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形式
第三节 管理形式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规定税款征收的管理形式,可以采取驻厂管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等,具体管理形式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居民组织都应当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管理工作。1986年以来,在改革开放形势的带动下,国家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黑龙江省税务局所属的各级税务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征管工作,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城镇税收管理形式
全省各市(地)税务局所属的各县(市)区一般都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管理。对本辖区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方式。
1.条块结合、各税统管
城镇工商企业是按行业性质由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财务制度尚未统一,因此,在税收征管上有的县、区局则采取按条条管理。由于当时注重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严格区分国营、集体、个体私营,也有的县、区局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管理,还有的税务机关考虑到本地企业实际和征管力量的原因,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方式。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郊区企业)一般由县、区税务机关直接负责所有税种进行征收管理。
2.驻厂征收、各税统管
对大型企业或税源重点大户,由县、区局派驻人员或驻厂组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征管。1994年根据分税制和机构改革的需要,全省驻厂征收撤销。
二、农村税收管理形式
根据农村税源零散分散、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采取“划片包干、定点征收、集中辅导、巡回检查、各税统管”的办法。一般在农村经济中心区设立税务分局(所),负责机构所在地以及周边乡村的税收征管。对边远地方的零星税源,有的委托当地乡村行政部门代征代管。
三、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黑龙江省城乡集贸市场逐步繁荣。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比较复杂,一般采取税务管理与市场管理相结合、行业管理与地段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采取“入市检查、售前登记、定点设摊、售后纳税、按户销号”进行税收管理。对经营业务较大的业户,采取交付纳税保证金的办法。为了控制零散税源、堵塞税款流失,1987年以后,铁路沿线的各县(市)区税务局又在车站设立税务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