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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编制

第一章 机构、编制


  全省统计系统由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组成,政府统计机构除包括县(区)及县(区)以上各级统计局外,还包括国家统计局直接管理的三支调查队,和由省、地(市)、县分别管理的地方调查队。全省统计机构经历了1995年、2000年两次重大改革,分别依照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参照国家统计局的“三定”方案,确定了统计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照国家统计局的“三定”方案和统计工作运行规律,统计部门的内部机构分别依照规划设计、采集加工、开发应用、协调保障四个系统进行设置,努力改变专业统计彼此分割、自成体系、互不衔接的格局。同时从根本上改革了统计调查方法,由过分依赖全面报表、层层汇总、机械求全转到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有限的全面报表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上来。沿着上述改革思路,全省政府统计机构在编制总量比1985年有较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内部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县(区)及县以上各级统计局的编制比重缩小,各级调查队的编制比重扩大。各级统计局的编制由1985年占82%,缩小到2005年占51.1%;各级调查队的编制由1985年占18%,扩大到2005年占48.9%。调查队个数由1985年只有40个国家调查队(含省队),到2005年发展到有49个国家调查队和181个地方调查队,形成国家队和地方队相结合的调查体系,逐步把抽样调查提升到主体地位。二是在县(区)及县以上各级统计局中,省统计局的编制比重缩小,县区统计局的编制比重扩大。省统计局的编制由1985年占12.9%,缩小到2005年占10.9%;县区统计局由1985年占45.8%扩大到2005年占55%。65个县都设有独立的统计局,由1985年平均每县9.6人,到2005年增加到10.8人,包括地方调查队每县17.8人。1985年只有少数区设有统计局,2005年全省67个区除少量政企合一的区以外,绝大部分区设有独立的统计局,平均每个区5.9人(含非独立设置统计机构的区)。县、区统计力量薄弱的状况有所改变。部门统计机构在历次机构改革中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企业管理机构撤并后,其统计职能部分地逐渐由地方统计机构——县、区统计局取代(由条条管理改为块块管理)。一些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自成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上下基本自成体系、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一般随着部门职能的加强而强化了统计职能,但统计人员的编制有增有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