(5)物价涨幅高。1993年与1978年比较,全省消费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为291.5%,比全国(257.1%)高34.4个百分点,其中除食品类中的粮食为303.2%,略低于全国(310.1%)外,各类消费品价格指数均高于全国:食品类200.8%,比全国(167.3%)高33.5个百分点;日用品类189.8%,比全国(175.2%)高14.6个百分点;文化娱乐用品类141.7%,比全国(112.7%)高29个百分点,药及医疗用品类282.2%,比全国(240.1%)高42.1个百分点;燃料类551.3%,比全国(336.8%)高214.5个百分点。这一时期,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318.8%,比全国(294.6%)高24.2个百分点,相当于全省每一职工少收入66元,占199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少于全国676元的9.8%;1993年与1978年比较,按全国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计算,本省职工平均实际工资的年增长率可由原来的0.72%提高到1.25%。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省由于气候原因,城镇居民用于粮食、衣着、医药、燃料方面的支出比全国多,所占比重大,除粮食价格涨幅略低不受影响外,衣着、药医、燃料价格的涨幅都比其他类商品高,所以对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更大。同时,黑龙江省轻工产品自给水平低,居民生活消费品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南方省市,由于运距长,周转环节多,多种商品价格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3年在12种穿的商品中,高于全国平均价格的有7种;在10种用的商品中,高于全国平均价格的有8种。这就说明,黑龙江省城镇居民用于全国相同数量的货币,买不到与全国相同数量的商品。
  3.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途径。工资水平的高低是多种经济因素的综合反映。在影响工资水平的诸多因素中,有的起直接作用,有的起间接作用;而在不同时期,各项因素的作用大小也有所不同。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本省实际情况,加快经济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启动点是:(1)通过补还投资欠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包括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通过增加资产存量、优化经济结构来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并据以改善财政状况,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2)通过调减国家指令性计划,理顺产品价格,改变产品低价调出、原材料高价购进的状况;改变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公平竞争机制,以此来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3)通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生产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加快经济发展,为提高工资水平建立牢固的物质基础。
  从1997年9月到1999年4月,连续写了5篇反映城镇居民生活的统计分析报告:《迈向小康: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现阶段城镇居民收入差异暨贫富状况的分析》《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低的原因及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我省居民消费结构现状及展望》《黑龙江省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及发展趋势预测》。除反映到1998年为止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实际支出的增长情况外,着重反映了以下三个问题:
  1.消费结构发生新变化。(1)食品支出比重下降。反映居民生活质量的指标——食品支出比重(恩格尔系数)由1985年的52.8%,下降到1998年的43.5%,其中粮食仅占7%。1998年人均在外用餐支出92.8元,为1990年的4.6倍;占食品消费支出的6.5%。(2)衣着消费成衣化。人均衣着消费支出比重由1985年的19.6%下降到1998年的15.6%,其中购买服装支出由占37.2%上升到64.1%。服装的流行周期大大缩短,开始向时装化、品牌化发展。(3)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双向效应,城镇居民住房紧张的状况明显缓解,人均居住面积由1985年的5.5平方米增加到1998年的9.3平方米;户均2.2间;住房成套率占55.8%;独用厕所的住户占59.5%,其中有浴室的占15.2%;独用厨房的占96.2%;独用自来水的占96.7%;有暖气的占80.8%;有管道煤气和使用液化气的占58.9%。自有住房比重由1985年的21%上升到1998年的50.9%,加上部分产权自有(占11.7%)共占62.6%;居住公房的比重由74.9%下降到35.2%。由于购房、建房、装修以及房租提价,居民用在居住方面的支出由1985年占消费支出的5.5%上升到8.3%(包括水电费、取暖费)。(4)家庭用品趋于饱和。1998年每百户城镇居民拥有彩电107台,电冰箱74台,洗衣机90台,均趋于饱和状态;淋浴器、微波炉、冷暖风机、影碟机、摄像机、录放机、组合音响、照相机等已快步进入城镇居民家庭。未来的消费需求将集中在电脑以及上述产品的更新换代上。同时由于家用电气价格一再下降,耐用消费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由1985年的9.5%下降到4.7%。(5)交通、通讯支出增长迅猛。1998年人均交通、通讯支出185.8元,比1985(6.2元)年增长近30倍,由占人均消费支出的1%上升到5.6%。过去出门“打的”的十分罕见,现在已有相当一部分市民选用快速、便捷的现代交通工具;过去居民家庭装有电话的寥寥无几,1998年电话入户率已占55.4%,并且BP机、手机已逐渐成为新的消费热点。(6)教育支出增长强劲。由于居民家庭对子女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择校现象增多,收费标准的提高以及乱收费现象的增加,人均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由1985年的10.3元,增加到1998年的192.5元,增长18倍,由占人均消费支出的1.6%上升到5.8%,增长势头强劲。(7)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由于医疗制度改革后个人负担比例增加以及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一涨再涨,人均用于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由1985年的10.3元增加到1998年的245.9元,增长22.8倍,由占人均消费支出的1.6%上升到7.4%。
  2.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从1985年到199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742元增加到4269元,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3.8%,增长速度并不算慢,但不同居民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了。从1985年到1998年,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收入由1254元增加到8973元;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由353元增加到1825元。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的差距由3.5倍扩大到4.9倍,年均扩大20%左右,基尼系数由0.18扩大到0.26。60%以上的居民家庭在全省平均收入水平之下,其中10%的最低收入户仅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42.5%。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在新旧体制转换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3.居民收入位次下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年比全国高8.3%,居全国第十五、十六位。“七五”时期以后位次一路下滑,1990年降到第二十九位,低于全国10%。“八五”时期位次虽有所提升,但始终在二十六、二十七位之间徘徊,1995年低于全国20.9%。“九五”时期以来位次缓慢回升,1997、1998年分别升至第二十三、二十二位,由一度低于吉林变为高于吉林,但与全国的差距扩大到21.3%。199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289元)不到广东(8840元)、上海(8773元)的一半,比北京(8472元)低49.6%。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和位次下滑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增长不快。从1981年到1988年,全国GDP年均增长9.8%,黑龙江仅增长7.6%,比全国低2.2个百分点。这是居民收入增长不快的根本原因。二是劳动就业率低。1997年城镇人口就业率52.4%,比全国(57.4%)低5个百分点,居第二十六位,与东部沿海地区(57.1%~63.4%)相比,低4.7—11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也是最低的,约影响居民收入5%~8%。三是职工工资水平低。1980年职工平均工资821元,比全国(762元)高7.7%,居第国第九位;1998年6238元,比全国(7479元)低16.6%,居第二十二位。职工工资约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对居民收入具有重大影响。四是区域间收入差距大。矿区、林区职工工资向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管理体制和市场环境的影响,1998年在全省14个地市中、除大庆外,4个煤城职工平均工资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4.5%~23.1%;两个林区比全省平均水平低31.1%~43.3%。这也是全省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五是最低收入户的拖累。据1996年调查,占城镇居民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生活费收入只有1573元,比全国最低收入户(2153元)低31.7%。这是影响全省城镇居民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居民收入增长不快、位次下滑,不仅影响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的繁荣,更重要的是影响经济的快速增长。为了扭转这一局面,一是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经济发展,力争“九五”时期实现GDP年均增长8.9%~11.6%和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7%~9%的规划目标,以缩小与全国的距离。二是推进再就业工程。国有单位下岗职工约有55.5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2%,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三结合的服务网络,搞好再就业培训,创造再就业条件,积极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寻求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之路,使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收入水平得到提高。三是重点解决资源型城市和部分行业职工工资偏低和工资拖欠问题。坚持抓大放小,加快资产重组,搞好制度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第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好资源型城市和部分行业的翻身仗,使其尽快解困,保证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四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困难户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收入来源。
  为反映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消费特点、收入差距和消费需求,2001年以来共写了17篇统计分析报告,主要有:2001年9月写的《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对我省经济发展的影响》;2002年6月写的《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收入差异状况研究》;2003年5月写的《抑制收入差距扩大暨改善低收入差异状况研究》,2003年6月写的《为什么我省潜在购买力得不到释放》;2003年6月写的《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研究》;2004年4月写的《我省居民消费需求问题及对策》和《我省消费文化与城镇居民消费生活方式变迁研究》;2005年11月写的《黑龙江省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及发展趋势预测》;12月写的《关于提高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思考》等。本志在收录上述有关分析报告内容的同时,为了完整地反映“十五”时期城镇居民生活的变化,补充了截至2005年的资料。
  1.收入增长加快。“十五”时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273元,比2000年增长68.4%,年均增长1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9%,分别比“七五”时期的-0.4%、“八五”时期的7.6%、“九五”时期的6%提高10.3、2.3和3.9个百分点。
  2.生活质量提高。“十五”时期,在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同时,消费领域不断拓展,生活质量全面提升。2005年人均消费支出6178元,比2000年增长61.5%,年均增长10.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9%,分别比“七五”时期的-0.7%、“八五”时期的6.4%和“九五”时期的4.9%提高9.6、2.5和4个百分点。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不仅表现在消费支出的增加上,还表现在消费结构的变化上:食品支出比重逐年下降,衣着和家庭用品不断提档升级,移动电话迅速普及,家用电脑、空调器、小汽车逐步进入居民家庭,住房装修和旅游消费趋热,医疗保健意识增强,追求时尚、愉悦身心、注重健康成为当今居民生活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食品消费质量提高。2005年人均食品消费支出2072元,比2000年增长41%,年均增长7.1%,占居民消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由38.4%下降到33.5%。食品消费的特征是:在粮、油、肉、蛋、菜等基本饮食得到满足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膳食结构的合理搭配,绿色食品备受青睐,奶及奶制品消费渐旺,在外用餐人均支出386.4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23.6%,由占食品消费支出的9.1%上升到18.6%,超过购买主食支出的1.5倍。(2)衣着消费成衣化。2005年人均衣着消费支出878元,比2000年增长72.5%,年均增长11.5%,衣着消费由过去以选料加工为主变为购买成衣为主,2005年,人均购买服装支出606元,年均增长12.2%,占衣着消费支出的68.9%。款式新颖,用料考究、舒适大方的品牌服装日益走俏。(3)家庭用品时尚化。2005年人均家庭用品支出282.8元,比2000年增长24.3%,年均增长4.4%。耐用消费品、室内装饰品、床上用品增长较快,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产品更新换代加快,家用电脑、空调器、小汽车开始进入居民家庭。家庭用品现代化是消费升级的显著标志。(4)交通、通信和网络消费成为新的消费亮点。2005年人均交通和通讯消费支出597元,比2000年增长1.1倍,年均增长12.4%。其中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和自有车辆的燃料、维修及税费支出233元,年均增长19.6%。在固定电话接近饱和的情况下,移动电话以年均55%的速度递增,每百户拥有量由2000年的13部增加到117部;家用电脑5年增长5倍,每百户由5台增加到26台,每百户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和移动电话达17.1台/部,2005年人均信息和通信支出364.1元,比2000年增长86.1%,年均增长13.4%。(5)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增长加快。2005年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802.5元,比2000年增长75.4%,年均增长11.5%,其中教育支出480元,年均增长8.8%;文化娱乐和购买文娱耐用品支出分别为141.6元和180.9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70.8%和2倍,年均增长11.3%和24.6%。(6)医疗保健意识增强。受“非典”和高致病禽流感影响,人们的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2005年人均医疗保健支出613.1元,比2000年增长79.8%,年均增长12.4%。在医疗保健支出中,购买药品支出占53.1%,支付医疗费占35.1%,购买保健器具和参加健身活动支出占11.8%。(7)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使用面积17.7平方米,分别比1990年和2000年增加10平方米和2.2平方米,房屋设施配套化程度提高,独用自来水的占94%,有卫生设备的占80.5%,有取暖设备的占83.7%,使用管道煤气和石油液化器的分别占33.1%和45%。2005年,人均在居住方面的支出695.2亿元,比2000年增长92.8%,年均增长14%,其中房屋装修、房租支出159.1元,增长1.1倍,年均增长16.2%;水、电、燃料及物业费支出505元,年均增长12.1%。
  3.家庭财产增加。(1)自有住房比例上升。城镇居民不仅居住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2000年的20.7平方米增加到2005年的24.2平方米;使用面积由15.5平方米增加到17.7平方米,房屋设施配套化程度提高,而且自有住房比例不断上升。2005年人均购(建)屋支出346.9元,2001~2005年共支出购(建)房费1120元。自有住房比例由1995年的36.5%和2000年的76.6%,上升到2005年的89.3%,其中原有房占15.8%,房改房占44.9%,商品房占29.1%。租赁公房的比例由1995年的61.3%和2000年19.8%下降到6.6%。从居住条件看,单元式配套住宅的比例由1995年的54%和2000年的66.3%上升到2005年的79%(其中一居室占5.9%,二居室占56.8%,三居室占15.4%,四居室及以上占0.9%);普通平房的比例由1995年的41.7%和2000年的30.3%下降到18.4%。(2)家庭用品提档升级。以小汽车进入居民家庭为标志,家庭用品进入提档升级的新阶段。2005年每百户家庭拥有小汽车1.5辆(不含营运用车),摩托车、家用电脑、空调器、微波炉、淋浴器、数码相机、移动电话不仅增长速度快,而且更新频率高。进入饱和状态的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等也加快了更新速度。(3)金融资产增加。2005年人均新增储蓄存款1578.6元,2005年末人均储蓄存款余额1.83万元,比2000年(1.05万元)增长65%,年均增长10.5%。包括购买有价证券、储蓄性保险、借出等借贷支出2005年共有1789.2元,比2000年增长1.3倍,年均增长18.2%。2005年末人均手存现金680元,比年初(335元)增长1倍。
  4.消费倾向降低。金融资产的大量增加折射出居民消费倾向的降低,人们有钱不肯花、不敢花。消费倾向,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值,1985年为0.877,1990年为0.867,1995年为0.822,2000年为0.778,2005年0.746(1995年以前比全国略高,2000年以后比全国略低),呈阶段性下滑的趋势。各个时期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收入增量与消费增量的比值)的变动趋势如下表:

1986~2005年黑龙江省消费倾向变动趋势 表3-70

指标

1986~1990

1991~1995

1996~2000

2001~2005

消费倾向(消费性支出/可支配收入)

0.884

0.810

0.783

0.748

边际消费倾向(消费增量/收入增量)

0.852

0.796

0.683

0.701



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收入差距扩大。10%最低收入户与10%最高收入户收入水平的差距由1990年的1:3.4,上升到2005年的1:9.8(全国为1:9)。不同收1入水平的居民具有不同的消费倾向:2005年最低收入户为1.036;低收入户为0.932,中等偏下收入户为0.853,中等收入户为0.763,中等偏上收入户为0.741,高收入户为0.704,最高收入户为0.615,这就是形成了低收入群体入不敷出,高收入群体难以形成即期消费的现象。二是收入预期不稳定因素增多。改革开放以来,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与经营净收入的比例发生很大变化,1985年为85.5:5,2005年变为62.8:9.8。对工薪阶层来说,随着市场需求约束增强,企业经营困难增多,风险责任机制增大,使职工的岗位稳定感逐步降低,造成对未来收入的心理预期减弱。对非工薪阶层来说,谋生的困难和经营风险的压力,也降低了收入预期。不仅影响了未来消费预期,也影响即期消费的增加。三是支出预期心理压力增大。在收入预期降低的同时,各种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医疗、教育、养老、住房改革的实施,使个人承担的比例增大,增加了居民对未来生活支出的预期,不得不压缩开支,控制消费,以备不时之需。四是低收入、高物价巨大反差的影响。中国许多改革措施往往是以价格调整为契机的。由于经营者利益机制的驱动,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格一路飞涨,尤其是住房价格与居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形成巨大反差,使得居民消费需求处于抑制状态而得不到满足。五是投资需求的钳制作用。为防范风险和追求财产升值,居民通过储蓄存款、购买有价证券、保险投入、住房投资等,分流了一部分可用于消费的家庭收入,从而减少了市场消费。六是传统消费观念仍在起作用。受勤俭持家、量入而出、攒钱消费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较为普遍地存在有钱不敢花的心理状态。这种心态使人产生忧患意识,自觉地加入“攒钱行列”。以上的原因,使居民压缩了即期消费。中国属于典型的高储蓄、低消费国家,居民消费率(居民消费占GDP比重)不仅长期偏低,而且不断下降。1985年占52.2%,2005年下降到41.4%,下降10.8个百分点。黑龙江下降的幅度更大,由1985年的53.6%,下降到2005年的33.4%,下降20.2个百分点,由略高于全国,变为低于全国8个百分点。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平均消费率(指包括政府消费在内的最终消费,下同)在78%以上,而中国一直在60%左右徘徊,2005年降为53%;黑龙江省仅占48.3%,比全国低4.7个百分点,比世界低30个百分点。持续的高消费率是一个国家经济良性循环的重要表现。相反,以大量的投资为代价,用高投资来支持经济增长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不但经济的高增长难以持久,而且本来可以用作消费的资源也白白浪费掉了。这就要从政策、体制、调控手段方面找出原因,寻求解决办法。
  5.收入差距扩大。20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缩小(7年)—波动(6年)—扩大(7年)的过程。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1985年为1:1.86,1990年为1:1.6,1995年为1:1.91,2000年为1:2.29,2005年为1:2.35。城镇居民本身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贫富差距。反映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本省与全国基本接近,改革开放初期低于0.2,为高度平均;在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加速经济体制改革之后,1990年扩大到0.23,1995年又扩大到0.28,为比较平均;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城镇就业矛盾突出起来,2000年和2004年基尼系数分别扩大到0.32和0.33,差距仍属合理;2005年黑龙江省达到0.35,已向0.4国际公认的警戒线逼近。尽管基尼系数尚处于合理的范围内,但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扩大的速度快得惊人。详见下表:

1990~2005年黑龙江省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收入水平的差距 表3-71

年度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其中

最低收入户与
最高收入户之比

10%最低收入户

10%最高收入户

1990

1211

650

2196

1:3.4

1995

3375

1410

6072

1:4.3

2000

4913

1926

11169

1:5.6

2005

8273

2388

23369

1:9.8

2005为1990%

666.6

386.1

1064.2



  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扩大,反映了社会物质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过程,与亚洲几个同等发达国家比较,可以看出发展的一般趋势。

不同收入水平的户收入占有情况 表3-72

国家(地区)

年度

基尼系数

可支配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收入的%

20%的
最低户

20%的
中下等户

20%的
中等户

20%的
中上等户

20%的
最高户

印度尼西亚

1993

0.317

8.7

12.3

16.3

22.1

40.7

菲律宾

1988

0.407

6.5

10.1

14.4

21.2

47.8

泰 国

1992

0.462

5.6

8.7

13.0

20.0

52.7

中 国

1999

0.295

11.4

15.6

19.0

22.7

31.0

2004

0.330

7.4

12.3

16.8

22.8

40.7

黑龙江

1995

0.280

9.6

11.1

17.7

25.9

36.7

2000

0.320

9.1

13.5

17.8

23.1

36.5

2005

0.354

7.0

11.7

16.5

23.1

41.7



  收入水平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就业面缩小,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口增加。负担人口越多,人均收入水平就越低。

1985~2005年黑龙江省家庭人口就业状况 表3-73

指标

1985

1990

1995

2000

  2005

 

最低收入户

最高收入户

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人)

4.0

3.6

3.3

3.1

2.8

3.2

2.4

家庭人口就业面(%)

54.3

53.8

54.8

47.5

46.1

28.1

58.3

每一就业者负担人口(人)*

1.8

1.9

1.8

2.1

2.2

3.6

1.7


  *含就业者本人


  二是地区差距。由于地理环境、人口素质、资源禀赋、产业布局、经济结构的不同,地区间的收入水平历来就存在差异。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策体制、投资环境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同,又扩大了这种差异。有的研究表明,在影响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诸多因素中,1990年以前工龄居第一位,地区居第二位,1995年以后地区升至第一位,工龄的位次渐次后移,到2000年降到七位。改革开放前,黑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高于全国,改革开放初期的1985年还高于全国的0.4%,居全国第十六位。经历了两次全国经济过热之后,逐渐与全国拉开了距离,到1993年降到全国第二十七位,1994年低于全国25.7%,从此以后一直固定在二十七位,与全国的差距始终徘徊在20.3%~22.8%之间,2005年比全国低21.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体制因素。如黑龙江省2005年人均GDP居全国第十位,但人均GDP低于黑龙江省的21个省(区、市)当中,有17个省(区、市)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黑龙江,最多的超过20%以上。黑龙江省内13个地市,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大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2%以外,连省会城市哈尔滨也低于全国4.1%,齐齐哈尔、牡丹江、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低于全国30%左右,佳木斯、伊春、绥化、大兴安岭低于全国35%左右。黑龙江省地市之间收入水平高低相差一倍,这里也含有政策体制因素。
  三是行业差距。有的研究表明,在影响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诸多因素中,1990年以前行业排在第七位,到2000年已上升到仅次于地区、职业、文化程度,排在第四位。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大,高工资行业为煤炭开采、森林采伐、地质勘探、建筑施工等艰苦危险行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劳动科技含量的提高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传统的分配格局发生很大变化,行业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最高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与最低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之比,1985年为1.8:1,2000年上升到2.9:1,2005年急剧上升到7:1(航空运输,农村牧渔)。一般而言,行业之间存在收入差别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但差距不能过大,尤其不能变化过快。目前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如制造业、建筑业、公路运输、地质勘探、农林牧渔等部门的职工收入普遍偏低,而高收入行业基本上都是垄断行业。如航空运输、石油开采、电信、管道运输、金融保险、电力、邮政、铁路运输等8个行业,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其他行业的2.6倍;中央企业高于地方企业的2.6倍。同一个垄断行业地区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如金融保险北京为黑龙江的3.3倍;电力北京为黑龙江的1.9倍;电信北京为黑龙江的1.8倍。行业之间的分配差距,已经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舆论焦点。
  6.应对解决的建议。(1)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2)努力做好就业工作。(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低收入者扶持力度。(4)打破行业垄断,消除不正当竞争。(5)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

  四、农民收入及负担

  (一)农民收入

  1986年6月,写了《我省农民收入分配状况浅析》的统计分析报告,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3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倾向后农业丰收、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增长的过程。
  1991~1994年写了4篇农民收入方面的统计分析报告,有1991年10月写的《农民收入差异及形成原因》;1994年6月写的《农民收入对消费市场的影响》《农民消费、投资、储蓄与收入增长的关系》;1994年8月写的《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分配特征》。反映了农民收入经历了一个由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单一收入来源,向以开放式、商品经济为特征的多种收入来源的演变过程。1980~1993年的13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8.1元增加到1028.4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年均增长7.8%。在收入总体水平提高的同时,低收入户不断减少,高收入户不断增加。1993年人均纯收入不足400元的低收入户下降到9.4%,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接近千元,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反映收入差异程度的基尼系数由1980年的0.259上升到1993年的0.334。
  1996~2000年,写了4篇农民收入问题的统计分析报告,有1996年11月写的《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深层思考》;1998年12月写的《关于提高我省农民收入水平的思考》;1999年1月写的《增加农民收入是保持我省稳定和发展的头等大事》;2000年10月写的《突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收入滞涨局面的对策》。重点分析了“九五”时期以来,由于生产结构单一,农产品流通不畅,工农产品剪刀差扩大,农民负担加重,农民收入缓慢增长的过程,提出了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强政策扶持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对策建议。
  2001年以后,围绕农民增收问题,先后写了6篇统计分析报告,有2001年9月写的《对增加我省农民收入问题的分析与对策》和《关于农村劳务经济与农民收入增长问题的研究》;2001年10月写的《对“九五”时期黑龙江省农民收入的评价》;2002年4月写的《全省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改善》;2002年7月写的《我省农民增收工作任重而道远》;2004年5月写的《农民工的安全和健康值得关注》。主要内容综述如下(本志收录时一些重要指标补充了截至2005年的数据)。
  1.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其特征。(1)总体判断:纵向比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85年的379.8元,1990年的760元、1995年的1766元、2000年的2148元增加到2005年的3221元,“七五”“八五”“九五”“十五”时期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7.6%、18.7%、4%和8.4%,20年增长7.1倍,年均增长10.4%,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增长5.3%,增长速度并不算慢。横向比较,长期以来,黑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一直高于全国,1990年仍比全国高6.5%,居第10位;1992年比全国高21.1%,居第九位,直到1998年仍高于全国(1997年以前高10%以上,1998高4.1%),从1999年开始连续两年下降,2000年比全国低4.7%,降到第十四位,2003年比全国低4.3%,降到第十五位;2004年实行“一免两补”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19.3%)快于全国(12%),绝对值高于全国2.5%;回升到第十一位;2005年增长速度(7.2%)慢于全国(10.9%),绝对值比全国低1.1%,又回落到第十三位。纵观1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4.2倍,年均增长11.6%,黑龙江(10.8%)比全国低0.8个百分点。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较,前者“八五”“九五”“十五”时期年均分别增长22.8%、7.8%和11%,15年增长5.8倍,年均增长13.7%,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增长7.8%,农民比城镇居民低2.5个百分点。两者收入的比例(以农民为1),1990年为1:1.8,1995年为1:1.9,2000年为1:2.3,2005年为1:2.6。2005的农民人均收入大体上相当于城镇居民1995年收入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3375元),落后城镇10年左右。(2)基本特征:一是收入稳定性差。“七五”时期以来,农民人均纯收入经历了1992年到1996年连续5年的高速增长期(年均增长24.3%)、1998年到2000年连续3年的陡然下降期(年均下降2.4%)和2001年到2003年连续3年的缓慢回升期(年均增长5.3%),2004年开始又一轮新的回升。在此期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增长29.2%(1995年),最低增长1.9%(2000年),没有下降年份。而黑龙江省最高增长35.5%(1995年),最低下降3.9%(1999年),有4年下降。二是低收入户减少,高收入户增加。2005年与2000年比较,人均纯收入600元以下的最低收入户由占总户数的10.2%下降到4.5%;人均纯收入5000元以上的最高收入户由占10.2%上升到17.6%。三是种植业仍是主要收入来源。在人均纯收入中,来自种植业的收入1990年占72.2%,2004年占67.7%,只下降4.5个百分点;而全国同一时期由50.5%下降到36%,下降14.2%个百分点。黑龙江高出全国31.7个百分点。四是工资性收入比重上升。2005年人均工资性收入464元,比1990年(77元)增长5倍,年均增长12.7%,由占人均纯收入的10.1%上升到14.4%,上升4.1个百分点。200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83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9.4%,其中转移到省外的占7.3%。在外出务工人员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18.8%,初中占58.2%,高中占20.4%,大专以上占2.6%。2000年人均务工收入4011元,其中小学及以下2692元,初中4034元,高中4173元,大专及以上5209元。尽管近些年来工资性收入不断上升,但与全国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全国工资性收入比重由1990年的20.2%上升到2004年的34%,上升13.8%个百分点,而黑龙江省仅上升4.1个百分点。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黑龙江省2004年工资性收入绝对值居倒数第四位,比重仅高于新疆(6.2%)居倒数第二位。
  2.影响农民增收的症结所在。(1)受宏观经济环境制约。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随着经济的过热和转冷而上下起伏。1994年经济过热而引发的通货膨胀,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农副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中实现了快速增长。以后国家采取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随之而来的通货紧缩和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出现,又使农民收入从1998年出现连续3年的负增长。(2)对价格过度依赖。从1992年到1996年的5年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1.2倍,受价格的拉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倍。1996年以后市场疲软,价格走低,又给农民增收带来了困难,从1997年到2000年的3年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下降13.3%,农民人均纯收入随之下降6.9%。以后各年农副产品价格趋于稳定,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受国际市场价格制约,农副产品涨价的空间很小,已不再可能依靠涨价来增加农民收入。(3)投入产出效益下滑。多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上涨,或交错上涨。从1991年到2000年的10年当中,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上涨82.1%,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126.1%。由于剪刀差扩大,造成农业投入产出效益下降。农产品涨价给农民所带来的好处,有很大一块被农业生产资料涨价所抵消。(4)非农产业发展缓慢。非农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1998、1999、2000年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中,人均种植业收入减少298元,而非农产业增收172元,抵消了大部分农业损失。“九五”时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4%,其中非农产业贡献率占59.5%。然而同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相比,黑龙江省非农产业无论发展规模还是发展速度,都是相对落后的。199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非农产业占33.6%,黑龙江仅占17.9%,比全国低17.9个百分点;2004年全国上升到52.4%,上升18.8个百分点,而黑龙江省仅上升到24.8%,上升6.9个百分点,比全国低27.6个百分点。(5)低收入群体负向拉动。据2002年调查,全省有32.9%的农村人口收入水平一直在贫困线上下波动。2005年尽管有46.5%的农村人口人均纯收入超过3000元,其中17.6%达到5000元,但有10%的人群人均纯收入只有608元,不到全省农民平均收入水平的20%,有20%的人群人均纯收入只有1180元,仅占平均收入水平的36.7%;有30%的人群人均纯收入只有1320元,仅占平均收入水平的41%。这些低收入群体,对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形成了负向拉动。(6)农民负担过重。多年来,过重的农民负担一直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1996年人均负担占人均纯收入的16%,1997年占15.2%。1998年农业严重遭灾以后虽然略有下降,2001年仍占13.2%,一直是全国最高的。(7)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黑龙江农民收入中有2/3来自种植业,基本尚未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1990年以来全省有4年遭灾减产,其中有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下降。如1991年发生大面积早霜,粮食减产6.4%,农民人均纯收入下降3.3%;1998年发生特大洪水,粮食减产3.1%,农民人均纯收入下降2.4%;2000年发生严重干旱,粮食减产17.2%,农民人均纯收入下降0.8%。2003年粮食减产14.6%而农民收入没有下降,说明抗灾能力增强。

  (二)扶贫工作

  1995年10月写了《黑龙江省农村贫困标准与政府扶贫工作》的统计分析报告。黑龙江省农民的贫困标准1982年定认为150元,1985年改为200元。1986年联合有关单位召开研讨会,依据农村人口正常生存必须保证一定的热量摄人和黑龙江省地理纬度高,冬寒期长,劳动强度大等特点,计算出人均食品消费支出及其他消费支出所需费用为250元,以此作为划分贫困户的标准,得到省政府的确认。
  这一时期贫困户变动的总体特征是:(1)贫困户减少的速度慢于富裕户增加的速度。1994年人均纯收入不足600元的贫困户占9.9%,比1986年减少5.2个百分点;而人均纯收入1000元以上的富裕户和小康户占67.3%,比1986年增加39.8个百分点。农民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富裕户增加较多,从而带动了农民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2)农民收入差距扩大。1986年全省20%最高收入户与20%最低收入户的比例为4.5:1;1994年则扩大到4.97:1。(3)贫困与温饱轮回交替。近些年来政府在扶贫方面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并富有成效。但由于一些脱贫户家底薄,一遇天灾人祸,又沦为贫困户,于是每年在一部分贫困户脱贫的同时,另一部分温饱户又沦为贫困户。
  为反映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情况,连续多次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变化进行了抽样调查和跟踪监测。1997年6月写了《对我省农村贫困状况的监测》;2000年又写了《2000年后黑龙江省的农村贫困问题》。反映了黑龙江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落实国家扶贫攻坚计划,到1999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已由1993年的281万人减少到96.8万人,6年共减少184.2万人,平均每年减少30.7万人,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由15.1%下降到5.2%,平均每年下降1.7个百分点。
  贫困人口的形成原因,一是生存环境差(包括资源环境、经济状况、教育条件、卫生设施等),占29.7%;二是劳动力负担重,占27.9%(其中有1/3因为超生);三是经营不善致贫,占15.7%;四是懒惰致贫(有严重的“等、靠、要”思想,生性好吃懒做),占7.2%;五是痴呆致贫(智力低下,难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占5.1%;六是其他原因致贫,占14.5%(其中鳏寡孤独约占1/3,因病或家庭解体约占1/3,因借高利贷或打工受骗约占1/3)。以上各种原因相互交错,归纳起来,最基本的原因有以下三种:人均占有资源少,自然地理环境差,以及家庭人口多、负担重,文化素质低。占全省农村人口5.2%的最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只有464元,为全省平均水平21.4%;而人均负担却有176元之多(占上年纯收入的37.9%),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3.4%,只能依靠借债承担各种税费,不仅难以脱贫,而且将会变得更加贫困。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作为扶贫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加以解决。
  2001年以来,围绕农村脱贫问题,先后写了6篇统计分析报告,有2001年3月写的《黑龙江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00年8月写的《关注我省农村低收入弱势群体》;2003年6月写的《扶助农村弱势群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2004年3月写的《要切实解决我省贫困农民增收问题》;2000年6月写的《百名村官对农村扶贫开发整体推进工作的评价与建议》和《贫困村农民对“整村推进”工作的评价》。主要内容综合如下:
  1.农村贫困状况的基本判断。(1)贫困状况有了很大好转。人均纯收入630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1993年为281万人,1994~2000年累计脱贫211.2万人,返贫83万人,2000年贫困人口减少到152.8万人,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由1993年的15.1%下降到8.2%,其中从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69.8万人,占3.8%。这一成果,是在1989年特大洪水,1999年大面积早霜、2000年严重干旱,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3年下降(分别下降2.4%、3.9%、0.8%,3年下降7%)的情况下取得的。为了巩固已有的扶贫成果,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从2000年开始实施“一次规划,两年实施,逐村验收,分批推进”的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战略。首批500个重点推进村已于2003年底完成扶贫开发任务。当年由于发生干旱、低温、洪涝等自然灾害,农业减产,返贫人口增加,绝对贫困人口增加到160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9%,但其中从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减少到55.7万人,占3.1%。几年来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如下表:

2000~2003年农村贫困人口状况 表3-74

单位:万人、元

年份

贫困人口
(万人)

其中

贫困人口
占农村总
人口%

其中

返贫人口
占贫困人
口%

贫困人口
人均纯收
入(元)

从未解
决温饱

返贫人口

从未解
决温饱

返贫人口

2000

152.8

69.8

83.0

8.2

3.8

4.5

54.3

274.0

2002

123.2

75.6

47.6

7.0

4.3

2.7

38.5

99.2

2003

160.0

55.7

104.3

8.9

3.1

5.8

65.2

158.0



  2004年实施“一免两补”的惠民政策,又有527个重点村纳入扶贫开发计划,在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010元,比上年增长19.8%的情况下,贫困人口减少到68.4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8%。2005年贫困人口略有回升,增加到87.3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4.9%。但从总体上看农村贫困状况确有很大好转。(2)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是相对贫困人口比重仍然很高。据调查推算,2000年人均纯收入在630—1000元之间的相对贫困人口有220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1.4%。2002年有622万(占32.9%)农村人口,收入水平在贫困与返贫之间上下波动。2003年人均纯收入在630—1250元之间的相对贫困人口有302.6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4.4%。这些低收入人口家底薄,抗灾能力弱,随时有返贫的可能。二是农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2002年与2000年比较,2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下降4.8%,2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纯收入增长13.3%。由于增长速度的差距,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之比由2000年的1:7扩大到2002年的1:8.3;恩格尔系数由1996年的0.31、2000年的0.36扩大到2002年的0.37,2003年又扩大到0.39,已接近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三是绝大部分贫困户集中在贫困县。2000年全省16个贫困县人均纯收入1129元,比全省平均水平(2184)元低一半。2002年重新划定21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其中国家级重点县由11个增加到14个,省级重点县由5个增加到7个),绝对贫困人口占全省的70%,也就是说,全省1/3的贫困县,覆盖了全省2/3的贫困人口。四是贫困户生产投入少,生活质量差。2000年16个贫困县人均生产费投入609元,比全省平均低43.5%;人均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7.8元,比全省平均低72.7%,低投入、低产出,形成恶性循环。2003年绝对贫困人口人均消费支出965元,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58%,依靠举债度日,才能勉强维持低水平的温饱。
  2.农村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1)自然条件差,生产结构单一。贫困县的贫困发生率所以特别高,主要是这些县多数处在多灾、干旱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2000年发生严重干旱,全省粮食减产17.2%,农民人均纯收入只下降0.8%;其中贫困县粮食减产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下降15.6%。贫困县人均占有耕地不足8亩,比全省平均少1.1亩,94%的农户主要从事种植业生产,往往是正常年景丰产不丰收,遇到灾年减产又减收。(2)劳动力素质差,家庭负担重。一是文化素质低。贫困县的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率占3.3%,比全省农村高1.1个百分点,有84.2%的劳动力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二是健康状况差。据对14个贫困县的1400个贫困家庭调查,家庭成员有残疾和患大病的占12.9%,患慢性病的占14.6%,体弱多病的占24.6%。这些弱势人群劳动能力差,收入水平低,一旦发生意外变故,更是雪上加霜。三是负担人口多。在以上1400个贫困家庭中,平均每个劳动力负担家庭人口1.38人,比全省平均高出12.3%。(3)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2002年贫困家庭每一整半劳动力创造纯收入1226元,比全省平均低63%;每百元生产经营费用创造纯收入49元,比全省平均低62.9%。(4)社会负担重,扶持力度小。由于低收入群体分布相对比较集中,当地财政为了保收,除非出现重大灾情才能减免一部分税收外,正常年景的各种缴纳一个不少;同时由于财力有限,对贫困人口也难以进行有力的扶持。(5)家底薄,返贫现象突出。低收入家庭不但居住条件差,生产性固定资产少,货币资产也少,2003年人均货币资产只有981.2元,比全省平均水平低51%。既缺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又缺乏发展生产的后劲,每年有1/3的农户,收入水平围绕贫困线上下波动,经常出现“饱而复饥”的现象。2003年脱贫人口76.6万人,返贫人口104.3万人,超过脱贫人口的36.2%,是近几年来返贫人口最多的一年。
  3.加强扶贫开发的对策建议。(1)加强扶贫开发的对策建议。(2)转变扶贫开发方式。(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4)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5)减轻贫困户的负担。(6)加强优抚救济和社会保险。

  (三)“一免两补”

  200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全面开放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对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这些富民利民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写了《开放粮食市场农民拥护,实施粮食直补农民叫好》和《粮食直补和粮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主要内容如下:广大农民对这一政策十分关注,认为这是一项非常好的惠民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对直补对象、直补方式,发表了带有倾向性但又不相同的看法。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粮食直补资金分两批于6月30日前全部发放到农户;良种补贴第一批资金已经发放到位。所调查的13个行政村,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最少的每亩10元,最多的15元,平均12.3元,良种补贴多数村已经按每亩水田15元的标准发放到位,被调查农户100%收到了“补贴通知书”并得到补贴。总的看,各地在补金发放过程中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基本没有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强行抵扣各种欠款、贷款的情况,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