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分配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控制和监督,维护税收秩序实现税收职能的管理活动。
一、税收征管历程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加强税收征管对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保证财政收入和实现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黑龙江省税收征管工作经过了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历程。
1985年1月1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随同黑龙江省副省长王连铮赴江苏、天津考察乡镇企业发展等有关问题。1985年9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顾问刘志诚到黑龙江省视察工作。9月13~21日,黑龙江省税务工作会议在肇东县开幕。各地、市、县税务局局长,征管、税政科(股)长参加了会议。10月5日,贵州省税务局刘局长等一行8人,到黑龙江省考察工作情况。
1986年,黑龙江省把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在认真组织学习《征管条例》的基础上,对全省税收征管状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查,建立了适合本地特点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对一般税源规范征收;对重点税源驻厂征收;对零散税源控制监督。全省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尤其通过广泛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使全省税收征管错漏率平均下降到7‰。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1月8日,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月2日,召开地、市、县税政科(股)长会议。布置了总局部署的工业企业税收资料普查工作,研究了税政业务问题。6月10日,东北三省税务工作协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三省的税务局局长,税政、征管、人事处处长和办公室主任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就三省的税收工作交流了情况,统一了思想认识,并起草了东北三省协作会议纪要。7月29日,黑龙江省税务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各行署、市、县税务局局长及征管、计会、人事科(处)股长共3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传达了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就做好全省的税收工作作了报告,黑龙江省副省长刘仲藜到会讲话,省财政厅副厅长沈松泉为会议作了总结。8月1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副局长沙洵洸到大连参加东北三省税史编写会议。9月2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加强全省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到鹤岗市参加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场会,并在会上就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要求发表了讲话。
1987年,为在全省税收征管上质量、上水平,黑龙江省税务局在组织到外地学习考察的基础上,制定《黑龙江省税务局目标管理办法》,将税收工作归纳为组织收入、促产征收、错漏率、入库率、陈欠回收率等10项工作目标,全省各市(地)局将省局下达的工作目标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各县(市)区局。省局成立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税务系统的目标达标情况考核。
为更有力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上级要求,黑龙江省组建了税务稽查机构,黑龙江省税务局成立税务稽查大队,各市(地)局成立稽查队,1988年设立税务检查室和配备税务助理检查员。
1987年1月15日,黑龙江省税收资料普查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1月1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在绥化市召开各地、市局局长,政工科科长座谈会,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就如何搞好1987年全省税收工作讲话。会议22日结束。1月2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总结1986年工作,部署1987年工作,局长张大本在会上讲话。2月1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并在会上作了工作汇报发言。3月3日,黑龙江省财政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各地市税务局局长和会计科科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分配落实了全年税收收入计划。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在地市税务局长专业会议上就做好1987年的税收工作讲话。3月2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动员大会。四位局领导分别作了述职报告。4月1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带领税收支持改革调查组赴齐齐哈尔市调查。4月2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应邀赴深圳参加黑龙江省深圳经济贸易中心股东大会。5月2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部分地市局长座谈会,听取各地对贯彻《决定》的意见和设想,研究黑龙江省贯彻《决定》的意见和措施。6月5日,黑龙江省地市税务局长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分析了上半年收入情况和贯彻《决定》情况,进一步制定“保必成、争达成、奔超收”措施。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就全省上半年实现“双过半”和下半年工作讲了话。6月1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赴沈阳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召开的座谈会,并汇报了黑龙江省上半年税收工作情况。8月10日,黑龙江省财政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各地、市、县税务局局长参加会议。
1987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决定调整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调整税负,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税目、税率如下:
轻工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表1-24
税目 | 税率 | 征收范围 | 14.帽、鞋 | 14% | | 15.纸 | 18% | | (1)复制纸 | 18% | | (2)特制纸 | 18% | | (3)新闻纸 | 14% | | (4)记录纸 | 23% | | (5)卷筒纸 | 30% | | (6)普通玻璃纸 | 26% | | (7)卫生纸 | 14% | | (8)上色纸 | 14% | | (9)土纸 | 14% | | (10)其他纸 | 18% | | 16.文化用纸 | | | (1)印刷纸 | 14% | | (2)金笔 | 30% | | (3)铱金笔 | 23% | | (4)其他笔 | 14% | | (5)乐器 | 14% | | (6)唱片(盒式录音带) | 14% | | (7)体育用品 | 14% | | (8)儿童玩具 | 12% | | 17.日用化学品 | 45% | | (1)化妆品 | 30% | | (2)护肤品 | 20% | | (3)痱子粉 | 20% | | (4)洗发膏 | 20% | | (5)香皂 | 20% | | (6)肥皂及皂粉 | 14% | | (7)合成洗涤剂 | 14% | | (8)去污粉 | 14% | | (9)牙膏 | 26% | | (10)火柴 | 12% | | (11)蚊香卫生香 | 14% | | (12)香料香精 | 20% | | (13)糖精 | 26% | | (14)其他日用化学品 | 20% | 指本税目未列举品名的各种日用化学品 | 18.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成品 | | | (1)玻璃 | 18% | | (2)工业技术玻璃 | 26% | | (3)玻璃制品 | 23% | | (4)保温瓶胆 | 14% | | (5)玻璃纤维球 | 14% | | (6)玻璃纤维其他制品 | 18% | | 19.陶瓷 | | | (1)日用陶瓷 | 12% | | (2)其他陶瓷 | 18% | | 20.白酒 | | | 21.食品饮料 | | | (1)蔗糖 | | | 机制蔗糖 | 30% | | 土制蔗糖 | 20% | | (2)甜菜糖 | 14% | | (3)淀粉糖 | 20% | | (4)加工糖 | 14% | | (5)糖果糕点 | 14% | | (6)奶制品 | 14% | | (7)味精 | 20% | | (8)饮料 | | | 液体饮料 | 18% | | 固体饮料 | 14% | | (9)罐头食品 | 14% | | (10)其他食品 | 14% | | 22.皮革、毛 | | | (1)猪皮革 | 14% | | (2)其他皮革 | 16% | | (3)合成皮革 | 16% | | (4)皮革制品 | 14% | | (5)皮张皮筒 | 20% | | 23.其他轻工产品 | | | (1)景泰蓝瓷器 | 14% | | (2)首饰 | 16% | | (3)动物胶 | 16% | | (4)植物油 | 18% | | (5)电池 | 16% | | (6)家具 | 14% | | (7)泡沫塑料 | 14% | | (8)其他塑料 | 14% | | (9)拉链 | 20% | | (10)铝制器皿 | 16% | | (11)不锈钢制品 | 14% | | (12)毡制品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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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第三条“对于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12月1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第二批大下基层工作组分赴全省各地。
1988年1月7日,黑龙江省财政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各地市税务局局长和征管、计会科科长参加了会议,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在地市税务局长和征管工作专业会议上讲话。2月2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全省税收资料普查会议。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到会讲话。3月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第四次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开展支持改革、租赁、承包和富省必须富基层,发展亿元县、半亿元县的调查题目。4月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向审计署汇报黑龙江省贯彻两部一署通知开展内部自查的情况。5月26日,东北三省税务系统业务协作会议在沈阳召开。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副局长高元猛同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6月23日,黑龙江省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哈尔滨市召开。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到会讲话。同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副局长高元猛赴承德参加全国铁路系统工作研讨会。9月1日,黑龙江省税务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9月2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第二十二次局务会议,讨论研究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12月2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第二十九次局务会议,讨论研究1989年全省税收工作。
1989年,黑龙江省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税收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从5月份开始,全省开展了清理整顿个人收入调节税治理个体工商业户偷漏税活动,发出通告,出动宣传车,设立举报箱,使纳税人增强了依法纳税观念,达到了整顿税收环境,教育群众协税护税,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目的。同年,全省按照《关于全面深入清查“四假”企业的通知》,在下半年集中开展对假知青、假福利、假校办、假集体企业的清理。1月1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地市局税政科长会议,布置税收资料普查和研究税政业务问题,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到会讲话。2月23日,黑龙江省财政工作会议在哈召开。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在税务局长专业会议上就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全面完成税收任务讲话。3月1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地市局长会议,对1988年各地市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联评。3月25日,第十次局务会讨论决定,省局组成8个包片工作组分赴各地检查指导工作。3月1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副局长高元猛向省长邵奇惠、副省长陈云林汇报全省贯彻国务院《决定》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的意见。4月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向省政府上报关于呈请转发贯彻国务院《决定》的意见的报告。4月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参加全省经贸工作会议。4月1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赴齐齐哈尔市参加全省大中型企业工作会议。5月15日,黑龙江省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6月21日,国家税务局派国企所得税司司长李培林一行2人来黑龙江省接收局长档案。6月30日,省工商税收实现年计划的51%,比上年同期增长13.5%,全省有13个地市实现了“双过半”。7月26日,黑龙江省财政工作会议在齐齐哈尔市召开,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副局长苍万琦参加了会议。局长张大本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完成1989年税收任务作了讲话。8月3日,东北三省税务联席会议在长春市召开。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副局长苍万琦等参加了会议。8月3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等一行4人赴北京参加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并代表黑龙江省税务局作了《坚持依法治税狠抓征管基础工作》的大会发言。10月2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带领工作组深入哈尔滨市就组织收入,推进以法治税开展调查研究。10月31日,省地市税务局长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11月12~1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树文海参加黑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11月15日,国家税务局召开县以上税务局长紧急电话会议。会议结束后,黑龙江省税务局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讨论,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11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发出黑龙江省税务局代省政府起草的《关于开展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通知》。11月2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第二十七次局务会议讨论研究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的意见》。11月23日,黑龙江省地市税务学会秘书长会议暨税收理论讨论会在哈尔滨市召开。11月27日至12月7日,黑龙江省地市县税政科股长培训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
1990年,为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上级要求,在全省税务系统成立税务派出所。税务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保障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查处由于违反税收管理而引起的治安案件。维护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打击偷税、抗税违法行为。1994年根据上级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的要求,全省各市(地)局所属的各县、区局税务派出所全部撤销。1月3日,由国家税务局、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一行4人及省委组织部到黑龙江省税务局考核班子,听取了税收工作情况汇报。1月8~14日,黑龙江省财政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会议期间,分配落实了1990年工商税收计划,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就1990年全省税收工作在地市税务局长座谈会上讲了话。1月10~19日,国家税务局监察司长李东海等2人来黑龙江省调查了解廉政建设情况。2月2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机关制定干部下基层安排,规定全年局长下基层时间不少于60天,处长不少于90天,局、处两级都分别确定了基层联系点。3月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率工作组去佳木斯市进行征管改革情况的调查。3月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率工作组去安达、齐齐哈尔市进行个体税负调查。3月1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赴杭州参加全国流转税调研题目碰头会。3月23~26日,辽宁、吉林、黑龙江三黑龙江省税务局在长春召开信息促产工作协作会议并成立东北三省信息促产协作办公室。3月25~2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全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报表审核工作座谈会。3月1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进行调查的函》和《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经营化肥的企业,按实际销售价格核算利润,征收所得税。4月17~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在哈尔滨市召开地市税务局长汇报研讨会,各地汇报交流了贯彻落实李鹏总理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批示和邵奇惠省长、陈云林副省长致省税务局一封信的情况,分析了税收工作的形势,研究了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和全省税收工作登上一个新台阶的措施和办法,省局局长张大本在会议结束时作了讲话。4月2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赴牡丹江出席全省粮食经营补偿费工作会议。5月1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向副省长陈云林汇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情况。1990年5月2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同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率张大本工作组赴鹤岗、七台河等地调查征管改革情况。7月9~14日,东北三省税务、电力系统协作会议在牡丹江召开,解决东北电力产品税还贷问题。7月1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带队到国家税务局汇报黑龙江省征管和会计制度改革情况,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主持听取汇报,并给予充分肯定,汇报结束后,汇报组赴河北省和包头市考察学习两地的征管改革经验。7月1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赴大庆参加十二省市、大专院校流转税理论研讨会。7月20~2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出席全省推进生产要素流动与结构调整会议。7月29日至8月3日,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杨崇春一行3人来黑龙江省检查指导工作。8月8~2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随省政府经济工作考察团赴广东、上海学习考察。9月5~10日,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代表黑龙江省税务局在会上作了题为《遵循征收管理的内在规律,探索税收征管改革的新路子》的大会发言。10月1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向副省长杜显忠汇报全省税收收入形势。10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各地市发出关于抓紧组织收入的通知。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紧急电话会议,部署全省大干四季度,力争财政保平衡。10月28~31日,黑龙江省个体税收、地方税专业会议在绥化召开,全省各地市30名税政科科长参加会议,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出席会议并讲话。11月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组成5个工作组对各地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1月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出席全国税务局长紧急会议。11月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第二十三次局务会讨论通过《黑龙江省税务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十八项制度的实施意见》。11月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随省政府经济工作考察团赴山东、福建考察。11月2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向副省长杜显忠汇报全国税务局长紧急会议精神及黑龙江省税收工作形势。11月20~2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在齐齐哈尔市召开流转税专业会议,来自各地市的30名税政科科长(股长)税收资料普查人员出席会议。11月2~24日,召开黑龙江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长紧急会议,各地汇报收入进度,落实清欠指标,黑龙江省副省长杜显忠在会议结束时作了讲话。11月2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出席省科顾委召开的当前经济形势座谈会。11月2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第二十五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贯彻省政府“五十条”实施细则。12月2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第二十九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公文处理细则》和《全省信息工作规则》。
1991年,在年初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上黑龙江省税务局提出,深化税收征管和促产增收的任务目标。征管改革要调整征管形式,实行征收监控与管理检查相分离,稽查考核双监督;完善内部征管资料传递手续和制度,并进行会计全额核算和应征税款全额核算的试点工作。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地)局组建法规调研部门,并要求全省各县(市)区局成立相应机构法规调研科(股)。法规调研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税收法规调研、促产增收,行政复议工作。8月,全省开展法规调研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检查活动。1月9~16日,全国税收资料普查会议在哈尔滨召开,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出席会议。1月11日,黑龙江省政协副秘书长王冶田率视察组一行16人到省税务局视察工作,听取了省局关于税务系统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情况的汇报,并就关心的问题与省局领导交换了意见。1月11~12日,东北三省及计划单列市军办企业税收研讨会在哈尔滨召开。1月15~20日,黑龙江省财政工作会议在哈召开。会议期间,召开了地市税务局长会议,安排落实了全年税收计划,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作了讲话,对全年工作作了部署。1月2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列席省委常委会,听取关于伊春林区“两危”情况及解决意见的汇报。2月1日,国家税务局就解决东北、内蒙古森林资源危机和企业资源危困问题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3月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第三次局长办公会,听取七台河、鹤岗微机改革试点情况汇报。3月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参加省政协召开的搞活大中型企业座谈会。3月1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分片包干中心工作组分赴各地市。4月1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有省轻工厅、森工总局、机械委、铁路局等13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财务处、科长参加的座谈会,研究解决发展集体经济政策问题。4月3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列席省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搞活黑龙江省大中型企业有关问题。5月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列席省委常委会议,听取关于建立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意见的汇报。5月3~5日,全省特税专业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介绍了建筑税清理检查工作、“两金”征集工作和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等方面的经验,表彰了代征粮食经营补偿费和“两金”征集工作的先进单位。会议结束时,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到会讲话。5月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列席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黑龙江省推行贸工农一体化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商品质量监督规定》。5月17~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参加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5月1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参加贯彻落实省政府直属机关1991年目标责任制动员大会。5月3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赴绥化参加绥化地区清理零散税收闭路电视动员大会并讲话。
1991年6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发放的粮油价差补贴有关列支问题明确如下:一是集体企业按规定发放的粮油价差补贴,原则上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解决,在职工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列支。用自有资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二是集体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粮油价差补贴,允许计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计提各项专用基金的基数(不包括统筹基金)。三是集体企业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粮油价差补贴,实行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实行统筹的,可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6月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向财政厅党组汇报工商税收收入情况。6月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副局长高元猛到省财政厅向国家审计署作专题汇报。6月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第八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全省零散税收清理检查方案。6月1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分片包干中心工作组分赴各地市。6月18~2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就抓好组织收入及开好地市局长会议,深入双城、尚志进行调查研究。6月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深入齐齐哈尔市调查。7月3~6日,黑龙江省地市局长会议在哈尔滨举行,会议分析了当前的经济形势,研究了强化组织收入的措施,会议号召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完成全年税收计划献计献策,贡献力量,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在会上作了《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千方百计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讲话。7月1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陈国兴一行4人赴大兴安岭塔河、呼中慰问受灾的税务干部。7月16~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参加全省治理“三乱”工作会议。
1991年7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请示的通知》精神,从7月份起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纳税企业要建立“税款过渡专户”。8月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陈国兴参加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8月3~5日,黑龙江省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在孙吴县召开,各行署、市税务局和13个省辖县级市税务局的稽查队队长以及全省税务稽查先进典型代表近3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分析了上半年全省税务稽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听取了各地市工作汇报,交流了典型经验,总结了上半年稽查工作,部署了下半年工作。8月17~2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率工作组对牡丹江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8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行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汇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副局长苍万琦参加了汇报。8月1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参加省政府救灾工作会议。8月2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赴牡丹江市搞调查。9月22日,东北三省税收协作会议在辽宁省兴城召开。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副局长高元猛及各有关处室参加了会议。9月30日,黑龙江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个人税收清理检查历经2个月零10天结束。11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代理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11月1~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带队赴齐齐哈尔,对大中型企业税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11月1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赴杭州参加全国烧油特别税会议。
11月15~2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张大本赴七台河市检查微机改革工作,并赴佳木斯市、伊春市税务局检查工作。1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东北三省及内蒙古东部地区“八五”期间电力工作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工作会议纪要》。
1992年,针对全省私营企业不断发展而征管工作相对落后的情况。黑龙江省税务局组织全省私营企业专管员培训班。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对私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检查组来到黑龙江省税务局检查1991年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1月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参加七台河市税务局庆祝税收20年连续超收庆功会。1月1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列席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省长邵奇惠在省政府第十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实施方案》。1月14日,黑龙江省副省长陈云林对全省超额完成1991年工商税收计划作出批示:“近几年,税务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克服重重困难,竭诚尽力为全省经济发展和财政平衡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并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同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列席省委第二百二十八次常委会议,讨论深化国营企业待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2月15日,黑龙江省计委、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通告。2月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列席省政府第二次省长办公会,听取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调查情况汇报。2月2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列席省委第六届第二百三十四次常委会议,讨论关于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决定。2月26~2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出席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2月2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列席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黑龙江省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管理办法》。3月5~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第一季度中心工作组深入13个地市,工作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抓好国务院文件要求和李鹏总理指示贯彻落实,二是抓好全国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的落实,三是抓好省委确定的12件大事以及中央和省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四是抓好中央和省委下发的有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的贯彻落实,五是帮助各地进一步安排落实好全年税收工作。3月2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评选文明税务治安派出所活动的通知。3月2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率调查组赴黑河、绥芬河进行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调查。3月31日,全省截至3月末工商税收累计完成22.94亿元,比一季度执行计划超收158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收入4.04亿元,增长21.4%,实现了首季开门红。4月3日,黑龙江省税务系统税务分局长和股、所长培训班分别在省税校、齐齐哈尔税务干校和佳木斯税务干校开班,时间为两个半月。岗位培训班根据岗位职务的不同,分别开设税收、会计、税务应用文、管理科学课程及基层税务领导科学讲座等。4月11~2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随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考察团赴牡丹江考察黑龙江省乡镇企业。
1992年4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同时,要求加强对各级税务部门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的考核,严格履行缓缴款和核减滞纳金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擅自批准缓缴税款、核减滞纳金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99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随同黑龙江省副省长陈云林一行赴绥芬河现场办公。6月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列席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次省长办公会,听取关于全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情况的汇报。6月10日,黑龙江省委政研室部分同志到黑龙江省税务局听取学习中央第2号文件情况及采取的贯彻措施情况汇报。6月15日,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司司长一行来哈尔滨检查黑龙江省流转税税政工作。6月26~28日,黑龙江省特税专业会议在加格达奇举行,会议交流了“两金”征管经验,表彰奖励了先进单位,省局副局长苍万琦出席会议并讲话。7月5~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赴牡丹江出席全省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并在会上作了发言。7月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随省政府调查组赴牡丹江就当前工业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现场办公。7月13~14日,为进一步使税收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齐齐哈尔、牡丹江、绥化行署、鸡西、鹤岗五地市参加的部分税务局长座谈会,讨论在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如何支持改革开放,如何加强税务系统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问题。7月1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出席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关于加快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
1992年7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为促进农业生产向现代化迈进,提高生产水平,壮大农业经济,明确农村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关税收问题。一是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营业税规定,确定征、免营业税的范围。二是对农村乡级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水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等单位提供的以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为内容的有偿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对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结合技术服务,按国务院文件规定销售给接受技术服务农户的农药、化肥、农膜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在“八五”期间减半征收所得税。凡不按规定价格和服务对象出售上述农用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税。四是对农村村办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开展的以统一供种、机耕、排灌、植保、推广种养技术、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和劳务服务收入,在“八五”期间,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农村个体专业户开展上述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内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照顾。五是对供销合作社、商业、物资、外贸、金融等部门和农工贸一体化经济组织开展的以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收购、加工、运销、出口产品,以及筹资、保险所取得的经营收入的税收问题,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六是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减免税款使用的监督,促使有关单位将减免税款用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发展上。7月1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出席全省扭亏增盈工作汇报会。7月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出席全省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工作会议。7月2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出席黑龙江省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电话会议。8月9~12日,东北三省税收协调会在吉林举行,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副局长高元猛出席会议。8月15日,财政部调查组一行5人到黑龙江省调查集贸市场分成情况。9月2~4日,黑龙江省税务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各行署、市、县税务局局长出席了会议。黑龙江省省长邵奇惠致信全省财政、税务工作会议,希望全省财税部门能够突出发挥好综合反映的“晴雨表”,经济杠杆的“助推器”,资金投入的“导向仪”,保驾护航的“主力军”作用。副省长陈云林到会作了讲话,要求财税部门要为改革开放、经济再上新台阶作出贡献。省局局长王振芳作了题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登上新台阶》的讲话。会议突出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这一主题。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税收征纳行为进行了规范,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了学法、用法的新热潮。
1992年10月5~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在大庆市召开部分地市贯彻《征管法》座谈会,部分地市税务局局长和征管科科长出席了会议。10月30日至11月1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带工作组深入到双鸭山、集贤、七台河、鹤岗等市县检查指导工作。11月16~1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出席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讨会。1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各地相继进行了税务事务所的试点工作。标准适当下浮执行。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12月10~1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出席全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股份制试点工作座谈会。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特急传真电报,向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发出了《关于抓紧税收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2年1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实行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规定凡是属于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免征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出口后亦不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征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出口后一律不退产品税、营业税。《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证明》《出口卷烟已免征产品税证明》,均由黑龙江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签发管理。
1993年,按照黑龙江省税务局《全省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清理检查方案》的要求,黑龙江省税务局成立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对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清理检查工作。1月1日,按照国家税务局的部署,黑龙江省开始统一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废止。1月16~18日,黑龙江省财政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部署了1992年、1993年的财政税收工作,安排落实了1993年财政税收工作任务,讨论研究了财税部门如何服从、服务于市场经济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做好财税工作的思路。会议期间,省委常委、副省长陈云林作了讲话,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也在会议期间税务局长会议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讲话。全省各地市及省辖计划单列市县的财政、税务局局长出席了会议。2月15~1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出席黑龙江省贫困县脱贫战略启动现场座谈会。2月1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出席黑龙江省富裕县率先登台阶战略启动现场座谈会。3月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关于赋予绥化等九县(市)集体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通知》。3月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列席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双阳、隆华两厂调整搬迁方案的汇报。3月6~1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率专题调查组赴佳木斯市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报告被省政府《内部情况通报》转发。3月18~2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率专题调查组就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查。3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4月16~17日,黑龙江省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行署、市税务局主管局长、税政科科长和沿边开放城市的税务局局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分析黑龙江省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办法。4月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通知,从1993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集体企业所得税由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比例税率征收。4月2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开展税款、税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5月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榕控制流转税减免的通知。5月6~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赴绥化地区检查工作并深入绥化市、青冈县看望征收一线税务干部,了解基层税收工作情况。1993年5月1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1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在全省进行个人收入调节税政策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5月21~2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陈国兴出席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并在会上发言。6月15~17日,黑龙江省地市税务局长会议在牡丹江市召开,会议分析了前5个月的税收收入形势,部署了全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出口退税和反三资企业避税专项检查工作,对组织收入、征收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局长王振芳在会上作了讲话。6月1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关于魏杰贪污税款和四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通报。6月1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副局长高元猛深入牡丹江市西安税务分局听取工作汇报,并就西安分局几年来在税收征管、机构设置、业务衔接及微机在税收工作中的运用给予充分的肯定。6月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基层工作组分赴各地市。6月2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全省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清理检查方案。7月1日至8月20日,开展黑龙江省个体私营企业税收专项清理检查。7月8~21日,黑龙江省开展税款、税票管理工作情况检查。7月2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副局长苍万琦向陈云林副省长汇报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7月3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出席全省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电话会议。7月30~3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出席全省市场工作交流会。8月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副局长苍万琦、高元猛向国务院工作组汇报中央2号文件落实情况。8月4~5日,黑龙江省地市税务局长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会议传达了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及刘仲藜、金鑫的讲话,部署了加强税收征管和大力组织收入的措施。会议强调,今后一个时期税务工作的重点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决策,强化税收征管。8月23~29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在省税校举办股份制及集体企业财务培训班,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在培训班结束时作了总结讲话。8月2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向国家局上报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情况的报告。9月27日,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陈文杰率视察组到黑龙江省税务局就执法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情况进行视察。9月2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高元猛列席省委常委第七届二十二次常委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会议精神,讨论贯彻意见。同日,省局印发关于全省税务系统几起重大违纪案件情况的通报。10月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0月14~1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深入到省局工作联系点肇东市昌五税务分局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检查工作。10月15~1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陈国兴出席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10月16~1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出席全省“两金”工作会议。
1993年10月,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没有当地税务机关证明的,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均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持有当地税务机关证明,除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外均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从事零售业务的,不论是否持有税务机关证明,一律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有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行为发生地已纳税款,凭完税凭证回业户所在地不再缴纳营业税,已纳所得税凭完税凭证回业户所在地从其应纳所得税总额中抵扣,已缴的所得税税额超过其本期应纳所得税总额部分则不予抵扣。通知规定无证经营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所得税按销售(营业)收入,依5%的比例定率征收。通知规定其他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缴纳比照以上两条执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临时经营”税目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11月1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黑龙江省开始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11月2~7日,黑龙江省税制改革工作(培训)会议在省税校召开。各地、市、县主管业务的副局长,税制、计会、征管科(股)长38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税收法规,研究了新税制开征后的征收管理,会计统计核算办法等一些相关的操作问题。黑龙江省税务局局长王振芳在会议结束时作了讲话。11月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黑龙江省三资企业经济发展与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调查分析报告。
11月9~2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税制改革后全省税负变化情况的调查测算。11月30日至12月4日,黑龙江省所得税、地方税专业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各地、市主管企业所得税、地方税的科长及具体工作人员50余人参加了会议,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出席会议并讲话。
二、税收管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初期,全国税收管理体制先后经历高度集中(1950~1957年)、扩大地方权限(1958~1960年)、上收部分权限(1961~1962年),下放权限(1966~1973年)4个阶段。1977年11月,为解决税收管理权限下放过多过滥的问题,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税收管理作了明确的划分,将部分税收管理权限收回到中央。
198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黑龙江省仍实行按总额分成结算的办法,企业的减免税按税种划分审批权限。即凡划分为地、市县固定收入的税种,经企业申请分别由地、市、县税务局审批;凡属共享收入的税种由上一级税务部门审批。同年,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对哈尔滨市财政实行计划单列管理体制,财政收支也随之划开。即:市财政指标从全省财政体制中划出,财政部单独对哈尔滨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市局自行编制财政预决算并直接报送财政部。市财政收入上解比例确定为:直接上解财政部15%,上解省财政35%,其余50%留用。哈尔滨市财政享有相当于省级财政的管理权限。
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暂行条例》,不适用涉外税收)。与之相配套,国务院和财政部相继制定了《税收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体工商业账簿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法规。
三、税收征管模式 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税收征管模式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变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一人进户、各税统管的征管模式
一员进户,各税统管模式,这一模式始于20世纪50年代,终于80年代,主要特点是以税收专管员为核心,实行专户管理,即“一员进户、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组织形式为按经济情况、行业或地域等因素设置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征收方式采取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管理的技术手段主要是传统的手工操作。
(二)征管、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
征管、检查两分离模式,这一模式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终于90年代初。主要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征管和检查的职能划分,对征管权力进行分离和制约。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以确保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在管理技术手段上,电子计算机开始应用于税收管理的主要环节。
1986年以前,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对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实行专管员制,对纳税人进行建立账户、纳税辅导、审核纳税申报表以及促产增收等工作,均由专管员负责的征管模式。国家提出征管、查两分离的征管改革后,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成立黑龙江省税务局税务稽查大队,县(市)以上税务部门成立稽查队,由征管处、科、股长兼任稽查队队长,主要任务是负责税收清理检查,考核征管质量工作。稽查大队采取两种组建形式,一是采取专任制,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人员;二是采取聘任制,平时工作在各地,需要时集中上来。
1987年底,国家税务局确定在河北、湖北、吉林三省进行税收征管改革试点。1988年,黑龙江省税务局明确提出全省试行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税收征管改革。一是对城镇企业实行“各税统管、管查分离”的征管办法;二是对城区企业实行“划税分管、管查分离”的征管办法;三是对农村企业实行“双人进厂、分税辅导、共同检查、各负其责”的征管办法;四是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核定税额,日常管理与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相分离”的征管办法;五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实行“双人征管、票款分开、专业检查”的征管办法;六是对农村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定期检查、集中清理”的征管办法。
(三)税款征收、纳税管理、纳税检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
1989年1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一是实行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纳税检查相分离,形成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系列。纳税管理机构可按行业或经济性质设置,税款征收机构可根据税源分布和便于征收的原则设置纳税检查机构,在保证提高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效益质量的前提下设置对农村税务分局(所),在分局(所)辖区内设置若干个税款征收点,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业纳税检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纳税检查工作。二是征、管、查三个系列可根据需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衔接、协调三个系列的工作。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全省全面实行“税款征收、纳税管理、纳税检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