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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黑龙江省志 ·税务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编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系统、客观地记述了黑龙江省税收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历程。
  二、本志为黑龙江省第二轮修志规划中《黑龙江省志》分志。
  三、本志记事,上限为1986年,个别事项追溯事物发端;下限为2005年12月。
  四、本志按照志书体例要求和税务业务特点,横排门类,纵述史实,以志为主,述、表、图(照)为辅。体例设编、章、节、目四个层次,力求做到分类合理,逻辑清晰,层次分明。
  五、本志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编纂,从1985年黑龙江省税务局时期开始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为界,分为三篇。第一篇为1986年至1993年的黑龙江省税务局部分;第二篇为1994年至2005年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第三篇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部分。全志设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涉外税收、出口退税(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治、税收收入、税收计会统及票证、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税务行政管理、税务机构和人员、廉政建设等12章。
  六、本志文字、数字、计量单位等均按国家标准规定书写。志书记述到的各种机构、部门及会议、文件名称,在行文中根据语言环境酌用简称。单位称谓采用规范的简称,如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分别简称为省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地(市)、县(市、区)税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七、本志资料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档案室和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黑龙江省财政年鉴》,以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年鉴》《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年鉴》。所使用的相关数据,正文记述中引用历史数据;统计各表,均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原有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重新进行了调整和核定,相关统计表中 “空格 ”表示无该项指标或者有指标无数据。辑录文献中,对个别文字错误,编者进行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