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概述
1986~2005年,黑龙江省税收事业走过了20年的改革发展历程。20年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围绕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握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的系列要求,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不断强化税收职能、完善纳税服务,全省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征管改革、纳税服务向纵深发展。特别是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黑龙江省国税、地税两套机构组建后,黑龙江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解放思想,创新求实,在实践中总结、丰富和完善税收工作,全省税收事业全面快速发展,为黑龙江省乃至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作出了重大贡献。
黑龙江省各级税务部门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税收工作宗旨,始终以组织收入为己任,坚持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的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努力发挥税收在财政资金筹集、宏观经济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涵养税源,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始终将组织收入工作抓在手中、落在实处,为实现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
一
1984~1994年,黑龙江省税收经历了两次重大的税收制度改革,即1984年普遍实行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改革和1994年以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从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到1993年末,国务院陆续发布由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行为税类、农牧业税类和涉外税类等七大类别,35个税种组成的内外有别,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制体系。黑龙江省施行以来,税收收入连年持续增长,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的全面推行,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和征收管理工作任务大大增加,税务机构的设置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黑龙江省税务局1983年升格为副厅级单位,1985年4月全省税务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实行垂直管理。198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升格为副部级和1993年国务院将国家税务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以后,大大提高了税务机构的地位,扩大了税务机关的权限,强化了税收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精神,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几次增加人员编制,调整理顺内设机构,并先后两次召开了全省税务系统政治工作会议和职业道德教育现场会等会议,下发《关于加强全省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全省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研究和落实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措施。先后两次开展先进人物事迹巡回报告活动,表彰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提高征管技能为重点的业务培训,税务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知识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保证和促进了税收任务的完成。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税收征管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联合通知》后,1987年1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成立了税收稽查总队,各市、地、县税务局分别成立了税务稽查大队和稽查队,各级稽查按照各自的职责,有效地开展了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保障了税收收入和税法的贯彻实施。
1986年8月,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各基层税务局相继成立发票管理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黑龙江省税务局先后在《黑龙江日报》、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发布了《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纳税人申报交税的公告》。与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秩序的通告》,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清理检查工作。9月,与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关于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的方案》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成立了黑龙江省税法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于1989年,和1991年两次在省电视台举办了全省税法和税收知识电视大赛。黑龙江省的税法宣传活动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并决定从1992年起,将每年4月定为全国“税收宣传月”。
1992年,中央作出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和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加快税制改革就是重要措施之一。1993年11月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一是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二是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三是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四是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类的税收做了大幅度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等。
1986~1993年期间,黑龙江省的税收征管模式由过去的税务专管员“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管查一人负责”到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两分离”的征管模式,有效地控制偷漏税行为和“人情税”“关系税”的弊端,从组织制度上保证了税款征收、纳税管理、纳税检查相分离,实现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意见》,黑龙江省积极筹备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各项工作,1994年8月15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挂牌成立。到1994年9月15日,全省市、地、县组建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工作顺利结束。税务机构分设后,按照分税制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对台直接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的个体户的各项税收;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4年实施新税制时,为了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问题,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不予抵扣,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决定2004年在东北三省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即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免除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主要涉及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制造、汽车、高新技术、军品及农产品加工等8个行业,实施一年来共为7665户免除企业增值税29173万元。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逐步完善,黑龙江省的国税收入连年持续稳定增长,1994年全省国税收入实现115.9亿元,到2004年实现465.3亿元,11年时间翻了两番多,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管改革方案,黑龙江省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落实这次征管改革的各项原则和任务。一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在全省各基层局建立457个办税服务厅,并建立健全了各项服务制度。二是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在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机构,到2005年末全省共有税务代理机构71户。三是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全省国税系统2005年各类计算机的装备总量达到9834台,所有征收单位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并在哈尔滨、牡丹江、鸡西、七台河等市推行XTAIS管理,按照“积极试点、分批实施、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指导思想,逐步推行统一技术标准的税收征管计算机化。四是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税务稽查机构134个,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各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了税法的实施。
税务机构分设以后,税务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一是加大了税法宣传力度,普及税法知识。在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期间,举办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并且把税法宣传经常化,与日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税法知识不断深入人心,广大纳税人主动申报依法纳税的观念日益增强。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结合贯彻《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还加强了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件的管理,建立了行政处罚监督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从体制上使依法治税有了保障。三是适时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打击偷税、抗税等不法行为。通过开展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涉外税收、个体税收等专项检查,对清理检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进行了查补税款和补税罚款等处罚,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各种涉税案件,有效地震慑了涉税犯罪的不法行为,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
1994年以后,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机构设置和干部队伍建设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机构分设后的省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的正厅(局)级行政机构,省局的正、副局长和副省级城市哈尔滨市的局长由国家税务总局任命,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组建之初,局长王振芳就提出要把国税系统建设成为“团结、勤政、廉洁、高效”的坚强集体,做到“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省局先后开展了“创建文明税务分局(所)”活动,向先进人物学习活动,评选“十佳税务干部”“税收征管能手”“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三讲”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还按照对国税干部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制定了竞聘上岗、异地交流、岗位轮换、干部培训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干部队伍建设。1994~2005年,省国税局先后被评为黑龙江省“四好一满意”标兵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级文明单位”“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等多种荣誉称号。全省国税系统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行业建设先进系统”,国税系统基层局有省级以上参评资格的有148个县(区)局,其中6个单位荣获国家级先进称号,127个单位晋升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或省级文明单位。全省国税系统有60余人获得省级、部级以上荣誉。全省国税系统干部素质有了跨越式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档升级。
三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改革,实行国、地税机构分设的总体部署,于1994年8月正式组建。实行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与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局领导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全系统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支出均为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省地方税务局下辖市(地)地方税务局13个、县(市)地方税务局73个、市(县)属分局(所)879个,管理固定纳税户40余万户,全系统时有干部职工1.5万人。地税部门负责地方12税3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组建以来,全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按照“带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的目标,坚持“两个文明结合抓、两个成果同时要”的指导思想,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大力实施了以堵漏增收、全面提高征管质量为目标的“管理工程”和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的“素质工程”,相继开展了“征管质量年”和“科技兴税年”活动,使全省各项地税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2005年适时提出了“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突出一条主线,落实三项任务,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加快龙江发展做出新贡献”的新时期治局思想。要求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把加强管理作为主线贯穿各项工作的始终;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加强队伍建设,树立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振兴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税收环境。在新时期治局思想指导下,黑龙江省的地方税收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和全省地税系统被省委、省政府分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评议活动中,全省地税系统连续三年荣获“最佳单位”称号。
1994~2005年,黑龙江省地方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累计完成地方税收1160.6亿元,为改革和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财力保障。按可比口径计算,年均增长达11.7%。从2000年10月1日起社保费征缴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到2005年年末,全省地税系统累计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25.5亿元,失业保险费23.7亿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建立四个体系、引入一个机制”,初步形成了符合黑龙江省实际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一是营造了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促进了纳税人主动申报交税的征管新格局的形成,实现了应征税款由“缴”到“交”的历史性转变。二是健全了稽查工作机制,理顺了稽查工作机构,开展重点稽查,有力地打击了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三是改善了征管手段,提高了征管效率,实现了手工操作向现代化管理的转变。四是调整了县以下地税机关的机构设置。五是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交流轮岗等改革措施,促进了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初步形成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六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步入规范、快速发展的轨道,税收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坚持科技兴税的发展战略,把税收信息化摆上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筹集资金1亿多元,用于广域网建设的软件开发、硬件配置、机房建设、全员培训,税收信息化建设开始步入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七是税收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认真贯彻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配套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项检查,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税收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1994~2005年,黑龙江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整体水平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各级地税机关紧紧围绕抓好收入、带好队伍、建好班子、搞好改革等重点工作,扎实深入地推进全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明显增强。“三讲”教育取得明显效果。系统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干部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全系统涌现出20个省级“文明税务分局标兵”、166个省级“文明税务分局”、75个省级“青年文明号”、13个省级“最佳办税服务厅”、165个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均被命名为县(区)级以上文明单位,11个市(地)地方税务局被评为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全省地税系统被评为省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1994~2005年,黑龙江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树立了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深化,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明显加大,部门风纪建设成效显著,在行风测评中,省地方税务局连续三年被评为省级最佳单位。
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改善地方经济发展环境服务。黑龙江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落实振兴老工业基地、支持下岗再就业、涉农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企业技术改造、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在全省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办税厅活动,推行“十句文明用语”、“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厅、“三个三服务承诺”等优质服务规范,赢得了纳税人的赞誉。
从1985年到2005年,从黑龙江省税务局到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经过20年的实干兴税,黑龙江省税收事业取得显著的业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有力推动黑龙江省经济社会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