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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统计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统计管理体制


  一、纵向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对中国的统计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负责领导全国统计工作,地方各级统计局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局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局的领导为主;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各级统计局的编制和经费。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从1985年开始实施统一管理各级统计局的编制和统计事业费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黑龙江省于1985年完成了县及县以上统计局编制和经费的上划工作。1986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历次机构改革中提出的“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在实践中逐渐明确了统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按照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要求,既大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保证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管理及时提供丰富、准确的统计信息和咨询,并对宏观经济运行实行严格、有效的统计监督;同时又充分调动中央、地方、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办统计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统计生产力,满足各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同的统计需求,推进统计社会化、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的进程,实现信息共享。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经济体制改革越是放权,经济活动越是分散,统计体制就越是需要集中统一,否则不可能取得准确、统一、规范的统计信息。在集中统一的原则指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充分调动各个方面办统计的积极性,建立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统计运行机制,力求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包揽过多,不堪重负的局面。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干扰。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造成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因素增多,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必须建立一种新的统计运行机制,以增强抗干扰的能力,从源头上保证统计信息的准确可靠。充分发挥现代统计科学和信息技术这个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使其最大限度地释放潜能,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效应。经过多次探索和实践,到2005年为止,共形成三种管理模式:
  1.基本上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城市、企业调查队,其机构、编制,省级调查队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经费由国家统计局拨付,调查业务工作受上级调查队和当地统计局双重领导,以上级调查队领导为主。省级调查队的内设机构及编制,由省调查队提出建议,经省统计局同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国家抽中市、县调查队的内设机构及编制,由各市、县调查队提出意见,经同级统计局和省调查队同意,报省统计局审批。省级调查队正副队长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省统计局协助管理,省委组织部监督管理。其任免,调动、奖惩等由省统计局提出建议,上报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考核并征求省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后审批。省调查队正副处长,国家抽中市、县调查队正副队长,国家统计局委托省统计局管理。省级调查队为基层预算单位,预决算的审批,经费的领拨、基建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在省统计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进行。各级调查队的党务工作,由同级统计局党的组织统一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其人员编制占全省政府统计系统的20.3%。
  2.国家统计局与地方各级政府各管一块。县(含区,下同)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的编制、统计事业费和统计业务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行政经费、基建投资、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由地方各级政府分别管理,同时补充部分普查经费和临时编制。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其人员编制占全省政府统计系统的54.3%。
  3.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管理。国家统计局提倡并支持没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建立地方调查队,以形成国家队和地方队相结合的调查体系,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行样本轮换创造条件,提高抽样调查的科学性。地方调查队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及经费拨付,分别由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管理,统计调查业务受上级统计局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统计局领导为主。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人员编制占全省政府统计系统的25.4%。在各级地方调查队的人员编制中,省级管理的占42.6%,地市级管理的占26.5%,县级管理的占30.9%。

  二、横向管理体制

  《统计法》规定,地方政府各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行业管理后,要求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中国一直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和“双轨制”的报表报送体制。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机构、体制的变动和统计信息需求的变化,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本着“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对部门统计采取理顺关系、调整职能、科学分工的办法,根据各部门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对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如财政、税务、银行、保险、工商等部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自成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如铁路、民航、海关、邮政、通信、电力等部门,建立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制度,以取得国民经济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和有关行业的统计资料。
  2.对上下基本自成体系,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科技、知识产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计划生育、劳动、社保、民政、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以及地区性行业管理部门,如交通、航运、城建、水利、水产、林业、乡企、粮食、外贸、旅游、气象、地震、地质、测绘等部门,在建立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同时,开展属于基本国情国力方面的普查或专项调查,可与政府统计部门联合布置,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含人大、政协的人事统计)和人民团体(工会、妇联、残联、科协、社联等)也仿此办理。
  3.对地区性企业主管部门,如纺织、轻工、石化、煤炭、建材、冶金、机械、军工、烟草、中医药等,有的机构撤并,有的转变职能,不可能、也不必要再行组织庞大的、以企业管理为目的的统计调查,政府统计部门也不再要求这些部门报送上述统计报表,取消了“双轨制”。在基层企业开展基本国情国力的统计调查,可由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国家统计局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于1999年颁布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统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由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实施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部门统计调查的内容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建立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取得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杜绝违规调查项目的发生。按照上述《办法》,省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对认定符合《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分期分批地在省统计局主办的《统计与咨询》刊物上进行了公示。为落实各部门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2月向省直82个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的领导对统计工作负全责,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上报有关数据。自2000年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和公示制度以来,到2006年2月,共10次通过《统计与咨询》杂志和“黑龙江统计信息网”等媒体公布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涉及统计调查项目313项,统计报表305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