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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节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统计局于2002年5月制定了《黑龙江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其中包括省政府法制办为省直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以及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由省统计局制定的地市以上统计部门专用考核目标。其中规定统计调查、统计管理、统计服务、统计监督四个方面的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及检查方案,每项考核内容都规定了具体的计分标准(共182项)。各地市统计局和省农垦总局统计局参照省统计局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级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对所属县(市、区、农垦分局)统计部门适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于当年6月下发给县(市、区、分局)统计部门。省统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受到了省政府法制办的好评,被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在本省召开的全国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的交流材料。
  2003年,为了使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障统计法律、法规的顺利贯彻实施,增强统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延伸抽查23个县(市、区、分局)。
  2004,为了继续推进基层统计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省统计局派出3个检查组,分别对7个地市及所属14个县(市、区)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同时还给当地政府法制办发函征求意见,听取局内有关处、室(中心)对各地市专项工作的评价意见,对各地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下发了《关于2003年度地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和考核结果的通报》。在推动地市统计局贯彻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省统计局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目标》,修订了《黑龙江省统计局局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和《黑龙江省统计局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各地市统计局也都相继制定了统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绥化市统计局为保证政府统计部门及所属机构、工作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一是制定了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优秀的给予奖励,差的进行惩罚;二是与年终政府评比挂钩,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合格的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哈尔滨市统计局将专用目标责任纳入对局内各处室和个人的年终考核目标,并与奖惩挂钩。伊春统计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指导。鹤岗市统计局已连续五年被市政府授予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005年,省统计局在总结过去几年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地市统计局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在各地市推行。各地市对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对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落实到工作岗位,量化了考核指标,坚持检查、考核和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