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干部、经费
第二章 干部、经费
根据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于1987年9月制定了《国家统计系统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统计系统实行两种干部管理模式:一是地方政府统计系统的干部由地方政府和上级统计局共同管理,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县以上各级统计局正、副局长和地方调查队正、副队长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管理,上级统计局协助管理。其他干部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是国家调查队系统的编制、干部、经费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调查队正、副队长由国家统计局管理,省统计局协助管理,省委组织部监督管理;省以下各级调查队正、副队长,由国家统计局委托省统计局管理,同级统计局和上级调查队协助管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干部分别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干部培训和职称评聘工作在国家统计局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工资福利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国家调查队系统的全部经费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划拨,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地方政府统计系统的统计事业费,从1985年开始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按照各省上划的基数统一划拨;行政经费以及地方调查队的全部经费,分别由各级地方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