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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务检查

第六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断加大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一、日常征管检查

  1985年,黑龙江省开展规模空前的税收、财务大检查。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从1985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税收财务大检查。省政府成立了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副省长刘仲藜为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承志任主任。大检查分宣传动员、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总结验收四个步骤进行。到12月末,共查出违纪资金4.8亿元,应缴入库2.2亿元,已缴1.72亿元。对平衡黑龙江省财政预算,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严肃财经纪律,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6年6月11~15日,东北三省税务工作协作会议在哈尔滨市举行。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税务局的主要领导同志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重点讨论研究了税收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支持改革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的问题。
  1987年5月,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验察院《关于积极开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会同省法院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法纪的通告》,成立由副省长任组长的“严打”领导小组,在省财政厅税务局主持的“严打”办公室具体部署下,开展对偷抗税案件的查处。
  1987年,为适应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以法治税,经黑龙江省编委批准,同意黑龙江省税务局设立稽查总队,地、市税务局设立稽查大队,县(市)税务局设立稽查队。截至1987年末,除黑龙江省税务稽查总队已经成立外,全省还有11个地市税务局建立了稽查大队,51个县(市)税务局建立了稽查队,共配备专职稽查员428人,同时还聘任了一批业务骨干任兼职稽查员。各级稽查组织建立以来,共检查813户企业查补税款1300多万元。
  自稽查总队成立到1994年9月,全省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223360户(次),查补税款5.05亿元,滞纳金、罚款0.84亿元。
  1989年,黑龙江省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对越权放宽的政策和减免税规定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和纠正。7至9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了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清理检查活动。12月9日,黑龙江省人大七届十二次会议专门听取全省税收工作情况的报告。
  1990年,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三税”、发票税收政策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991年7至8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个人税收清理检查。这次检查在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取得显著成绩,全省共查补税款7118万元,得到了国家税务局的充分肯定。
  1992年,黑龙江省税务局依法治税取得明显成效,通过税收政策检查、个人收入调节税专项检查、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清理及税收大检查,全省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3317万元,立案查处473起税务违章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偷抗税案件98起。

  二、税收大检查

  1986~1987年,黑龙江省税务系统税收检查以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为主要的检查方式。堵塞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为税收征收管理探索了新的办法,为平衡全省各年度的财政预算作出重要贡献。
  从1998年起,按国务院决定,取消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89年4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及进一步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决定从4月到5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对个人收入调节税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检查。通知要求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税收法制宣传。通知明确检查期限与范围。通知强调认真抓好整改建制工作。
  198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的部署,对出口产品退税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出口退税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税务部门要进行重点抽查。
  1989年1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时机、迅速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切实抓好当前的清理欠税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1989年1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检查纳税人储蓄存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关于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的各项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的各项规定。税务机关对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凡需要检查个人储蓄存款时,必须经县(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持全国统一格式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许可证和税务检查证,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进行检查。二是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保密规定。三是各地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执行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属违反规定应坚决予以纠正。
  1990年4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精神,开展税务系统清查“小金库”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再进行一次思想发动,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1991年1月2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精神,开展1990年出口退税大检查。
  1993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并要求全省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9月1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个人收入调节税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促进全省个调税征管工作迈上新台阶,确保完成收入任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个人收入调节税清理检查工作。
  1993年10月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产品税收检查的通知》。为切实搞好这次检查,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检查分层次进行。省局负责对各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市负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业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税务稽查队检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机构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专业性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黑龙江省从1987年开始建立稽查队,经黑龙江省编委批准,同意黑龙江省税务局设立稽查总队,地、市税务局设立稽查大队,县(市)税务局设立稽查队。逐步在全省14个市(地)成立了稽查队。51个县(市)税务局建立了稽查队,当年共配备专职稽查员428人。
  稽查大队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辖区征管目标的考核;二是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三是开展税收大检查和参加各级组织的联查。
  1988年,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黑龙江省税务稽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稽查暂行办法》)。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职责任务、请示报告、工作协调、文明稽查、检查工作、违章案件处理、资料管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缴库、目标管理、奖惩、经费、装备及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税务检察室

  1989年为进一步加大对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上级要求,黑龙江省税务局在全省各市(地)税务局及各县(市)区税务局先后建立税务检察室,由各市(地)及各县(市)区税务局人民检察院调派人员任税务检察室主任,税务检察室与各市(地)税务局稽查大队合署办公。税务检察室职责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受理由《刑法》规定罪名的涉税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税务检察室成立以后,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侦办了大批涉税案件,对涉税违法分子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1997年根据国家规定,税案的侦办工作由检察机关转交公安经济侦察部门负责,全省各市(地)税务局及各县(市)区税务局设立的税务检察室随之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