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流转税类 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是流转税,它们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我国税收实践看,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中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
流转税的特点:
第一,以商品生产、交换和提供商业性劳务为征税前提,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既对国内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的商品征税,税源比较充足。
第二,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
第三,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与价格的密切相关,便于国家通过征税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第四,同有些税类相比,流转税在计算征收上较为简便易行,也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流转税的主要作用:
1.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2.能够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3.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
1986~1993年,黑龙江省税务局时期,黑龙江省征收的流转税各税种中,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很大。1993年底,国家进行税制改革,产品税被取消,整个产品税中工业品部分全部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中的批发、零售业务和修理修配业务也改征增值税。
一、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由原有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化合并而成。根据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财政部实施细则,工商统一税以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按产品和业务经营类别分别设定税目税率,分为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两大部分。工农业产品部分设计105个税目,按税目设计税率;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采用划分类别和项目的办法设计税率。工商统一税从1958年试行,至1973年,除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继续执行外,对其他企业废止执行。
1956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经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为适应新的经济情况,1957年9月,财政部提出了《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按照“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税制改革方针,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于1958年9月13日经国务院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在1958~1972年的15年中,成为中,国工商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对国内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改革开放以后,工商统一税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税种之一。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在工业品销售后,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依率计税。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纳税。但是,其中个别产品在本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要纳税的,依照规定办理。从事农产品采购的纳税人,在农产品采购后,根据采购所支付的金额,依率计税。从事外货进口的纳税人,在货物进口后,根据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依率计税。从事商业零售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根据零售收入的金额,依率计税。从事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纳税人,在取得收入后,根据业务收入的金额,依率计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纳税人如果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应当从滞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纳税人如果有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追缴所偷漏的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以所偷漏款的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1958年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工农业产品部分) 表1-1
税目 | 税率 | 卷烟: |
| 甲级卷烟 | 69% | 乙级卷烟 | 66% | 丙级卷烟 | 63% | 丁级卷烟 | 60% | 戊级卷烟 | 40% | 雪茄烟 | 55% | 烟丝 | 40% | 熏烟叶 | 50% | 土烟叶 | 40% | 粮食酿酒: |
| 白酒、黄酒 | 60% | 啤酒 | 40% | 土甜酒 | 40% | 代用品酿酒 | 20% | 果木酒 | 30% | 复制酒 | 30% | 酒精: |
| 粮食酒精 | 30% | 代用品酒精 | 20% | 木酒精 | 20% | 糖: |
| 机制糖 | 44% | 土制糖 | 39% | 糖精 | 44% | 饴糖 | 27% | 茶叶 | 40% | 粮食 | 4% | 麦粉 | 10% | 各种植物油 | 12.5% | 海产食品: |
| 海参、鱼肚、鱼翅、鱼唇、鲍鱼、干贝 | 35% | 其他海产食品 | 5% | 淡水产食品: | | 鱼、虾、蟹 | 5% | 银耳、燕窝 | 35% | 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 25% | 味精、机制酱油精 | 25% | 奶粉、炼乳、淡乳 | 10% | 鲜牛奶、鲜羊奶 | 2.5% | 罐头食品 | 10% | 蛋制品 | 10% | 棉纱: |
| 本色棉纱 | 30支以上的26 不满30支的23% | 烧茸棉纱 | 人造棉棉纱 | 棉布: |
| 棉坯布 | 1.5% | 印染布、色织布 | 5% | 土布: |
| 机土纱交织布 | 8% | 纯土纱织布 | 12% | 棉毯、线毯 | 6% | 机制、半机制麻纱 | 19% | 麻袋、麻袋布:机制、半机制麻袋、麻袋布 | 10% | 麻布: | | 苧麻布、亚麻布 | | 水龙带 | 15% | 毛纱、毛线: |
| 国产毛纺的毛纱、毛线 | 15% | 进口毛纺的毛纱、毛线 | 35% | 呢绒: |
| 国产毛纺织的呢绒 | 15% | 进口毛纺织的呢绒 | 35% | 工业用呢 | 25% | 毛毯 | 15% | 地毯 | 6% | 丝:蚕丝、绢丝、丝绵、人造丝 | 15% | 绸缎: |
| 绸缎坯 | 2% | 印染绸缎 | 6% | 毛制品:毡呢、毡毯、毡衣、毡帽、毡鞋、毡靴、毡袜、呢帽、呢帽坯 | 12% | 生皮 | 20% | 皮革: |
| 牛皮革 | 40% | 其他皮革 | 20% | 皮货 | 20% | 羊毛、羊绒、驼毛、驼绒、马鬃、马尾、羽毛 | 10% | 猪鬃 | 16% | 纸浆、丝浆 | 3% | 普通纸 | 10% | 复制纸: | 10% | 蜡纸、铜版纸、照相纸、花壁纸、卷皱纸 | 防潮纸、晒图纸、瓷花纸 | 卷烟纸 | 18% | 特种纸:金纸、银纸、铜纸、锡纸、铝纸、玻璃纸 | 20% | 自来水笔: | | 金笔、圆珠笔 | 22% | 铱金笔、钢笔 | 17% | 自来水笔零件 | 17% | 铅笔 | 6% | 火柴 | 23% | 热水瓶: | | 金属壳热水瓶 | 19% | 竹壳热水瓶 | 14% | 瓶胆 | 14% | 铝制器皿 | 15% | 搪瓷制品 | 15% | 玻璃制品 | 15% | 陶器、瓷器 | 11% | 自行车及其零件 | 13% | 钟表: | | 钟 | 25% | 手表、怀表 | 35% | 照相机 | 25% | 胶卷、胶片 | 35% | 唱片 | 15% | 收音机、扩大机、录音机、电视接收机、唱机 | 13% | 化妆品: | | 香水、香水精、香粉、花露水、口红、指甲油、胭脂、雪花膏、头油、发蜡、发水、面蜜、面油、眉笔 | 51% | 爽身粉 | 30% | 痱子粉 | 15% | 香皂、牙膏、蛤蜊油 | 17% | 肥皂、药皂 | 12% | 牙粉、鞋油、鞋粉、甘油 | 6% | 电线 | 11% | 灯泡:电灯泡、霓虹灯、日光灯、电珠、电子管 | 15% | 电池:干电池、蓄电池 | 12% | 电扇:吊扇、座扇、璧扇 | 25% | 油墨 | 10% | 漆:生漆、化学漆 | 16% | 胶:动物胶、液体胶、防水胶、印染胶、黄白胶粉、天然树脂 | 16% | 颜料、染料 | 16% | 橡胶制品: | | 轮胎、轮带 | 10% | 其他橡胶制品 | 18% | 酸:硫酸、硝酸、盐酸、醋酸、氯磺酸 | 10% | 碱:碳酸钠、苛性钠、苛性钾、硫化钠 | 12% | 化学肥料 | 5% | 平板玻璃 | 17% | 水泥及其制品: | | 水泥 | 20% | 水泥制品 | 6% | 石棉制品 | 6% | 砖瓦:青红砖瓦、琉璃砖瓦、耐火砖、缸砖、空心砖 | 11% | 原木 | 10% | 原竹 | 5% | 煤及其制品: | | 煤 | 7.5% | 煤球 | 2.5% | 煤气 | 2% | 焦炭及其副产品: | | 矿物油 | 20% | 矿物油副产品 | 13% | 钨砂 | 10% | 其他金属矿砂 | 5% | 金属冶炼品: | | 生铁、钢锭、铜 | 5% | 其他金属冶炼品 | 10% | 金属压延品: | | 钢铁压延品 | 15% | 其他金属压延品 | 11% | 圆钉、拉链 | 15% | 自来水 | 2% | 电力 | 5% | 非金属矿产品: | 7% | 滑石、白云石、云母、石墨、石棉、沸石、硼砂、硫黄、雄黄、石膏 | 机器、机械 | 5% | 机动车船 | 4.5% | 图书、杂志 | 2.5% | 鞭炮、焰火 | 35% | 各种焚化品 | 55% | 其他工业产品 | 5% | 1958年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型业务部分) 表1-2
类别 | 项别 | 税率 | 商业零售部分 | 商业零售 | 3% | 交通运输部分 | 邮电、铁道、航空、搬运装卸、交通运输、电车、公共汽车 | 2.5% | 服务型业务部分 | 包作、安装、设计、打捞、疏浚、建筑、加工、修理、化验、试验、缝纫、洗染织补、弹花、印刷、打字、誊写、照相、美术裱画、镌刻、浴室、理发、仓储、堆栈 | 3% | 饮食、旅店、租赁、广告、喜庆 | 5% | 报关转运、介绍服务、代理购销、委托拍卖、信托、行栈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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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5月1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黑龙江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开办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
1985年,黑龙江省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设立的机构,执行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征收工商统一税。
1985年6月,根据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论其结算支付地点是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是支付给常设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的,都应当由其依照暂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收入,不论是由一方支付或多方支付的,都应合并计算征税。对于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回扣收入,不论是价内收取还是价外收取的,都应依照暂行规定征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收入,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项目的,可以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明确列举征税项目的,按5%税率征税。
1986年5月,根据财政部《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对玻璃纤维及其制品,按18%税率征税;塑料制品,按5%税率征税;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按3%税率征税;化学纤维:化学短纤维按5%税率征税,人造纤维长丝按15%税率征税,合成纤维长丝按10%税率征税;护肤护发品(包括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及各种护肤护发品),按30%税率征税(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化妆品”税目所列举的其他产品,仍按规定税率执行);香精,按15%税率征税;磁带(包括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按10%税率征税;其他液体饮料,按10%税率征税。
1987年6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原材料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凡属经营性的,即在原进价基础上加价出售原材料、零部件,赚取进销差价的,按其,销售额以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对确属生产性企业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相互支援性的,按原购进价或加收少许手续费(管理费)转让原材料、零部件,对其销售收入免予征收工商统一税。
1988年12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黑龙江省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收入,其款项不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也不论是向常驻代表机构还是向其境外总机构支付,都需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是指根据合同、协议等的规定,受托人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或其境外总机构)的服务费金额。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暂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作为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如果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工作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应归属于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从事广告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刊登广告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从其总收入中扣除,对这部分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
1989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制作录音录像磁带等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除了盒式录音带以外的各种磁带,包括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仪器磁带、软磁盘等,按照10%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盒式录音带及用空白磁带录制的原声盒式录音带,按照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客户提供录制服务,按服务性业务,依照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1990年2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开采陆上油(气)田所取得的原油和天然气收入,应缴纳5%的工商统一税;原油的工商统一税按照合作油田的产量以原油实物缴纳。
1989年5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所取得的转让金,包括场地使用费、土地处置费等,按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开发经营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在扣除实际上缴给政府主管部门的部分后,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代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手续费和价差收入,列为代理业务收入,按照7%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商品房(包括工业厂房)和建筑物(如台、场、码头、墓穴等)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价款,划分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转让金,按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出让房屋建筑物,暂减按3%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1989年7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须凭所在县、市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办理。委托方属于工业企业的,产品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属于非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收回后,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一工商统一税税率)。凡委托方未提供证明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工商统一税。
1989年8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外商投资企业自销产品,按实际销售收入额征收工业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对设立门市部销售或临时到外市、县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商业零售环节工商统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随同产品销售而取得的各种价外收入和其他补贴性收入,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产品销售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产品给购买方的折让、折扣,凡发票上列明,并且其优惠是由购买方得到的,可以不计入销售收入;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在征收工商统一税时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1989年10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连同包装销售的,不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都按照连同包装的销售收入,依照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但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碱、焦油和漂白粉,可准予按照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对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的,按照该包装物的生产成本或委托加工成本额扣除,并按照所扣除的金额依照包装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属于采购的,按照购进价计算扣除,该购进价可以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1989年10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在收购环节征收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直接出售给单位(即购入商品后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直接使用和消费的单位)、个人,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不缴纳工商统一税,由收购单位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在收购后缴纳产品税。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数、水产品再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不退还在收购环节已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也不再缴纳产品税;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了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以外,还应按实际销售收入缴纳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1992年8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如不能出口,应照章补税并持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征上一道(或上几道)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证明向海关办理内销手续。经批准转为内销的,除应按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外,还应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补缴原免征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992年8月,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税率为;电子钟表6%;电视机5%;显像管5%;电冰箱5%;空调器6%;电子计算机5%;录像机10%;吸尘器5%。
1993年1月,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黑龙江省对纺织品的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外商投资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免税。为了平衡单织厂与全能厂的税负,对单织厂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生产的其他毛纺织品,可比照“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棉纱、棉型化纤纱、麻纱、蚕丝、化学纤维生产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及其他纺织品,可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同日,黑龙江省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自行车10%,电风扇8%,照相机7%,录音机、放音机5%,收音机、扩音机5%,唱机5%,唱片5%。同日,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改按利差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外汇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按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外汇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税率为3%。按差额计税的利息,必须单独记账;划分不清的,均按业务收入全额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需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规定;超过5年的,报国家税务局审批。过去,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其减税、免税的期限可不做调整。
1993年3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机制蔗,糖14%,金笔(包括零件)18%,甜菜糖5%,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13%,味精10%,护肤护发品25%,罐头食品5%,香皂10%,啤酒25%,肥皂、药皂5%。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1993年7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热塑性粉末涂料等产品比照“漆”的税目,按16%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1993年8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对外商企业生产的激光防伪商标及标识、电子镇流器、反光标志牌、饲料添加剂以及水泥、砂粒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管道涂料按“其他工业产品”税目,依5%税率征工商统一税。对生产的三氯化二砷、砷酸按“其他无机化工原料”税目,依10%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金属砷可按“其他金属冶炼品”税目,依10%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导电橡胶按键产品,归入“其他橡胶制品”税目,按18%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工,商统一税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
二、产品税 产品税是以生产、进口或采购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对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产品课税,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周朝征收的“山泽之赋”就带有对物课税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实行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就是对产品征税。产品税是我国税制中积累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税种之一,其收入总额约占整个税收的一半。
1984年,中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将原征收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四个税种,分别适用不同企业。黑龙江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1984年10月1日起征收产品税,共设置24大类270个税目,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0%。对纳税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1991年,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规定,将174个税目划入增值税范围,只保留卷烟、酒等86个税目继续征收产品税。产品税是黑龙江省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对积累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产品税税目税率表(工业品部分) 表1-3-1
类别 | 税目 | 税收范围 | 税率% | 说 明 | 一、烟类 | 1.卷烟: | | | | 甲级卷烟 | | 60 | 乙级卷烟 | | 60 | 丙级卷烟 | | 56 | 丁级卷烟 | | 50 | 戊级卷烟 | | 32 | 2.雪茄烟 | | 47 | 3.烟丝 | 包括:斗烟、莫合烟 | | 二、酒类 | 4.白酒: | | 35 | 企业把自产的白酒、黄酒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粮食酒 | | 50 | 薯类酒 | | 40 | 糠麸酒 | | 28 | 其他原料酒 | 包括:代用品酒 | 15 | 5.黄酒 | | 50 | 6.土甜酒 | | 38 | 7.啤酒 | | 40 | 8.复制酒 | 包括:泡制酒、配制酒、滋补酒 | 30 | 9.果木酒 | | 15 | 10.汽酒 | | 15 | 11.药酒 | | 13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批准并在成品药酒商标上印有批准文号,由医药部门经营的。 | 12.酒精 | | 10 | | 三、食品饮料类 | 13.蔗糖: | | | 企业把自产的蔗糖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机制蔗糖 | | 22 | 土制蔗糖 | | 10 | 14.甜菜糖 | | 5 | 15.淀粉糖 | 包括:高粱糖、饴糖、麦芽糖、液体葡萄糖、糊精、过葡萄浆等 | 15 | 16.加工糖 | 指购进已税糖制成的冰糖、方糖、绵白糖 | 5 | 17.麦粉 | | 5 | 18.奶粉、炼乳 | | 5 | 19.味精 | | 13 | 20.奶油 | | 5 | 21.罐头食品 | | 5 | 22.汽水 | | 10 | 23.其他液体饮料 | 包括:可口可乐 | 10 | 24.固体饮料 | 包括:浓缩果子汁、果子汁、果子露、矿泉水等 | 5 | 25.糖果、糕点 | 包括:水果晶、麦乳精、可可粉、咖啡等 | 5 | 26.果脯、果酱 | | 5 | 27.其他食品 | | 5 | 四、纺织品类 | 28.化学纤维: | | | | 化学短纤维 | | 5 | | 人造纤维长丝 | | 15 | | 合成纤维长丝 | | 10 | | 29.棉纱: | | | | 纯棉纱、棉混纺纱 | 棉混纺纱系指棉与涤纶以外的其他棉型化纤或中长化纤混纺纱 | | 企业把自产的棉纱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18支以下的(含18支) | | 4 | 19支~28支 | | 7 | 29支~59支 | | 10 | 60支以上的(含60支) | | 13 | 棉型涤纶纱 | 包括:棉型沌涤纶纱、中长纯涤纶纱、棉型或中长涤纶与棉混纺纱、棉型涤纶或中长涤纶与其他棉型或中长化纤混纺纱 | 13 | 其他棉型化纤纱 | 包括:其他棉型纯化纤纱、其他中长纯化纤纱 | 9 | 30.棉坯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坯布 | 3 | 企业把自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31.棉色织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色织布 | 5 | 32.棉印染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印染布 | 8 | 33.土布 | | 12 | | 34.毛条 | | 5 | | 35.毛纱、毛线 | 包括:纯毛毛纱、毛线,毛与其他纤维混纺纱、线,毛型纯化纤纱、线,毛型化纤与棉型或中长化纤混纺纱、线,毛型化纤与棉、麻、丝混纺的纱、线 | 18 | | 36.呢绒 | | 18 | 企业把自产的呢绒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37.毛毯 | 指用各种毛纱织成的毛毯 | 18 | | 38.人造毛皮: | | | 企业把自产的人造毛皮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连续生产的 | | 18 | 购进毛纱生产的 | 包括:绢丝、丝、丝棉 | 8 | 39.其他毛纺织品: | | | 企业把自产的其他毛纺织品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连续生产的 | | 18 | 购进毛纱生产的 | | 8 | 40.蚕丝 | | 10 | | 41.绸缎: | | | 企业把自产的绸缎、其他机织丝织品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自产丝连续生产的绸缎 | | 15 | 购进丝生产的绸缎坯、色织绸缎 | | 5 | 购进丝生产的印染绸缎 | | 8 | 42.其他机织丝织品、色织品: | | | 自产丝连续生产的 | | 15 | 购进丝生产的本色织品、色织品 | | 5 | 购进丝生产的印染织品 | | 8 | 43.纯麻纱 | | 18 | | 44.麻混纺纱: | | | | 麻与棉型化纤混纺纱 | | 13 | 企业把自产的麻混纺纱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麻与其他棉型化纤混纺 | | 9 | 纱麻棉纱 | 18支以下的(含18支) | | 4 | 19支~28支 | | 7 | 29支~59支 | | 10 | 60支以上的(含60支) | | 13 | 45.纯麻布: | | | | 连续生产的 | | 18 | | 购进麻纱生产的 | | 10 | | 46.麻混纺布: | | | | 麻混纺坯布 | | 3 | | 麻混纺色织布 | | 5 | | 麻混纺印染布 | | 8 | | 47.手工生产的夏布 | | 5 | | 48.麻袋 | 包括:麻袋布、麻袋线 | 10 | | 49.棉针织面料布、麻混纺针织面料布: | | | | 坯布 | | 3 | 企业把自产的各种针织面料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色织布 | | 5 | 印染布 | | 8 | 50.毛、纯麻、丝针织面料: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 18 | | 自产丝生产的 | | 15 | | 外购毛纱、纯麻纱、丝生产的 | | 8 | | 51.针织筒子布、汗布及其他针织品: | | | | 棉纱、麻混纺纱生产的 | | 8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 18 | | 自产丝生产的 | | 15 | | 外购毛纱、纯棉纱、丝生产的 | | 8 | | 52.纺织复制品: | | | | 棉纱、麻混纺纱生产的 | | 8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 18 | | 自产丝生产的 | | 15 | | 外购毛纱、纯麻纱、丝生产的 | | 8 | | 53.地毯 | | 5 | | 五、皮革、皮毛、毛制品类 | 54.牛皮革 | | 10 | | 55.其他皮革 | | 10 | | 56.猪皮革 | | 5 | | 57.合成革、人造革 | | 5 | | 58.皮革制品 | | 5 | | 59.车马挽具 | | 5 | | 60.皮张、皮筒 | | 12 | | 61.马鬃、马尾、猪鬃 | | 5 | | 62.羽毛 | 包括:羽绒 | 5 | | 63.毡制品 | 包括:毡呢、毡毯、毡衣、毡帽、毡鞋、毡靴、毡袜、呢帽、呢帽坯 | 15 | | 六、服装、鞋、帽类 | 64.服装 | | 5 | | 65.帽 | | 5 | | 66.鞋 | | 5 | | 七、纸类 | 67.普通纸 | | 10 | | 68.新闻纸 | | 5 | | 69.卷烟纸 | | 20 | | 70.记录纸 | | 15 | | 71.特种纸 | 包括:金、银、铜、铝、锡纸等 | 10 | | 72.普通玻璃纸 | | 20 | | 73.卫生纸 | | 5 | | 74.复制纸 | 包括:涂层纸、上胶纸、层压纸、铜版纸、绉纹纸、卷绉纸、晒图纸、蜡光纸、防潮纸、瓷花纸、印相纸、放大纸、复写纸、蜡纸、涂塑纸、复合玻璃纸、花壁纸 | 10 | 指经过加工整理后的产品。 | 75.土纸 | | 5 | 指经过加工整理的产品。 | 76.上色纸 | | 5 | | 77.包装纸板 | | 10 | | 八、文化用品类 | 78.印刷品 | | 5 | | 79.自来水金笔、铱金笔、圆珠笔及其零件 | | 25 | | 80.铅笔、毛笔 | | 5 | | 81.其他笔 | | 5 | | 82.乐器 | | 5 | | 83.唱片、盒式录音带 | | 5 | | 84.体育用品 | 包括:各种原料生产的比赛用球、球类器材、体操器材、举重器材、田径器材、水上运动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健身器材、射击器材、射箭和击剑器材 | 5 | | 85.儿童玩具 | 指各种原料生产的、专供儿童用的玩具 | 5 | | 九、日用机械和电器类 | 86.自行车零件 | | 16 | | 87.缝纫机零件 | | 12 | | 88.电风扇零件 | | 16 | | 89.机械手表 | 包括:成套零配件、整机芯 | 40 | | 90.电子表 | 包括:成套零配件、整机芯 | 20 | | 91.怀表 | 包括:成套零配件、整机芯 | 20 | | 92.秒表 | 包括:成套零配件、整机芯 | 40 | | 93.机械钟 | 包括:成套零配件、整机芯 | 20 | | 94.电子钟 | 包括:成套零配件、整机芯 | 20 | | 95.石英钟 | 包括:成套零配件、整机芯 | 20 | | 96.其他钟 | 包括:成套零配件、整机芯 | 20 | | 97.钟表元件 | 包括:游丝、发条、防震器、钻石轴承等。 | 15 | | 98.照相机 | 包括:摄影机、放大机 | 20 | | 99.电冰箱 | | 20 | | 100.洗衣机 | 包括:家用机、大型机、脱水机、干衣机 | 5 | | 101.空调器 | 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 | 20 | | 102.电热器具 | 包括:电烤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炉灶、电水壶、电热水器、电取暖器、电熨斗等 | 5 | | 103.吸尘器 | | 20 | | 104.灯泡 | | | | 灯管 | 包括:霓虹灯、荧光灯 | 15 | | 4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白炽灯管 | 包括:电珠 | 5 | | 其他灯泡 | | 15 | | 十、电子产品类 | 105.电子计算机 | 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 | 10 | | 106.电视机: | | | | 黑白电视机 | | 20 | | 彩色电视机 | | 20 | | 107.电视机专用件 | 包括:显像管及玻壳、高频头、行输出变压器、印刷电路板 | 20 | | 108.录像机及专用零部件 | | 20 | | 109.录音机及专用零部件 | | 20 | | 110.收音机、扩音机 | 包括:半导体、电子管式收音机、扩音机、收扩唱三用机及音响组合设备 | 5 | | 111.唱机 | | 5 | | 112.电话机 | 包括:交换机、对讲机 | 5 | | 113.电子游戏机 | | 5 | | 114.集成电路 | | 5 | | 115.其他电子产品及电子元器件 | | 5 | | 十一、日用化工类 | 116.化妆品 | 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 | 40 | | 117.护肤护发品 | 包括:雪花膏、面油、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及各种护肤护发品 | 30 | | 118.爽身粉、痱子粉、洗发膏、洗发水、蛤蜊油 | | 12 | | 119.香皂 | | 12 | | 120.肥皂及皂粉 | 包括:药皂、透明皂、黑肥皂、液体皂 | 5 | | 121.合成洗涤剂 | 包括:固态、液态、膏状 | 5 | | 122.去污粉 | | 5 | | 123.牙膏 | 包括:牙粉、牙精 | 18 | | 124.火柴 | | 8 | | 125.蚊香、卫生香 | | 5 | | 126.香料 | 指合成、半合成香料 | 15 | | 127.香精 | | 15 | | 128.糖精 | | 40 | | 129.其他日用化妆品 | 包括:鞋油、鞋粉、地板蜡等 | 12 | | 十二、其他轻工产品类 | 130.景泰蓝、漆器 | | 5 | | 131.首饰 | 包括:金、银、白金、宝石、珍珠、象牙、翡翠、珊瑚、玛瑙等首饰 | 5 | | 132.鞭炮、焰火 | | 30 | | 133.焚化品 | | 55 | | 134.动物胶 | 包括:明胶、骨胶、皮胶、鱼胶等 | 10 | | 135.植物油 | 包括:食用和非食用植物油 | 5 | | 136.电池: | | | | 干电池 | | 12 | | 其他电池 | | 12 | | 137.家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产的床、桌、椅、凳、沙发、橱柜、架等 | 5 | | 138.人造板 | 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 8 | | 139.浆粕 | 包括:纺织和造纸用的各种浆粕 | 5 | | 140.农用塑料薄膜 | | 5 | | 141.泡沫塑料及制品 | 不包括:已列举的家具、体育用品、儿童玩具、鞋 | 5 | | 142.其他塑料制品 | 包括:板、材、壳、棒、管、丝、带、袋、绳、薄膜、塑料零件、容器及日用塑料杂品 | 5 | | 143.化纤纺织袋 | | 5 | | 144.拉链 | 指各种材料生产的拉链 | 15 | | 145.搪瓷制品 | | 15 | | 146.不锈钢器皿 | 包括:炊、餐、盛具 | 5 | | 147.铝制器皿 | 包括:炊、餐、盛具 | 15 | | 148.蓄电池 | | 8 | | 十三、药类 | 149.中成药 | | 5 | | 150.兽药 | | 5 | | 151.农药 | | 3 | | 十四、玻璃制品及琉璃纤维制品类 | 152.玻璃 | 包括:普通、磨砂、带色等建筑用平板及压延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制版玻璃、耐热玻璃等 | 10 | | 153.工业技术玻璃 | 包括:石英、夹层、防弹、钢化、抛光、弯形玻璃等 | 25 | | 154.玻璃制品 | 包括:光学玻璃、玻璃仪器、医疗用玻璃器械及管、棒、泡、壳、瓶和其他玻璃制品 | 15 | | 155.金属壳保温瓶 | 包括:保温杯、保温容器 | 15 | | 156.其他保温瓶 | 包括:竹壳、塑料壳及漏孔金属壳保温瓶 | 5 | | 157.保温瓶胆 | 包括:保温杯、瓶和容器的玻璃胆 | 5 | | 158.玻璃纤维原料球 | | 5 | | 159.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 | 18 | | 十五、橡胶制品类 | 160.轮胎: | | | | 汽车轮胎、垫带 | 包括:越野车、各种专业用车、载重车、客、货、挂车及各种机动车的内、外胎和垫带 | 18 | | 农用收割机、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轮胎、垫带 | | 10 | | 其他轮胎、垫带 | | 12 | | 161.三角带、运输带、传送带、风扇带 | | 12 | | 162.橡塑制品 | 指以橡胶和塑料为原料合成的各种制品 | 10 | | 163.全胶鞋 | 包括:雨鞋、雨靴、水田鞋(袜)等 | 18 | | 164.乳胶制品 | | 18 | | 165.其他橡胶制品 | 包括:胶板、胶辊、胶布、胶管、橡皮船、充气垫、热水袋、救生圈、雨衣、橡胶零件、各种容器及其他橡胶制品 | 20 | | 十六、陶瓷类 | 166.陶瓷 | | | | 美术陶瓷 | 美术陶瓷系指专供陈列欣赏用的陶瓷 | 12 | | 建筑陶瓷 | 包括:卫生陶瓷、暖气片、釉面砖、墙地用砖、耐酸砖等 | 12 | | 工业陶瓷 | 包括:化工、电工、高温、实验及其他工业用陶瓷 | 12 | | 日用陶瓷 | 包括:炊、餐、盛具及陶瓷杂品 | 5 | | 其他陶瓷 | | 12 | | 167.砂器、瓦器 | | 5 | | 十七、建材类 | 168.水泥: | | | | 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含20万吨) | | 10 | | 设备能力不足20万吨的 | | 5 | | 169.水泥制品 | 包括:管、电杆、桩、轨枕、坑柱、支架、船舶、码头、砖瓦及其他水泥制品 | 5 | | 170.砖瓦 | | 10 | | 171.废渣砖 | | 3 | | 172.石灰 | | 3 | | 173.油毛毡 | | 8 | | 174.石棉制品 | | 5 | | 175.建筑用加工石及其他石料 | | 5 | | 176.其他建筑材料 | | 5 | | 177.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 | | 12 | | 十八、矿产品类 | 178.煤 | 包括:原煤、洗煤、选煤 | 3 | | 179.焦炭 | | 5 | | 180.原油 | 包括:凝析油 | | | 年产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含1000万吨) | | 15 | | 年产量在500万吨~1000万吨的(含500万吨) | | 12 | | 年产量不足500万吨的 | | 5 | | 181.人造原油 | 包括:油母页岩原油、煤炼原油及其他人造原油 | 5 | | 182.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 包括:铁、锰、铬矿石 | 8 | | 183.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 包括:原矿和精选矿 | 8 | | 184.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 包括:滑石、白云石、云母、砩石、硼、砂、雄黄、石膏、水晶、蛭石、玛瑙石、重晶石、石棉、金刚石、琥珀及各种宝石 | 8 | | 185.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 包括: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硫铁矿、硫黄矿、石英石、钾长石、镁石、蛇纹石 | 5 | | 十九、电力、热力类 | 186.大型电力 | | | | 发电 | | 千度10元 | | 供电 | | 10 | | 187.小型电力 | 指县级及县级以下和工矿自备电厂 | 5 | | 188.孤立电厂 | 指行署以上不与电网连网的产销兼营的电厂 | 25 | | 189.热力 | 包括:热水、热气 | 8 | | 二十、气体类 | 190.天然气 | 包括:气田、油田、煤矿及其他天然气 | 5 | | 191.煤气: | | | | 焦炉煤气 | | 3 | | 发生炉煤气 | | 3 | | 液化煤气 | | 3 | | 192.石油气 | | | | 液化石油气 | | 3 | | 其他石油气 | | 10 | | 193.工业气体: | | | | 氢、氧、氮气 | | 15 | | 其他工业气 | 包括:氖、氪、氩、氦、氯、氙、一氧化碳等 | 10 | | 二十一、成品油类 | 194.汽油 | | 40 | | 195.柴油 | | 10 | | 196.煤油 | | 25 | | 197.重油 | | 3 | | 198.溶剂油 | | 35 | | 199.润滑油 | | 35 | | 200.焦油 | 包括:石油焦油、煤焦油 | 10 | | 201.化工轻油 | | 20 | | 202.石脑油 | | 35 | | 203.其他原料油 | | 5 | | 204.其他炼制油 | | 20 | | 二十二、化工类 | 205.润滑脂 | | 13 | | 206.固体石蜡 | | 25 | | 207.液体石蜡 | | 13 | | 208.沥青 | | 13 | | 209.石油焦 | | 20 | | 210.酸: | | | | 无机酸 | | 10 | | 有机酸 | | 10 | | 211.无机盐 | | 10 | | 212.碱: | | | | 纯碱 | | 12 | | 烧碱 | | 15 | | 其他碱 | | 10 | | 213.氮肥: | | | | 系统设备能力年产合成氮在30万吨以上的油制氮肥厂(含30万吨) | | 5 | | 系统设备能力年产合成氮在30万吨以上的气制氮肥厂(含30万吨) | | 20 | | 年产合成氮在4.5万吨~30万吨的氮肥厂(含4.5万吨) | | 5 | | 年产合成氮不足4.5万吨的氮肥厂 | | 3 | | 214.其他化肥 | 包括:磷肥、钾肥、复合肥、微量元素肥及其他肥 | 3 | | 215.电石 | | 10 | | 216.醇类: | | | | 甲醇 | | 15 | | 乙二醇 | | 20 | | 其他醇 | | 15 | | 217.苯类: | | | | 石油苯 |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 15 | | 焦油苯 |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 10 | | 其他苯 | 包括:氯化苯、硝基苯、对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 | 10 | | 218.烯类 | | | | 乙烯 | | 10 | | 丙烯 | | 10 | | 其他烯 | | 10 | | 219.其他无机化工原料 | | 10 | | 220.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 | 10 | | 221.染料 | | 22 | | 222.颜料 | | 18 | | 223.涂料 | | 18 | | 224.化学试剂 | | 13 | | 225.化学溶剂 | | 10 | | 226.助剂、催化剂 | | 10 | | 227.黏合剂 | 包括:化学胶等 | 10 | | 228.磁带 | 包括: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 | 10 | | 229.合成橡胶: | | | | 丁苯、顺丁、丁腈橡胶 | | 25 | | 其他合成橡胶 | 包括:氟、氯丁、聚硫、硅橡胶及其他合成橡胶 | 10 | | 230.有机玻璃 | | 10 | | 231.聚乙烯醇 | | 10 | | 232.涤纶树脂 | | 15 | | 233.聚氯乙烯 | | 10 | | 234.聚苯乙烯 | | 15 | | 235.聚乙烯 | | 25 | | 236.聚丙烯 | | 20 | | 237.尼龙66 | | 20 | | 238.其他合成纤维单体 | | 10 | | 239.炭黑 | | 15 | | 240.炸药类 | 包括:雷管、导火线、硝化棉、TNT | 10 | | 241.胶卷、胶片: | | | | 水溶性彩色胶卷、胶片 | | 25 | | 油溶性彩色胶卷、胶片、印刷片 | | 12 | | 其他胶卷、胶片 | | 15 | | 二十三、黑色、有色金属产品类 | 242.生铁 | | 5 | | 243.钢锭 | | 5 | | 244.铁合金 | | 10 | | 245.其他合金 | | 10 | | 246.铜 | | 5 | | 247.铝 | | 10 | | 248.镍 | | 15 | | 249.锡 | | 10 | | 250.锑 | | 10 | | 251.铅 | | 5 | | 252.锌 | | 5 | | 253.海绵钛 | | 5 | | 254.钨粉、钨丝、钨条 | | 10 | | 255.钼粉、钼丝、钼条 | | 10 | | 256.其他金属冶炼品 | | 10 | | 257.有色金属压延品 | 包括:板、片、块、棒、管、条、丝等 | 10 | | 258.有线电缆 | | 12 | | 259.圆钉 | | 5 | | 二十四、其他工业品类 | 260其他工业品 | | 5 | |
黑龙江省产品税税目税率表(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表1-3-2
税目 | 征收范围 | 税率% | 261.茶叶: | 包括:羊毛、羊绒、驼毛、驼绒、兔毛。 | | 毛茶 | 25 | 精制茶 | 15 | 边销茶 | 10 | 262.烟叶: | | 晒烟叶 | 38 | 烤烟叶 | 38 | 263.贵重食品: | | 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 | 35 | 264.银耳、黑木耳 | 5 | 265.水产品: | | 鱼、虾、蟹 | 5 | 其他海产食品 | 5 | 266.毛绒 | 10 | 267.原木 | 10 | 268.原竹 | 5 | 269.生漆、天然树脂 | 15 | 270.生猪、菜牛、菜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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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5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对农村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有关征免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销售和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按照现行《产品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的税目征收产品税,包括茶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烟叶(晒烟叶、烤烟叶)、贵重食品(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银耳、黑木耳、水产品(鱼、虾、蟹及其他海产品)、毛绒(包括羊毛、羊绒、驼绒、兔毛)原木、食用猪、菜牛、菜羊等。没有列举的农、林、牧、水产品不征收产品税。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个人以未税鲜水产品加工制成干、咸或冷冻水产品免税。农民个人(包括两户)或联户举办的饲养业、养殖业出售的应税产品,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对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一律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支付的金额缴纳产品税;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由收购单位就地缴纳产品税;对生产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仍由生产者纳税。乡镇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豆腐、粉坊和粮米加工、饲料加工、食品加工、淀粉加工等产品收入按规定征收产品税。新办的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乡镇建材企业生产的产品(砖瓦、石灰、水泥制品及砂石)可按现行税率减征产品税5%;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本乡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制造(不含零配件)、马具暂免征收产品税;对农民个人以柳、草、清、芦等植物为原料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编织品,免征收产品税;对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经营的小水电站销售的电力暂免征收产品税。
1986年6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建材企业减免产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对生产各种新型建材产品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产品税一年的照顾。新型建材产品的范围仍按财税字(1985)2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稻草板、石膏板、稻草板、护面纸、岩棉制品、钢龙骨、框架转板混凝土预制构件;对工业企业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炭(炉渣)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废渣的比例占50%以上的(含50%)可给予免征产品税五年的照顾,免税期满后红砖可比照“废渣砖”按3%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对掺兑废渣比例不足50%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对开采石膏、滑石、石墨、瓷土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产品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产品税。
1989年9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还贷资金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的复函》规定,对贷款新建的电厂和机组新增电量减免的产品税全部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对这部分免税还贷资金可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4年,产品税停征,改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的主要类型: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外资企业1994年之前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改革后的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凭票抵扣的办法。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是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下列纳税人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四是非企业性单位。五是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二)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994年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表1-4
税率(征收率) | 类别 | 具体适用范围 | 13% | 货物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17% | 货物劳务 | 所有货物(第一栏所列货物除外);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 零税率 | 出口货物 | 所有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6% | 1.商业企业 2.其他企业 |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 2.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适用征收率: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 3.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 4.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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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款缴纳。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1984年,黑龙江省按照国家第二步“利改税”改革的规定,开征增值税。1986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对纺织、电子、电器、日用机械等工业产品由原征收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将12种工业产品列入征收范围,设置税目31个。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从8%到43%共9档。计税方法实行“扣除法”,即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为征税额,扣减购入商品已征税额,计算出应征增值税额。
1986年4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对纺织产品扣除税金按照扣除项目的成本价格为计算依据,即扣除项目的原购进价格加上按财务制度规定应计入该项目之中的费用为扣除税金。对针织企业生产的针织品所耗用的外购缝纫线、商标纽扣、拉链等辅料,及企业随同纱销售的塔管和销售线所带的纸筒则一律按5%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金;对1985年以前积压的纺织产品自1986年1月1日起,一并实行增值税;对生产各种规格的轮胎垫布及松紧布按纺织复制品的税率征税;用外购的人造毛皮和自产的里子布生产的大衣、帽、围巾、手套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对其所耗用的自产布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生产纺织品所使用的外购工业用布不属于应扣除项目;企业用自制的纺织产品连续生产服装(不包括针织内外衣)所用的自制纺织产品不征税。
1986年5月,对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本乡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鲁药、农机具制造(不含零配件)、马具暂免征收增值税。
1986年7月,对经济联合组织引进省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部优以上的产品生产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一至两年的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照顾;对企业与科研单位在经济联合中,采用科研部门提供的技术和工艺,所生产的中间试验产品,在试销过程中,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1986年7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器机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通知》。新增低值易耗品、修理用备件两个扣除。低值易耗品是指为生产应税产品的基本生产车间所耗用的低值易耗品,但不包括劳动保护用品;修理用备件是指用于为生产应税产品的基本车间的机器机械设备所耗用的外购修理用备件(不包括大修和更改耗用修理用备件);对规定允许扣除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的增值税。
1987年9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关于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给予减免税照乙类产品,也按上述原则执行顾的通知》。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1989年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用塑料薄膜在一九八九年继续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对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农用塑料薄膜在1989年内续免征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工钻石免征增值税出口不予退税的通知》,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和进口原钻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一律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外贸企业将收购的免税钻石内销,在销售时应按全部销售金额补征增值税。对外贸企业在1989年3月1日以前的库存钻石,按原规定办理。
1989年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杂志,在1988年底给予免征增值税,从1989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对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包括出版单位自行生产的出版物和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由印刷厂提供纸张,或出版单位将纸张先卖给印刷厂,以及印刷厂以出版单位的名义购进纸张而印刷的出版物,由于印刷厂按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所以出版单位收回后不再征收增值税;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不论是否征收增值税,都应按现定征收营业税。
1989年3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作出以下规定;对符合按1986年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对外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下发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中符合减免增值税范围的机电产品,不论免税大小,一律报黑龙江省税务局审批。
1989年3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在《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增列“工业性作业”税目,税率14%,工业性作业增值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税率一扣除税额。
1989年4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工业企业销售的外购原材料属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的,按所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的一律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环节的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业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
1989年7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各市、地、州、县的下列产品在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榨油厂的油饼;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刷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同时对下列产品在1989年7月1日减按14%的税率征税;果葡糖浆;日用玻璃器皿(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烧杯、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搪瓷口杯、面盆。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罐头食品、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碱性锌锰电池、景泰蓝、漆器、牛皮包装纸板、造纸用浆粕、火柴从1989年7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1991年,黑龙江省落实国家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行业的管理政策,一切生产化妆和护肤护发品的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已经减税免税的,从1988年6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收增值税。对专业生产的“鸡光子”“兔光子”等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企业生产的“矿泉粉”产品,可按“其他工业品”税率征收增值税。
1994年1月,全国税制改革,产品税和增值税合并,设置增值税,黑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率情况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税率为17%;售或进口粮食、自来水、煤气、天然气、书报杂志、饲料、化肥、农药、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货物纳税人,税率为13%;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行规定的)的纳税人,税率为零;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财政部规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6%。1998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减为4%,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仍为6%。
1994年1月,黑龙江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个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能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但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上述进货发票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原来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将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予以抵扣。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销售方或退货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根据此项退货额调整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销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此项退货额可以从其当期销售额中予以扣减。原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的,此项货款应分别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因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货款或经营收入,应在1994年4月1日以前进行账务清理,分别按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记入“应交税金”科目,作为欠税处理。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细则作出的各项征税规定,减免税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1994年7月,省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增值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纳税人经营地点在市(含县级市)区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400元;纳税人经营地点在县及县以下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四、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1984年,黑龙江省按国家第二步“利改税”改革的规定,开征营业税。1986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下发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对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按不同行业设置11个税目,25个税率,将相同的税率归并后有4个,分别为3%、5%、10%、15%。1994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由原11个减少至9个,税率由原25个减少至9个。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1986年5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对以前农村政策进行调整如下;对农民个人从事的临时经营,应按规定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但对从事贩运种子、仔猪、禽雏、鱼苗、秧苗、树苗(不包括花卉苗)、饲料、柴草(不包括原木薪炭材)的收入,暂免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对贩运粮食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交通运营的机耕、排灌收入免征营业税;乡镇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公路、桥梁的建筑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承包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乡镇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农机、农具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泥瓦匠、石匠、木匠、铁匠、篓匠和磨刀、补锅、理发等农村个体艺匠走乡串户上门服务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乡镇企业和个人代办邮电、储蓄业务、代收税款代交电费等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乡镇流动电影放映队放映的电影收入,个人、联户以及个人与企事业单位联营放映的电影收入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录像的售票收入,有证的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无证的按临时经营征收营业税;乡镇集体企业在农村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包括粮库),其所得收入在1986年末之前免征营业税。
1987年2月,黑龙江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承包结余额分成收入、提前竣工分成收入按“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取得的设计收入、咨询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取得的材料转让收入,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减去材料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月10日,黑龙江省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以出厂价或低于出厂价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只就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高于厂价的可按厂价和实销价分别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个体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自产的产品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988年1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对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改在销售地缴纳营业税。同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对保险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追偿款收入及赚回来的到期责任准备金免征营业税。1月1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调剂中心征税问题的通知》对外汇调剂中心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代理服务”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0年底暂减半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1989年6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对小学校办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同时规定中学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中学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所得收入,产生勤工俭学的服务、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如果纳税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989年7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文化技术培训收费免税办法的通知》。对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科研单位、少年宫举办文化技术培训班、学习班收取的培训费暂免营业税。上述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文化技术培训班、学习班只就上述单位实际分得的培训费部分暂免营业税。
1989年11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开征营业税的通知》对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企业债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金融”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89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2年,黑龙江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军队为安排随军家属而举办的集体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安排比例不足30%的,可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年的照顾。安排比例超过30%(含)的,可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两年的照顾。
199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5月1日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