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实
为了巩固清理统计调查报表工作成果,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使统计调查更加规范化,国家统计局于1997年1月1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部门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颁布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2000年8月30日,省统计局发出《关于转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行署、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哈尔滨铁路局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全面、准确掌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保障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在2000年清理统计调查项目基础上,对各部门现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了全面核实。2003年3月3日下发了《黑龙江省统计局对统计调查项目核实、建库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的所有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已到有效期但仍需保留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向省统计局申请批准(备案)。省统计局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名单及其调查的有效期限,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统计调查项目为合法统计调查,被调查者有义务接受调查。非法统计调查,调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并加以举报,省统计局将依法予以查处。经过各部门的核实,2003年8月13日,下发了《黑龙江省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核实、建库情况的通报》,通报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核实工作。核实部门91家,其中有统计制度的部门72家,共掌握部门各种统计报表数量共有2305张,大多数部门统计制度规范。省统计局将各部门上报的材料认真地审核、录入,初步建立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充分发挥了信息共享的功能,方便领导和有关部门查询使用。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和公示
为了使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统计局先后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审批备案制度。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政务公开制度。明确统计调查项目立项标准,开展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后,省统计局内部及时协调,有关处室共同审核把关,并规定了批准(备案)时限。实行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备案调查项目的有效期为3年,审批调查项目的有效期为2年。一次性调查、普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建立报表法定标识制度。2001年以后,部门统计调查经批准(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具体内容为:表号、制表机关、审批(备案)机关、审批(备案)文号、有效截止时间。
省统计局将统计报表清理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明确统计调查审批备案工作办事程序,增强了透明度。部门统计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包括提交申请函、调查对象(明确系统内还是系统外,系统内属备案项目,系统外属审批项目)、调查方案(调查的内容、调查目的、指标解释、调查范围、调查频率)、调查表式等;省统计局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审批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设计管理处受理后进行审核,发函批复,同意实施的要给出批准(备案)文号、调查表号、有效期截止时间等。将批准实施的部门调查项目目录定期进行公布。
省统计局结合本省情况,建立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公示制度。采取三种渠道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第一,在省统计局主办的《统计与咨询》期刊上建立统计设计管理专栏,将合法并在有效期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进行公示。第二,定期将省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的情况,以文件方式通报给中、省直各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和各地、市级政府统计机构。2002年5月16日,将2000年以来,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的全面清理结果,首次以黑龙江省统计局文件形式下发,向中、省直各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各地、市统计局进行了公布。第三,定期将批准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在“黑龙江统计信息网”上公布。让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实行依法统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公示内容有四项:单位名称、统计调查项目名称、批准(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省统计局对凡是办理了合法审批或备案手续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均分期在此目录中列出。先后分10批将合法并在有效期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进行了公示。
三、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通过认真、细致地反复核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于2003年9月,建立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通过建库,把备案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保存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作用:一是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二是系统、准确地记录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三是利用新的管理内容和措施,首次把部门统计管理作为信息共享、调查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四是供领导和有关部门查询使用。要求各部门在送审项目时,同时报送纸介质文件和电子文档资料,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中,随时把新建的部门项目加载到数据库中去,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逐步完成数据库结构、功能的优化设计,有利于实现管理目标信息化。
四、政府统计部门的自身管理
为了规范政府统计调查行为,加强对统计调查制度(包括一次性调查项目)的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促进全省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2005年制定了对省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的管理规定。凡是由省统计局各处室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以及由省统计局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纳入管理范围,明确规定了统计调查的审核、审批的原则和程序,规范了统计报表制度格式标准,并在局网站上定期公布“黑龙江省统计局统计调查报表名录库”,内容包括:调查单位、统计调查制度类别、报表名称、文号、有效期限等,以便有关部门和各级统计部门相互了解,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