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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节 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法》的颁布实施,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驱动,以及目标考核的影响,统计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依法行政,坚持不懈地开展了统计执法检查。1989年以来,全省共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57万件,立案6107件,结案5901件,其中给予行政处分11件,警告1031件,通报批评1546件罚款3313件,罚款总金额1193.7万元。在查处的上述统计违法案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占60%以上。通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使统计违法行为得到遏制,提高了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纠正了统计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树立了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提高了统计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统计法制建设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一、1986年全省统计数字质量检查

  1986年8月,省统计局根据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伊春、松花江、黑河等地市检查统计数字质量存在的问题,向各行署、市、县统计局和省直有关厅局(公司)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存在薄弱环节,执法不严,疏于检查,统计数字存在严重不实的问题。有的为了追求“双过半”而虚报产值;有的“以丰补歉”,先少报后多报;有的随心所欲,任意估报;有的由于统计人员变动频繁,新手多,业务不熟,或者布置含糊,审核疏忽,存在漏报现象。上述问题,是这几个地市统计局通过抽查发现的;没有抽查的地方,也决不会没有问题,有的可能更严重。为此《通知》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对年初以来的各项进度统计数字质量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那些各级领导较为关心的敏感性指标,如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播种面积、工资总额等。通过检查,切实掌握这些数字的可靠程度。检查的方法,首先要发动企业自查,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业进行互查和联查,各级统计部门要重点抽查。发现数字不实的问题,要把原因、情节、手段弄清楚,及时加以纠正,防止走过场。属于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所造成的数字差错,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或批评教育加以解决,属于有意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问题,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严肃处理。

  二、第一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为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强化经济监督职能,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于1988年1月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要求检查的内容,一是有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二是有无授意或强迫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无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三是对已经揭发的统计违法案件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四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执行中发现了哪些问题;五是有无未经批准滥发统计报表,以及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数字的行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要以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统计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对统计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处,特别是那些利用职权,为谋取个人或局部利益,严重干扰统计数字,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大案要案,一定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这是国家“二局一部”直接组织的第一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省政府成立了以省政府副秘书长杨德彬为组长,由有关单位负责人17人参加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地、市、县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由政府负责人挂帅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共抽调1320名检查人员,在各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转发了“两局一部”文件,下发了《关于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检查重点、时间、步骤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召开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话会议时,把收听范围扩大到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共有507人参加。随后召开了全省电话会议,省政府秘书长王玉夫对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为了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省、地、市、县组成检查组,层层进行抽查。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局和省监察厅共抽调25人组成7个联合检查组,深入9个地、市,重点抽查了92个单位。检查工作从3月中旬开始,8月末基本结束。全省共有6.2万个单位进行了自查,有4.5万个单位进行了互查,对1.2万个单位进行了抽查,共检查了1245万笔统计数据。通过检查,证明大部分单位和一些重要的统计数字是准确的,但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共查出统计违法案件322件,其中立案118件。主要问题有:
  1.层层建立责任制以后,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有些单位从局部或个人利益出发,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干预如实上报。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了争名利而虚报。双城市1988年粮食实测产量9.35亿公斤,经四大班子审查同意已如实上报。但市委主要领导人又擅自向新闻媒体公布为10.025亿公斤,导致《黑龙江日报》作了“双城市粮食产量突破十亿公斤大关”的虚假报道。问题揭露后又反诬检查组“不实事求是”“有意整人”。牡丹江市城调队在市某领导的授意下,通过修改一些物价调查品种的单价和权数,使1988年10月份的物价涨幅由原来的27.5%变为19.7%,有人还给《人民日报》写稿,介绍所谓控制物价上涨的“经验”,造成恶劣影响。(2)为了少纳税而瞒报。绥化市饮食服务公司所属88家租赁制企业,1988年上报营业额272万元,而1116名职工的全年工资总额就有201万元。检查中该公司经理承认至少瞒报营业额100多万元。绥化市1988年种植水稻50万亩,各乡镇为了少纳税只报38万亩。(3)为了争投资而谎报。牡丹江制药厂1988年计划投资1.15亿元,到年底仅完成计划的48.3%,为了保住下年的投资计划,谎报完成80%。为了招工指标不被核减,佳木斯中法合资家具厂多报合同工150人;佳木斯亚麻纺织厂多报520人;齐齐哈尔自来水公司多报45人。(4)为了压低承包基数而少报。密山县黑台陶瓷厂为了压低承包基数,把正品当次品,少报产值3万元。绥化市第二地毯厂和第二被服厂为了实现1989年“开门红”,1988年12月份分别少报产值108万元和17.4万元。(5)上面压指标,下面做“手脚”。绥化市1987年乡镇企业产值2亿元,1988年基本没有增长,但为了完成上级下达增长30%的“指导性”计划,随意编造产值2.6亿元。尚志市乡镇企业局1988年上报产值9912万元,经查只有7677万元,虚报22.5%。桦南县八虎力乡1988年上报出生人口20人。全乡共14个村,检查组只查了两个村,就发现有30人出生。汤原县毛皮制革厂为了“完成”承包指标,不仅厂领导要求统计人员以现价代替不变价计算产值,还把转手出售毛皮的收入计入产值,使产值虚增117万元。
  2.企业租赁承包后,一切由承包人说了算,统计机构说砍就砍,统计人员说免就免,有不少企业在优化劳动组合中把统计人员给“优化”掉了,使统计工作受到很大冲击,很多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状态。这是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3.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给统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如农村基层填报单位由过去的5.6万个生产队变成390万个农户;城乡集体商业增加到1.6万户,个体商业增加到30多万户,给统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而统计制度方法、管理体制、法制建设与这一变化了的新情况还很不适应,使得有些数字统计不上来,甚至胡编乱造,从而影响了整个统计质量。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和“分级处理”的原则,对已立案检查的118起违法案件,有83件进行了处理,处以罚款的42件,罚款总金额8450元,通报批评41件(其中有22件同时处以罚款),后期处理35件。通过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使全省统计法制建设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但由于多年来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遗风没有根除,统计违法现象仍然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还很严重。
  1990年省统计局接到举报:绥化地区1989年实测粮食产量67.1亿斤,行署统计局上报前向地委常委、专员汇报时,地委主要负责人认为统计部门的数字“反常”“没有那么多”,于是第二天专门召开各县委主要负责人会议(统计局长列席),要求各县按照60亿斤的框子进行“核实”。会后有的修改了实测样本,有的压缩了单位面积产量,有的干脆用粮食部门显然偏低的数字上报。12个县当中除庆安县坚持按实割实测的数字上报外,都作了修改,上报结果为60.1亿斤。如此置《统计法》于不顾,大面积、有组织地篡改统计数字的行为,在全国是罕见的。省统计局接到举报后,随即派人深入各县进行检查,情况完全属实。于是写报告给省政府,建议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局、省统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于当时主管统计工作的副省长田凤山一拖再拖,违法当事人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处理。
  1991年《黑龙江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颁布后,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于1992年共同组织了全省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省人大、省政府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十分重视。省人大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报告,并召开电话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学倩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作了具体部署。省、地、市、县由统计局、法制局、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全省共抽查4486个单位,查出违法行为178件,立案68件,其中经济处罚31件,罚款金额3万元,通报批评35件,行政处分2件。通过统计执法大检查,发现了一批统计基础工作抓得好的新典型;同时发现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和以权定数、以数谋私、侵犯统计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当严重。
  1993年,是《统计法》颁布10周年和地方统计法规颁布两周年。这一年,全省将第三季度确定为统计执法检查季。许多地方和单位接到通知后,主动进行检查。东北轻合金加工厂召开全厂统计人员会议,主管厂长动员各单位进行自查。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五二五处,在9个科室自查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互查。牡丹江市统计局将物资报表填报单位每个月发生的几百张甚至上千张领料单、入库单、近百个品种规格的物资,一件一件地分类审查核对。据统计,全省自查互查单位3万多个,占单位总数的40%左右。其中,抽查4315个单位,占自查面的14.4%。查处违法行为1038件,立案135件,给予经济处罚110件,罚款金额19.3万元,通报批评197件。

  三、第二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1994年,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织第二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年初召开的全省统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1994年要把统计执法检查列为全年工作的重点,随后专门召开了由地市统计局主管局长和法规科长参加的全省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就如何搞好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要求各地市在立案查处上有新的突破,全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登上新台阶。
  省政府成立了由省长助理张成义为组长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召开几次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和部署大检查工作。全省上下形成了各级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统计、监察、法制三个部门统一行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齐抓共管的大好局面。各地在完成宣传动员和自查的基础上,由领导亲自带队,共抽调2915人,组成643个检查组,抽查了7531个单位,抽查面占11.1%(国家要求10%)。共查出违法行为1463起,给予一般性批评教育971起,通报批评179起;立案查处504件,其中经济处罚325件,罚款总金额19.4万元。当年结案438件,结案率占84.9%,2/3以上的县在立案查处上实现了零的突破。大检查期间,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前来检查工作,对黑龙江省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通过执法大检查,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弄虚作假行为,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而且进一步摸清了统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牡丹江市统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组建统计行政案件执行室联合办案,为搞好统计执法检查提供了新经验。当年,黑龙江省被国家统计局评为统计法制建设先进省份。
  1995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的通知》精神,成立了由省统计局、省监察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计生委组成的省统计执法重点抽查小组。4月19日,“四局一委”联合下发通知,就重点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查规模、检查内容、工作步骤等做出具体安排。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在全省范围内很快开展了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为防止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省和各地市抽调1500人,组成15个检查组,抽查了15个县(市、区)、51个村、156户乡镇企业。在抽查的156户乡镇企业中,数据无差错的企业有46户,占29.5%;数据有差错的企业有110户,占70.5%。6项主要经济指标的抽查结果是:上报数均大于实际数,差距最大的是利润,高出51.4%;不变价产值高出11.4%;现价产值高出9.0%。在抽查的51个自然村中,人口数据无差错的有44个村,占86%,有差错的村7个,占14%。全省抽查的村1994年农村出生人口上报6275人,核实6434人,漏报159人,漏报率2.5%。这次重点抽查,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110起,立案查处67件,占61%,其中通报批评23件,经济处罚44件,罚款总金额2.7万元。当年结案率为94%。
  这次大检查中发现,乡镇企业统计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主要是:统计法制观念淡薄,人为干扰现象严重,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工作的需要。
  1996年,是地方统计法规修订后实施的头一年。为保证这部法规的贯彻实施,8月份召开全省统计法制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和全国宣传贯彻《统计法》电话会议精神,对全省“三五”统计普法工作和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会后下发了《全省1996年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这次执法检查的最大特点,就是改变了过去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方法,由省、地、市、县直接抽查办案。全省有28902个单位进行了自查,对3471个单位进行了抽查,抽查单位数占自查单位数的12.9%,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1113起,平均每三个单位有一件违法行为。在立案查处的419案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4件,进行通报批评的69件,处以罚款的346件,罚款总金额143万元。在所处罚的案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占37.9%;拒报统计资料的占8.8%;无统计原始记录的占17.7%;拒绝接受统计执法培训、无证上岗的占2.1%;拒绝接受统计登记的占32.7%;拒绝接受检查的占0.7%。这次执法检查受到省人大的重视和支持。省人大财经委委员杨富贵、佳木斯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祝耀金、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人生到基层检查数字质量。这次检查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在对乡镇企业检查中,不少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不符合实际的高指标意见很大。乡镇企业从上到下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一些企业的领导为了完成计划,显示“政绩”,不惜以身试法,胡编乱造,三月份报“首季开门红”,六月份报“完成任务过半”。许多乡镇企业统计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技术差错屡见不鲜。

  四、第三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1997年,为深入贯彻修改后的《统计法》,制止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省政府成立了以省政府副秘书长迟建福为组长,省统计局局长贺全宾、省监察厅副厅级专员姚庆宝、省法制局副局长祝培岭为副组长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局联合制订了《黑龙江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对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工作目标、检查方法和实施步骤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召开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会议,对大检查工作做了研究和部署。6月5日在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在讲话中强调:首先,要通过这次大检查,加强和促进统计普法教育,为统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要通过这次大检查,制止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较大的提高。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对那些干扰统计工作,为了骗取职位、荣誉和奖励,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对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对统计人员和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并在自查阶段又不主动检查、不认真纠正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姑息迁就,更不允许包庇纵容。第三,要通过这次大检查,深入研究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经验和问题,以及贯彻实施《统计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完善统计法律体系。全省设105个分会场,组织2150人收听了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话会议。全国电话会议后,随即召开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话会议,常务副省长孙魁文作了动员讲话,提出了四项要求:思想认识要提高,领导监督要到位,宣传工作要配合,案件查处要严厉。为了使统计检查员掌握统计法律知识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程序以及法律文书的使用方法,各地市举办了18期统计检查员培训班,对2337名统计检查员进行了业务技能培训。同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活动。
  这次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5月下旬至7月上旬为宣传和自查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中旬为全面抽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为案件处理阶段;9月下旬为工作总结阶段。据统计,全省共有74135个单位开展了自查,占直接调查单位的93.2%,加上省直各部门自查,自查面达到98%。自查中发现报表差错2.1万笔,提出整改措施3600余条。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有2328人参加抽查工作,抽查工作涉及20多个部门,80个地、市、县,68个区,1040个乡镇,1241个村,共抽查9446个单位,抽查面占11.9%。省统计局局长贺全宾和3名副局长、13名处长共50余名干部,组成18个检查组,分两批对13个地市和23个市、县、区以及省农垦总局、省乡企局、省畜牧局、省农牧渔业厅、省财贸办等部门进行了检查。1997年还对省农业办公室、新华社黑龙江分社擅自发表全省小麦产量一事进行了追查。统计执法机关坚持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戒一案、教育一片为指导思想,以实事求是、严谨慎重、证据确凿、处罚恰当、手续完备为工作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省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307l起,立案处理1060件。其中:警告39件,通报批评213件,行政处分1件,罚款807件,罚款总金额415.6万元。检查组对延寿县安山乡副乡长康子臣拒绝接受检查、统计助理张忠祥拒绝签收查询书一案提出了行政处分建议,哈尔滨日报进行了曝光。在全省立案检查的1060件统计违法案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565件,占53.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95件,占8.9%;拒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的13件,占1.2%;违反统计登记规定的81件,占7.6%;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240件,占22.6%;统计人员无证上岗的64件,占6.0%;其他统计违法行为2件,占0.2%。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对《统计法》缺乏足够的重视,认为统计工作可有可无,上报统计数据随心所欲。(2)受目标考核的影响,为了争荣誉、保位次而不惜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3)企业承包租赁后精简行政管理人员,首先“砍掉”了统计人员,统计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状态。(4)基层统计人员无证上岗较多,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很多企业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造成统计数据失实。
  199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简称“两办通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党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对统计弄虚作假问题的关注以及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6月2日,国务院召开宣传贯彻“两办通知”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作了动员讲话,他强调: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约法三章”。一是讲真话、报实数;二是遵守职业道德,不编造虚假数据;三是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和大胆揭发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中纪委副书记曹庆泽、中组部副部长李铁林、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洪分别讲了话。为了推动“两办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6月10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召开全省宣传贯彻“两办通知”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开到乡镇一级,有4000多人参加,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宗璋作了动员讲话,省纪委副书记李希明、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沈家才、省统计局局长贺全宾分别讲了话。省统计局、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提出以工业总产值、乡镇企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大牲畜头数、农民人均纯收入1997年年报和1998年定期报表数据为重点,检查的目标是通过检查数字质量,确认有无弄虚作假行为,进而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各地、市成立了以党委或政府领导为组长,纪检委、组织部、统计局领导为副组长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制订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培训了检查人员。经过全省各部门的努力,截至11月底,全省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1578起,立案查处669件,其中弄虚作假案件344件(虚报199件、瞒报102件、伪造41件、篡改2件)。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弄虚作假案件,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加大了处罚力度。
  1.制订计划脱离实际,为了追求高指标而弄虚作假。绥棱县植物油厂、制药厂1997年均未完成全年生产计划,这两个厂的领导授意统计员按计划上报,分别虚报产值两倍多。对此,分别对其进行了经济处罚,还建议县政府对厂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大兴安岭新林区政府上报1997年目标考核完成情况时,将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利税负886万元上报为正645万元,虚报1531万元;呼玛县政府将利税负471万元上报为负317万元,虚报154万元。大兴安岭地委和行署对他们给予通报批评。
  2.领导人员统计法制观念淡漠,纵容弄虚作假。安达市农经站上报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主管部门为认偏高,经请示主管副市长同意,布置各乡镇按要求的幅度篡改。对此,省统计局给予经济处罚,市政府对主管副市长和农经站给予通报批评,对农经站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3.统计人员迎合领导意图弄虚作假。绥棱县上集镇塑料编织厂统计员为迎合厂领导提高企业“知名度”的意图,无视统计法纪,将1997年工业总产值57万元虚报为1550万元,夸大近30倍。对此,县政府责成粮食局撤销其统计员职务。
  4.不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随意篡改统计数据。鹤岗市兴山区岭北办事处建材一厂没有原始记录,随意将1998年6月份销售收入1.4万元篡改为201.1万元上报。对此,市统计局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建立原始记录。
  5.政府统计部门不坚持实事求是,随意编造统计数据。五大连池市兴隆乡龙兴木业有限公司已于1997年停产,市统计局发现企业虚报产值的行为后不作追查和订正,使全市工业总产值虚增190万元。鹤岗市工农区统计局编报1998年上半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不向基层单位索要报表,而是参考上年数字估计填报,提供了不真实的统计数据。对于上述两案,黑河市统计局和鹤岗市统计局分别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
  对立案查处的669起统计违法案件,各地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57件,通报批评307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领导人行政处分3件,撤销统计员职务1件,罚款305件,罚款总金额99.9万元。
  1999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省统计局为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抽调5名工作人员成立统计执法稽查室,对全省41个县(区)的7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了数据质量检查。对其中的28个企业作了立案处罚。北安市赵光镇为“提高”本镇工业增长速度,擅自篡改金星乳业集团1998年年报的上年同期数,使该企业1998年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幅由1%虚增至30%。集贤县第二浸出油厂在县粮食局的授意下,随意篡改1998年年报数据,致使瞒报产品销售收入34.7%。为严肃统计法纪,警示统计违法行为,将这两起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典型案例通报全省。哈尔滨市通过新闻媒体对多起统计违法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截至当年11月底,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533件,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案件332件,占62%。给予通报批评222件,处以罚款267件,罚款总金额90.13万元。
  2000年,省人大将《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贯彻实施列为本年监督检查项目。省统计局于3月份下发文件,要求各级统计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搞好“一法一例”实施情况的检查。8月份,13个地市人大常委会都对本地“一法一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许多地市人大都向政府提出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建议和要求。9月份,省人大财经委派出由主任、副主任带队的检查组,在省统计局两位副局长的陪同下对大庆、鹤岗两市“一法一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抽查,对实施情况比较满意。全省检查结束后,省统计局代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全省近几年来贯彻执行“一法一例”情况的报告。全省各级统计执法机关全年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254件,立案处罚459件,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弄虚作假案件279件,给予警告249件,给予经济处罚210件。哈尔滨市统计局对香坊区城高子镇企业公司重大弄虚作假案件,处以3万元罚款,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五、第四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2001年初,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6月4日,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宝福,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宋厚德,省统计局局长贺全宾、副局长刘树胜,省监察厅副厅长何小平,省司法厅副厅长杨春雷,省法制办副主任吴隆文,以及40多个中、省直部门的领导和省统计局的工作人员参加了电视电话会议;包括13个地市分会场,全省共有2000多人参加了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省统计局局长贺全宾主持召开了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宝福对大检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二是各级统计、监察、司法机关要通力合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普法宣传的力度;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统计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大检查工作,做遵守《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表率;四是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省统计局副局长刘树胜对大检查工作作了具体部署。省政府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先民为组长,省统计局局长贺全宾、省监察厅副厅长何小平、省司法厅副厅长杨春雷、省统计局副局长刘树胜为副组长的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6月7日,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对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实施步骤及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市相继成立了大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随即全面铺开。
  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6月初至6月底为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7月初至8月中旬为重点抽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为处理和总结阶段。为推动全省大检查自查工作的全面展开,由省统计局组成3个督查组,深入到13个地、市和省农垦总局对自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哈尔滨市围绕检查重点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制发《自检自查表》3万份,组织统计调查单位开展自查,自查面占81%,自查自纠各种统计违法行为2774起。双鸭山市统计局对本局各专业统计报表的数据来源、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数据汇总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作了处理。全市开展自查的单位有2299个,自查面占80%。佳木斯市自查面占90%以上。鸡西市、黑河市自查面达到100%。7、8月份,省统计局以副局长刘树胜为首,抽调9名处长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10个检查组,分别对10个地市的19个县(市、区)、7个乡(镇)、5个村、24个企业进行了抽查。除重点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外,还对统计执法落后地区、办案空白地区进行了检查。省统计局还公布了2000年未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市)、县(市、区)名单,对统计执法无作为和不作为的情况予以披露,对推动统计执法起到了鞭策作用。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下,各级统计、监察、司法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于9月末圆满结束。全省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1647起,立案处理646件,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398件,占61.6%;拒报、屡次迟报74件,占11.5%: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人员无证上岗等其他违法行为174件,占26.9%。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给予警告270件,经济处罚358件,罚款总金额145.8万元。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也有体制性、制度性现实弊端。统计违法的当事人既有领导层,也有统计人员。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主要是在单位领导人的指使下干的,或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逼着干的;统计人员无证上岗,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也与领导上不重视统计工作有关;一些统计人员看领导的脸色行事,缺乏职业道德,也主要是因为领导思想作风不端正,在他们的影响下形成的。所以统计违法的主要责任在领导。根据大量的统计违法事实,以及多年来边查边犯的经验教训,统计违法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统计法制观念淡薄,本位主义、个人主义严重。有的领导干部知法不懂法,有法不守法,违法不服法,有的对统计执法检查十分反感,说“中国的法多了,企业都按法办事,还让不让活了”!有的被处以罚款大动肝火,说“数错了改过来不就行了,还罚什么款”!明水县气象局局长郝景龙三次拒绝向县统计局提供气象统计资料,横蛮阻拦,拒不接受市检查组的查询。一些新改制企业、新开工项目、新投产企业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往往以保护“明星企业”“财政支柱”为由,千方百计地阻挠统计执法检查,纵容、包庇他们的弄虚作假行为。
  2.思想作风不端正,以突出“政绩”为第一要务,存在故意违法动机。主要表现在不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互相攀比,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利用虚假数据争名夺利。通河县清河镇2000年工业总产值3880万元,上报6348万元,虚报64.5%。桦南县金科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上半年产品销售收入258.6万元,上报l519.8万元,虚报4.9倍。饶河县为了显示“经济实力”和多征“两金一费”,在县主要负责人的授意下,连续3年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1997、1998、1999年分别上报2918元、3160元、1588元,经核实分别只有1115元、1125元,1288元,分别虚报1.6倍、1.8倍和23.4%。由于“两金一费”征收过高,农民不堪重负,纷纷上访;同时也由于虚假的“经济实力”而未被列入国家级贫困县。明水、兰西两个贫困县的主要负责人为了追求个人政绩,也是连续3年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GDP)。明水县1997、1998、1999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上报1801元、l856元、1780元,经核实分别只有1081元、1136元、l060元,虚报66%以上。3年GDP分别上报11.6亿元、12.9亿元、11.5亿元,经核实分别只有4.7亿元、5亿元、5.05亿元,虚报1.2—1.5倍。攀比之风不仅在企业、乡镇和县一级大量存在,而且在地市甚至省一级也有所表现。
  3.企业扩权、转制,使统计基础工作受到冲击。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中指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加强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力量,搞好基础建设,健全各项统计制度。”但企业扩权、改制以后,尤其是企业承包租赁后,大量中小企业的统计人员被精简,统计制度被取消,统计资料被遗弃;有的企业统计人员更换频繁,无证上岗,不能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国营商店将摊床租出后,一些业主受利益机制驱动,对统计调查往往采取不配合态度。一些非国有企业缺乏现代管理意识,视统计工作可有可无,提供统计资料随心所欲。有的企业为了掩盖经营漏洞、逃税避税,以及其他违法动机而在财务账上造假,更不可能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
  4.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滞后,缺乏抗干扰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复杂多变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单纯依靠全面报表、层层汇总、逐级上报这一传统的统计调查方法,已被实践证明不仅费时费力,更重要的是容易受到人为干扰,影响数字质量。必须广泛应用抽样调查、超级汇总的方法才能缩小调查误差,减小人为干扰,保证数据质量。由于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滞后,抽样调查仅在部分领域里实施,而且全面报表与抽样调查两种方法有机结合不够,有的领域甚至两种方法并存,出现两套数字互相“打架”的局面。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不衔接,常常造成数据混乱。比如统计报表上报时间比财务决算早,填报的预计数往往比决算数相差很大,造成数据失实。
  5.统计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加大了统计执法的难度。从国家统计局到县(区)统计局,以至乡镇统计站(统计助理),都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党务、人事、编制、经费都归当地党委和政府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只能对本系统实行执法监督,对系统外的行政处罚只有建议权而没有执行权。而有些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是弄虚作假)又往往是上级主管部门指使干的,指望上级主管部门秉公执法往往是不可能的。基层单位统计人员受制于本单位的顶头上司,对单位领导的违法行为敢于抵制的毕竟为数不多;有相当多的人抱着“端谁的饭碗给谁干活”的态度,违心去干有损于职业道德的事。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执法机关,由于人员少,对基层检查指导不力,加之人情干扰办案,使得一些统计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查处,造成统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查屡犯。
  2002年,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刚刚结束,一些地市仍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做到普法宣传和查办案件两不误。哈尔滨市进一步落实全员执法责任制目标,增加了人力,全年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14件,处以罚款72件,收缴罚没款20余万元。黑河市制定了执法检查抽查方案,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基层单位进行了抽查,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同时,宣布11个单位为首批统计执法免检单位。双鸭山市制定了2002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评比办法,当年查办案件数和结案率都比以往有了增加和提高。省统计局对一批群众举报案件进行了查处。全省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842件,立案405件,已全部结案。其中:虚报瞒报283件,伪造篡改24件,屡次迟报8件,阻挠、妨碍统计执法检查5件,其他49件,罚款总金额62万元。

  六、统计执法检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

  2003年,各级统计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统计局的队伍也应该同时是一支执法的队伍”的指示精神,努力克服“非典”影响,积极探索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的新路子。全省各级计部门共检查了3072个单位的统计执法情况,发现统计违法行为718起,立案查处283件,其中虚报、瞒报188件,伪造篡改20件,拒报、屡报、迟报33件,拒绝接受检查8件,其他违法行为34件。年底全部结案,处以罚款109件、罚款总金额34.5万元,警告127件,通报批评47件。为彰显统计法制工作取得的成绩,黑龙江省统计局被国家统计局评为2003年度统计执法和统计普法先进单位;省统计局法规处处长李彦斌被评为“全国统计执法十大标兵”;省统计局工交处、哈尔滨市统计局、齐齐哈尔市统计局、牡丹江市统计局、大庆市统计局、饶河县统计局、勃利县统计局、嫩江县统计局被评为全国依法统计先进单位;苏继萍等10名统计执法人员被评为全国依法统计先进个人。
  2004年,全国人大把《统计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省人大下发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通知》。省统计局根据省人大和国家统计局的布置,下发了《关于做好迎接省人大常委会“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转发了国家统计局的文件,对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时间进行了具体安排。省统计局于6月5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成立以刘树胜副局长为组长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法规处、工交处、投资处、核算处、农村处、贸易处、人口与社科处的处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决定在6、7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检查的重点、检查的对象、人员的选调以及组织形式等进行了研究和部署。为规范自身的执法检查行为,对执法人员在检查前进了集中培训。省统计局共组成13个组次,有21名处级干部和19名科级干部参加,于6、7月间对10个地市、24个县区、19个乡镇、23个村屯及省森工总局所属2个林业局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四核实”的方法,严肃认真,不走过场。改变了过去只检查下面、不检查上面的做法,做到内外结合,一视同仁。对统计系统内部,从检查GDP入手,再延伸到各个专业,既检查数字来源是否可靠,也检查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涉及违法,认真查处,决不姑息。在省统计局直接立案处理的13起统计违法案件中,有5起发生在县统计局,都给予了警告处罚。各地市也都组织了强有力的执法检查队伍,对检查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做到检查到位,不留死角,消灭空白。大兴安岭地区统计局抽调38人,组成三个检查组,每个组都由一名局长(副局长)带队,检查三县、四区、五个林业局的140个单位,查出统计违法行为36起,立案处理23件,已全部结案。黑河市统计局在局长的率领下,年初对120个单位进行重点抽查,6、7月间又检查了402家企业,对31起统计违法案件进行了认真查处。牡丹江市统计局重点检查了过去涉足较少的金融、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及部分中、省直单位,在被检查的161个单位中,查出统计违法行为34起,对8起案件进行了立案处罚。大庆市统计局把统计执法检查列为年度目标考核标准之一,在局长的带领下组成5个检查组,对五区、四县进行了全面检查。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由于各级统计部门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上下齐心,配合密切,取得了良好效果。全省共检查了2927个单位,发现统计违法行为620起,立案查处309件,其中虚报、瞒报205件,伪造、篡改26件,拒报、屡次迟报45件,拒绝检查1件,其他违法行为32件,分别给予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处理。当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藤昭祥、省人大财经委主任苍万琦,在省统计局局长贲起利、副局长刘树胜的陪同下,分成两个组,对哈尔滨、绥化、大庆、齐齐哈尔4个市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结果令人满意。
  2005年的统计执法检查与经济普查密切配合,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保证了普查数据质量。牡丹江市统计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了从主体上、程序上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保证统计行政处罚做到公正、合法、有效,从本年开始建立了法人谈话制度,即在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处罚告知书之后,告知该单位领导来市统计局谈话,告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进行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建立法人谈话制度,一方面使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知道哪些行为违法,为什么违法,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宣传了统计法律法规,促使他们自觉地服从处罚决定,减少因为沟通交流不够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绥化市统计局执法严明,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能顶住各种压力,促使被处罚单位尽快接受处罚,对经济普查工作给予了有力的配合。全省统计执法共检查了4501个单位,有514个单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47件,处以罚款87件,罚款总金额37.3万元,通报批评20件,给予警告140件。

1989~2005年黑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检查处理情况 表5-1

年度

案件
发生数

 立案数

 结案数

罚款金额(元)

 

虚报瞒报

 

警告

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

1989

372

118

109

83

 

 

41

42

0.8

1992

178

68

42

68

2

35

31

3.0

1993

1038

307

188

307

 

197

110

19.3

1994

1463

504

309

504

 

179

325

1914

1995

110

80

78

67

 

 

23

44

2.7

1996

1113

419

159

419

 

4

69

346

143.0

1997

3071

1060

650

1060

39

1

213

807

415.6

1998

1578

669

344

573

57

5

207

305

99.9

1999

1257

533

332

489

 

 

222

267

90.1

2000

1254

459

279

459

 

 

 

210

79.0

2001

1647

646

398

628

 

 

 

358

145.8

2002

842

405

283

405

 

 

253

152

62.0

2003

718

283

188

283

127

 

47

109

34.5

2004

620

309

205

309

149

 

40

120

51.3

2005

514

247

164

247

140

 

20

87

37.3

合计

15685

6107

3728

5901

1031

11

1546

3313

1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