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
1990年初,国家税务局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同年5月,举办了以学习行政诉讼法、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搞好税务行政复议为主要内容的全国行政法制培训班。同年6月,召开了税务行政复议现场会,介绍并推广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
1990年3月2日,根据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税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成立黑龙江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由9人组成,黑龙江省税务局副局长苍万琦担任主任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是办理黑龙江省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二是指导协调下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工作;三是督促检查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情况;四是收集、研究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五是受本级行政首长委托出庭应诉或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应诉工作;六是负责对全省税务系统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干部的培训;七是制定与《行政诉讼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八是负责与政府法制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对口联系;九是完成涉及税务行政执法方面的其他工作。同年,为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根据黑龙江省税务局的要求,全省各地在稽查大队内分别设立了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各地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均由主管副局长担任,税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本单位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税务检察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各种经济成分不断涌现,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断变换偷税、骗税手段或者抗税不缴,对税收法治和税收征管造成严重破坏。为了维护税收法治、保障财政收入,黑龙江省开始着手税收司法体系建设。1988年,为进一步加大对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开始在各市(地)税务局成立由同级检察院派驻的税务检察室。税务检察室与稽查大队合署办公。税务检察室职责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受理由《刑法》规定罪名的涉税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税务检察室成立以后,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侦办了大批涉税案件,对涉税违法分子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