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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税收减免的管理

第八节 税收减免的管理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的调节手段合称为减免税。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在一定情况下全部免除税收负担。税收减免是国家为了照顾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或者某些特定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促进了黑龙江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一、税收减免的种类和减免税原则

  (一)1986~1993年期间,黑龙江省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的主要种类

  1.新办企业减免税;
  2.待业青年办企业减免税;
  3.新产品试制减免税;
  4.利废减免税;
  5.困难企业减免税;
  6.陈欠税豁免;
  7.灾区生产自救减免税;
  8.学校勤工俭学减免税。

  (二)减免税必须遵循的原则

  1.政策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令和税收政策规定。
  2.宏观调控原则。要有利于深化改革,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加强税收在宏观上的调控和管理。
  3.承受能力原则。要确保完成国家税收计划,实现财政平衡。
  4.效益原则。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5.有限照顾原则。对连续三年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一般不再给予减税、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批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申请减免税情况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认定。税务专管员根据纳税人申请和实际情况提出减免税书面意见。
  (三)基层征收单位要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进行认定;研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经审查批准后,逐级以正式文件下批。
  (五)基层征收单位接到批准文件后填写《减免税批复》送达申请人和专管员执行,办理减征、免征、退库的手续。
  减免税的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对纳税人申请的调查认定。
  (3)审批。审批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要经过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另一方面,纳税人在办理减征、免征、退库时也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减免税的审查与管理

  (一)减免税的审查内容

  1.审查是否合乎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是否有利国计民生,是否有利国民经济调整。
  2.审查减免项目是否有发展前途,原材料来源是否可靠,生产工艺是否先进,产品质量是否过关,产品是否纳入有关部门计划。
  3.审查经济内容。包括产品产量、成本价格、销售、利润、税金是否实际,以及减免税时间、金额、比例等。
  4.审查减免税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规定。

  (二)减免税的管理

  1.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时,要批明减免税的用途。
  2.批准的减免税金,一般应先提取,批准后转入“企业基金一减免税基金”,减免税金使用时,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使用情况报告表”。
  3.税务机关对批准的减免税,要建立《减免税登记台账》,以备查核。
  4.基层税务机关对已批准减免税去向要加强管理,经常了解减免税的用途和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