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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费开支

第五节 经费开支


  统计经费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拨款,即由国家统计局拨付的统计事业费;二是地方财政拨款,即由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行政经费和其他经费。前者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央级统计事业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后者执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随着统计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各项普查和专项调查任务的增加,以及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实施,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拨款历年均有所增加。各级统计部门本着量人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根据批准的预算(计划)合理安排使用,保证了全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上划统计事业费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后,2月17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从1985年开始实施统一管理各级统计局的编制和事业费和通知》;198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又下发了《关于上划统计事业费的通知》,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从1985年起列入中央预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统计事业费具体包括:专业调查费、印刷费、邮电费、干部培训费、专业设备购置费、统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其他业务费用等;要求以1984年上列开支范围的实支数作为上划数,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的要求,于1985年8月15日将全省统计事业费指标270.4万元(其中省统计局55万元)正式上划。详见下表:

黑龙江省统计事业费上划明细表 表6-25

(1984年实际支出数)
单位:万元

科目

上划统计事业费

 

列入统计事业费开支的

列入行政费
开支的

列入其他经费
开支的

上划统计事业费合计

270.4

186.4

68.9

15.1

  其中:省统计局

55.0

55.0

     地市县统计局

215.4

186.4

13.9

15.1

     #哈尔滨市统计局

20.1

7.5

2.1

10.5

1.专业调查费

33.7

20.4

11.5

1.8

2.印刷费

121.8

102.5

12.0

7.3

3.邮电费

30.9

10.8

19.8

0.3

4.专业设备购置费

37.2

25.7

10.9

0.6

5.其他业务费

40.5

25.2

12.7

2.6

6.事业单位机构经费

6.3

1.8

0.8

2.5



  从1985年开始,国家统计局以上划统计事业费指标为基数,对下进行拨款。如1985年全省预算指标270.4万元,一次性补助46.2万元,共拨款316.6万元,比上年增长14.5%,保证了全年的各项开支。国家统计局1985年2月制定的《中央级统计事业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所属农村、城市抽样调查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统计局下达的调查队经费指标,合理分配抽中市、县调查的经费。1986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统计事业费管理的通知》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是二级预算单位,对本地区的中央级统计事业费(包括两个调查队的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本地区中央级统计事业费预算、决算和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负责本地区中央级统计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国家统计局所属农村和城市抽样调查队的经费由国家统计局戴帽下达、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分别核算。省调查队和抽中市、县调查队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务主管部门与两队共同研究提出管理办法,经局领导批准后报国家统计局备案。两个调查队的领导人负责审批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的正常开支。
  统计事业费上划后,“七五”时期统计事业费拨款逐年有所增加,1990年各级统计局得到国家统计局拨款711.7万元,比1985年增长1.2倍;两个调查队得到拨款312.9万元,比1985年增长58.8%。在对各级统计局增加的395.1万元的拨款中,省统计局增加35万元,占8.8%;地市统计局增加95.9万元,占24.2%;县统计局增加264.2万元,占67%。由于各地上划基数相差悬殊(13个地市当中,除计划单列市哈尔滨以外,最高的七台河市19.5万元,最低的绥化地区只有0.6万元;鹤岗市和松花江地区只有1.4万元;67个县当中,最高的绥棱县6.1万元,有5个县在3万元以上,有10个县不足1万元,嫩江、方正只有0.5万元,甘南、密山、克东只有0.7万—0.8万元)。经费上划后,国家统计局通过增加预算指标和一次性补助等办法,加大了对上划基数偏低地区的扶持力度,使地区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但仍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1990年与1985年比较,哈尔滨由28.1万元增加到80.9万元,佳木斯由13.6万元增加到19.7万元,七台河由19.5万元减少到18.5万元,齐齐哈尔、牡丹江分别由7万元和6.7万元增加到12.9万元和12.1万元,鸡西、双鸭山分别由9.7万元和9.1万元增加到10.8万元和10.5万元,伊春、绥化分别由4.2万元和0.6万元各增加到6.5万元,黑河、大兴安岭分别由2.2万元和2万元增加到7.6万元和4.9万元,鹤岗由1.4万元增加到4.7万元。

1985~1990年黑龙江省统计事业费拨款 表6-26

单位:万元

指标分组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0为1985%

统计事业费拨款合计

513.6

667.1

773.5

913.4

1039.1

1024.6

199.8

 1.各级统计局

316.6

448.6

537.0

649.0

755.0

711.1

227.8

  省统计局

55.0

92.0

92.0

92.0

95.0

90.0

163.6

  地市统计局

105.5

141.4

152.3

181.1

186.3

201.4

190.1

  #哈尔滨市统计局

28.1

53.7

46.4

68.0

77.5

80.9

287.9

  县统计局

156.1

215.2

292.7

375.9

473.7

420.3

267.3

 2.两个调查队

197.0

218.5

236.5

264.4

284.1

321.9

158.8

  农调队

106.0

118.0

130.5

149.2

162.5

181.4

171.1

  城调队

91.0

100.5

106.0

115.2

121.6

131.5

144.5



  “八五”时期以后,统计事业费拨款逐年有所增加,包括两个调查队在内,1995年统计事业费①拨款由1990年的1024.6万元增加到1395.5万元,2000年增加到2707.3万元,2005年增加到3736.8万元,比1990年增加2.6倍,年均增长9%。详见下表:

1991~2005年黑龙江省统计事业费拨款及实际支出 表6-27

“八五”时期
单位:万元

项目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5为1990%

年均增长%

一、财政拨款

983.4

1080.5

1185.0

1289.5

1395.5

136.2

6.4

  各级统计局

653.8

710.8

747.0

783.2

852.5

121.3

3.9

  两个调查队

329.6

369.7

438.0

506.3

543.0

168.7

11.0

二、实际支出

1023.0

1053.2

1158.5

1263.7

1358.3

120.6

3.8

   各级统计局

693.4

683.5

720.5

757.4

815.3

114.0

2.7

   人员经费

33.6

28.2

44.9

60.6

51.9

 

 

   公用经费

53.4

87.36

108.6

129.8

167.5

 

 

   统计业务费

606.4

508.0

567.5

567.0

595.9

 

 

  两个调查队

329.6

369.7

438.0

506.3

543.0

173.4

11.6

   人员经费

106.6

135.2

163.0

190.8

290.1

 

 

   公用经费

93.3

119.7

159.3

198.9

159.9

 

 

   统计业务费

129.7

114.8

115.7

118.6

93.0

 

 



“九五”时期
  表6-28

项目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0为1995%

年均增长%

一、财政拨款

1761.0

1873.3

2563.8

2605.3

2707.3

194.0

14.1

  各级统计局

1083.0

1075.8

1670.7

1400.8

1426.1

167.3

10.8

  三个调查队

678.0

797.5

993.1

1204.5

1281.2

235.9

18.7

二、实际支出

1469.1

1810.9

2254.3

2671.3

2462.2

181.3

12.6

  各级统计局

827.8

1013.4

1541.3

1464.3

1149.1

141.0

7.1

  人员经费

63.7

45.0

71.4

87.0

102.9

 

 

  公用经费

193.8

150.6

441.3

216.2

356.7

 

 

  统计业务费

570.3

817.8

1028.6

1161.1

689.5

 

 

 三个调查队

641.3

797.5

913.0

1207.0

1313.1

241.8

19.3

  人员经费

286.6

307.3

393.9

490.4

549.3

 

 

  公用经费

204.5

253.8

323.7

400.4

309.5

 

 

  统计业务费

150.2

236.4

195.6

316.2

454.1

 

 


  ① 1990年统计事业费的预算科目包括:统计业务费、调查队经费、干部训练费及其他统计事业费。2000年科目名称改为“统计经费”,
包括:统计业务费、抽样调查经费、干部训练费、普查专项经费、统计事业费。2000年以后列入财务决算的科目还有基本建设支出和住房公积
金。这里所列的统计事业费不包括普查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拨款。

“十五”时期
  表6-29

项目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5为2000%

年均增长%

一、财政拨款

3148.7

3658.4

3623.8

3883.5

3736.8

138.0

6.7

  各级统计局

1489.5

1783.8

1550.2

1713.5

1577.3

110.6

2.0

  三个调查队

1659.2

1874.6

2073.6

2170.0

2159.5

168.6

11.0

二、实际支出

2789.2

3213.0

3175.4

3376.2

3376.0

137.1

6.5

  各级统计局

1254.6

1353.9

1018.0

1264.8

1508.6

131.3

5.6

   人员经费

234.8

178.8

168.6

273.1

199.8

 

 

   公用经费

498.3

319.3

273.2

524.1

247.9

 

 

   统计业务费

521.5

855.8

666.2

467.6

1060.9

 

 

  三个调查队

1543.6

1859.1

2073.6

2111.4

1867.4

142.2

7.3

   人员经费

744.3

863.6

1090.4

1058.2

1289.0

 

 

   公用经费

397.3

467.6

516.2

700.9

329.5

 

 

   统计业务费

402.0

527.9

500.0

342.3

248.9

 

 


  说明:1.本表所列入员经费包括:1990年机构经费项目中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及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2000
年支出项目中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含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
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2003年支出项目中的人员经费,包括人员支出(含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及其他工资)
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含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等)。
  2.本表所列公用经费包括:1990年机构经费中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差额补助及其他费用;2000年公用经费项目中的公务
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招待费及其他费用;2002年公用费用项目中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3.本表所列统计业务费包括:1990年支出项目中的业务费,包括专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2000年支出项目中的业务费;2002年公用经费
项目中的专项业务费和专项设备购置费。


  2005年底,在三个调查队的基础上组建了国家统计局直接领导的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委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调查队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各调查总队为二级预算单位,向国家统计局报领经费,对基层调查队核拨经费。从2006年开始,调查总队的经费不再由省统计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二、普查专项经费

  普查经费由中央、省、地市、县(市)各级共同负担,由各级财政在“统计经费”项下列支。1986年以来,除继续完成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的后期工作外,共进行了8项大型普查,3次1%人口样调查和4次投入产出调查,以及其他一些专项调查。各级财政共拨付普查经费约1.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3255.2万元,占22%;地方财政拨款11622.2万元,占78%。详见下表:

1990~2002年黑龙江省各项普查(调查)经费拨款额 表6-30

单位:万元

普查(调查)名称

普查年份

拨款年份

拨款金额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1900

1998~1991

3149.7

360.0

3093.7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2000

1999~2002

2255.6

1316.9

893.7

1%人口抽样调查*

1987

1987

84.7

35.0

44.7

1%人口抽样调查

1995

1995~1996

233.3

79.2

154.1

1%人口抽样调查

2005

2005

263.9

109.6

154.3

全国第三产业普查

1992

1991~1994

411.5

271.0

140.5

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

1995

1995~1998

1247.0

82.2

1164.8

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

1997

1995~1998

2527.0

231.5

2295.5

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1996

1996~1998

502.4

68.0

434.4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2001

2001~2003

748.0

81.0

667.0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2004

2003~2005

2757.4

483.3

2274.1

投入产出调查

1997

1997~1998

121.0

46.8

75.2

投入产出调查

2002

2002~2003

55.9

45.7

10.2


  *据普查工作总结汇总的数据


  普查经费主要用在印刷费、试点费、补助费(聘用普查员、调查员、录入员的补助费)、培训费、数据处理费(软件开发、材料消耗等)、资料运邮保管费、公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等。几项普查的经费支出构成如下表:

普查经费支出项目构成 表6-31

以实际支出为100

普查名称

印刷费

试点费

补助费

培训费

数据
处理费

资料
运邮费

公务费

宣传费

设备
购置费

其他
费用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12.0

8.7*

29.0

9.4

7.3

1.0

15.6

5.3

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

26.7

2.2

6.1

5.3

7.9

0.5

27.6

2.2

15.8

6.2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33.5

5.5

10.1

7.6

7.5

0.8

15.9

1.6

9.5

8.0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27.5

6.4

5.3

10.6

6.8

0.7

23.6

4.5

12.1

2.8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

22.4

12.6

6.5

14.3

10.0

0.2

11.4

2.3

15.6

4.7


  *包括户口整顿费用


  普查经费的大宗开支是印刷费、补助费、培训费、数据处理费、公务费及设备购置费。印刷费中的一半左右是报表印刷费,如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第二次基本单位的报表印刷费分别占印刷费的49.3%~56.9%,资料印刷费占13.5%~41.1%,教材印刷费占5%左右。补助费因普查员、录入员聘用人数多少而异。公务费中开支最大的是会议费,其次是差旅费,如农业普查的公务费(占27.6%)中,会议费占13.5%,差旅费占6.1%,办公费占3.1%%,房租费占2.7%,电话费占2.2%。

  三、基本建设拨款

  “九五”时期和“十五”时期,省统计局和三个调查队共得到基本建设拨款2739.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2317万元,地方(省级)财政拨款422.8万元(含2005年在“政府机关经费”中列支的统计信息网络建设费222.8万元)。主要用于调查队系统购买或加盖办公用房;其次用于统计信息工程建设。

  四、地方财政拨款

  (一)政府机关经费

  省、地市、县(市)统计局行政经费分别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由“政府机关经费”科目列支。支出项目有: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用、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及差额补助费。1986年省财政对省统计局财政拨款49.6万元,实际支出50.1万元。2000年实行新的预算科目时,财政拨款增加到426.2万元,为1986年的8.6倍;实际支出增加到408万元,为1986年的8.1倍。2000年行政事业类支出科目,除“行政管理费”中的“政府机关经费”外,过去列入“行政管理费”的“医疗卫生支出”“离退休支出”及“住房改革支出”这三种属于社会保障金性质的支出项目从“行政管理费”中分离出来单列。2000年支出项目分为个人支出和公用支出两大类。个人支出项目有:工资总额(分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分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经费——分个人和公用部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公用支出项目有:公务费(其中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车船燃油及维修费、邮电费、其他)、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2000年以后预算科目未变。2002年支出项目进一步划细,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大类。人员支出项目有: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款、其他);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有:办公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有: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生活补助、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2003年以后对支出项目又进行了细微调整,仍分为三大类。人员支出项目有: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公用支出项目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基本未变。按照经费支出用途的自然属性,可归并为4大类:即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2002年以后取消)、社会保障金和业务经费,前3类为对个人的支出,最后一类为公用支出。2005年,省统计局“政府机关经费”拨款1029.6万元,为1986年的20.7倍;支出项目中工资总额461.7万元,社会保障金228.9万元,业务经费563.8万元,分别为1986年的17.8倍、71.5倍和17.9倍;分别占36.8%、18.2%和44.9%。1986~2005年财政拨款合计6398.5万元,实际支出6316.3万元,其中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金、业务经费分别占42.9%、2.1%、22.7%和32.3%。

1986~2005年黑龙江省统计局“政府机关经费”拨款与支出 表6-32

单位:万元

年度

财政拨款

 实际支出

 

工资总额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金

业务经费

1986

49.6

50.1

26.3

1.5

3.2

19.1

1987

52.0

47.1

27.1

0.5

3.2

16.3

1989

64.1

59.6

30.8

2.1

6.7

20.0

1990

81.8

75.7

33.5

3.8

7.9

30.5

1991

87.0

80.9

39.2

3.1

9.4

29.2

1992

98.2

96.3

48.1

7.1

16.1

25.0

1993

108.6

106.3

57.9

8.3

18.5

21.6

1994

139.2

136.6

78.8

18.2

34.7

4.9

1995

161.4

163.4

79.3

10.5

48.8

24.8

1996

244.4

232.2

72.6

10.7

63.1

85.8

1997

273.9

284.6

89.5

11.4

65.2

118.5

1998

307.3

306.5

129.0

12.1

75.7

89.7

1999

382.0

392.5

162.9

12.2

95.2

122.2

2000

426.2

408.0

176.8

14.9

104.0

112.3

2001

472.6

496.4

246.5

10.6

138.0

101.3

2002

594.3

590.0

274.4

0.5

139.7

75.4

2003

678.4

676.0

284.7

169.1

222.2

2004

878.5

809.6

363.9

202.0

243.7

2005*

1029.6

1031.6

461.7

228.9

341.0


  *不含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经费拨款222.8万元


  (二)地方统计事业费

  根据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省财政从1990年开始在“政府机关经费”以外单独拨付一笔“统计事业费”,以补充调查和普查经费之不足,每年多少不一。1990、1991年各有50万元,1992年167.6万元,1993年133万元,1994年228.8万元,1995年630万元,1996年549万元,1997年106万元,1998年128.8万元,1999年64万元,2000年115.1万元,2001年81.3万元,2002年9.7万元。2003年预算科目调整后,这笔经费在“其他部门事业费”中列支,包括统计经费中的统计业务费、普查专项经费,以及行业机关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等。2003年拨付132.2万元,实支118.4万元。2004年没有拨款,实支13.9万元。2005年拨付723万元,实支711.7万元,其中包括在统计业务费中列支的民营经济调查费431.5万元,在普查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经济普查经费210.8万元,在行政机关事业费中列支的会议费10.4万元,在其他部门事业费中列支的软件开发经费59万元。从1990年到2005年共拨付3168.4万元。这些经费,对保证全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作用。

  (三)地方调查队经费

  各级地方政府组建的地方调查队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拨付。1999年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决定组建省统计局调查机构;省编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随后下发了《关于组建黑龙江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机构的通知》,确定总编制数为400名,要求地、市、县(市)均设立由省统计局直接领导的社会经济调查队,各级调查队的人员经费和调查经费由省统计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省统计局财务机构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编制人员经费和调查经费的预、决算,并负责审计、监督各级调查队经费的使用情况。新组建的调查队,由省负责拨付开办经费。省财政从2000年开始向调查队拨付经费。自2000年到2005年,共拨付经费3319.97万元,合计支出307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35.4万元,占36.9%;业务经费1937.6万元,占63.1%。各年省财政拨款及经费支出情况如下:

2000~2005年黑龙江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历年经费收支 表6-33

单位:万元

年度

收入合计

其中:财政拨款

  支出合计

 

人员经费

业务经费

2000

821.9

818.4

322.9

322.9

2001

461.4

459.0

149.3

149.3

2002

400.6

400.0

673.7

673.7

2003

423.1

422.6

425.4

286.5

138.9

2004

678.5

675.2

672.9

407.0

265.9

2005

546.4

544.7

828.8

441.9

386.9


  说明:2000~2002年人员经费由省统计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