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税收宣传
第九节 税收宣传
1979年9月,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和试行〈税务专管员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税务专管员职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税务专管员的基本职责第四款明确要求,切实搞好税政宣传,密切征纳关系,依靠群众,开展工作。这是我国对税务人员开展税收宣传的较早明文要求。
一、税法宣传
1989年7月12日,黑龙江省委财经领导小组成员孙维本、邵奇惠等听取省委政研室与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偷漏税问题的调查汇报,会后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等项决定的会议纪要。7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王玉夫根据省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纪要的精神,召集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对黑龙江省税务局提出的开展税法宣传月、配备警力、加强征管等方面问题认真进行了研究部署,会后下发了协调纪要。同年9月4日,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的方案》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地执行。9月15日,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全省从即日起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省委常委、秘书长马国良召集省直有关部门进行部署,并成立了黑龙江省税法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1989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团省委联合发文部署在全省个体工商户中开展税法宣传普及教育活动。
1990年11月30日,第一次黑龙江省税法宣传领导小组会议在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黑龙江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的领导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全省税法宣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通过了全省税法宣传工作方案。
1991年是全国税法宣传年,黑龙江省税务局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切实加强了对税收宣传的领导,要求各地密切与工、青、妇等有关部门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其他各种宣传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增强公民的税法观念。
1991年1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黑龙江省税法普及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为了巩固第一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的成果,把全省税务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提高全体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根据国家和全省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宣传内容、组织实施。
为了巩固全国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的成果,把黑龙江省税务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努力提高全体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根据国家和全省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局要求一是在全省税务系统干部中普及《宪法》及国家基本法律,深入细致地学习《税法》;二是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的税法普及教育;三是面向全社会宣传《税法》;四是抓好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学生的税法普及教育作为主要目标。从1992年开始,全省税务系统确定每年4月份集中开展税收宣传,即“税收宣传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指导思想、宣传主题,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1992年2月19日,全省税法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了省税法办关于全省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综合情况的汇报,审定了推荐授予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红旗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黑龙江省税务局、省妇联、省总工会和团省委的有关领导参加会议。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步入了法治化轨道。对于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保证财政收入,促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征管法》的宣传工作,保证《征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9月3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省普遍开展《征管法》及其细则的宣传活动。一是要求各地要配合全省性的宣传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征管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也要一并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各地要采取发送宣传资料,举办“征管法”讲座到企业宣讲,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各种方式,集中人力、集中时间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二是要求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征管法》宣传、贯彻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协调好贯彻实施《征管法》中各有关方面关系,保证《征管法》的贯彻实施。要把《征管法》的学习,纳入“二五”普法教育规划,组织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认真学习,切实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三是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征管法》,掌握基本内容,开展学法、守法的教育,树立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的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要组织纳税人学习《征管法》,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增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主动承担纳税义务。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征管法》实施的准备工作,保证《征管法》1993年1月1日得以全面实施。
1992年11月19日,由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市文联、市教委联合开展的“我爱金色的税徽”活动圆满结束。会议对获奖的255名小作者和11个县区、17所中小学校进行了表彰奖励。
1992年,黑龙江省税务系统省及地市县部分税务局在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奖:黑龙江省税务局获得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优胜奖。绥化等9个地市获“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红旗单位”称号,77个县(市)获“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先进单位”称号,有23人被评为“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先进工作者”。在全国税法宣传月活动中,伊春市获“全国最佳活动项目奖”,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邢殿虹获全国“税收与发展”演讲比赛税务组第3名。
二、税收宣传
1989年10月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在省电视台举行全省税收知识竞赛,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若先、省政协副主席郭守昌、省政府秘书长王玉夫以及省有关厅局的领导出席观看了竞赛,并为获奖选手颁发荣誉证书。
1991年10月9~14日,由黑龙江省税务局、团省委、省妇联和省电视台联合举办的黑龙江省税法和税收知识电视大赛,经过预赛、复赛和决赛,于14日结束。黑龙江省人大、省政协和有关厅局的领导出席并观看了决赛,经过紧张激烈的角逐,齐齐哈尔市代表队获第一名,鸡西、牡丹江代表队获第二名。
1992年3月1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全省税务系统在当年4月份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1992年,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活动月宣传主题、内容、基本方法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3月下旬通过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发布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安排情况。同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税务局、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中小学讲授税收知识课。通知指出,加强税收工作、普及税收知识是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法和税收知识教育不仅要着眼于当前,还要着眼于21世纪,要从娃娃抓起。
1992年是第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宣传月期间,黑龙江省税务局领导在报纸上发表答记者问6次,组织各地在省级报纸、广播、电视发表活动消息20件,在广播、电视上演播反映税收工作歌曲5首,在省电视台播出税收宣传口号字幕30条,在《黑龙江税务报》开辟专栏、专版,发表言论7篇。全省各地运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发表领导讲话、答记者问达210次,发表新闻稿件400篇,举办广播、电视讲座109次,在电视台播出宣传口号字幕420条。各地普遍开展了税收宣传日和税收宣传一条街活动,全省共设立宣传点380处,出动宣传车600台次,在大型建筑物和主要街道张贴标语115000幅;设宣传板23000块,发放宣传单30000份。各地普遍举行了不同规模的书画大赛,有10万余人参与了活动。各行署、市普遍利用当地报纸开展征文活动,全省收到群众来稿1.5万篇,发稿2100篇。利用宣传月集中开展了打击偷抗税的税收宣传,黑龙江省税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有关领导在《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税务报》上发表了重要言论。据统计,全省共举办各类偷漏税企业和欠税企业学习班208次,培训5万余人。全省共树立表彰正面典型420例,公开曝光偷抗税分子50余例。黑龙江省税务局和省教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在中小学校开设税收知识课。全省有320所中小学开设了税法课,6万余名中小学生接受了税法教育。全省设立大中型宣传标语牌103块、宣传栏110个。全省各地以“人民税收为人民”“税收带来祖国美”这一主题开展演讲比赛105场,参赛人数达1500人。在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总结表彰大会上,黑龙江省税务局获得优胜奖。
1993年,黑龙江省税务局围绕着第二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与发展”部署“税收宣传月”宣传活动。3月1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向各行署、市税务局下发《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第二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在第二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期间,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日报社联合举办了全省《税收征管法》知识有奖征答比赛。9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最佳项目的通报》,双鸭山市税务局“星期天税收广播热线”活动和哈尔滨市宾县税务局的电视小品剧《门》荣获“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最佳奖”。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联合举办的全国“税收与改革”电视小品比赛中,黑龙江省税务局获得组织奖。
1993年10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反腐败斗争宣传的通知》。根据中央和省委对反腐败斗争的部署,为了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开展,通知明确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反腐败近期要实现的三项目标,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宣传。一是省局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开展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好的做法;三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广大税务干部秉公执法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四是大要案的查处情况;五是其他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税务系统纠风整纪的情况报道。
1994年1月23日,全省2万名税务干部走上街头开展“新税法咨询宣传日”活动,拉开了黑龙江省税务系统“税收宣传月”的序幕。同年2月15日,黑龙江全省税务系统开展“学习新税法、大练基本功”活动。同年5月22日,黑龙江全省各地税务干部设置800多个宣传咨询站宣传个人所得税。
三、宣传阵地
1985年起,黑龙江省税务系统的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开始有新的起色。各级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税收宣传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11月1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在省财政厅招待所召开各地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黑龙江税讯》记者及《中国税务》通讯员会议。研究发行《中国税务》和有关通讯报道工作。
1986年8月23日,经黑龙江省委宣传部批准,《黑龙江税讯》更名为《黑龙江税务报》。
从《黑龙江税讯》到《黑龙江税务报》的先后创办,开辟了黑龙江省税收宣传的新阵地。黑龙江省税收理论研究也有了长足进展。各级税务学会和科研机构不断加强税收科研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广大税务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税收理论研究,全省广大税务干部的理论素质不断提高,税收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扩大,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有力地促进了黑龙江省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1987年9月10日,黑龙江省各地、市税务学会秘书长、《税务研究》通讯员联席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1988年7月1日,黑龙江省税务系统举办全省新闻报道培训班,在齐齐哈尔市举行开学式,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到会讲话。
1988年10月1日,《黑龙江税务报》由半月刊改为旬出版。
1990年8月13~16日,国家税务局在牡丹江市召开全国税务报刊征订发行工作会议,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王平武出席会议,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参加会议。同年9月8日,全省税务报刊征订发行工作会议在哈尔滨举行,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到会讲话。1991年9月13日,全省税务报刊征订发行和税法宣传会议在哈尔滨召开。各地市宣传科科长、税法办主任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到会讲话。
1992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庆祝《黑龙江税务报》创办十周年暨《中国税务报》黑龙江记者站成立大会。中国税务报社、经济税务报社、太原税务报社、湖南税务报社等31家各省、市税务报纸、杂志分别发来贺信、贺电,共庆《黑龙江税务报》创办十周年。
1992年8月24~26日,全省税务报刊征订发行工作会议在双鸭山市举行。全省各行署、市税务局宣传科科长,部分税务局主管局长等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学习了国家税务局局长给全国税务报刊征订发行工作会议的一封信,传达了全国税务报刊征订发行工作会议精神,表彰奖励了哈尔滨市税务局等8个报刊征订发行工作先进单位,讨论研究了1993年税务报刊征订发行办法,部署了税务报刊征订发行工作任务。
1993年8月19~20日,全省1994年税务报刊征订发行工作会议在哈尔滨举行。各行署、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记者站站长出席会议。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陈国兴到会并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