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发票管理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凭证。发票管理则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违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税务部门一直是发票的管理机关,但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颁发《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明确了发票由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产(商)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工业加工)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取得收入,向付款方提供各种发票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使用统一发票。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了对发票的统一管理,对增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经济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票管理机构及职能 1985年,黑龙江省税务局建立发票管理所,在全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发票管理机构建设。(二)推广试用“剪口发票”。(三)使用统印发票加盖自制标志。对特殊用票单位和使用统一发票样式的单位,扩大自印面,并规定在发票左下方加印“企业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自制标志,对用量较小不宜自印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统一样式发票时,必须加盖企业名称条章。专用标志必须与收款章一致,否则报销无效。(四)对各种应税的门票收入实行扣税制度。由所在地售票时直接扣缴税款,有效地控制了偷漏税行为的发生。(五)实行商业企业汇总开票制。由营业员填开发票改为收款处集中填开的办法,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开假发票和拆本使用发票的问题。(六)设立发票违章举报中心,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七)实行双向反馈摸底检查方法。对在检查中发现有疑问的发票复制下来,传送有关税务机关查询,然而再反馈给对方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双方分别处罚,收到较好效果。
1989年,黑龙江省实行了全省统一发票,各县(市)税务局基层分局(所)开始出售统一发票,其中,对国营、供销社及规模较大的集体企业可以由企业自行出示格式,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带有“黑龙江省税务局监制”的发货票。
1991年,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将发票管理工作由原来的计会部门负责改为由征管科负责,征管科内设发票管理所,负责发票的管理。
二、发票类别和票样 (一)1993年起启用的黑龙江省统一发票目录
表1-26
顺号 | 发票简称 | 适用范围 | 1 | 国营工业统一发票 | 大中型工业企业使用 | 2 | 国营工业统一发票 | 小型工业企业使用 | 3 | 国营煤炭业统一发票 | 煤炭工业企业使用 | 4 | 国营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 三级批发企业使用 | 5 | 国营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 二级批发企业使用 | 6 | 国营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 零售企业使用 | 7 | 国营木材销售统一发票 | 销售木材代托运结算使用 | 8 | 国营木材销售统一发票 | 销售木材使用 | 9 | 国营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粮油销售加工使用 | 10 | 国营农作物种子销售统一发票 | 销售农作物种子专用 | 11 | 国营外贸企业统一发票 | 对外贸易使用 | 12 | 国营书刊销售统一发票 | 专营图书报刊、音像批零业务用 | 13 | 国营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 建筑安装企业使用 | 14 | 国营服务业统一发票 | 服务行业使用 | 15 | 国营饮食业统一发票 | 饮食行业专用 | 16 | 国营旅馆业统一发票 | 宾馆、旅店、招待所专用 | 17 | 国营石油企业统一发票 | 销售石油微机结算使用 | 18 | 国营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货物运输企业专用 | 19 | 国营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 机动车修理修配加工专用 | 20 | 国营搬运装卸业统一发票 | 搬运装卸专用 | 21 | 国营包装托运业统一发票 | 包装托运专用 | 22 | 国营照相业统一发票 | 照相业专用 | 23 | 集体工业统一发票 | 工业企业使用 | 24 | 集体工业统一发票 | 工业企业使用 | 25 | 集体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 批发专用 | 26 | 集体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 零售专用 | 27 | 集体书刊销售统一发票 | 专营书刊、音像批零业务专用 | 28 | 集体木材销售统一发票 | 销售木材专用 | 29 | 集体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 建筑安装专用 | 30 | 集体服务业统一发票 | 服务行业专用 | 31 | 集体饮食业统一发票 | 饮食行业专用 | 32 | 集体旅馆业统一发票 | 旅馆、招待所使用 | 33 | 集体修理(配)业统一发票 | 修理、修配钟表、眼镜等企业使用 | 34 | 集体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货物运输企业使用 | 35 | 集体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 机动车修配加工业使用 | 36 | 集体搬运装卸业统一发票 | 搬运装卸业使用 | 37 | 集体包装托运业统一发票 | 包装托运业使用 | 38 | 供销社批发统一发票 | 商品批发使用 | 39 | 代销社零售统一发票 | 商品零售使用 | 40 | 集体照相业统一发票 | 照相业使用 | 41 | 个体(私营)工业统一发票 | 工业使用、金额万元 | 42 | 个体工业统一发票 | 工业使用、金额元 | 43 | 个体(私营)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 商业批发使用 | 44 | 个体(私营)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 商业零售使用、金额万元 | 45 | 个体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 商业零售使用 | 46 | 个体(私营)书刊销售统一发票 | 专营书刊、音像、批零业务使用 | 47 | 个体(私营)修理修配业统一发票 | 修理修配钟表、眼镜、刻字业使用 | 48 | 个体(私营)饮食业统一发票 | 饮食行业使用 | 49 | 个体(私营)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 建筑安装业使用 | 50 | 个体(私营)旅店业统一发票 | 旅店业使用 | 51 | 个体(私营)服装加工业统一发票 | 服装加工业使用 | 52 | 个体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个体(私营)运输业使用 | 53 | 个体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 机动车修理修配加工业使用(私营) | 54 | 个体搬运装卸业统一发票 | 搬运装卸使用(私营) | 55 | 个体包装托运业统一发票 | 包装托运业使用(私营) | 56 | 个体照相业统一发票 | 照相业使用(私营) | 57 | 人畜力小型机动车定额发票 | 人畜力小型机动车使用(伍角) | 58 | 人畜力小型机动车定额发票 | 人畜力小型机动车使用(壹元) | 59 | 人畜力小型机动车定额发票 | 人畜力小型机动车使用(贰元) | 60 | 人畜力小型机动车定额发票 | 人畜力小型机动车使用(伍元) | 61 | 私有房屋租金统一发票 | 私有房屋租金使用 | 62 | 专项控制商品专用发票 | 专控商品定点商店使用 | 63 | 铁路专用线收费专用发票 | 铁路专用线收费使用 | 64 | 化肥农药销售专用发票 | 销售化肥农药专用 | 65 | 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 | 销售劳动防护用品专用 | 66 | 房屋销售专用发票 | 销售房屋业务专用 | 67 | 新华书店专用发票 | 各级新华书店销售书刊、音像专用 | 68 | 发票转换证 | 税务机关调换有关单位发票专用 | 69 | 购货扣税专用发票 | 批发扣税专用 | 70 | 临时经营统一发票 | 税务机关为临时经营者开票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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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票样
三、发票管理规定 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与《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明确了发票由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税收征管、坚持以法治税、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发票印制管理
发票一般由各市(地)统一印制,设置专人负责办理印制和管理,在指定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刷。由于有的行业经营情况特殊,可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设计格式、内容,报请市(地)税务局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发票印制要套印统一的监制章,印刷发票的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发票印刷管理保管制度,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二)发票供应管理
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税务登记等有关证件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发票使用管理
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应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规定的范围、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开,并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发票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不准涂改套用、冲洗重用;
3.不准倒买倒卖、伪造私印;
4.不准使用废票、拆本使用;
5.未经批准,不准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
1.凭单验收,专库存放,专人保管;
2.发出有据,凭证供应,设账登记;
3.及时结算,定期清点,办好交接;
4.严密制度,经常检查,加强监督。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处罚
1.有下列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印刷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印刷、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规定凡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联,都应套印底纹,包括电脑发票、收银机发票和交通运输票据。但对涂(无)碳、压感纸发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套印底纹。套印发票联底纹时应横向排版。定额单联发票的存根可套印底纹。全国统一格式的发票只在发票联加印底纹,其余不变。发票票头第一行××省(市、区)××市(县)××企业(行业)××发票字样可以排列成两行。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票必须向印制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到印制地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同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第一部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票管理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发票管理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上新台阶。统一了我国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规范了发票管理程序,加重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严格了对税务机关行使职能的约束,体现了对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发票管理检查 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颁发《全国发票暂行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对发票的统一管理,从而对增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经济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1989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将原来全省沿用的甲、乙、丙、丁四种发票,一律改为《黑龙江省统一发票样式》所规定的发票。为加强新版发票的管理,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出《关于启用新发票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做好新旧发票的交替使用,清理库存,做好旧发票的缴销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统一行动,使清查工作善始善终,抓出成效。
二是必须做好这次发票清理检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大造舆论。同时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全国发票暂行办法〉细则》及省局《通告》,掌握政策规定,增强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三是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自查时间包括宣传动员时间;
2.自查和重点检查可交叉进行;
3.对使用发票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户的重点检查均不得低于40%。
四是重点检查的选户,要兼顾不同层次的用票户,既要考虑大中小型,各个行业的用票户,又要考虑日常管理好坏的用票户。
五是清查过程中要与整改建制相结合,做到查户、清一户,边处理边建制,不留尾巴。
六是各地必须将清理缴销旧发票工作列入清查之中。对旧发票进行彻底清理;对销毁的旧发票必须建立登记制度。
七是税务机关内部自身清查的重点:一是换开发票,清查是否应征税未征或少征税,或不应换开的也给换开发票的问题;二是清查企业申请自印发票是否符合要求、手续完备;三是发票监制章管理,清查是否有领用存制度,有无丢失现象。清理工作结束后,填制“清理检查发票情况统计表”报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